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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德超:替選可能、道德責任與未來優化——以丹尼特的理解為中心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4-03-01

【摘 要】通常認為,行動者負道德責任需要預設替選可能的存在。法蘭克福的經典論文動搖了這一信念,但依然有大量學者堅持這一點。以丹尼特的相關論證為基礎,可以發現,替選可能不是道德責任的必要條件。對責任的認定應基于優化未來而非追究過去。對未來的優化可以在完全決定論的環境中進行。所謂的負責任者,其實是導向結果的因果鍊上更容易被改變的環節。環節改變的容易程度同語境相關,并沒有一個固定答案。與流行解釋相比,這一理解能更好地刻畫道德責任以及一般責任的生活直覺。

【關鍵詞】替選可能;道德責任;未來優化;丹尼特的彩票論證;

作者簡介:蘇德超,beat365体育官网教授,博士生導師;BEAT365唯一官网弘毅學堂學部責任教授、副院長;BEAT365唯一官网通識教育中心副主任;BEAT365唯一官网歐美宗教文化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和方向:形而上學與宗教哲學、德國古典哲學、語言哲學、中西比較哲學與文化研究。

文章來源:《道德與文明》2024年第1期


引 言

道德責任的認定一直是一個難題。排除有意的推诿,這一難題跟我們在道德責任上的理解分歧密切相關。一般認為,行動者在行動時有替選可能(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是他為行動承擔道德責任的前提。盡管法蘭克福在其經典論文《替選可能和道德責任》中給出了強有力的反例[1],但這一觀點依然有大量擁趸。本文将提出一種基于未來優化的責任視角。從這一視角看,責任者将是導向結果的因果鍊上最容易改變的環節。由于優化未來可以在完全決定論的環境下進行,因此相應的責任認定并不需要預設替選可能。實際上,将替選可能當成責任的必要條件,會帶來一些反直覺的結果,比如,它無法解釋後開型彩票與即開型彩票相同的公正性。


一、替選可能與法蘭克福案例

替選可能的存在一度被廣泛接受為行動者負有道德責任的必要條件(AP論題)。其思路如下:行動者負有道德責任意味着行動有自由,行動有自由意味着行動時有選擇,行動時有選擇意味着行動者面前有選項。如果隻有一個選項,那麼行動時就沒有選擇。所以,行動者負有道德責任,就要求行動者面前有不少于兩個選項,即存在替選可能。這一思路在日常生活中有大量表現。例如,當某個人因為其行為受到指責時,他往往會辯解:我還能怎麼做呢?根據職責和權限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我隻能執行命令。言下之意是,替選可能并不存在。在哲學史上這一思路也有極為久遠的傳統。亞裡士多德強調,人的行動需要偶然性,偶然性讓事件不被過去決定。明天發生海戰,這件事既不真也不假,它是偶然的。偶然性當然提供了大量替選可能。奧古斯丁認為,人能憑借其意志在對錯之間做選擇,對錯并存,互為替選可能。康德相信,撒謊者之所以被譴責,是因為“人們預設了,我們可以完全撇開他這種生活方式是如何造成的不管,把這些條件的流逝了的序列看作未發生的,但卻把這一行為看作對先行的狀态而言完全是無條件的,就好像這個行動者借此完全自行開始了一個後果序列似的”[2](447,A555/B583),換言之,行動者的行為被“看作”(在本體界)有替選選項的行為。

不過,以上思路在法蘭克福的經典論文《替選可能和道德責任》中遇到了強勁的挑戰[1]。在這篇論文裡,法蘭克福設想了一個倒黴的行動者瓊斯和一個強大的幹預者布萊克。布萊克可以接收瓊斯的無意信号,從而比瓊斯本人更早知道他的決定,并在不被瓊斯覺察的情況下改變其決定。當然,他隻會在發現瓊斯的決定不符合自己意願的情況下才會這麼做。現在,在做某件特定事情時,瓊斯的決定跟布萊克的意願一緻。那麼,瓊斯需不需要為相應的行為負責呢?從直覺上看,當然要負責。因為布萊克在這個行為中并沒有起任何作用。然而,如果AP論題正确,瓊斯就不需要負責。畢竟,并沒有替選可能擺在他面前。假如他的決定與布萊克的意願不一緻,根據思想實驗的描述,布萊克會暗中改變其決定。相關思想實驗被稱為“法蘭克福案例”。這一案例有很多變種,要點如上所述。

