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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磊:物化與排他——關于“證言非正義”的争論及啟示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4-02-06

【摘 要】自米蘭達•弗裡克提出認知不正義的概念以來,關于它的讨論就一直吸引着來自不同領域的諸多學者的關注。作為一種典型的認知不正義,證言不正義格外引人注目。根據弗裡克,證言不正義的核心情形均可被界定為“由負面身份偏見所導緻的可信度貶損”;其首要傷害是對說者認知能力的剝奪,這種剝奪本質上是一種“認知物化”。近些年來,一些學者對這種“物化”式解讀提出了質疑,認為它過于關注證言不正義的主體面向而忽視了其結構面向。為克服“物化”式解讀的局限性,他們提出了一種“排他”式解讀。根據後者,證言不正義本質上是對特定群體及個人的認知排斥。梳理這場争論,不僅有助于我們更全面地理解證言不正義,而且還能從中獲得一些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證言不正義 認知物化 認知排他 認知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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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潘磊,beat365体育官网副教授,研究方向為英美分析哲學,主要興趣領域包括:知識論、價值理論、德性理論等。

文章來源:《自然辯證法通訊》2023年第7期


一、引言

來看一個著名的文學案例,它來自于哈珀•李的名著《殺死一隻知更鳥》[1],梗概如下:

“庭審案例”:故事發生在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一個種族主義盛行的南方小鎮。一位名叫湯姆•羅賓遜的黑人小夥被指控強奸了一位名曰馬耶拉·尤厄爾的白人女孩。事實上,羅賓遜是無辜的。身為他的辯護律師,阿蒂克斯·芬奇已無可争議地證明了這一點。更重要地是,控方拿不出絲毫的醫學證據以證明強奸發生過;兩位證人的證言在交叉盤問環節漏洞百出。即便如此,白人陪審團還是未能相信羅賓遜對實情的當庭陳述,後者最終被判有罪。

看完此段描述,想必大家都同意:羅賓遜遭受了嚴重的不公對待。文學反映現實: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也常常因“人微言輕”而遭到和羅賓遜一樣的不公對待。那麼:

(1)如何看待這種不公?

(2)其首要傷害又是什麼?

(3)如何消除這種不公及其造成的傷害?

在《認知不正義》一書中,[2]米蘭達•弗裡克(Miranda Fricker)首次系統性地探讨了這些問題并給出了獨到解答。根據弗裡克,羅賓遜所遭受的不公對待是一種獨特的認知不正義(epistemic injustice),具體地說,是人類證言交流實踐中出現的“證言不正義”(testimonial injustice):聽者因各種負面身份偏見貶低說者的可信度。其首要傷害是對說者認知能力的剝奪,而這種剝奪本質上是一種認知物化(epistemic objectification)。為了抵制這種不正義,她提議:聽者應着力培養“認知正義”之美德,糾正在證言交流中可能出現的偏見。

弗裡克的工作極富洞見,且影響深遠。考察認知領域的不正義現象,至少具有雙重的意義:一方面,促使傳統認識論學者意識到,認識主體并非孤立的抽象個體,而是置身于各種社會關系之中的、具有特定身份及地位的現實的人,因而有必要将主體的社會性及其連帶的倫理、政治效應納入認識論的檢視範圍;另一方面,促使傳統的倫理及政治理論家意識到,現實的個人不僅是處于各種倫理及政治關系之中的行動主體,而且還是知識主體,因而有必要将知識的獲取與剝奪納入倫理及政治理論的檢視範圍。

受其影響,越來越多的學者參與到此話題的讨論之中。随着研究的深入,它所具有的跨領域(例如,在醫療、教育等多個領域)影響也得到進一步挖掘。但與此同時,一些學者也發現:“物化”式解讀過于強調證言不正義在主體層面的顯見影響,而忽視了其背後潛藏的結構面向(structural aspect)。為了克服這一局限,他們提出了“排他”(othering)式解讀,旨在表明:在證言不正義的情形中,聽者與說者之間的關系并非一種“主-物”關系,而是一種“主-他”關系,它反映的是一種深層的權力失衡關系。其首要傷害在于一種系統性的認知排斥(epistemic exclusion):特定群體及個人因不對等的權力關系而被視為另類的他者。如此一來,相應的補救措施理應着眼于結構性的變革而非個體德性之養成。

