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信硯 馮浩:論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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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權利問題是馬克思早期文本的重要論題。早在大學時期,馬克思就曾試圖按照康德和費希特的方式建立一種新的法權哲學,但結果以失敗告終。《萊茵報》時期,在黑格爾以及青年黑格爾派的影響下,馬克思考察了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問題,闡述了其理性自由主義的權利觀。《德法年鑒》時期,馬克思又在費爾巴哈的影響下,探究了權利的階級屬性和經濟屬性,分析了近代政治國家中權利二重化問題及其克服途徑。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在不同時期深受黑格爾哲學或費爾巴哈人本主義思想的影響,但也包含着共産主義思想的萌芽,并為後來馬克思構建曆史唯物主義權利觀奠定了基礎。
【關鍵詞】青年馬克思;權利觀;自然法權利學說;
作者簡介:汪信硯,汪信硯,BEAT365唯一官网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beat365体育官网、馬克思主義哲學研究所教授,馬克思主義理論與中國實踐湖北省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馮浩,BEAT365唯一官网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
文章來源:《齊魯學刊》2024年第2期
以往人們對馬克思權利觀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馬克思權利觀的整體性研究,主要闡述了馬克思權利觀的演進邏輯、基本内容和理論價值[1];二是對馬克思權利觀中重點問題的研究,在文本考證的基礎上闡述了馬克思關于資産階級權利與平等權利、權利與義務等問題的思想[2];三是對馬克思權利觀的比較性研究,主要探讨了馬克思與洛克、盧梭、康德、黑格爾等人在權利觀上的異同,并側重于馬克思權利觀的當代解讀[3]。以往這些關于馬克思權利觀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對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考察,因而存在着将馬克思早期權利思想和晚期權利思想同質化的缺陷。有鑒于此,本文拟對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作一專門探析。
一、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形成和發展
馬克思介入權利論域不是偶然的。一方面,在18、19世紀的德國,康德、費希特、謝林、黑格爾等哲學家都對法權問題有過研究,并産生了較大的影響。另一方面,普魯士政府統治下的貧民階層長期處于無權地位,社會各界圍繞權利的争議不斷,矛盾十分尖銳。這兩方面因素引起了馬克思對權利問題的關注,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也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
(一)大學時期: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萌芽
在康德和費希特思想的影響下,馬克思第一次介入權利論域就試圖構建某種龐大的法權哲學體系,但隻寫作了三百多個印張便中斷了。馬克思在寫給父親的信中總結說:“最初我搞的是我慨然稱之為法的形而上學的東西,也就是脫離了任何實際的法和法的任何實際形式的原則、思維、定義,這一切都是按費希特的那一套,隻不過我的東西比他的更現代,内容更空洞而已。”[4]在第一部分“導言”中,馬克思發現了費希特從一個主客體同一的“自我”來推演整個法權體系的缺陷:費希特的“自我”脫離了任何法的實際内容和形式,他的推演方式容易陷入“數學獨斷論的不科學的形式”[5],即主體圍繞着客體做各種各樣的闡釋,主動地為客體創造各種各樣的關系,然而客體本身卻沒有任何變化。在第二部分“法哲學”的寫作中,馬克思主要研究了羅馬法(成文法)的思想發展,在進行了一系列歸類和整理後,馬克思發現“法的精神及其真理卻消失了”[6]。而且,第二部分的整體綱目,近似于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學原理》。上述問題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第一,哲學層面的法的精神或法的概念與現實的成文法之間出現了矛盾,前者推導不出後者;第二,形式的法(分類和範圍)和實體法(法的内容)出現了分離和割裂,同時又掩蓋了法的精神。正是“現有之物和應有之物的對立”[7],促使馬克思從康德、費希特走向了黑格爾。
