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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佃來:現代政治哲學的兩個正義概念與馬克思的正義觀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3-11-13

【摘 要】“正義”是政治哲學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也是一個多義性的概念。在霍布斯、洛克之後發展起來的現代政治哲學中,主要包含了兩個正義概念:一是基于權利的正義,二是基于規則的正義,它們在指代對象、内涵及側重點上都存在很大差異。不過,在羅爾斯建構的具有高度綜合性的正義理論中,這兩個正義概念是融合在一起的。馬克思雖然沒有主題化地探讨正義問題,但正義是其政治哲學中的重要問題。在關于資本主義批判、關于共産主義第一階段以及關于共産主義高級階段的叙事語境中,馬克思要麼介入到基于權利的正義問題中來,要麼介入到基于規則的正義問題中來。所以,現代政治哲學的兩個正義概念是我們理解馬克思正義觀的重要切入點。但我們也不能刻闆地停留在權利和規則的層面來闡釋馬克思的正義觀,因為與現代西方政治哲學相比,馬克思的政治哲學并非以權利和規則本身為最終或最高目的,而是通向了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發展。

【關鍵詞】政治哲學;基于權利的正義;基于規則的正義;馬克思;

作者簡介:李佃來,beat365体育官网教授、博士生導師,馬克思主義理論與中國實踐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馬克思主義哲學和政治哲學。

文章來源:《BEAT365唯一官网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6期


自古希臘以來,正義就是政治哲學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但不同時代的政治哲學家,往往是在大不相同的意義上來使用正義概念的,甚至于在柏拉圖《理想國》的對話中,都包含了多個正義概念。與古典政治哲學相比,霍布斯、洛克之後發展起來的現代政治哲學對正義問題給予了更大程度的重視,不過,正義概念的多義性特點并未發生改變。這也就意味着,我們即便将現代政治哲學整體性地認定為一個區别于古典政治哲學的理論傳統,也不能在一種意義上來“鐵闆一塊”地認識和把握其中的正義概念。具體地說,在現代政治哲學中,主要包含了兩個在指代對象、内涵及側重點上迥然有異的正義概念:一是基于權利的正義,二是基于規則的正義。本文力圖對這兩個正義概念作出确定性的梳理、界定和說明,并依此來觀照和闡發馬克思的正義觀。


一、基于權利的正義

要把握現代政治哲學中的正義概念,無論如何都離不開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羅爾斯對正義進行的主題化的且富有價值張力的探讨,既促發了政治哲學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走向大複興,也大大強化了正義概念在政治哲學概念體系中的地位。在《正義論》中,羅爾斯在反駁功利主義時強調:“在許多哲學家看來(并且得到常識性信念的支持),自由與權利的要求和對社會福利總量之增加的欲求之間是有原則區别的。我們把前者如果不是看得絕對重要的話,也是看得更為優先的。社會的每一成員都被認為是具有一種基于正義、或者說基于自然權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甚至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義否認為使一些人享受較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把不同的人當作一個人來計算他們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個正義的社會裡,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當然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顯而易見,在這段論述中,羅爾斯表達了以下幾個關鍵信念:(1)與功利主義所重視的社會福利總量的增加相比,自由和權利是更加重要和更為優先的東西;(2)每一個人都具有一種基于正義或者說基于自然權利的不可侵犯性;(3)不能像功利主義那樣,把不同的人當作一個人來計算他們的得失;(4)正義對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通過這幾個關鍵信念,羅爾斯不僅闡明了他與功利主義的基本分野,而且也為正義賦予了清晰可見的内容和價值指向。概括地說,所謂正義,也就是讓每一個人的權利都得到保障的一種社會價值。在這裡,正義本身并不具有意義自明的一階性,權利才是規定正義之内容的一階價值。這樣說來,我們能夠從羅爾斯對正義的闡釋中,順理成章地引申出“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

不過,言及基于權利的正義,人們可能會首先想到以諾齊克為代表的自然的自由主義或自由至上主義,因為自然的自由主義把自己的理論任務,正定位于為每個自然人的權利和自由提供據稱是不能妥協的辯護。根據其辯護,權利和自由乃是人生而具有的、不可被剝奪的自然法權,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不正當的名義來侵犯其他人的這種自然法權。至于羅爾斯,人們的第一印象,可能并不在于對權利和自由的強力辯護,而在于對自然的自由主義的批判及其平等主義立場。或者換一個角度來看,羅爾斯把自己講的正義明确地指稱為“作為公平的正義”。作為公平的正義的标志性價值底色,乃在于通過差異原則來保護社會最少受惠者的利益,而差異原則與自然權利理論從形式上看又存在一定抵觸。這些情況是否又表明,“基于權利的正義”與其說是蘊含在羅爾斯正義理論中的一個概念,倒不如說是自然的自由主義所認同的正義概念?