本文的讨論在上述背景下而展開,主要做以下幾方面的工作:首先,圍繞上述三個問題梳理這場争論,展示關于證言不正義的不同解讀;其次,在此基礎上探讨我們能夠從中獲得的一些有益啟示;最後是總結和展望。


二、證言不正義:“物化”式解讀

證言不正義因偏見而起。但偏見五花八門,而且以不同的樣态滲透到人類的證言交流之中,這使得我們很難清晰地鎖定那些例示證言不正義的情形,所具有的一些核心特征。為處理該問題,弗裡克将證言不正義的核心情形界定為:“因負面身份偏見而導緻的可信度貶損(credibility deficit)”。([2], p.28)“庭審案例”就是其核心情形之一:在其中,白人陪審團因“羅賓遜是一個黑人”這一事實而展示出一種“相信失敗”(failure to believe),亦即,未能按照證據之要求而盡到自己的認知義務;相應地,羅賓遜因同樣的事實而不被相信。該事實背後隐藏着對黑人群體身份的根深蒂固的偏見,阿蒂克斯·芬奇(羅賓遜的辯護律師)稱之為一個“邪惡的假設”:

“控方的證人們在整個法庭面前表現出一種可恥的自信,自信他們的證言不會受到懷疑,自信你們這些先生(即陪審團成員)會和他們秉持同一種邪惡的假設,即所有的黑人都撒謊,所有的黑人都不道德……這關聯着他們的精神品質”。([2], p.25)

是什麼将這些負面特質賦予黑人群體?更一般地說,是什麼機制主導着特定群體身份的意義建構?弗裡克的回答是:作為一種社會權力,身份權主導着群體身份的意義建構。由于其運作,人們總是不自覺地将某些特質與特定群體關聯起來,并借助社會想象(social imaginary)的力量固化為一套“刻闆印象”(stereotype);這些刻闆印象反過來又與支配性的權力結合起來,從而造就了關于特定群體的“主導印象”,它左右着人們對特定群體的社會感知,往往會造成對不同身份群體的“地位差異進行污名化”([3], p.43)的後果。盡管如此,人們還是将其作為一種便捷方法運用于日常的證言交流當中,并據此做出相應的可信度判斷。

一言以蔽之,弗裡克此處的論證要害是:身份權借助社會想象的力量将一些負面特質賦予特定群體,并将其固化為負面的身份偏見,從而滲透到人們的可信度判斷之中。

一旦證言交流實踐被固化身份偏見所污染,對特定群體及個人的可信度貶損便不可避免,其後果是:他們參與知識傳遞的認知能力被無端剝奪。由于認知能力是人的理性能力的一個關鍵标識,而理性能力的自由運用對人的發展具有根本性的内在價值,所以,對其的剝奪構成了一種内在的認知不正義。

這種剝奪到底意味着什麼?為解答該問題,弗裡克借鑒愛德華•克雷格(Edward Craig)的工作,提出了其“物化”式解讀:對主體認知能力的剝奪其實就是一種認知物化。接下來,我們将簡要地考察克雷格所提出的一個重要區分,以及弗裡克是如何利用該區分來支撐上述解讀的。

與弗裡克一樣,格雷克明确反對傳統認識論的概念分析方法,這種共同的方法論旨趣促使二者均對人類的認知實踐本身投入極大的關注。對後者而言,采取譜系學方法追溯知識概念的原初功能,顯得尤為重要。在他看來,在原初的“自然狀态”下,人們除了有一些基本的倫理及政治需求之外,還有基本的認知需求,它們包括:

(1)迫于生存壓力而對真相的需求;

(2)迫于個人有限性而相互提供信息的合作需求;以及由此所導緻的

(3)挑選可靠信息來源的需求。

根據克雷格,知識概念的原初功能“就是用來标記那些已得到認可的信息來源的”。([4], p.11)即便如此,他并不認為所有的知識來源均可被視為合格的知識主體,因為人們的各種信息來源之間存在一個重要差異,如其所言:

“在各種不同的信息來源當中,一方面包括信息提供者,他們提供信息;另一方面還包括各種事态,其中一些事态與人的狀态和行為相關,它們具有證據價值(evidential value):我們可以從中獲取信息。粗略地說,二者的區分就是一個人告知我一件事與我通過對他的觀察而獲悉這件事之間的區分。在具有證據價值的意義上,并非隻有人才能成為信息源。一棵樹也是一種信息來源,因為一個人可以通過數其年輪的方式判斷其樹齡;事實上,任何事物都可以成為各類事務的信息源。……不過,正如我們在日常實踐中對知識概念的使用所表明的那樣,它隻與信息提供者而非僅具有證據價值的信息源相關。即使是在比喻的意義上,我們也不會說一棵樹知道自己多少歲。”([4], p.35)

該差異體現在他對“信息源”(source of information)與“信息提供者”(informant)所做的區分之中:概言之,前者指的是人們可以從中獲取各類信息的事物之狀态,而後者則是指提供信息的認知主體。該區分的關鍵在于:人們在獲取、搜集信息的過程中,隻把物體當成純粹的信息源而加以利用,而人既可以被視為信息源,也可以被視為信息提供者;而且,隻有人才能充當信息提供者的角色。既然知識概念的日常使用“隻與信息提供者而非僅具有證據價值的信息源相關”,那麼,也隻有具有主體性的人才能充當知識主體的角色。原因在于:與純粹的信息源不同,信息提供者“對詢問者的困境具有某種同理心”,([4], p.36)這促使他們主動提供協助。這意味着,良好的信息提供者是具備認知自我性(epistemic agency)的完整主體,因而使得人類的求知實踐從一開始便具有顯著的倫理特征:“人類将彼此視為具有共同目标的主體,而不是可以從中攫取真信念的物體。”([4], p.36)

正是借助該區分,弗裡克對認知能力的剝奪做出了著名的“物化”解讀:

“證言不正義錯誤地剝奪了對主體的一種根本尊重,信息源與信息提供者之間的差異,有助于表明這種剝奪其實就是一種物化。……當證言不正義錯誤地否認某人作為信息提供者的能力,并且限制他隻能全然被動地擔當信息來源時,就是将其認知地位降格為如同一顆被砍倒的樹,人們可以從年輪的數目揣摩樹齡。”([2], p.132)

至此,做個簡要總結:根據弗裡克,證言不正義由源自于固化身份偏見的可信度貶損而導緻,其首要傷害是對主體認知能力的剝奪,這種剝奪本質是一種認知物化。不難看出,該解讀具有兩個明顯特征:

(F1) 從證言不正義的産生之源來看,它隻關注可信度貶損;

(F2) 就其首要傷害而言,它強調的是證言不正義在主體層面(或者個體層面)的顯見影響,而且尤為強調後者作為物的被動性。[5](在這一點上,弗裡克除了受克雷格的影響之外,還受到了瑪莎•納斯鮑姆(Martha Nussbaum)的影響。根據後者,“物化”得以展開的方式之一就是她所說的“惰性”(inertness),即:物化主體将物化對象視為缺乏主動性和能動性的物體。)

與第二點緊密相關,既然遭受證言不正義的說者被視為僅僅是可從中攫取信息的被動之物且偏見因聽者而起,那麼,消除此傷害的補救措施相應地也就針對聽者而提出,這使得該解讀又具有以下特征:

(F3) 就解決措施而言,它強調個體德性之培養,具體地說,聽者應該在長期的證言交流實踐中不斷地培養自己的“認知正義”(epistemic justice)之美德,時刻準備糾正因潛在的身份偏見而做的可信度判斷。