以往人們通常認為,馬克思轉向黑格爾哲學是一種必然邏輯。實際上,馬克思是曆經許多嘗試之後才最終走向黑格爾的。馬克思先是研究了謝林的哲學體系,在這個體系的終點馬克思發現它竟然是黑格爾哲學體系的開端。接着,馬克思又研究了“薩維尼論占有權的著作、費爾巴哈和格羅爾曼的刑法、克拉默的《論詞義》、韋甯—英根海姆關于《學說彙纂》體系的著作和米倫布魯赫的《關于〈學說彙纂〉的學說》”[8]。最後,在魯滕堡博士的影響下馬克思加入了博士俱樂部。通過觀點的交鋒,馬克思同“現代世界哲學的聯系卻越來越緊密了”[9]。1841年,馬克思完成了題為《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學和伊壁鸠魯的自然哲學的差别》的博士論文。通過對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學與伊壁鸠魯的自然哲學的比較研究,馬克思論述了主體自我意識的獨特作用,初步闡明了主體權利。
(二)《萊茵報》時期: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形成
1841年底,普魯士政府頒布了新的書報檢查令,青年黑格爾派由此遭到打壓。進入《萊茵報》之前,馬克思撰寫了《評普魯士最近的書報檢查令》。在這篇文章中,馬克思着重批判了普魯士政府的僞自由主義,以此捍衛新聞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正式進入《萊茵報》後,馬克思在其政論文章《關于新聞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的辯論》中,繼續探讨了新聞出版自由與法的關系問題。接着馬克思寫作了《曆史法學派的哲學宣言》,對曆史法學派為普魯士政府做辯護進行了譴責。薩維尼、古斯塔夫·胡果等曆史法學派的代表,主張從曆史的傳統習俗中找尋立法依據,反對自然法學派将抽象理性的原則作為立法依據。曆史法學派認為,普魯士政府推行的書報檢查令是合法的。但在馬克思看來,曆史法學派的觀點否認了人與生俱來的自由平等權利。随後,馬克思又發表了《關于林木盜竊法的辯論》,探讨了物質利益同國家和法的關系,并堅決捍衛貧民階層的權利。在《摩澤爾記者的辯護》中,雖然馬克思沒有直接談論權利問題,但文章的主題仍是捍衛貧民階層的權利。“盡管此時的馬克思仍然是一個唯心主義者,但是,這種私人利益總是占上風的現實,動搖了馬克思原有的理性主義國家觀,促使其反思和批判黑格爾的法哲學。”[10]上述表明,在《萊茵報》時期,馬克思形成了以理性自由主義為内核的權利觀。
(三)《德法年鑒》時期: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發展
從1839年開始,費爾巴哈相繼發表了《黑格爾哲學批判》《基督教的本質》《關于哲學改造的臨時綱要》等重要著作。在費爾巴哈看來,黑格爾哲學颠倒了主詞與賓詞、思維與存在的關系,現實的人才是主體和客體的真正統一。由此,費爾巴哈提出了“類本質”的概念,即理性、意志和愛的三位一體。費爾巴哈的人本學唯物主義成為青年馬克思分析和批判黑格爾法權哲學的重要理論工具,對馬克思權利觀的發展産生了重大理論影響。随後,馬克思的權利觀開始由唯心主義轉變到唯物主義的立場上來。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馬克思揭示了黑格爾法哲學的本質是思辨唯心主義和泛邏輯神秘主義。他對黑格爾關于國家與市民社會關系的思想的批判隐含着其權利觀的深刻變化。在《論猶太人問題》中,馬克思首次發現了近代政治國家中權利的二重化。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時期馬克思的權利觀不僅批判繼承了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而且也融入了費爾巴哈“類本質”概念的内容。
此外,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還揭示了這樣一個客觀事實:德國的法哲學和國家哲學與英國、法國等先進國家保持在同等水平,但在國家制度的現實層面卻遠遠落後于這些國家。馬克思在《萊茵報》時期所遇到的物質利益困惑,實際上就是德國政治落後現實的寫照。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當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質力量隻能用物質力量來摧毀。”[11]進而言之,自由平等權利的實現不能僅僅依靠哲學變革,它必須由物質力量來推動。在馬克思看來,推動變革的唯一力量“就在于形成一個被戴上徹底的鎖鍊的階級,一個并非市民社會階級的市民社會階級……這個領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利……總之,形成這樣一個領域,它表明人的完全喪失,并因而隻有通過人的完全回複才能回複自己本身。社會解體的這個結果,就是無産階級這個特殊等級”[12]。這表明,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開始切入共産主義的論域。
二、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理論内容
馬克思在其早期文本中很少提及“權利”“人權”等問題,其有關權利的理論觀點多是以批判社會現實的方式呈現出來的。通過文本分析,我們可以将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理論内容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