圍繞法蘭克福反例,學術界主要有兩種應對方案。一種是不再堅持AP論題,轉而求助于實際序列(actual sequences)來得到解釋[1][3]。在上述案例中,布萊克之所以不必為瓊斯的行為承擔(道德)責任,是因為他在瓊斯行為的因果實際序列之外,換言之,他是一個無關項。他是瓊斯的行為不可避免的一個條件,但他不是瓊斯行動的解釋因素。AP論題錯在混淆了讓行為不可避免的因素和讓行為得到解釋的因素。[1][4]麥克肯那更是直截了當地斷言:“一個人的道德責任跟她做了什麼和她這樣做的基礎有關,跟她本可以怎麼做無關。”[5]

另一種是繼續堅持AP論題,轉而尋找法蘭克福反例中替選可能的存在蹤迹。一些學者認為[6][7],就算瓊斯實際上不能有别的行動,但他至少可以嘗試這樣做。這被稱為“自由閃念”(Flickers of freedom)策略。另一些學者則希望把法蘭克福反例逼入“兩難困境”[8][9]。在瓊斯的無意信号及其決定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布萊克會利用這個時間差确保結果符合自己的意願。這些學者認為,無意信号和決定之間的關系要麼是被決定的,要麼不是被決定的。如果是被決定的,那麼至少在某些不相容論者看來,瓊斯就不必為自己的行動擔責,因為行動的決定不是他做出來的;如果不是被決定的,那麼布萊克就不可能通過暗中修改瓊斯的決定來成功控制瓊斯的行動,即瓊斯的行動總可以跟先前要素的影響不一緻。

這些回應都面臨着一些嚴峻的問題。例如,對實際序列解釋來說,他們需要澄清責任相關項中“相關”的含義,要恰當列舉出實際序列中的因果項并不容易;而對堅持AP論題一方而言,他們需要回答,實際上不起作用的替選可能為什麼成為責任的必要條件。并且,雙方都缺乏對“責任”的清晰刻畫:雖然追究責任和擔負責任是司空見慣的現象,但它們的基礎到底是什麼?下面,我将以丹尼特的兩種彩票論證為基礎,闡述責任并不需要預設替選可能。


二、替選可能不是責任的必要條件:丹尼特的兩種彩票論證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為什麼替選可能被當成責任的必要條件。

通常人們認為,如果做一件事情是被決定的,那麼,參與其中的行動者(如果還有行動者的話)不必為此負責。比如,某個人被惡意推下樓梯,很不幸地壓死了一隻泰迪犬。這個人當然不必為泰迪犬之死負責,在這件事情上,他是被動(被決定)的:被别人推,在重力作用下滾落,由于跟泰迪犬争搶同一個時空點而導緻泰迪犬死亡,全部過程中他無能為力。被決定着去做一件事情,跟做這件事情時沒有替選可能,這兩者沒有實質差别。不難看出,被決定着去做一件事情,就是指在做這件事情的全過程中沒有替選可能:每一步都已經被固定,不可能改變,行動者面前并不存在其他選項。被惡意推下樓梯的那個人,他既不能不滾落,也不能選擇滾落的方向和路線。他并不能将這一切撤銷。因此,如果行動者做一件事情時沒有替選可能,那麼他就不必為此事負責。

這實際上将沒有替選可能與被決定等同起來了。順着這一思路,丹尼特反問道:“一個人做了他本就無法撤銷的某件事,你為什麼就不應該為此而責備他?畢竟,如果他做了這件事,跟他被決定着做了這件事有什麼不同呢?”[10]既然在被決定的情況下不必負責,那麼,在沒有替選可能的情況下也就不必負責。這就相當于提出了以下論證:

前提一:如果做一件事情是被決定的,那麼參與其中的行動者不必為此事負責。

前提二:被決定跟沒有替選可能實質相同。

結論:如果做一件事情沒有替選可能,那麼參與其中的行動者不必為此事負責。

對結論做逆否命題的改寫,就成了:如果參與其中的行動者要為行動負責,那麼他做這件事情就有替選可能。可見,有替選可能是行動者為自己所做之事負責任的必要條件。

丹尼特對前提一提出了質疑。為什麼被決定着去做一件事情,就不必負責了呢?通常的回答是,在這時行動者“沒有機會不去做這件事情”[10],他沒辦法撤銷他所做的一切。從樓梯上滾落下來的那個人,沒有機會不完成他的任何一個動作。丹尼特認為,這就涉及對“機會”(chance)的一種特定理解。有機會,就是指存在跟實際發生事情不同的另一個(些)可能,它(們)向行動者開放,行動者可以選擇它(們)。要是沒有這些替選可能,也就沒有機會。換言之,替選可能就是機會。然而,在決定論的論域中,一切都是單線的,替選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決定論沒有給出任何機會。丹尼特指出,這種“機會”概念源于德谟克利特和盧克萊修:隻有“拆散因果結構”,才能有機會;隻有“持續提供真正的随機節點”,因果結構才會被真正拆散。但這種機會概念“極其缺乏根據”。[10]

丹尼特通過兩種彩票論證表明,對“機會”概念的上述理解是錯誤的。

有兩種彩票。一種是後開型的,如足彩、福彩。彩票銷售在前,确定中獎号碼在後。一種是即開型的,如各種營銷活動中的刮刮樂,确定中獎号碼在前,彩票銷售在後。隻要沒有外在幹擾,理論上這兩種彩票的公平性是一樣的。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無論購買了哪一種彩票,跟别的購買者比較起來,大家中獎機會相同。這并不難理解,在彩票被刮開之前,沒有任何人知道哪一張即開型彩票是中獎彩票,這跟在搖獎或比賽有結果之前,沒有任何人知道哪一張後開型彩票是中獎彩票一樣。大家購買彩票,都在購買中獎機會。把中獎号碼的确定時間放在印制彩票時,還是放在彩票銷售之後,并沒有本質差别。

如果關于機會的德谟克利特—盧克萊修理解正确,我們就應該認為,後開型彩票比即開型彩票更公平。其理由如下:在購買後開型彩票時,中獎号碼尚未确定,每一張彩票的購買者都有機會中獎。相反,在購買即開型彩票時,中獎号碼已經确定,就算彩票尚未刮開,彩票是否中獎也已經确定:要麼中獎,要麼沒有中獎。已經中獎的,不可能不中獎,極小的付出收獲了極其豐厚的獎金,它們的購買者是幸運兒;沒有中獎的,不可能再中獎,它們的購買者花錢買到的隻是一張廢紙。這樣看來,跟前一種彩票比起來,後一種彩票非常不公平。這種理解背後是德谟克利特—盧克萊修的機會概念。兩種彩票之所以有公平性上的不同,乃是因為後開型彩票保留随機性的時間更長,無論在銷售前、銷售中還是銷售後,隻要沒有開獎,每一張彩票都有機會成為中獎彩票。所以,買到任何一張這樣的彩票,都真正是在購買一個中獎機會。比較起來,即開型彩票保留随機性的時間要短得多,由于在印制時已經确定哪些彩票是中獎彩票,一旦印制完成,每一張彩票是不是中獎彩票也就被決定了。這類彩票在銷售前、銷售中和銷售後都不再有另外的可能:是中獎彩票,那就一直是;不是中獎彩票,那就一直不是。所以,購買這樣的彩票,購買的不是機會而是确定性。對于大多數彩票購買者來說,這非常不公平:用自己的錢,揣着中獎的夢,買到了一張廢紙,這張廢紙原本就不可能中獎。

這樣一來,我們就有了兩個相互沖突的觀念:根據第一種理解,這兩種彩票的公平性相同,而根據第二種理解,後開型彩票比即開型彩票要公平得多。很顯然,第二種理解并不正确。第二種理解的基礎是德谟克利特—盧克萊修的機會概念。因此,德谟克利特—盧克萊修的機會概念并不正确。

到此,我們就可以回頭檢視前面的論證。由于前提一(“如果做一件事情是被決定的,那麼參與其中的行動者不必為此事負責”)同樣基于德谟克利特—盧克萊修的機會概念,所以,這個前提也是錯的。既然前提一錯了,相應的結論就不再可靠。即,替選可能是負責任的必要條件,這一點并不可靠。實際上,前提二(“被決定跟沒有替選可能實質相同”)是可被接受的。由于我們已經否定了前提一,所以,隻需要用“沒有替選可能”代替前提一中的“被決定”,我們就可以得到一個否定結論:“如果做一件事情是沒有替選可能的,那麼參與與其中的行動者不必為此事負責”,這是錯的。也就是說,替選可能不是負責任的必要條件。