三、證言不正義:“排他”式解讀

近些年來,諸多來自不同領域的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物化”式解讀提出了質疑。在他們看來,這種解讀過于強調證言不正義的主體面向,而忽視了其結構面向;造成這種忽視的一個主要原因就在于,弗裡克僅局限于“主-物”關系模式來刻畫聽者和說者之間關系。這使得她在一些情形下會面臨沉重的解釋負擔,特别是:第一,說者的主體性或認知能力未被剝奪的情況下而遭受系統性證言不正義的情形;第二,說者為抵制證言不正義而可能做出認知反抗(epistemic resistance)的情形。為了克服“物化”式解讀的局限,他們基于“主-他”關系模式提出了一種新的解讀,即:我們接下來要讨論的“排他”式解讀。

讨論之前,有必要說明的是:由于側重點不同——例如,有些學者更偏重質疑(F1),有些學者則側重質疑(F2)——所以,他們所提供的替代性解讀無論是在論證細節還是術語選擇上,均呈現多元化色彩;這使得我們很難根據某種本質性特征來概括他們的立場。不過,無論是針對(F1)還是針對(F2),這些質疑最終都指向(F3)。換言之,他們以不同的方式實現一個共同的目标:揭示證言不正義背後的結構因素,進而提出結構性的補救之道。有鑒于此,筆者借鑒艾丹•麥克格林(Aidan McGlynn)最近對這場争論所做的出色總結,将他們的解讀統稱為“排他”式解讀。[6]

接下來,我們将選擇兩種頗具代表性的觀點,分别展示他們是如何對(F1)和(F2)展開挑戰的。據此,我們可以總體上把握“排他”式解讀的一些核心想法。

1.可信度超額(credibility excess)與證言不正義

如前所述,在論及證言不正義的成因時,弗裡克的關注點僅限于因負面身份偏見而導緻的可信度貶損,她堅稱“證言不正義的首要特征始終…關系到可信度的貶損而非超額”。([2],p.21)支撐上述主張的關鍵論證有二:第一,可信度的超額賦予并不會給當事人造成直接傷害,盡管它具有累積性的負面效應,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某些議題上被人過分信任,久而久之可能會面臨沉重的心理負擔。但是,這種長期性的累積效應并不意味着,在單一的證言交流時刻,可信度的超額賦予從根本上剝奪了一個人的認知能力,因而也就不會導緻不正義;第二,可信度“并非一種可适用于分配正義模型的稀缺善品”,([2], p.19)所以,賦予一個人超額的可信度并不會自動地導緻貶低另一個人可信度的後果,而隻有後者才會因對主體認知能力的剝奪而具有相應的倫理面向。

何塞•梅迪娜(Jose Medina)對上述論證提出了批評,矛頭直指弗裡克對可信度賦予(credibility attribution)與證言不正義的關系所做的錯誤分析。[7]基于證言不正義的曆史性、社會性以及可信度的交互性,梅迪娜認為,可信度超額同樣會導緻系統性的證言不正義。

首先,證言不正義具有曆史性和社會性。在梅迪娜看來,證言不正義作為一種認知不正義,“是由一系列長期且橫跨各種交互關系的活動而造就的,并由此得以維持下來”。([7], p.17)這說明,它不僅是在長期的曆史發展過程中延伸下來的一種現象,而且本身就紮根在特定的社會關系之中。因此,這要求我們在分析某次具體的證言交流時,“必須要審視其前後到底發生了什麼、審視在其他交流以及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中到底發生了什麼”。([7], p.17)弗裡克的錯誤就在于,她在分析可信度賦予對“證言經濟”(testimonial economy)的影響時,僅限于單一的“證言交易”情境,因而認為可信度超額并不會從根本上剝奪主體的認知能力。可是,當我們将目光轉向一個社會的總體發展态勢時,便會發現 “它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影響着具體的人際交互情形,以及參與者相互感知和評價對方的方式。一旦可信度的超額賦予從屬于一個引發認知之惡的歸屬鍊條,那麼,這種賦予便會導緻認知不正義”。([7], p.17)

梅迪娜同時還指出,要想理解證言不正義的本質,我們必須将可信度賦予置于更為廣泛的背景之下。唯有這樣,我們才能意識到證言不正義“具有堅實的實踐和社會維度,包含複雜的曆史和社會互動鍊條” ([7], p.17);也正是基于這一背景,我們才能意識到可信度作為一種善品所具有的交互性本質。