(一)對主體權利的闡釋
青年馬克思關于自我意識的哲學觀點中蘊涵着主體權利思想。在其博士論文的第一部分,馬克思從認識論的角度分析了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魯的原子學說。德谟克利特認為,“感性現象不是原子本身所固有的。它不是客觀現象,而是主觀的假象”[13]。同時,他又承認“感性現象是唯一真實的客體”[14]。伊壁鸠魯則認為感性世界就是客觀世界,并極為重視主體的認識以及由此産生的偶然性,目的在于尋求“自我意識的心靈的甯靜”[15]。在馬克思看來,前者立足于懷疑主義和經驗主義從必然性考察自然,後者則立足于獨斷主義從偶然性考察自然,兩者都無法看到自然的全貌。在論文的第二部分,馬克思在本體論層面上更傾向于伊壁鸠魯“原子脫離直線而偏斜”的觀點。在馬克思看來,原子的偏斜運動實際上代表了“抽象個别性”和“自我意識”,體現了“最高的自由和獨立性”[16]。按照德谟克利特的觀點,原子隻存在直線式的下落和衆多原子相互排斥的運動。這樣一來,排斥運動就存在原子不相交、不碰撞的悖論。伊壁鸠魯提出的原子偏斜運動補充說明了原子的排斥運動。馬克思認為,無論是原子脫離自己的定在(直線運動),還是原子間的排斥運動(碰撞運動),都體現了原子本身所具有的自由屬性。人也是由原子構成的,所以人同樣具有獨立和自由的屬性,它是人固有的主體權利。不僅如此,馬克思還看到了這種主體權利的缺陷,即自由會不斷地從現實的定在中抽離出來,以便達到純粹的精神自由。這種将精神自由提升為絕對原則的做法,由于脫離了現實世界的确證,必然會“為迷信的和不自由的神秘主義大開方便之門”[17]。馬克思指出:“抽象的個别性是脫離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由。它不能在定在之光中發亮。”[18]因此,馬克思強調的主體權利是一種定在的自由。
(二)對自由平等權利的考察
馬克思在早期的政論文章中考察了社會中的自由平等權利。針對書報檢查令要求的“不得阻撓人們對真理作嚴肅和謙遜的探讨”[19],馬克思批判道:“天才的謙遜是要忘掉謙遜和不謙遜,使事物本身突現出來。精神的謙遜總的說來就是理性,就是按照事物的本質特征去對待各種事物的那種普遍的思想自由。”[20]在馬克思看來,自由和真理是密不可分的。普魯士政府對真理探讨所附加的種種限制,實際上是對人們自由權利的限制。不僅如此,對于書報檢查令要求核查作品政治傾向的條款,馬克思批判道:“追究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進統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動的;這不是法律,而是特權。”[21]同時,普魯士的富有貴族、地主可以依據固有的習慣制定法律,而貧民階層卻沒有這項權利。富人所制定的法律是為了維護自身的特殊利益,貧民階層卻要遵從這種不符合自身習慣和利益的法律。馬克思敏銳地察覺到,平等權利得以确立的現實基礎是客觀公正且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而書報檢查令和林木盜竊法都是基于特權的,它們破壞了社會中的平等權利。
此外,青年馬克思還強調了自由平等權利的普遍性。他指出:“如果作為‘普遍自由’的實現的‘自由的新聞出版’和‘新聞出版自由’應當被屏棄的話,那麼,作為特殊自由的實現的書報檢查制度和受檢查的書報就更應當被屏棄了。”[22]在馬克思看來,新聞出版自由是自由的一種普遍存在,也是自由理念的定在;如果新聞出版自由不存在,那麼自由這一理念将成為某種偶然性或任性的東西。同時,馬克思認為,自由平等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從現實來看,林木占有者通過林木盜竊法案,可以對撿拾枯枝的貧民進行審判和罰款。這意味着社會中的一部分成員可以根據私人利益并以“合法”方式肆意剝奪其他社會成員的自由,而普魯士政府竟容忍這一行徑。馬克思批判道:“如果國家想要把罪犯變成你們的暫時的農奴,那它就會為了你們的有限的私人利益而犧牲永恒不滅的法。”[23]馬克思在這裡所說的“永恒不滅的法”,指的就是人的自由平等權利。
(三)對權利階級屬性和經濟屬性的探究
青年馬克思基于德國政治現實探究了權利的階級屬性和經濟屬性。他在《關于新聞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的辯論》中總結道:“一部分人由于特殊等級的狹隘性而反對新聞出版,另一部分人則由于同樣的狹隘性為新聞出版辯護。”[24]萊茵省議會中諸侯、騎士等級基于自身的特權維護書報檢查令,城市代表則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而并不徹底地反對書報檢查令,隻有鄉鎮等級站在公平正義的立場上徹底反對書報檢查令。馬克思第一次看到,關于書報檢查令的論戰實際上反映了各個等級對于權利的不同訴求。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馬克思明确指出,資産階級作為市民社會的代表,曾承擔了反對封建統治的使命,“在這瞬間,這個階級的要求和權利真正成了社會本身的權利和要求”[25]。然而,資産階級成為統治階級後,其權利内容逐漸退回到為自身統治服務,成為一種特殊性的存在。因此,馬克思指出,必須由無産階級這個“并非市民社會階級的市民社會階級”[26]來帶領德國人民實現真正解放,進而實現整個社會的普遍權利。在此,馬克思闡明了權利的階級屬性。