自然的自由主義無疑認同“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不過,我們也要看到,自然的自由主義對于權利和自由的辯護,是以默許人在體力、智力、天賦等方面的自然差異以及在家庭背景、出生地、生活環境等方面的社會差異之應得性為前提的。亦即在自然的自由主義看來,自然差異和社會差異雖然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選擇性,但卻是人的自然權利中不可被剔除的重要因素,所以,一個正義的社會制度,應當承認這些因素以及運氣成分對社會分配的影響。在自然的自由主義的這種觀點中,包含着“所有人有同樣的合法權利進入所有有利社會位置”的主張,即一種形式的機會平等的主張。雖然這一主張對瓦解奴役制度、等級制度以及各種嚴重的社會歧視具有一定意義,但在羅爾斯看來,允許偶然的自然差異和社會差異任意起作用的社會,注定會是一個不平等的“英才統治的社會”。“英才統治的社會結構遵循‘前途向才能開放’(唯才是舉)的原則,用機會平等作為一種在追求經濟繁榮和政治統治中釋放人們精力的手段。那兒存在着一種顯著的上層階級與下層階級之間的懸殊差距,表現在生活手段和組織權威的特權兩個方面。較貧困階層的文化枯萎凋零,統治的和技術的精英的文化則牢固地建立在服務于國家的權力和财富的基礎上。機會的平等僅意味着一種使較不利者在個人對實力和社會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機會。”羅爾斯要揭示和說明的一個問題是,在一個英才統治的社會裡,雖然人與人之間有形式上的平等權利和機會,但事實上存在“上層階級與下層階級之間的懸殊差距”。這種差距對較不利者或社會最少受惠者而言,就是一種權利和機會上的不平等。如果說這是自然的自由主義在理論上無法解決的一個權利悖論,那麼,羅爾斯的差異原則顯然有利于解決這一悖論。因為差異原則大大弱化了偶然的自然差異和偶然的社會差異的應得性。在這一原則的價值構圖中,社會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及權利能夠在一定意義上得到補償,雖然按照羅爾斯的解釋,差異原則并不等同于補償原則。由此來看,差異原則并沒有違反權利原則,相反,它與羅爾斯為正義确立的第一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平等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在本質上是相通的,這兩個正義原則構成了一個對權利予以保護的、具有互補性的價值體系。就此而言,以“基于權利的正義”來概括羅爾斯的正義概念,總體上是站得住腳的。

擴展開來,“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并不僅僅是容納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羅爾斯及諾齊克等政治哲學家所發展的正義理論中,而是容納在霍布斯、洛克以來的現代政治哲學的整個理論譜系中。人們往往以為現代政治哲學的發轫點是國家問題,因為作為現代政治哲學開創者的霍布斯、洛克,都緻力于構建關于國家和政府的理論,《利維坦》和《政府論》的書名即表明了這一點。這一理解有一定合理性,但卻忽視了一個重要事實:霍布斯、洛克都是自然權利學說的持有者,他們正是以自然權利為邏輯原點和價值落點,來論證國家、政府及權力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的。這便是說,在霍布斯、洛克的心目中,自然權利是第一位的東西,國家和政府的最根本職能則在于保護人們的自然權利。這一重要事實告訴我們,霍布斯、洛克雖然沒有像羅爾斯那樣将理論的側重點定位于“正義”,但他們實際上已經提出了一個嚴肅的正義問題,即一個“基于權利的正義”問題。這倒不是說,他們把人類在始源性的自然狀态下對自然權利的追求,統統認定為正義的行為,相反,他們認為正義和非義都是人們在訂立契約、讓渡自然權利、組成國家和政府,從而進入社會狀态之後才發生的事情。以霍布斯之見,在社會狀态下,正義意味着信守契約。人們信守契約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争狀态”,從而達到保護每個人的生命權、所有權等權利的目标,而這就是正義的價值旨歸。在這一問題上,洛克的态度更加明确。根據洛克的理論,在社會狀态下,能否對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财産等方面的自然權利以及福利提供保護,是衡量一種行為、一部法律、一個政府是否具有正義性的最根本标準。用他在《政府論》中的話說,“Salus populi suprema lex[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的确是公正的和根本的準則,誰真誠地加以遵守誰就不會犯嚴重的錯誤”。