其次,可信度的交互性。在如何看待可信度的問題上,梅迪娜完全同意弗裡克的論斷,即:它并非一種稀缺的分配性善品(distributive good)。但是,這并不意味着我們不能在一種比較或對比的意義上談論可信度賦予。事實上,可信度的交互性“就反映在這種比較或對比之中:一個人被判定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其實是被認為比其他人更可信、更不可信,或者和他人一樣可信”。([7], p.18)這意味着:“可信度絕不适用于同他人脫離聯系的單個主體,相反,它總是會對處于特定社會關系網絡和環境中的主體群産生影響。” ([7], p.18)

該論證的要旨是:可信度本身就具有比較或對比性,這一概念事實構成了其交互性的本質。除此之外,這種交互性還體現在可信度的超額賦予所造成的全局傷害之中:“可信度賦予如果與說者表現出來的認知資質不成比例,那麼,超額的賦予會對所有卷入的人造成傷害:對說者而言,他據此而免受一些必要的譴責;對其他人而言,在互動中忽略了知識獲取過程中的一個關鍵方面,即:反對(對說者的)批判性反抗。” ([7], pp.18-19)

最後,為什麼可信度的超額賦予會導緻認知(證言)不正義?基于上述兩點,梅迪娜的回答是:拔高一些人的可信度與貶低另外一些人的可信度高度相關。因為“可信度具有比較性和對比性,可信度的超額賦予也就意味着,将一些人視為認知特權群體而将其他一些人視為認知弱勢群體。可信度超額間接反映了其他人所遭受的不公對待”。([7], p.20)要言之,這裡涉及的是可信度和認知權威在社會群體成員之間的不成比例的賦予,反映的是更為深層的社會壓迫。在這種意義上,認知不正義(包括證言不正義)其實是社會壓迫在認知層面的一種體現——沿用克裡斯蒂•道森(Kristie Dotson)的說法,這是一種“認知壓迫” (epistemic oppression),即“對求知者利用普遍共享的認知資源而對知識生産所做的認知貢獻的持久而又無端的侵犯”。([8], p.116)

而在梅迪娜看來,凡是存在壓迫的地方,不同群體的社會差異通常會導緻“可信度的層級分化(hierarchy of credibility)”,([7], p.23)它鑲嵌在深層的社會關系架構之中,借助一種集體的社會想象,導緻信任的錯位與系統性的社會不正義。因此,将可信度賦予置于更宏大的社會-曆史背景之下,我們便可發現,可信度超額不僅會導緻證言不正義,而且這種不正義從一開始就與系統性的社會不正義緊密相關。

2.認知派生化與認知排他

上述批評主要針對證言不正義的産生之源(即“物化”式解讀的第一個特征)而展開,接下來要讨論的是吉爾•博爾豪斯(Gaile Pohlhaus)所提出的另外一種頗具代表性的批評,它主要針對證言不正義的首要傷害而展開。[9]

概言之,博爾豪斯的核心目标是要基于“主-他”關系而非“主-物”關系來闡釋證言不正義的首要傷害。為實現這一目标,她首先借鑒安•卡希爾(Ann Cahill)對“排他”所做的“派生化”(derivatization)诠釋,提出了“認知排他”(epistemic othering)概念,并據此診斷證言不正義的首要傷害;然後又提出若幹理由以支持“排他”式解讀。篇幅所限,我們将簡要地梳理博爾豪斯的工作。

首先,作為一種派生化的排他。為了克服物化觀念的局限,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服務于女性主義的(研究)目的,卡希爾提出了關于排他的派生化诠釋。在她看來,“派生就是将某個存在物描繪為、呈現為、理解為隻是或首要地是另外一個存在物的身份、欲望、恐懼等的反映、投射或表達”。([10], p.32)博爾豪斯認為,認知排他就是卡希爾所說的派生化在認識論領域的反映:

“在認識論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在派生者眼中,派生對象似乎并不能對維系認知實踐的主體間關系做出任何獨特貢獻,即使他确實認為後者能夠從事某些種類的認知勞動。換言之,派生對象為增加共同的知識儲備所援引的自身的生活經驗,被認為隻是派生者自身經驗的一種反映,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幫助我們理解派生者經驗世界範圍之外的世界。”([9], p.106)