從權利理論的發展曆史來看,近代哲學家們通常在他們構想的自然狀态或社會契約關系中探讨人的權利。在馬克思看來,人的權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現實的。為了說明這一點,馬克思着重研究了權利同私有财産之間的關系。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對私有财産的占有本身就是一種人權。他說:“自由這一人權的實際應用就是私有财産這一人權。”[27]當然,把權利的實際内容歸結為對私有财産的占有,并不意味着就把握了權利的經濟屬性,康德、黑格爾也都曾對私有财産同權利的關系問題做過相似的論述。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詳細研究了英國古典經濟學,并對工資、利潤、地租等經濟學範疇展開了分析,以此尋找私有财産的起源。馬克思指出:“盡管私有财産表現為外化勞動的根據和原因,但确切地說,它是外化勞動的後果。”[28]這表明,異化勞動是私有财産的根源,因而權利同異化勞動之間也必然存在某種聯系。正是由于發現了異化勞動與權利之間的聯系,所以馬克思把握了權利的經濟屬性。
(四)對近代政治國家中權利二重化的分析
馬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中分析了權利二重化的問題。馬克思認為,近代政治國家中的權利處于一種分裂狀态。他寫道:“完成了的政治國家,按其本質來說,是人的同自己物質生活相對立的類生活。”[29]在馬克思看來,現實中的人們都過着雙重生活,一種是政治共同體的生活,另一種是市民社會的生活,而社會結構的分裂帶來了人的權利的分裂和對立。他指出:“這種人權一部分是政治權利,隻是與别人共同行使的權利。……另一部分人權,即與droits du citoyen[公民權]不同的droits de l’homme[人權],有待研究。”[30]不僅如此,馬克思認為,市民社會的利己主義特性導緻了權利的異化,而人們追求自由、平等、安全實際上是為了維護私有财産權。馬克思在分析法國《雅各賓憲法》條文的基礎上得出結論說,任何人權都沒有超出利己主義的範圍。這表明,馬克思“不僅颠覆了青年黑格爾派關于人權問題的認知基礎,更把批判的矛頭指向了啟蒙運動以來的資産階級權利學說”[31]。馬克思還指出:“隻有當現實的個人把抽象的公民複歸于自身,并且作為個人……成為類存在物的時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32]也就是說,隻有使人的權利結束其二重化,使人的本質重新複歸于人自身,人的權利才能真正得以實現。
此外,青年馬克思還闡明了異化勞動是權利二重化的根源。與費爾巴哈不同,馬克思認為勞動是人的類本質。在他看來,“整個所謂世界曆史不外是人通過人的勞動而誕生的過程”[33]。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指出,人同自己的勞動産品、勞動、類本質相異化,進而導緻了人同人相異化,後者在現實社會中表現為人與人之間的階級關系。這表明,馬克思對權利二重化的理解不再局限于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對立以及私有财産的支配,而是看到了其背後無産階級和資産階級的對立以及異化勞動的支配。因此,馬克思提出要揚棄異化勞動。他指出:“共産主義是對私有财産即人的自我異化的積極的揚棄,因而是通過人并且為了人而對人的本質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會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複歸,這種複歸是完全的複歸,是自覺實現并在以往發展的全部财富的範圍内實現的複歸。”[34]與《論猶太人問題》相比較,馬克思在這裡所提出的人的本質的複歸更具有現實性。
三、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理論特點
青年馬克思對權利的理解和把握從抽象概念走向對市民社會的現實關注,并融合了人本主義和共産主義的思想,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理論特點。
第一,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帶有黑格爾哲學的印迹。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指出:“任何定在,隻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35]這一觀點給予青年馬克思極大的啟示,使他初步解決了在法權領域中遇到的現有和應有之間的矛盾問題。因此,馬克思的博士論文不僅圍繞自我意識問題闡述了人的自由和主體性,而且在内容和表述上使用了諸多黑格爾式的話語,如“定在的自由”等,具有濃厚的唯心主義色彩。在《萊茵報》時期,馬克思對自由平等權利的捍衛也是基于黑格爾的國家觀。黑格爾認為,“在現代,國家的理念具有一種特質,即國家是自由依據意志的概念,即依據它的普遍性和神聖性而不是依據主觀偏好的現實化”[36]。這表明,黑格爾認為國家作為絕對精神的現實存在能夠以客觀的立場維護社會的自由平等權利。同樣,青年馬克思也寄希望于普魯士政府做出某種制度上的改變來維護人們的自由平等權利。