無論是霍布斯、洛克還是羅爾斯,他們對正義的認識和界定自然不是個例,而是代表了現代人對正義的一個普泛化的理解——正義的核心要義在于增進和保護權利,舉凡侵犯人們合法權利的事情都是不正義的;或者說,如果将正義認定為一種平等待人的價值,那麼尊重和保護每個人的合法權利,就是平等待人的題中應有之義。這正如羅爾斯在《政治哲學史講義》中所說,“具有某種正義感以及具有與正義感相關的各種理念是人類生活的一個部分,是理解其他人、承認其他人的權益的一個組成部分。總是随着我們自己的心願去行動,從不擔心或意識不到他人的權利——這種生活将會是這樣一種生活,它完全意識不到體面的人類社會所必須的根本條件”。進而言之,現代人對正義的這一理解,表征和标識着一個不同于古代正義觀念的現代正義觀念。雖然如上所述,在柏拉圖《理想國》的對話中包含了多個正義概念,但古典政治哲學家對正義的界定,總體來看是以優先于權利的善為基準的,即正義的關鍵所在并不是權利的歸屬,而是目的論意義上的善,如最佳政制、最高德性,等等,而這就是典型的古代正義觀念。在施特勞斯看來,根據這一古代正義觀念,“正義就是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的說法應當這樣解釋——正義就是給予每個人依據自然是善的、好的、合适的東西,如一件适合于一個孩子的外套,一份能夠被很好地履行的工作,等等,隻有這樣的東西才能稱得上是應得之物。但與古代正義觀念不同,現代正義觀念建基于權利優先于善的準則,其看重的不是善的東西的獲取或善的目标的實現,而是合法的權利的歸屬。根據這一觀念,“正義就是給予每個人以其應得”這一說法中的“應得”,指涉在法權上應當屬于每個人的東西,不管這個東西對其所有者是否合适。羅爾斯雖然不認可“應得”概念,但法權上的歸屬問題,依然是其正義理論最終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在一個現代性意識得以被喚醒的現代社會,這一強調權利歸屬的現代正義觀念顯然深深嵌入了人們的意識之中,成為人們判斷是非曲直的重要标準,也成為政治哲學家們建構和發展正義理論的觀念前提。當然,按照施特勞斯的認識,這一正義觀念是大大疏離于正義之本質的。顯而易見,與這一現代正義觀念相呼應的正義概念,就是“基于權利的正義”。

總之,在自霍布斯、洛克至羅爾斯的軸線上,不僅始終存在一個“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而且這一概念在現代政治哲學和現代正義理論的發展中具有支配地位。


二、基于規則的正義

要對現代政治哲學和現代正義理論作出準确而全面的把握,不僅要抓住“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而且也要看到政治哲學家們對正義的另外一種界定,這就是“基于規則的正義”。追根溯源,“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是休谟及亞當·斯密等人率先建立起來的,而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也整合并提升了這一概念。

衆所周知,在現代政治哲學發展史上,休谟是一位舉足輕重的人物。休谟對政治哲學的最大貢獻,莫過于建構了一種對後人産生重大影響的正義理論。休谟對正義的界定,全然不同于霍布斯、洛克,但與後者的正義概念所關涉的曆史背景不無關系。霍布斯、洛克根據權利來界定正義的理論思路,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正在歐洲形成的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中人們對以所有權為代表的現實權利的迫切訴求,這個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的體系,本質上就是一個權利和占有的體系。然而,在一個權利和占有的體系中,亦即在人們對所有權等權利的訴求與追索中,本然地存在一個如何通過規則來協調人們的占有關系的重要問題。應當說霍布斯和洛克(特别是前者)都意識到了這個問題,但他們的側重點并不在于規則的建立,而在于對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與之不同,休谟更加敏銳地看到了這個問題,而且也把規則本身視為更為始源和更加重要的東西,他的正義概念就是由此而來的。

雖然霍布斯和洛克都是在社會狀态下談論正義的,但按他們的理論邏輯,作為正義保護對象的權利具有先驗性色彩,這也使正義在一定意義成為一種建基于先驗自然法的“自然之德”。休谟則認為,正義不是“自然之德”,而是一種典型的“人為之德”。正義作為一種“人為之德”,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為滿足人類需要所準備的稀少的供應”,這是正義的兩個條件。從這兩個條件來看,正義要解決的不是人的自然權利如何得到保護的問題,而是占有和财産權的規則如何制定的問題,因為面對有限的供應,唯有通過起約束作用的規則,才能夠有效地克服由人性的自私所帶來的可能性沖撞,從而達成一個有序和諧的社會結構。按照這個理解,正義的确切含義乃在于按照規則“合法地”占有财物,從另一個側面看,就是戒取他人的所有物。以休谟之見,占有和财産權的規則包括三個方面,分别是穩定财物占有的規則、根據同意轉移所有物的規則以及履行許諾的規則,而第一個規則具體又包含占領、時效、添附、繼承。這些規則得以确立并發生效力的社會,就是一個趨向于正義的社會,否則,就可能是一個非義和失序的社會。