丹尼特的這一論證遠離了主流對AP論題的讨論,是一個嶄新的思路。但主流一直忽略丹尼特的論證,與丹尼特的其他論著相比,對他的這篇論文引用極少,就算有引用,這些引用也不是實質性的,而隻是背景性的。這跟丹尼特在文中語焉不詳有關。雖然他在之後的著作[11](391-393)中又專節闡述了兩種彩票論證,但依然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對兩種彩票論證論文的最早一篇回應文章是範·因瓦根的《丹尼特論“本可以做其他”》[12],但範·因瓦根的這篇短文并沒有提到兩種彩票論證,而且充斥着誤解。AP論題堅持替選可能相對于責任的必要性,替選可能的存在要求行動者可以撤銷他的行動。這就意味着,行動者對其行動的撤銷能力是其負責任的必要條件。因瓦根将重點放在詞義的辨析上。他指出,在句子“A為做過X負責,僅當A本可以(could have)撤銷做X”(CDO原則)中,“本可以”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本來有能力”(was able),一種是“本來有可能”(might have)。範·因瓦根認為,因為隻有不相容論者才接受後一種解釋,所以CDO原則并不是所有讨論自由意志者的“共同設定”,“丹尼特的狗咬錯了對象”。[13](565-566)。丹尼特的确說過,CDO原則是“幾乎大多數哲學都同意的”,但丹尼特引用的正是因瓦根的說法[10]。重要的是,就算隻有不相容論者接受“本來有可能”這一解釋,丹尼特對這一原則的批評依然是重要的。然而範·因瓦根又批評說,就算這樣,也并不“新穎”,因為斷言“A本來有可能做X”就是在斷言“如果A過去嘗試去做X,他本來就做了X;并且,要是他沒有‘陷入局部決定論’,在未來大體相似的環境下,他很可以嘗試一下”[10]。這一說法并不厚道。至于“本可以”的“本來有能力”解釋,因瓦根認為,“看不出如何讓丹尼特的論證”對這種解釋進行批評[10]。這倒沒錯,丹尼特并不批評這一點,相反,他的論述還利用了這一理解。可見這并不是丹尼特的錯。


三、對責任的認定應基于優化未來而非追究過去:丹尼特的兩個下棋程序論證

無論堅持AP論題還是堅持實際序列主張,大家對責任的認定都基于對過去的追究。前者根據在過去某些特定情況存在與否來确認行動者是否有責任;後者根據在過去事件中的作用來确認行動者是否負有責任。這種責任觀反映了常見的直覺:冤有頭債有主,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但還有另一種責任直覺:往者不可谏,來者猶可追。追究責任,是為了優化,以便在未來做得更好。通常,這兩種直覺糾纏在一起,無法分離。比如,公司發放年終獎,優秀員工獎金數額會比一般員工更高。這一方面固然是因為,在過去一年這些員工為公司創造了巨大的财富,獎金是他們過去所為應得的;但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在未來一年公司還有更多的挑戰,需要優秀員工保持工作熱情,同時也号召其他員工向優秀員工學習。

不過,在某些極端情況下,關于責任的這兩種直覺會分離開來。一件事情原則上不可重複,完全是一次性的,沒有未來可言,這時就會出現分離。注意,這裡的“原則上不可重複”指的是重複根本無法想像。在這種情況下,就算行動者參與其中,我們也不會追究他們的責任。一個士兵在打靶時,雖然在扣動扳機的那一瞬間瞄準了靶心,但子彈卻偏離了預定軌迹,擊中在數十米外等待的數靶人。事後檢查,人、槍、打靶過程都沒有錯。這種鬼使神差的神秘事件,我們根本無從想像其在未來會不會重複,如果會,又會以何種方式重複。無疑,擊中數靶人的子彈是從士兵的槍裡飛出的,是士兵扣動了扳機,如果回到子彈擊發前的那一刻,他本可以(既有能力也有可能)不扣動扳機。這就是說,這名士兵既有替選可能,又在實際序列中。甚至這名士兵事後都後悔,不該參加那次打靶活動。但我們卻有很強的直覺去做出他沒有責任的結論。