不僅如此,青年馬克思對權利二重化問題的分析也是以黑格爾的市民社會理論為前提的。一方面,青年馬克思贊同黑格爾關于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相互分離的觀點。“黑格爾之前的多數思想家沒有将二者進行質的區别,但黑格爾将市民社會與國家作了嚴格區分。他認為市民社會是社會成員滿足個人需要的場所,是各個成員為了保障人身與财産等特殊利益而實現的聯合。”[37]以此為基礎,馬克思對市民社會的人權和政治國家的公民權做了區分。另一方面,青年馬克思也肯定了黑格爾對市民社會未來發展的預測。黑格爾指出:“特殊性本身是沒有節制的,沒有尺度的,而這種無節制所采取的諸形式本身也是沒有尺度的。”[38]在黑格爾看來,市民社會迎合了人們對于私利的追求,但這種追求是沒有節制的,如果不加以限制,就會導緻社會的混亂,因而需要國家的強力機構加以限制。馬克思也認為,市民社會人權的利己主義特性導緻了國家公民權的異化。這一看法與黑格爾對市民社會的判斷是一緻的。當然,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也并不是完全承襲自黑格爾哲學,而是批判吸收了其中的合理因素。
第二,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帶有費爾巴哈人本主義的色彩。
費爾巴哈認為,自然界是第一性的,精神思維是第二性的,感性是思維與存在的真正同一。由此出發,費爾巴哈在批判黑格爾哲學體系時指出:“我們隻要經常将賓詞當作主詞,将主體當作客體和原則,就是說,隻要将思辨哲學颠倒過來,就能得到毫無掩飾的、純粹的、顯明的真理。”[39]這一看法幫助馬克思解決了在面對現實物質利益時的難題,進而使馬克思突破了黑格爾唯心主義的束縛。恩格斯在談到費爾巴哈的這種影響時曾說:“那時大家都很興奮:我們一時都成為費爾巴哈派了。”[40]此後,馬克思分别從德國的社會現實和權利的發展曆史兩個方面論述了權利的階級屬性和經濟屬性,并認為隻有在未來社會才能真實實現自由平等權利。這表明,馬克思不再像以往那樣隻是從理性或自由意志等抽象概念出發,而是深入到市民社會這個現實的物質領域中去探讨人的權利及其實現問題。
與此同時,青年馬克思也吸收了費爾巴哈的人本主義思想。一方面,在《德法年鑒》時期,馬克思權利觀的最大變化就是對人的特别關注。費爾巴哈曾在《宗教本質講演錄》中指出:“要知道,我不是一般的人,而是具體的、确定的、特殊的人。”[41]受此影響,青年馬克思在闡述權利二重化問題時,也多次使用“人權”“現實的個人”等概念。這說明,青年馬克思貫徹了費爾巴哈人本思想。另一方面,青年馬克思在論述權利問題時經常使用“人的本質”以及“類”概念。費爾巴哈指出:“類在無限多的和無限多樣的個體中實現自己,并且在這種實現裡面顯示其本質之無限性。”[42]青年馬克思也将人的權利的實現與人的類本質的複歸聯系起來,認為隻有使人的本質複歸于自身,才會消除權利二重化。
第三,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包含着共産主義思想的萌芽。
在《萊茵報》時期,馬克思寄希望于普魯士政府做出制度上的改變來維護自由平等權利的普遍性。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馬克思提出了“真正的民主制”[43]的構想,這一構想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争取普選權,而是預想在未來社會中消滅政治國家,結束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離,進而消除權利的二重化。在《論猶太人問題》中,馬克思指出:“隻有當人認識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會力量,并把這種力量組織起來因而不再把社會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離的時候,隻有到了那個時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44]而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馬克思進一步明确了這一“社會力量”,首次提出了“無産階級”這一概念。他指出,“無産階級宣告迄今為止的世界制度的解體,隻不過是揭示自己本身的存在的秘密,因為它就是這個世界制度的實際解體”[45]。在青年馬克思看來,無産階級的産生已經預示了未來會出現一種新的社會制度,啟蒙人權理論設想的理性王國最終會在未來的共産主義社會中得到實現。
青年馬克思之所以十分關注自由平等權利的普遍性,是因為在資本主義社會,權利是受限的,并且隻是少數人的權利。他認為,權利二重化是阻礙人們獲得自由平等權利的根本原因。因此,他指出,必須揚棄異化勞動,進而揚棄私有财産權,消除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分離,使人的類本質複歸于人本身,使公民權不再受市民社會利己主義人權的支配。青年馬克思關于權利二重化的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共産主義的原則。不僅如此,青年馬克思還将費爾巴哈的人本主義視為共産主義的理論依據。他在給費爾巴哈的信中寫道:“在這兩部著作中,您(我不知道是否有意地)給社會主義提供了哲學基礎,而共産主義者也就立刻這樣理解了您的著作。建立在人們的現實差别基礎上的人與人的統一,從抽象的天上降到現實的地上的人類這一概念。如果不是社會這一概念,那是什麼呢?”[46]所有這些表明,在《德法年鑒》時期,馬克思的權利觀日益趨近于共産主義思想。這也是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區别于啟蒙人權理論的重要特點。當然,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中所展露出的還隻是共産主義思想的萌芽,它尚未建立在曆史唯物主義的基礎之上,其對未來社會的構想并不是基于對生産力與生産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矛盾運動的把握,而是基于對同時代哲學思想的批判和總結。