在博爾豪斯看來,這種理解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優勢,這些優勢也順理成章地成為她支持“排他”式解讀的關鍵理由。

其次,支持“排他”式解讀的理由。第一,該解讀可以很好地說明為什麼懷有負面身份偏見的聽衆通常情況下并不全盤否認說者的可信度,而隻是認為後者在特定議題上不值得信任。例如,正如弗裡克本人所注意到的那樣,即使是小鎮上最激進的種族主義的白人公民,通常也相信羅賓遜在諸多議題上(例如,與瑣碎的日常事務等相關的議題)所說的話。可是,對他來說緻命攸關的庭審證詞卻偏偏不被相信。這說明,即使羅賓遜的認知能力及主體性并未被全然剝奪,但他及其隸屬的群體依然會遭到嚴重的不公對待。

博爾豪斯認為,對此的正确解釋應該是“聽衆不是不相信(羅賓遜所提供的)能夠增加他們知識的單純信息,而是不相信特定種類的信息……僅當說者的證言并未幹擾到聽者的主體性範圍時,聽衆才會認為說者是可信的。結果也就排除了這樣一種可能,即:這個世界的某些方面其實是超出當權者經驗和利益的範圍的”。([9], p.108)

在另外一篇文章中,[11]博爾豪斯道出了此處的關鍵所在。在“庭審案例”中,白人法官及陪審團成員并非單純地不相信羅賓遜,而是選擇性地相信(或不相信)羅賓遜所告知的内容。例如,當法官盤問羅賓遜為什麼要進入尤厄爾家并幫助她做雜務時,羅賓遜的回答是:他對尤厄爾的處境感到遺憾,出于憐憫而幫助她。不出意外,羅賓遜的回答震驚了在場的幾乎所有人,以至于遭到法官的厲聲質問。原因在于:像“憐憫”、“同情”這樣的概念絕不可能被一個社會弱勢群體的成員用作恰當的認知資源,來表達自己對特權群體成員的切身經驗。換句話說,這樣的概念資源在特權群體的掌控之中,隻可能被用來诠釋他們所特有的一種關于支配關系的經驗,而這些經驗構成了他們理解這個世界的根基,并借助權力支配關系使其成為主導的世界觀。在這個意義上,羅賓遜給出的回答,已從根本上侵犯了白人特權群體關于這個世界的理解。所以,當他們選擇不相信羅賓遜的特定回答時,并非表現為一種單純的“相信失敗”,而是表現為一種“蓄意的诠釋無知”(willful hermeneutic ignorance)。([11], p.724)它類似于通常所說的“選擇性盲聽”:借助權力支配關系将表達不同聲音的群體及個人視為異類或他者而加以排斥,從而維系着特權群體關于這個世界的理解。

第二,與上述理由緊密相關,博爾豪斯認為,“主-他關系模式”不僅顧及了證言不正義的主體面向,而且還凸顯了其結構面向,這一點尤其體現在證言不正義侵犯一個人的認知自我(epistemic agency)及自律的方式之中。認知自我及自律是指 “一個人從自身獨特的生活經驗出發追求認知規劃(epistemic project)的能力”。([9], p.110)博爾豪斯的擔憂就在于,“主-物關系模式”将不可避免地使得我們在考察證言不正義時,隻關注它對個體行為人的影響,因而也就無法注意到“主體間的認知支持”(inter-subjective epistemic support)在認知自我及自律中所起的作用。事實上,“認知規劃之追求,需要主體間的合作……認知自我及自律之實現,必須在一個相互合作的共同體範圍内得以完成”。([9], p.110)從這個角度看,證言不正義其實是通過破壞主體間性的方式來侵犯個體的認知自我及自律的,如其所言:“陪審團成員過去、現在和将來都不會參與到一種真正的與羅賓遜相互合作的關系之中。” ([11], p.726)這意味着,羅賓遜(包括其所隸屬的群體)追求自身認知規劃時所仰仗的獨特的生活經驗,在其“發聲”之前就已經被排除在知識交流和意義生成的公共實踐之外。按照道森的說法,這其實是一種充滿認知暴力的“證言噤聲”(testimonial silencing):[12]被壓迫的群體成員因其群體身份而被禁言。