這個例子不一定能說服更多的人。反對者會說,就算這名士兵有替選可能,但整個事件偏離了他的控制範圍,所以他不必負責任。這種競争性解釋與追究責任隻考慮未來這一直覺是相容的。偏離控制範圍,相關者自然無法想像類似事件在未來會如何重複。這就暗示,對責任的追究可以獨立于過去,而隻着眼于未來。為了增強這一直覺的說服力,我們可以考慮“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合理性。大多數人情感上難以接受這個觀點,壞人居然得到了好報,可憐屠刀之下的冤魂。在這裡不評價這種教義的合理性,我們要主張的是,如果它是合理的,那麼責任追究隻與未來相關就是對其合理性的最好解釋:已經“成佛”,過去手握屠刀的殺人者不可能在未來殺人,未來的屠殺原則上無法想像。因此,責任追究會因為成佛而突然終止。

我們可以利用丹尼特的兩個下棋程序的思想實驗來闡明這一點1。

有兩個下棋程序A和B。我們假定,面對某個局面,A與B這兩個下棋程序會在規定的時間内進行計算,選擇最優的那種下法。如果兩種下法優勢相當,程序就會利用内嵌的随機數發生器做出一個選擇,比如,随機數為偶數,就選第一種下法:随機數為奇數,就選第二個下法。A和B下了1000次,每次都是A赢B輸。程序員就需要找到其中的原因。經過檢查程序員發現,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假如B王車易位,B就會赢。B沒有進行這樣的王車易位。有多種原因解釋這一現象。可能是B程序有問題,導緻一些無效運算甚至錯誤,從而與A相比運算效率不高,在規定時間内沒有發現這一下法的優勢;也可能是B内的随機數發生器起了作用,在已經發生的類似情形下,都出現了偶數,從而選擇了王車不易位;還有可能是一些外部因素,比如電壓不穩或者某個關鍵部件進了灰塵……作為程序編寫者,他們會忽略外部因素導緻的輸棋,那不是程序的問題。同樣,他們也會略過随機數導緻的失敗。連續多次出現同一類數純屬偶然,既然是随機的,随着次數的增加,就一定會出現不同種類的數。真正屬于程序問題的,是程序代碼編寫導緻的無效率和錯誤。

程序員對程序運行成果的分析,當然基于已經存在的事實。但是,程序員要采取的行動(類似于追責)顯然會着眼于未來,而不是過去。為了在未來赢棋,他們需要将程序優化升級,以避免類似的失誤發生。如果已經做出決定,目前所運行的程序會被整個替換掉,那麼程序員就不會根據分析結果改寫代碼。如果程序員以後不再從事程序編寫的相關工作,他們大概連這樣的分析也不會做了,因為在未來再也不會遇到類似的情況。

反對者也許會認為,以上類比并不恰當,因為它至少面臨着兩個困難:一是程序并沒有道德責任,但人有道德責任;二是程序的優化由程序員作出,程序員在程序之外,而人的優化由人做出。

第一個困難可以通過演化論來克服。道德責任與一般責任沒有實質的不同。追究責任,是為了鞏固優勢,彌補缺陷。找到責任者,就是要明确鞏固對象和彌補對象。一個生物個體要趨利避害,一個人要吃一塹長一智,一家公司要獎勵先進鞭策後進,都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存活優勢,因此必須疊代改進。道德責任無非是以道德的方式去追查責任者。道德是人類進化出來的一種生存策略,“是一種更為複雜的因果控制回路”[14]。弱肉強食、睚眦必報等非道德方式固然也有效,但負面影響太大,比如會因為破壞人與人的協作而導緻群體效率極低。科學家發現,從長期來看,一個真正的利他主義者所采取的行動更符合自身利益。在陌生環境下,陌生人之間更容易采取利己的短視行為,而在熟人環境下,或者隻要有多次交往的可能,幾乎所有有理性者都會傾向于做一個好人。“最具有适應性的行為并不直接源起于對物質利益的追求……這些追求往往被證明是自我擊敗的。”[15](211)雖然利他主義行為并不必然帶來經濟成功,但研究顯示,“利他行為跟社會經濟狀況呈正相關”[15](235)。利他而自我收益不好,往往是因為那些自以為在利他的行動者單從自己的角度去為他人争取或分配利益,但不幸的是,這些利益不為他人看重。因此,在優化未來的自我疊代上,人與程序的差異可以忽略不計。從根本上講,對程序的改寫、對人的道德表揚與批評,甚至在雨季來臨之前對河堤的加固,它們之間并沒有本質區别。