顯而易見,休谟的正義概念盡管從内容上直接指涉财物的歸屬即财産權問題,卻不應當被歸結為“基于權利的正義”,而應當被歸結為“基于規則的正義”。這一正義概念與“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的區别,不僅僅在于它沒有如後者那樣,把生命、自由和财産等方面的自然權利視為頭等重要的東西,而且也在于它以完全不同于後者的方式,來論定财産權與正義的邏輯關系。依照洛克等人提出的“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财産權以及其他自然權利相對于正義具有邏輯在先性,因而也構成了正義的來源和基石。但休谟并不認可自然狀态、自然權利等說法,其“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則是把正義看成财産權的前提,即先有正義的規則,才有财産權。“在人們締結了戒取他人所有物的協議,并且每個人都獲得了所有物的穩定以後,這裡立刻就發生了正義和非義的觀念,也發生了财産權、權利和義務的觀念。不先理解前者,就無法理解後者。我們的财産隻是被社會法律,也就是被正義的法則所确認為可以恒常占有的那些财物。因此,有些人不先說明正義的起源,就來使用财産權、權利或義務等名詞,或者甚至在那種說明中就應用這些名詞,他們都犯了極大的謬誤,而永不能在任何堅實的基礎上進行推理。一個人的财産是與他的關系的某種物品。這種關系不是自然的,而是道德的,是建立在正義上面的。因此,我們如果不先充分地了解正義的本性,不先指出正義的起源在于人為的措施和設計,而就想象我們能有任何财産觀念,那就很荒謬了。正義的起源說明了财産的起源。”

休谟基于規則來界定正義的思路,在後來的亞當·斯密的理論中得到了呼應。衆所周知,斯密在經濟學理論上提出了著名的“經濟人”假設。這一假設建基于斯密對人性的理解:在他看來,利己主義是人的一種天然本性,“每個人生來首先和主要關心自己;而且,因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關心自己,所以他如果這樣做的話是恰當和正确的”。按斯密的邏輯,利己的人的逐利行為在讓自己獲益的同時,也會帶來整個社會的财富和利益的增長,最終會達成一個“既利己又利他”的、和諧有序的關系模式。不過,他也認識到,僅憑人的利己主義本性,并不可能達成這一關系模式,因為不受任何約束和限制的利己主義,将會因為對他人利益的傷害而造成一種失衡和失序狀态。毋甯說,這一關系模式的達成離不開人的另外一種本性——憐憫或同情的發揮。在《道德情操論》的開篇,斯密即講道:“無論人們會認為某人怎樣自私,這個人的天賦中總是明顯地存在着這樣一些本性,這些本性使他關心别人的命運,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雖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興以外,一無所得。這種本性就是憐憫或同情,就是當我們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時所産生的感情。”這種同情他人的本性雖然在強烈程度上遠遜于利己本性,卻是一個社會所必須的美德的根本基礎。

進而言之,以斯密之見,以同情他人的本性為基礎的美德有兩種,這就是仁慈和正義。仁慈是一種道德要求高但約束力弱的美德,即有仁慈之心或行仁慈之事的人會得到人們的高度贊美,而缺乏仁慈卻不會受到懲罰。相反,正義在道德要求上低于仁慈,卻具有極大的約束力,即對正義的遵奉“并不取決于我們自己的意願,它可以用壓力強迫人們遵守,誰違背它就會招緻憤恨,從而受到懲罰”。如果說仁慈和正義的這一區分,類似于人們通常講的道德與法律的區分,那麼由此可以看到,正義雖然被斯密冠以“美德”之名,但實際上是指一種人人都應遵守的規則。正義作為一種規則,具體地說就是“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對斯密研究的商品社會來說,主要是指休谟提出的“戒取他人的所有物”。從這個意義上講,“最神聖的正義法律就是那些保護我們鄰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護個人财産和所有權的法律;最後是那些保護所謂個人權利或别人允諾歸還他的東西的法律”。

斯密充分肯定人的利己本性在助力财富增長、推動社會發展上的作用,所以,對私人權利或者說個人權利的保護,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他極為重視的事情。但一目了然的事實是,他并沒有因此而像洛克那樣,将正義整體性地界定為“基于權利的正義”,而是沿着休谟的思路,主要從規則層面來對正義予以界定和闡說。之所以如此,自然不是因為這種界定方式更能反映正義之本質,而是因為斯密和休谟面對需要用理論來加以回應的同一個時代問題——如何為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中的占有關系制訂規範和規則,從而使個人利益與他人利益得到協調,使社會成為一個不會因人的利己本性而發生分化的穩固系統,即成為一個按照規則有規律運轉的良性共同體。如果說是這一時代問題的凸顯造就了“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那麼,斯密将這一問題的解決寄希望于正義的“用心”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在《道德情操論》中,他曾這樣說道:“正義猶如支撐整個大廈的主要支柱。如果這根柱子松動的話,那麼人類社會這個雄偉而巨大的建築必然會在頃刻之間土崩瓦解,在這個世界上,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的話,建造和維護這一大廈似乎受到造物主特别而寶貴的關注。”