第三,在博爾豪斯看來,“由于‘主-物模式’強調的是受害者的被動性,并且未區分哪些種類的信息可能會引發對可信度貶損的感知,所以,該模式對抵制證言不正義的可能性并未提供洞見。……它遮蔽了如下事實,即:處于非支配地位的主體能夠主動地收回信息或者選擇性地傳遞信息”。([9], p.111)也就是說,相比“物化”式解讀,“排他”式解讀并不全盤否認遭受證言不正義的個人及群體的主體性,這就使得他們有可能發起必要的認知反抗。

總之,根據“排他”式解讀,造成證言不正義的首要因素并不僅限于主體層面的可信度貶損。相反,底層的社會架構(尤其是不平等的權力關系)猶如“一雙看不見的手”,從根本上左右着主體層面的可信度賦予,并由此導緻系統性的社會不正義。在這種意義上,證言不正義其實是社會不正義在認知領域的體現。因此,其首要傷害在于對特定群體及個人的持久的認知壓迫及排斥:他們因邊緣化的地位而被視為他者。其後果便是:“源自于弱勢群體自身處境的社會經驗,并未被恰當地納入關于社會世界的集體理解之中。”([13], p.208)

那麼,如何才能行之有效地抵制這種系統性的不正義?考慮到它深層的結構及制度面向,指望聽者的個體德性之養成恐怕已無濟于事。正如萊伊•蘭騰(Rae Langton)所指出的那樣:

“個體實際上能否成功地培養出這些認知德性(即弗裡克所說的‘認知正義’),而且即使培養出來,它們能否糾正認知不正義,本身就是懸而未決的經驗問題。……良好感知能力的養成很大程度上是一個運氣問題,取決于良好的教育。出于善意的個體努力能否并且在何種程度上能夠…糾正我們一開始所接受的糟糕教育,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切實問題。……因此,結構性的補救才是正道。”([14], pp.462-463)

盡管蘭騰并未提出具體的結構性補救措施,但毫無疑問,它有賴于制度化的結構變革,有賴于平等社會關系的構建。當這種平等的關系輻射到認識論領域時,我們才有望實現真正的認知正義。博爾豪斯的一席話道出了結構性變革的關鍵:每個人均應該“真正關心從自己以外的社會定位來了解經驗到的世界,必須學會使用适合于不同境遇的認知資源。獲取這些資源的先決條件包括:第一,容許這些資源得到良好發展;第二,信任那些已經充分發展它們的人;第三,有濃厚的興趣學會使用這些資源。”([11], p.731)


四、這場争論的啟示

我們能夠從這場争論中獲得哪些啟示呢?總體上看,盡管雙方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存在争論,但他們仍具有相同的方法論旨趣。細言之,他們均明确地反對理想化的概念分析方法,關注現實的認知實踐。值得一提的是,這一點與當前政治哲學領域關系平等主義者的做法高度吻合。作為一種非理想化的社會正義理論,關系平等主義聚焦于人類社會的各種不平等現象,反對理想化理論的方法論及本體論預設。例如,作為該理論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愛麗絲•楊(Iris M. Young)就曾指出:“社會正義明确地要求承認并且關注社會群體之差異,以便摧毀壓迫。”([15], p.3)因此,關于社會正義的探究要求我們首先要摒棄理想正義理論(分配正義模型)的“社會原子主義” (social atomism)假定,([15], p.18)轉向關注各種不平等的社會關系本身。當前關于關系平等主義的諸多讨論,基本上還是沿着楊的總體設想而展開。

那麼,這種“吻合”到底意味着什麼?筆者的看法是:它為我們從總體上評價這場争論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切入點;而且,從這個角度審視這場争論,有助于我們将認知不正義(包括證言不正義)置于一個更宏大的背景下加以考察,從而為認識論以及社會正義理論的未來發展提供有益啟示。

