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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校差旅費報銷中有關問題的說明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4-09-05

2014 年 1 月教育部轉發了财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 财行 [ 2013 ] 531 号 )(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 ,并要求遵照執行。我校在執行過程中,教職工對文件中有關條款提出了疑問,現說明如下:

一、無住宿費發票不可享受出差駐地期間補助問題。

根據《管理辦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費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費和市内交通費。

我校在執行本條款時,結合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實際情況,對該條款的執行進行适當調整:出差無住宿費發票的,在能提供合理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路途自然天數給予夥食及交通補助,但不能享受駐地期間夥食及交通補助。

二、單程交通票報銷問題。

教職工報銷差旅費時須提供完整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憑據。對因故産生單程交通票的,由出差人寫出書面情況說明,報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報銷。

三、出差期間市内交通票、往返機場的交通票不能報銷的問題。

根據《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二十條規定:市内交通費按出差自然 ( 日曆 ) 天數計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幹使用。

市内交通費 80 元 / 天 / 人較以往 30 元 / 天 / 人的标準增長幅度較大,也比較切合目前物價水平,出差期間,包幹補貼以外不再報銷任何市内交通費用。

四、住宿費标準問題。

國家對每個省市的住宿費标準均有明确規定。如在标準偏緊的地區多人出差,可通過合住标準間的方式解決,超出标準的部分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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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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