第二個困難很可能源于雙重誤解。首先,人的優化的确由人做出,但優化者與被優化者可以不是同一個人。這樣,當一個人去優化另一個人(的行為模式)時,就相當于程序員去優化下棋程序。這種優化實實在在地發生在生活中。知識改變命運,讀書改變人生。整個教育體系和社會獎懲機制就是一個讓成員得到優化的機制。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說,正确的問題不是先天綜合判斷是否可能,而是如何可能。同樣地,在這裡,正确的問題不是人的優化是否可能,而是如何可能。兩個下棋程序的論述也許有過度簡化的風險,但基本要點已經呈現出來:通過保持正确的做法,改進錯誤的做法,系統就可以在未來做得更好,這就是優化。

其次,程序的優化不必由程序員做出。隻要程序有自我學習功能,就可以實現自我優化。谷歌公司圍棋程序AlphaGo Zero, 在沒有人類輸入的情況下自學圍棋,并以100:0戰勝前輩。在這裡,科學家“引入完全基于強化學習的算法,除了遊戲規則,不需要人類數據、指導或者專門知識。AlphaGo是它自己的老師”。與基于人類專家數據的訓練相比,這種強化學習“隻需要幾個小時的訓練,就可以實現更好的漸進性能(asymptotic performance)”[16]。這與人的自我優化大體上相當,但速度要快得多。實際上,以“機器進行嘗試、犯錯和自我調整的操作”[17](103)為特征的機器學習已經是一個常見現象。計算機科學家們發現,“通過修改由非常簡單的單元構成的網絡中的連接,就能産生智能行為”,這是“有關智能的巨大奧秘”;“以人工神經網絡為基礎”,我們就可以“在機器内重現這種現象”。[17](68)


四、優化需要的不是替選可能,而是被改變的容易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丹尼特的兩個下棋程序實際上都是在決定論環境下運行。程序本身已經寫定,随機數發生器釋放的是事先就準備好的随機數。程序員通過某種能産生真随機數的機制(比如量子力學機制)編制了一個随機數表,接着把這個表格存入程序,等待被依次讀取。其讀取效果跟真随機數無異。2在這裡重新引入兩種彩票論證會更能說明問題。随機數有兩種生成釋放方式,一種是先整體生成出來,編制成随機數表,然後根據需要由某個算法一個接一個地釋放。這就相當于即開型彩票,先确定了中獎号碼再印制出來,接着根據需要一個接一個地刮開,隻在過程開始時保留了随機性。另一種是在需要釋放一個随機數時再生成它,生成一個釋放一個。這就相當于後開型彩票,在整個過程中都保留了随機性。兩種彩票的公平性相同,兩種随機數造成的效果也相當。無論哪一種生成釋放方式,對于當下節點來說,下一個數都不可預測。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決定的方式達到随機的效果。如果關閉程序重新啟動,我們将會發現,在程序啟動後的相同時間節點,每次都會出現相同的随機數。不過這一不同并不會在棋局中起作用,就像兩種彩票确定中獎号碼時間點的差異不會影響公平性一樣。由于在這樣的被決定環境中,下棋程序的未來表現可以有所不同,因此,優化就可以在被決定的環境中實現。

決定論環境下并沒有替選可能。無論被決定的方式如何變化,根據“決定”一詞的語義,每一個時間節點上的每一步,都已經被确定。因此,在任何一步上都不存在能夠獲取的不同可能。嚴格回到過去,兩個下棋程序在任何一步的表現跟前一次相比都沒有差别,其精準程度如同電影重放。如果我們設想在某一步湧現出替選可能,那就直接在概念上自相矛盾。在真實世界中,兩個下棋程序重下,并以同樣的方式開局,棋局結果會有所不同。但在哲學意義上,這不是“重”下一局,而是“新”下一局。因為外部條件已經變化,同時程序和計算機内部系統過于複雜,無法做到嚴格重複。既然決定論環境下沒有替選可能,而在這一環境下可以(通過機器學習)實現優化,那麼,替選可能就不是未來優化的必要條件。