四、青年馬克思權利觀的重要意義
在近代西方社會中,資産階級思想家們構建了一系列權利理論,自然法權利理論成為占主導地位的權利學說。青年馬克思不為當時的權利理論所禁锢,毅然展開了對資産階級權利的理論批判,初步闡發了無産階級的權利思想,将權利理論的發展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首先,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克服了近代自然法權利學說的理論缺陷。啟蒙思想家們認為,自然法權利産生于人類社會早期的自然狀态。然而,這種自然狀态隻是一種理論上的構想,并非真實的曆史事實。“近代自然法學之父”胡果·格勞修斯在《戰争與和平法》中也隻能通過補充古希臘歐裡庇得斯的戲劇詩篇來論證自然法權利的起源[47]。青年馬克思敏銳地察覺到這一問題,他在博士論文中依據伊壁鸠魯的原子偏斜學說,從本體論的高度論證了主體的自由權利,表現出對自然狀态的質疑。在《曆史法學派的哲學宣言》一文中,馬克思明确指出:“18世紀流行過的一種虛構,認為自然狀态是人類本性的真實狀态。”[48]此後,馬克思對權利來源的考察逐漸轉向了市民社會。同時,啟蒙思想家們設想的自然狀态下的人是一種抽象的、孤立的、原子式的個人,它抹去了人們在性别、财富、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差異。青年馬克思反對這種抽象的個人概念,認為權利應是現實的人的權利。他在《論猶太人問題》中多次強調要将“抽象的公民”複歸于“現實的個人”,客觀上超越了自然法權利學說的抽象人性論。此外,自然法權利學說所強調的自由、平等、安全等權利都與私有财産存在着密切關聯,在現實中這些權利并不是服務于人的解放,而隻是被用來維護個人的私有财産。青年馬克思從異化勞動理論出發,揭示了私有财産的根源,進而主張揚棄異化勞動和私有财産,克服了自然法權利學說的利己主義特性。
其次,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拓展了對資産階級權利的理論批判。近代以後,随着資本主義國家的廣泛建立,由自然法權利引申出來的資産階級權利,并沒有幫助人們實現啟蒙思想家們所設想的自由理性王國,這引發了人們對于資産階級權利的反思和批判。青年黑格爾派的布魯諾·鮑威爾認為,資産階級權利出現不平等的主要原因是宗教。隻要人們放棄宗教,就能以公民的身份獲得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進而獲得普遍的平等權利。蒲魯東則認為,作為資産階級權利的法律上的人人平等隻是一種抽象的設定,而真正意義上的平等是由私有财産決定的。他在《什麼是所有權》中批判道:“法國的革命可以界說為物權代替了身分權。”[49]上述觀點代表了當時資産階級權利批判的兩種路向。針對布魯諾·鮑威爾的觀點,青年馬克思通過對權利二重化問題的分析,明确指出市民社會的利己主義特性才是導緻資産階級權利出現不平等的根源。在青年馬克思看來,近代政治國家中的宗教早已被人們從公法領域驅逐到私法領域,并成為私法領域中的一個要素,這一私法領域就是市民社會。馬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中明确指出:“宗教成了市民社會的、利己主義領域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争的精神。”[50]這意味着布魯諾·鮑威爾批判的隻是問題的表象,而并沒有切中問題的實質。于是,馬克思把整個市民社會作為批判資産階級權利的立足點。針對蒲魯東的觀點,青年馬克思并未止步于對私有财産的批判,而是深挖其背後更深層次的經濟關系,進而從異化勞動的角度批判了資産階級權利對廣大無産階級的剝削和壓迫。由上可以看出,青年馬克思把批判資産階級權利的論域從以往的宗教、私有财産拓展到市民社會、異化勞動以及階級鬥争等方面。
再次,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初步闡發了無産階級的權利思想。青年馬克思在探究權利的階級屬性和經濟屬性時,闡明了無産階級所追求的是普遍的權利,而不是特殊的權利。他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詳細論述了無産階級是一個具有普遍性質的領域,認為“這個領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權利,因為威脅着這個領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51]。這說明,無産階級若不能幫助整個社會實現普遍的權利,就不能實現其自身的權利。同時,無産階級追求普遍權利是為了實現人類的解放。