如果說休谟和斯密的範例表明,“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重在處理不同個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其價值落點乃在于有序和諧的社會結構或良性共同體的塑造,那麼,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實際上也包含了這一概念。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羅爾斯對正義的界定,正是以利益沖突的解決為前提性問題意識的。羅爾斯充分認識到,在一個社會中,既存在着由合作而帶來的利益一緻性,也存在着由人們在社會分配中對較大份額的追求而造成的利益沖突。社會是一個聯合體,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必須要得到有效解決,從而建立起社會合作的深厚基礎,這“就需要一系列原則來指導在各種不同的決定利益分配的社會安排之間進行選擇,從而達到一種有關恰當的分配份額的協議”。這些起指導作用的原則,就是正義原則。正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乃是劃分權利和義務、分配社會利益的基本規範和規則。正義作為此種規範和規則,能夠基于對利益沖突的解決而發揮調節或促成良序社會的重要功能。“一個社會,當它不僅旨在推進它的成員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種公共的正義觀調節時,它就是一個良序(well-ordered)的社會。亦即,它是一個這樣的社會,在那裡:(1)每個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2)基本的社會制度普遍地滿足、也普遍為人所知地滿足這些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盡管人們可能相互提出過分的要求,他們總還承認一種共同的觀點,他們的要求可以按這種觀點來裁定。如果說人們對自己利益的愛好使他們必然相互提防,那麼他們共同的正義感又使他們牢固的合作成為可能。在目标互異的個人中間,一種共有的正義觀建立起公民友誼的紐帶,對正義的普遍欲望限制着對其它目标的追逐。我們可以認為,一種公共的正義觀構成了一個良序的人類聯合體的基本憲章。”

毫無疑問,在羅爾斯的語境中,上述關涉利益沖突之解決、良序社會之形成的正義概念,同樣是“基于規則的正義”,這與休谟和斯密的情況并無二緻。不過,羅爾斯沒有按休谟和斯密的理路,将正義簡單地指示為“不侵害他人的利益”或“戒取他人的所有物”的行為規則,而是上升到制度層面,将之論定為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按羅爾斯的這一論定,正義對一個社會而言的意義更加凸顯,其發揮的乃是一種涵蓋整個社會結構的全局性作用,用羅爾斯自己的術語來說,這是一種“嚴格服從”而非“部分服從”的正義。當然,羅爾斯所講的社會制度并非馬克思意義上的制度形态,因為它基本不涉及社會生産方式和社會生産關系,而主要是指從總體上影響或決定一個國家的權利、義務之劃分的法律制度架構。所以,作為社會制度之美德的正義,并沒有超出分配正義的範圍。

進而言之,以羅爾斯之見,正義原則若要真正成為指導社會分配的制度規則,必須要得到人們最大程度的認可,一個認可度低的正義原則,不可能成為落地見效的規則。事實上,羅爾斯本着這一見解而開展的工作,就是要在一個差異的、多元的世界中尋求人們在正義問題上的最廣泛共識。而他在“無知之幕”這一虛設狀态下提出的兩個正義原則,在他看來就符合“最廣泛共識”這一标準,因為當人們對自己的身份、能力等方面的情況一無所知時,都會選擇一種最有可能惠及每一個人的原則,而兩個正義原則特别是差異原則就是如此。相反,不管是功利主義還是自然的自由主義的正義原則,都不可能惠及每一個人。需要看到,羅爾斯借助“無知之幕”來證成作為制度規則的正義原則,其實有一個價值先行的問題。對他而言,先行或在先的價值之内核,就是最大化地照顧社會中每一個人的利益,使每一個人的權利都能夠得到保障,都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由此可見,羅爾斯不是在權利和規則的層面提出了兩個漠不相關或互斥的正義概念,而是把“基于權利的正義”和“基于規則的正義”融合為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這也是他與休谟和斯密相比的一個不同,當然也是與霍布斯和洛克相比的一個不同。這充分表明,作為現代政治哲學的集大成者,羅爾斯建構的正義理論,是一種具有高度綜合性和寬廣解釋力的政治哲學理論。

無論如何,在現代政治哲學和現代正義理論的發展中,除了“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也存在一個“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盡管這兩個正義概念在羅爾斯的政治哲學中融為一個整體,但我們不能因為這一點而抹平它們之間的差異,從而造成在一種意義上、用一種方式來理解正義的情況。當然,人們可能也會認為,以保護權利為目标的正義,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一種規則,特别是當這種正義的觀念轉化到制度建構中時,情況更是如此。這一看法有一定道理,不過,保護權利的正義規則與休谟、斯密等人講的規則并不一樣,前者充當的是一種以權利為内容的形式,而後者則是目的本身。