更進一步,誰是優化對象,主要取決于誰是導向結果的因果鍊上更容易被改變的環節[14]。考慮以下案例:弟弟搶了外婆給哥哥的糖,哥哥把弟弟打哭了。這裡面有很多不合意的結果。為了簡化讨論,我們隻考慮弟弟哭。面對這一結果,一家人追責的對象會很不一樣。弟弟會認為哥哥不該打人,哥哥則認為弟弟不該搶東西。媽媽批評兄弟之間不該起紛争,爸爸則批評媽媽不該縱容孩子吃糖。外公責備外婆隻給哥哥糖。顯然,在導向弟弟哭的因果鍊上,任何一個要素改變,都會改變結果。但是,不同的追責者卻有不同的看法,并不存在一個中立的公正追責。每個人都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問題,任何一個追責方案都會引起某一相關方不滿。大家庭的矛盾,往往就由這樣的小事引發。但是,如果哥哥弟弟年齡相差很大,比如,弟弟是一個學齡前兒童,哥哥已經是一個初中生,這時追責的對象就會相對集中在哥哥身上。這倒不是因為不存在其他追責方式,而是因為哥哥更容易被追責改變。正如有學者已經指出的,擁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恰恰是易于被改變的原因之一[18]。長輩會批評哥哥,讀初中了不應該打人。要是哥哥争辯說他是在進行保護私産(糖果)的正當防衛,長輩就會勸他别跟兒童一般見識,還會說小孩就喜歡糖,你不想跟弟弟分享,就不該在他面前炫耀。對家裡的長輩來說,誰是誰非沒有那麼重要,重要的是類似事件不再發生。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必須讓因果鍊上最容易改變的環節做出調整。一旦調整完成,追責也就宣告終止。

“最容易改變”具有強烈的語境依賴性。哪怕是面對同一事件,不同的思考者、不同的家庭、不同的文化往往會給出不同的判斷。在上面的例子中,爸爸選擇批評媽媽,外公選擇責備外婆,媽媽選擇批評兩個孩子,實際上都是在尋找自己心中的那個最容易改變者。這樣做主要是“基于效率”考慮。[14]不同思考者的效率考量并不相同,所以被追責者也各不相同。大多數時候,個體思考者對最容易改變環節的認定與個體所屬于的那個整體的認定并不相同。一個人在公共場合露富,被犯罪分子盯上,後來不幸遭到搶劫。他的家人首先會責備他不夠小心,如果足夠謹慎,人前不露财,悲劇就不會發生。但這個人所在的社會首先會把責任歸結到罪犯身上。對這個人來說,保守财富的方式容易改變,罪犯的行為模式不容易改變。但對社會來說,更難改變的是對搶劫的群體痛恨,而不是罪犯的個人行為模式。

從表面上看,這一看法跟通常關于責任的看法明顯不同。通常認為,追責要顧及公正。公正就是“應受性(desert)”。[19]追責的對象隻能是那些應當被追責者,無論是正面追責(表揚)還是負面追責(批評),他們成為責任承擔者都是因為他們在過去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我們追究人的責任卻首先是為了道德上的公平正義;但除非站在激進效益主義(功利主義)的立場上,我們并沒有正當的理由把公平正義簡單地還原為效率。”[20]“責任源于理性的要求,而非世界的因果過程。”[21]有學者進一步把責任的根據分析為以下四個維度:責任者是結果的原因,責任者對結果負有相關義務,責任者有能力左右結果的出現,責任者能夠調動其相應能動性。這四個維度的分析“滿足了道德責任歸屬的基本日常直覺”,但是,我們卻“不可簡單地将四個維度視為四個必要條件”[22]。

仔細考察,我們不難發現,責任的四個維度的說法與責任者是因果鍊上更容易被改變的環節的觀點大部分是相容的。責任者是結果的原因,這表明責任者在因果鍊上。責任者有能力左右結果的出現,說明改變責任者對改變結果來說是有效的。要是候選責任者無力左右結果,對這樣的候選者的改變就是無效的,它并不會導向未來優化。比如,一個歹徒在河邊行兇,河對岸的旁觀者就無法成為責任的有效候選者,因為旁觀者沒有能力左右結果的出現,通過追責對這些旁觀者的改變并不能導緻在大體相似的未來會有一個較好結果。能動性狀态則跟責任者調用相關能力直接關聯在一起。如果行動者無法調動相關能力,我們也就無法把他當成直接的責任者,比如我們不會譴責醉酒狀态下的行動者做不了精細計算。這時我們會譴責他不該過度飲酒。但要注意,他之所以受到譴責,是因為他喝了酒,而他在喝酒時,他可以調動相關能力提醒自己不喝。