反觀資産階級,其尋求權利是為了突破封建統治階級對個人财富獲取的限制,因此,資産階級革命所帶來的政治解放并沒有使人類擺脫一切社會桎梏。此外,青年馬克思對近代政治國家中權利二重化的分析,闡明了無産階級必須通過革命方式來實現人類的真正權利。在馬克思看來,揚棄私有财産和異化勞動是結束權利二重化的前提條件,而這種揚棄絕不是通過哲學理論批判就能達到的,它隻有通過無産階級革命才能實現。同時,馬克思指出,無産階級實現真正的權利還需要有現實的物質基礎。在當時,德國無産階級的力量還很弱小,還不能立即掀起一場社會變革。因此,馬克思強調說:“革命需要被動因素,需要物質基礎。理論在一個國家實現的程度,總是取決于理論滿足這個國家的需要的程度。”[52]在後來寫作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和《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分别提出了“兩個絕不會”的論斷以及“權利決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53]的思想,對上述觀點作了進一步發展。
結 語
馬克思在大學時期就曾嘗試按照康德和費希特的方式構建新的法權哲學。由于無法解決法權體系中現有和應有之間的矛盾,青年馬克思轉向到了黑格爾以及青年黑格爾派。在其博士論文中,馬克思在闡述自我意識的過程中提出了主體權利思想。在《萊茵報》時期,作為黑格爾哲學的信徒,馬克思以理性自由主義維護自由平等權利。在《德法年鑒》時期,馬克思吸收了費爾巴哈的人本主義思想,進一步探究了權利的階級屬性和經濟屬性,分析了近代政治國家中權利的二重化,主張揚棄私有财産和異化勞動,使人的本質複歸于自身,在共産主義社會中消除權利二重化。青年馬克思的權利觀初步闡發了無産階級的權利思想,為後來曆史唯物主義權利觀的構建奠定了基礎。
[注 釋]
[1] 參見苗貴山、李小紅:《馬克思人權批判的三重論域》,《中國高等教育》2016年第21期,第22 —24頁;鮑宗豪:《馬克思主義人權觀:引領人類權利思想的變革與治理》,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23年。
[2] 參見李佃來:《馬克思權利平等思想辨析》,《山東社會科學》2016年第11期,第5 —11頁;張永和主編:《馬克思恩格斯論人權:文本與解讀》,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23年。
[3 ]參見賀然:《生命、自由和勞動能力:誰之權利、可否轉讓——基于洛克、諾齊克和馬克思的觀點的分析》,《倫理學研究》2018年第1期,第93 —99頁;李哲罕:《論早期現代自然權利學說的解體——從康德、黑格爾到馬克思》,《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3期,第29 —34頁。
[4](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7 —8頁。
[5](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第8頁。
[6](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第9頁。
[7](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第7頁。
[8](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第13 —14頁。
[9](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第15頁。
[10](7)張一兵:《探尋青年馬克思早期哲學構境的複雜線索》,《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2020年第3期,第9頁。
[11](8)《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頁。
[12](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6 —17頁。
[13](10)轉引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頁。
[14](11)轉引自《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2頁。
[15](1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2頁。
[16](1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5頁。
[17](1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3頁。
[18](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50頁。
[19](1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79頁。
[20](1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12頁。