三、從兩個正義概念看馬克思的正義觀

馬克思的正義觀是當前方興未艾的馬克思政治哲學研究中的一個重點問題,也是一個長期以來存在很大争議的問題。這裡的“正義觀”是一個廣義的用語,不僅包括馬克思對正義的看法和評價,而且也包括馬克思在正義問題上所具有的理念和思想。學術界之所以在這一問題上産生了争議,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方面是,人們并未建立起清晰而全面地把握正義問題的前知識框架,從而也沒有找到條分縷析地考察馬克思正義觀的切入點。對“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和“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的把握,有助于我們解決這一問題。這便是說,我們可以将現代政治哲學中的這兩個正義概念作為參照系和切入點,來打開切近馬克思正義觀的學術空間。這并不意味着要用一種外在于馬克思的标準來作一種硬性闡釋,因為馬克思的政治哲學同樣屬于現代政治哲學,而且總體來看,這兩個正義概念關聯到的問題域,在外延上是涵蓋在馬克思正義觀的範圍之内的。

我們知道,馬克思的理論涉及四個叙事語境,分别是關于一般人類曆史、關于資本主義批判、關于共産主義第一階段、關于共産主義高級階段的語境。由于正義通常是在既定的曆史背景、情境和條件下成為一個“問題”的,所以,馬克思的正義觀主要關涉後三個叙事語境。基于這種分析,我們在此着重追問和探析如下問題:在這三個叙事語境中,馬克思有沒有在權利和規則層面對正義予以關注和闡說。

(一)關于資本主義批判的叙事語境

如果正如上述,“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以人們之間利益沖突的解決和良序社會的促成為根本目标,那麼,這一概念顯然很容易受到以資本主義為分析對象的政治哲學家的重視,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利益沖突是無法避免的突出社會問題。在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的批判中,自然也包含了對這一問題的審理與剖析。具體來看,馬克思的審理和剖析指向兩方面,一是工人和資本家之間的沖突,這是發生在生産關系層面上的、最根本的社會利益沖突;二是市民社會中唯利是圖的原子化個人之間的沖突,用馬克思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中的話說就是,“每個人都互相妨礙别人利益的實現,這種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争所造成的結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然而,馬克思對這兩方面的利益沖突予以審理和剖析,絕不意味着他要用一種基于規則的正義來加以解決。這倒不是因為正義規則在解決利益沖突問題上一無是處,而是因為馬克思一旦倚重于規則,就會不可避免地導向他所反對的改良主義。改良主義本質上是一種社會補救的方式,它可以讓社會矛盾變得緩和,但卻無法從根本上将之消除。馬克思在資本批判上的最終目标,是要消滅資本主義社會制度及其矛盾,他不僅不會重視作為規則的正義,而且也必然會旗幟鮮明地加以反對。馬克思之所以對蒲魯東和拉薩爾等人始終保持批判态度,最深層的原因就在這裡——這些人以追求正義為名義而提出的“公正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欲圖重建分配規則的改良主義主張。由此可以看到,在資本主義批判的叙事語境中,馬克思絕對不可能也絕對沒有提出或支持一種“基于規則的正義”觀念。

然而,上述情況并不意味着,我們不能從正義的角度來看待馬克思對資本主義的批判,相反,在馬克思的這一批判中,包含着基于權利的正義問題。這倒不是說,馬克思像洛克那樣預先假定了一種先驗的、抽象的、永恒的自然權利的存在,進而以之為價值前提來批判資本主義,而是說,他通過檢視資本主義生産關系,極其深刻地揭示出了資本家借助制度架構無償占有工人所有權的非正義事實。具體來看,這一問題的實質在于: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工人和資本家之間所發生的勞動力買賣關系,從表層來看,是一種符合“基于權利的正義”之要求且受到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因為在這種買賣關系中,工人得到的工資與其勞動力的價值相對等,資本家并未“不正義”地違背等價交換的契約原則。然而,“勞動力”和“勞動”是并不相同的兩個概念。工人通過日複一日的實際勞動所創造的價值,要遠遠大于其勞動力的價值。這就意味着,在資本主義這個勞動和資本相分離、相對立的制度架構内,工人除了擁有對自己勞動力的所有權,并不可能真正擁有在自己的勞動中所存在的所有權,相反,這種潛在的所有權在很大程度上被資本家無償占有。不僅如此,在這個制度架構内,除了所有權,工人也不可能像資本家那樣,擁有對其他權利以及發展機會的支配地位。根據馬克思的剖析,如果說這是一種被契約關系掩蓋起來的非正義制度,那麼由這一制度所造成的剝削關系和階級對立關系,在一定意義上,就是一種占有和剝奪被剝削階級之權利的非正義關系。