比較複雜的是義務維度,通常人們會把它視為歸責的核心。有義務才有責任,沒有義務就沒有責任。哪怕出現了一個壞結果,而我又在導向這一壞結果的因果鍊上,如果我沒有避免這一結果的義務,我就不必為此承擔道德責任。[23](171)圍繞道德綁架現象引發的争議往往與這一理解有關。[24]例如,張三坐在動車座位上,旁邊有一個重病老太太,其女多次請求張三讓座,張三沒有讓座,結果這位老太太昏倒了。作為陌生人,張三沒有照顧老太太的義務;作為座票的購買者,張三沒有讓出自己座位的義務。因此,老太太昏倒與張三無關,張三不必為此承擔道德責任。假如有人以此結果來批評張三,或者通過想像這一結果來請求張三讓座,那就對張三進行了道德綁架。必須承認,在這個問題上并沒有一緻意見。但我想指出,拒不讓座的張三可能有潛在的認知分裂:一方面,他相信自己沒有讓座的道德義務;另一方面,他又相信對方在道德上綁架了自己。如果沒有讓座的道德義務,對方就不可能在這一問題上進行“道德”綁架,而隻不過是在胡攪蠻纏。要是張三承認對方言行有道德力量,或者至少有一丁點兒擔憂,那就表明,他對自己是否沒有讓座的道德義務并沒有充足的把握。無論如何,就算義務是歸責的核心要素,也難以處理這類現象。

但是,如果我們改變策略,轉而尋找因果鍊上更容易改變的環節,就能更好地避免類似現象在未來發生。對老太太一家人來說,去尋求另一位陌生人的幫助顯然要合理得多。畢竟,與其去糾正一位固執者的想法,不如去尋求另一位善良者的幫助。執着于譴責不讓座者并不明智。善良者更容易被改變。在老太太身患重病的情形下,重要的不是做道德辯論,而是去找一個座位。

回到法蘭克福案例。瓊斯做了自己想做的決定,并依照決定行事,布萊克沒有做任何幹預。由于替選可能并不是道德責任的必要條件,所以,瓊斯當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從導向結果的因果鍊上更容易改變的環節看,對瓊斯來說,最容易改變的環節是他的決定,他需要為此負責。就瓊斯和布萊克組成的整體而言,在缺乏進一步信息的條件下,我們隻能認為這兩個人改變的容易程度相當,因此他們都應該為結果負責。這一解釋容納了在法蘭克福案例上的不同立場。責任者認定的不一緻依據分析角度的不同而有所變化,這不是理論的缺點,而是優點。理論要刻畫生活。在生活中,責任認定的分歧一直存在。生活中的這種分歧可以通過“改變的容易程度”認定上的分歧來闡釋。


結 語

一般認為,替選可能是負(道德)責任的必要條件。通過對丹尼特兩種彩票論證的重構,我們發現,這一觀點需要一種獨特的“機會”概念,即德谟克利特—盧克萊修理解下的機會概念。但這種機會概念是錯誤的,因為它無法解釋後開型彩票和即開型彩票在公平性上的相同。對責任的追究有朝向過去與朝向未來兩種視角。朝向未來、尋求優化更為可取。借助丹尼特兩個下棋程序論證,未來優化可以在完全決定論的環境中完成,不需要訴諸替選可能。在這一視角下,負責任者将是被優化的對象。出于效率考量,導向結果的因果鍊上最容易改變的環節會被認定為負責任者。“最容易改變”具有強烈的語境依賴性,在不同語境下分析同一事件,将會找到不同的責任者。但這正好刻畫了日常生活中責任認定的分歧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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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蘇德超.道德綁架為何難以避免[J].道德與文明,2021,(4).


【注 釋】

1 在1984年發表的這篇論文中,丹尼特讨論的僅僅是機器人;在2018年和2022年發表的論文中,他開始讨論下棋程序。為了簡化讨論,本文對丹尼特的這些思想實驗做了一些改動,這些改動不是實質性的。

2 真實的計算機随機數由一個算法和一個初始數字一起生成,算法相同,初始數字相同,生成的随機數串就相同。之所以被稱為“随機”,是因為根據現有的人類能力從各種分析角度都找不到它的規律。由于算法和初始數字決定了随後出現的随機數串,所以,可以近似認為,這樣的随機數串已經提前生成(被決定好)。文中對随機數作了強化規定,其随機性要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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