[21](1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21頁。
[22](1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67頁。
[23](2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82 —283頁。
[24](2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98頁。
[25](22)《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4頁。
[26](23)《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6 —17頁。
[27](24)《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41頁。
[28](25)《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66頁。
[29](26)《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30頁。
[30](27)《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39頁。
[31](28)張曉萌、周鼎:《馬克思人權觀建構的四維論析——基于〈論猶太人問題〉及相關文獻的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研究》2022年第10期,第20頁。
[32](2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46頁。
[33](30)《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96頁。
[34](31)《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85頁。
[35](32)[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範揚、張企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第41頁。
[36](33)[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296 —297頁。
[37](34)王增福、李文全:《黑格爾政治哲學中的市民社會與國家關系》,《人民論壇》2014年第2期,第205頁。
[38](35)[德]黑格爾:《法哲學原理》,第228頁。
[39](36)[德]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費爾巴哈哲學著作選集》上卷,榮震華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102頁。
[40](37)《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75頁。
[41](38)[德]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費爾巴哈哲學著作選集》下卷,榮震華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540頁。
[42](39)[德]路德維希·費爾巴哈:《費爾巴哈哲學著作選集》下卷,第193頁。
[43](40)《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頁。
[44](41)《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46頁。
[45](42)《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7頁。
[46](4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七卷,第73 —74頁。
[47](44)[荷]胡果·格勞修斯:《戰争與和平法》,[美]A.C.坎貝爾英譯,何勤華等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3頁。
[48](4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29頁。
[49](46)[法]蒲魯東:《什麼是所有權》,孫署冰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第377頁。
[50](47)《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32頁。
[51](48)《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7頁。
[52](49)《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12頁。
[53](50)《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