首先,從認識論發展的角度看,這場争論勢必會給學者們帶來重要的方法論啟示,促使他們放棄在傳統認識論領域占據主導地位的概念分析方法,放棄理想化的認識理論。

根據這種理論,認識論之理想始于對“S(主體)知道命題P”的語義分析,關于“(命題性)知道”的概念分析是重中之重。至于這個“S”,不過是任何一個單一主體的抽象表示罷了:他們所處的社會關系及個人境遇并不會對知識的生産與傳遞造成實質影響。因此,傳統認識論學者根本不關心“S”到底具有什麼樣的群體身份、社會地位以及個人處境。在他們眼中,這些實踐因素與概念分析之理想壓根不相幹,因而從一開始便将其從理論領域徹底清除出去,留下的則是一個“普适的、自足的、去時間性的”理想模型。

正如楊對倫理/政治哲學領域的理性化模型所提出的批評一樣,弗裡克對認識論領域的理想化模型也提出了相應的批評:

“認識論傳統自我開創出的個人主義路線,以及強制以理性進行概念化的理論框架,使得我們很難看出這些問題(即認知領域的各種不正義)如何會與知識論有着清楚的關聯。”([2], p.2)

因此,要想真正為傳統認識論開啟更廣闊的研究視野,方法論的革新已勢在必行。我認為,圍繞認知不正義展開的諸多讨論不僅為這場革新奠定了基調,而且也提供了豐厚的可資利用的資源。

其次,從社會正義理論發展的角度看,這場争論也必将為倫理/政治理論家提供實質的助益。原因在于:當倫理/政治理論家構想政治自由及平等的社會正義之理想時,必須要兼顧其認知面向,畢竟,人際間的認知依賴是社會關系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因此,透視不正義的認知實踐,可以揭示出認知正義的正面價值,以及它與政治自由及平等的内在關聯。讨論行将結束之際,筆者以弗裡克本人的一個重要論斷為依據,表明倫理/政治理論家為何能從這場争論中獲得實質收益。

在《認知正義作為政治自由之條件?》一文中,[16]弗裡克從知識所具有的價值出發,進而闡明認知正義與政治自由理想之間的内在關聯。簡言之,在她看來,我們之所以更看中知識的價值,是因為它因獲得理由支持而為真信念提供安全保障。也就是說,當各種誤導性證據對真信念形成“幹涉”時,處于知識狀态之下的求知者通常會意識到辯護其信念的理由,以至于更能規避失去它的風險。在這個意義上,知識可以使真信念“免受幹涉”。因此,如果一個人看中真信念的價值,那麼,他(或她)将賦予得到保護的真信念以更多的價值,即知識。類似地,如果我們看中實際的非幹涉的價值,那麼,我們将賦予得到保護的非幹涉以額外的價值,而得到保護的非幹涉就是非支配。既然知識在一個重要方面保護了真信念,使其不受任意之幹涉,那麼,作為非支配的政治自由之理想,理應将認知正義納入考慮範圍。基于此,她認為“認知正義是政治自由的構成性條件”,由于她将非支配作為一種通用的政治自由之理想,所以最終得出結論說:“認知正義是非支配的構成性條件。” ([16], p.1324)


五、結語

本文以“物化”與“排他”為主線,梳理了時下關于證言不正義的争論,并在此基礎上指出我們能夠從中獲得的一些有益啟示。我認為,這些啟示之獲得均有賴于将認知不正義置于一個更宏大的社會背景之中而加以考察。事實上,當弗裡克本人斷言“認知正義是非支配的構成性條件”時,其做法也印證了這一點。這些都讓我們有理由認為,“排他”式解讀或許才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最後,我将指出這場争論中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并以此談一點未來展望。綜觀這場争論,我們發現,參與者大都來自主流認識論學界(包括其他一些主流學界?)長期忽視的一些領域,例如,女性主義的認識論、女性主義的立場論(standpoint theory)等。但是,考慮到他們通過這場争論所提供的深刻洞見,筆者相信,這一局面未來一定會得到改觀。畢竟,他們的工作為認識論這個傳統行當注入了新鮮活力,理應在未來的發展中占據重要的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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