(二)關于共産主義第一階段的叙事語境

上文提到,休谟在規則層面上論述和闡釋正義問題,建基于他對正義的兩個條件——人的自私和自然供應的稀少——的認識。不難發現,這兩個條件與利益沖突存在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即隻要前者存在,後者就會出現。這樣來看,這兩個條件必然構成“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的内在邏輯前提。所以,不僅是休谟,斯密和羅爾斯對“基于規則的正義”的闡釋,也是以這兩個條件為前設的。就羅爾斯來說,他本人曾明确地提到這個問題。比如,在《正義論》第22節,他專題讨論了“正義的環境”,而“正義的環境”也就是“正義的條件”。羅爾斯就這一問題進行了一番說明之後又誠懇地指出:“休谟對它們的解釋是特别明晰的,我前面的概述對休谟特别詳細的讨論并沒有增加什麼實質性的東西。為簡化起見,我常常強調客觀環境中的中等匮乏,強調主觀環境中的利益沖突。這樣,一個人可以扼要地說,隻要人們對中等匮乏條件下社會利益的劃分提出了相互沖突的要求,正義的環境就算達到了。除非這些環境因素存在,否則就不會有任何适合于正義德性的機會;正像沒有損害生命和肢體的危險,就不會有體力上表現勇敢的機會一樣。”

上述情況表明,一個政治哲學家有沒有可能提出基于規則的正義問題,關鍵的一點就是要看他(或她)有沒有面對正義的兩個條件。需要說明的是,“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是一個建構型而非批判型的概念,所以,雖然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必然存在正義的兩個條件,但正像上面所指出的,馬克思在對資本主義的批判上不可能倚重這個概念。不過,當剝削的制度根基得以瓦解之後,馬克思必定會确立起一種“建構新世界”的問題意識,在這種情況下,隻要從現實來看具備了正義的條件,我們就可以在規則層面來闡發馬克思的正義觀。毋庸否認,在沒有了剝削關系的共産主義第一階段,物質财富尚未達到無限湧流的程度,人們也不可能完全成為大公無私的純粹“道德人”,所以,承認兩個正義條件的存在,是實事求是地認識這一階段的題中應有之義。馬克思雖然沒有直接論及這個問題,但他實際上深刻地意識到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因為他在以《哥達綱領批判》為代表的文本中,對共産主義第一階段的分配規則進行了慎重思考,而社會産品按何種規則進行合理分配,本質上就是一個關聯到正義之條件的問題。這說明馬克思雖然沒有從基于規則的正義層面來發動對資本主義的批判,但在對共産主義第一階段的把握上,卻是确鑿無疑地介入以規則的制定為内核或基于規則的分配正義之問題中來了。學術界不少人否認馬克思有一種積極的分配正義思想,這至少是沒有看到馬克思對共産主義第一階段作出的内在把握。不過,我們還應指出,在馬克思所介入的基于規則的分配正義之問題中,也包含了基于權利的正義問題,或者說這兩個問題是融貫在一起的,這一點與後來羅爾斯的情況非常相似。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在共産主義第一階段的分配問題上,馬克思不僅沒有回避拉薩爾主義者提出的平等的權利原則,而且也表達了一種支持這一原則的意見,即在他看來,各個生産者在消費資料的分配上,應當遵從“一種形式的一定量勞動同另一種形式的同量勞動相交換”的原則,這一原則又是以人們在權利上的平等性為原則的,它把勞動量和能力作為計報酬的根本砝碼。馬克思雖然在《哥達綱領批判》及《德意志意識形态》等文本中指出了平等的權利原則所具有的弊病——它使具有不同勞動能力和不同家庭境況的人在分配結果上出現差别,但他也認為在共産主義第一階段,這種弊病是不可避免的,“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由此可見,在關于共産主義第一階段的叙事語境中,馬克思的正義觀既涉及了基于規則的正義問題,也涉及了基于權利的正義問題。

(三)關于共産主義高級階段的叙事語境

衆所周知,共産主義高級階段是一個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對立得以消除、物質資源無限豐富的曆史階段。無論從主觀方面來看還是從客觀方面來講,休谟、羅爾斯等政治哲學家指認的正義條件将不複存在。所以,在馬克思對共産主義高級階段的界定和描繪中,不可能包含一個“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不過,我們倒是可以從馬克思對這一階段的界定和描繪中,引申出一個“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為什麼?

