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學術研究  >  學術報道  >  正文

立法、執法與司法自由 ——舒遠招教授講“康德意志自由理論的三維審視”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8-12-08

本網訊(通訊員:程傑)2018年12月7日上午9點,湖南大學嶽麓書院舒遠招教授在振華樓beat365体育官网B214報告廳做了“立法、執法與司法自由——康德意志自由理論的三維審視”主題講座。講座由beat365体育官网蘇德超教授主持,楊雲飛副教授擔任評議人,BEAT365唯一官网計算機學院蔡恒進教授列席講座,院系師生30餘人參加講座。

講座伊始,舒遠招教授從兩個方面對講座題目作了簡要澄清:首先,雖然康德認為“自由是一切理性存在者意志的一種屬性”,但本次講座僅涉及人的意志自由問題;其次,人的意志自由,涉及人與自然(必然性)、人與神(全能意志)、人與人(意志之間)以及人自身的理性與感性情欲四種關系,本次講座關注的是作為内核的第四種關系。随後,舒教授介紹了本次講座的問題意識,即是否可以同時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層次來考察人的意志自由?

接下來,舒教授從意志的“執法自由”開始,具體展開了對康德意志自由概念的讨論。舒教授首先指出,在康德哲學中,意志的執法功能大多是交給Willkür(鄧曉芒教授譯為“任意”、李秋零教授譯為“任性”)去執行的,談論意志的執法自由,首先需要關注的就是Willkür的自由。但康德批判時期的幾個主要文本(《純粹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學奠基》、《實踐理性批判》)并未嚴格區分Willkür和Wille(中文通常譯為“意志”),甚至有些文本中,康德也把Vernunft(理性)與Willkür混用,直到《道德形而上學》中,康德才明确區分Willkür和Wille,舒教授為此提供了大量文本依據。因此,在批判時期的著作中考察Willkür的自由時,需要同時關注康德用Wille、乃至Vernunft的文本。

随後,舒教授否定了通常意義上對Willkür的理解,即把它理解成一種“遵循或者違背法則來行動的選擇能力(libertas indiferentiae【無區别的自由】”,一種兩可的自由,舒教授的理由是,這種自由局限于現象界、未上升到本體界。他認為,Willkür的真正定義應該由作為執法自由前提和執法自由實施的兩步構成,前者指消極自由,它意味着擺脫欲望規定或者說自然法則的束縛,後者指積極自由,它意味着自覺服從道德法則的約束。并且,對Willkür的這種解讀可以在康德文本中找到大量依據,這其中舒教授特别指出了康德把積極自由等同于純粹實踐理性、強調理性本身的實踐能力的觀點,認為康德這樣處理主要是針對休谟把理性視為情感的奴仆的做法,康德試圖打通理性與意志、使其直接與行動相關。

在此基礎上,舒教授接着從“立法”角度探讨了康德的意志自由概念。他提到從前面的文本中可以看出,康德談到的意志自律或純粹實踐理性的自律,都涉及到意志的立法自由,康德實際上是想把道德法則的立法權從上帝那裡争取過來。不過《道德形而上學導論》中卻存在明确否定Wille(意志)自由的說法,那麼如何把這種說法與康德對自律的強調協調起來呢?為此,舒教授提供了兩種思路:其一是區分法則的兩個層次,即把法則區分為道德基本法則(類似于《奠基》中的定言命令)和符合道德基本法則的準則,而意志自律隻是後一種意義上的法則,也就是說Willkür在采納準則時就是在立法;其二是訴諸于《單純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談到的人格性禀賦,通過Willkür把道德法則納入自己的準則中而使這種潛在的對道德法則的敬重感轉變為現實,從而實現自我立法。

最後,舒教授簡單地介紹了意志的司法自由,指出在《道德形而上學》中,康德提到德性就是意志給自己的酬報,此外,良知的自我審判也是意志司法自由的重要體現。

楊雲飛副教授在評議中指出,從立法、司法、執法三個維度來探讨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論是一種極富創建的解讀模式,既能幫助我們深入理解康德的意志自由理論,同時也可以引導我們關注康德哲學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問題,例如“良知”概念,人在道德上的三層意義上的自由與上帝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權的對照等問題。另外,也就選擇能力以及準則位于現象界還是本體界這一問題,與舒遠招教授充分交換了意見。

在提問環節,同學們就講座内容與舒遠招教授進行了熱烈探讨,舒教授熱情并耐心地回答在場同學的疑問。舒教授紮實的文本功底、極富洞見的問題意識、清晰的講授給在場的老師同學留下深刻印象,同時也為大家提供了一種理解康德意志自由理論的全新思路,對現場學生極有啟發。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編輯:鄧莉萍     審稿:劉義勝)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