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緻武昌選民書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6-09-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全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間的決定》和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區、鄉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工作要求,我區即将開展武昌區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直接選舉工作。10月25日為武昌區統一選舉日。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必須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武昌區人大代表的換屆工作是武昌百萬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推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實踐。

做好武昌區人大換屆選舉,依法選出人民群衆滿意的人大代表,并由新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産生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員,對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至關重要;對于加強基層政權建設,鞏固黨的執政基礎至關重要;對于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順利實現武昌“十三五”規劃,打造經濟、城市、民生三個升級版,加快武昌創新型城區和國家中心城市核心區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希望廣大選民,以主人翁姿态,積極參加人大換屆選舉活動,依法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依程序參與選舉工作,把那些政治素質好,服務意識強,工作作風實,具備履職能力,熱心代表工作的人選為人大代表。用我們的民主實踐、實現“人民代表人民選,選好代表為人民”,激發和彙聚武昌發展的動力。

讓我們在中共武昌區委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團結一心,共同努力,圓滿完成選舉武昌區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任務,為建設經濟繁榮、城市美麗、社會進步的現代化武昌而努力奮鬥!

武漢市武昌區選舉委員會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附:

換屆選舉知識問答

1、武昌區選舉區十五屆人大代表的時間、步驟如何安排?

答:選舉工作于2016年9月份開始進行選民登記,10月5日前公布選民名單,10月10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10月18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10月25日為武昌區統一選舉日,10月底前完成新一屆區人大代表的選舉任務,11月底以前召開武昌區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2、什麼是選區?選區如何劃分?

答:選區是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産生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基本單位。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産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3、什麼是選民?選民如何确定?

答:選民是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根據憲法和選舉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經選舉委員會确認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選民的法定年齡如何計算?

答:計算公民是否年滿十八歲,以當地的選舉日為标準。公民的出生日期以戶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證記載的時間為準。凡我轄區1998年10月25日24時前出生,年滿18周歲具備選民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按選區工作小組的要求進行選民登記。

5、如何辦理選民登記?

答:進行選民登記是确認選民資格的法定程序,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确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凡有單位的選民在其所在單位的選區登記,沒有單位或者離開單位的選民在戶籍所在地登記。本地戶籍的選民,其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在同一選區的,在取得原選區的選民資格證明或者由現居住地的選舉機構确認其選民資格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登記。每一選民隻能在一個選區登記,不重登、不錯登、不漏登。

6、外地戶籍的選民如何參選?

答:外地戶籍的選民,在現居住地居住期滿一年以上或取得武漢市居住證的,在取得原選區的選民資格證明或者由現居住地的選舉機構确認其選民資格後,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選區登記。已經參加過現居住地上一屆選舉的,經核對資格後,可以不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7、對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該怎麼辦?

答:選民對于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的意見,應在三日内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8、如何推薦代表候選人?

答:區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産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向選舉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數。正式代表候選人,按照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額确定。

9、推薦代表候選人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是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的選民;應具有履職的素質和能力,并且能認真履職;應能與選區選民和人民群衆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應能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10、何時公布候選人名單?

答:選舉委員會彙總各方面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候選人基本情況,于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選區張榜公布。對公布的代表候選人名單,由選民小組讨論、協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人數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名額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該選區的選民小組進一步讨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确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緻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按選區張榜公布。

11、如何介紹代表候選人?

答: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12、選民如何進行投票?

答: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在流動票箱投票的選民,應當在簽名簿上簽名。每一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隻有一個投票權。選民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

13、如何委托投票?

答: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選舉或者因病殘等原因不能直接投票的,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願代為投票。被委托投票的選民應當在簽名簿上簽上委托者及本人姓名。

14、對破壞選舉的行為如何查處?

答:選舉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金錢或者其他财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3)僞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4)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複的。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的,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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