馬克思雖然不認可、不接受“自然權利”的說法,但發展的權利和機會卻是人的生命活動中實實在在的東西,即便到了共産主義高級階段也不例外。在這個問題上,馬克思有過類似說明。例如,在《共産黨宣言》中,他和恩格斯就曾鄭重指出,“共産主義并不剝奪任何人占有社會産品的權力,它隻剝奪利用這種占有去奴役他人勞動的權力”。在《資本論》第1卷中,馬克思則強調在未來社會要“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無論是占有社會産品的權力還是個人所有制,都是人的發展權利和發展機會的重要體現。

進而言之,“人的解放”“人的全面發展”以及“自由個性”是馬克思界定和描繪共産主義高級階段的标志性用語,它們也表征着具有豐富思想内涵的價值理念。這些用語和價值理念無疑是就每個人而言的,即生活在世的每一個人,都應實現“以人為目的”的解放,都應得到全面發展,都要充分展現自己的自由個性。不難推知,在這個境況中蘊含着一個基本前提,這就是人與人在發展的權利和機會上是均等的,絕不存在一部分人享有無限大的發展機會而另一部分人卻相反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到,馬克思雖然沒有用“平等的權利”這樣的術語來界定和描繪共産主義高級階段,但根據他的界定和描繪,我們卻能夠推斷出一個包容了平等的權利的價值框架。羅爾斯在《政治哲學史講義》中将這一價值框架概括為幾個要點:一是所有的人都擁有平等獲得和使用社會生産資料的平等權利;二是所有的人都擁有與其他人一起共同參與到制定經濟計劃的公開而民主決策中去的平等權利;三是所有的人都平等地分擔那些任何人都不想去承擔的工作。

由上可見,馬克思雖然沒有像洛克以及羅爾斯那樣,明确地提出保護和捍衛權利的正義口号,但從他對共産主義高級階段的界定和描繪中,的确能夠引申出一個“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不僅如此,與洛克以及羅爾斯(特别是前者)相比,如果說馬克思看重的不是某人是否合法地、不折不扣地擁有了其權利,而是人們之間是否平等或均等地擁有權利,那麼在平等待人這一點上,馬克思表達的就是一種更深層次的、具有更強烈價值意蘊的正義理念。如此這般的情況表明,如果将共産主義高級階段認定為一個超越了正義的社會,那麼,這隻能是從“基于規則的正義”層面來講的,而從“基于權利的正義”層面來看,我們則不能簡單地認為這個曆史階段超越了正義,因而也不能粗率地得出馬克思的正義觀不涉及這個階段的結論。


四、餘論

上述充分表明,對“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和“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予以區分,是我們在“照着講”的意義上來精準地理解、把握和呈現現代政治哲學中的正義理論以及馬克思的正義觀的前提和題中應有之義。不過,我們進而還要指出,馬克思的政治哲學雖然同樣屬于現代政治哲學,但與自霍布斯、洛克至羅爾斯、諾齊克的現代西方政治哲學理論相比,馬克思的政治哲學又具有一種自成一系的獨特性。就此而言,我們又不能刻闆地停留在權利和規則的層面來闡釋馬克思的正義觀。這裡涉及的關鍵問題是:不管是權利還是規則,雖然都與人的生命活動緊密關聯在一起,但它們一旦成為目的本身,則很容易歧變為與人的生命活動相背離的東西。這一點,正暴露了現代西方政治哲學在理論和思想上不能克服的“貧瘠性”。事實上,洛克、休谟、斯密、羅爾斯等人緻力于建構一個或維護權利或維護規則的正義世界,不僅沒有将現代政治哲學引向“人是目的”的發展邏輯,甚至于在一定意義上使之成為“敵視人的”(馬克思語)理論。相反,馬克思的政治哲學以“人”為主線、以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發展為終極性目标。所以,當我們以“基于權利的正義”和“基于規則的正義”為切入點來闡釋馬克思的正義觀時,又要看到一個重要情況,即在馬克思的理論框架和思想範式内,權利和規則本身并不是最終或最高目的,毋甯說是它們是通向和達緻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發展的。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發展看似是遠離政治哲學的思想叙事,但實質上是我們高屋建瓴地理解、把握和闡釋馬克思正義觀所應升至的層面。在這個層面上,我們既能夠看到馬克思的政治哲學與近代以來的西方政治哲學能夠形成積極對話的維度,又能夠看到前者超越或者優于後者的關鍵之所在。這個情況對我們“接着講”也富有啟示。在正義研究上,“接着講”的最根本工作包括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一是建構一種當代意義上的正義理論,二是用正義概念和正義理論來回應和回答當代重大現實問題。總體說來,這兩方面的工作需要在現代政治哲學的框架内得到開展。一方面,它們不能建立在一個混沌的、暧昧不明的正義概念的基礎上,我們需要用“基于權利的正義”概念和“基于規則的正義”概念來為之建立坐标系,但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切實地擺脫現代西方政治哲學的概念“陷阱”,從而在一個涵蓋面更廣的概念體系中來思考這兩方面的工作。馬克思的政治哲學和正義觀則是極其重要的參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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