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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琦譯 葛四友校:誰應對氣候變化問題負責?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5-03-28

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者有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特殊義務,因為他們造成了氣候變化。但氣候變化是哪種類型的問題呢?文章将論證,氣候變化作為一個道德問題,其因果關系比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許多支持者認識到的更為複雜:這個問題源于人類對氣候的影響與人類和其他有價值事物的脆弱性和暴露之間的相互作用。這意味着我們應該承認人為因素會通過多種途徑造成氣候問題,因此基于不同原因造成的補救責任也會有所不同。

關鍵詞氣候正義 污染者付費原則 補救責任

作者:梅根·布魯姆菲爾德

譯者:金琦

校者:葛四友

文章來源:《國外理論動态》2024年第5期;《新華文摘》2025年第6期


作者簡介梅根·布魯姆菲爾德(Megan Blomfield):英國謝菲爾德大學哲學系;

 

 

譯者簡介:金琦,beat365体育官网倫理學專業博士。曾發表論文《作為集體責任的民族責任如何可能?——以戴維·米勒的社群主義解答為例》,翻譯《康德論公共理性與語言他者》、《誰應對氣候變化問題負責?》等。

 

校者簡介:葛四友,beat365体育官网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規範倫理學與現當代英美政治哲學。

 

一、引 言

誰該為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負責?回答這一問題的一個共同出發點是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根據該原則,溫室氣體的過度排放者應承擔責任。它反映了一個道德原則,即誰造成問題,誰就有責任補救——至少在沒有免責因素的情況下是這樣。更确切地說,其基本原理似乎是,對問題有不公正影響的人負有補救責任;當事方通過排放産生影響,這些排放因超出公平份額而不公正。在本文中,我将論證,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和許多其他氣候正義理論家都忽視了人為因素對氣候問題産生不公正影響的其他重要方式。如果人們接受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基本原理,那就不應該隻關注污染者。

我将首先概述我們試圖如何用污染者付費原則和其他氣候正義原則劃分應對氣候變化的成本;然後,我将分析氣候變化帶來哪類道德問題,以确定人為因素影響氣候變化的另外兩條途徑;我還将解釋對氣候問題的這種理解将如何導緻氣候責任的不同格局;最後回應本文觀點可能面臨的一些挑戰。


二、氣候變化和補救責任

補救責任指的是為問題的補救作出貢獻的特殊義務——特殊是指隻有以正确方式與問題相關的人才具有這種義務。然而,與問題相關的許多方式都可能奠定補救的特殊義務。例如,因為你對這個問題負有道德責任;你引起(或因果上促成)該問題;你從問題的産生中受益;或者僅僅因為你有能力補救它。

我把氣候變化問題的補救責任(簡稱氣候責任)理解為,有特殊義務去承擔因減緩、适應或補償與人類活動引起的氣候變化相關聯的有害影響而産生的責任。這種責任通常援引三個根據,即(特定類型的)因果作用、利益和能力。這些根據對應三個原則,即污染者付費原則、受益者付費原則(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和有能力者付費原則(Ability to Pay Principle),它們支配着劃分氣候變化補救責任的哲學讨論。粗略地說,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溫室氣體排放者應按其排放比例承擔補救責任,因為問題是由他們的排放造成的。根據受益者付費原則,溫室氣體排放的受益者應按照其受益比例承擔補救責任,因為問題是由他們從中受益的活動造成的。而根據有能力者付費原則,出于實用性或平等主義理由,富人應按其财富比例承擔費用。氣候正義理論家通常會為這些原則的某種組合辯護,以充分分攤氣候成本。

有人希望這些原則能提供一種相對直接的方法來分攤、量化氣候責任,然後将其貨币化。例如,通過污染者付費原則,人們可以用曆史排放數據将溫室氣體歸屬于不同的實體,根據某種共同的衡量标準量化排放量,再按照排放份額的比例分攤财政義務。利用受益者付費原則,人們可以嘗試估算每個國家因溫室氣體排放而享有的财富數量,再相應地分攤氣候成本。利用有能力者付費原則,我們可以按照GDP等指标來分攤氣候成本。換句話說,每項原則都為氣候責任提供了一個可量化的指标,從而相對容易地分攤解決這一問題的财務成本。


三、污染者付費原則

我的論證集中于污染者付費原則,盡管也會涉及受益者付費原則和有能力者付費原則。氣候責任的論述通常始于污染者付費原則,因為它聚焦于因果關系,符合對補救責任的常識性理解。例如,幾家公司向一個社區的供水系統傾倒有毒廢物。如果沒有免責因素,這些公司作為污染者理應對其造成的環境問題進行補救。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旨在将類似的推理方式應用到氣候問題上。

然而,氣候情況更複雜,使我們難以确定誰應被視為污染者。人類活動造成的氣候變化并不是由單一行動者——或者有限的行動群體——的行為所緻。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質疑是否所有這些排放都在相關意義上算作“污染”。為滿足基本需求,有些排放是不可避免的,把它們作為補救責任的來源值得懷疑。此外,人們通常認為存在一個安全的排放預算,如果排放量足夠低,就不會導緻危險的氣候變化。那麼,安全預算範圍内的排放就不是問題,因此就不應該算作污染——至少不應該算作會産生補救責任的污染。

因此,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通常将污染者定義為過度排放者,即排放超過其公平份額的人。正如西蒙·卡内(Simon Caney)所說,這有助于“區分影響因果過程但有義務不這樣做的人(義務承擔者)和影響因果過程但這樣做并不違反任何義務的人(非義務承擔者)”。公平份額通常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确定(如公正地分攤安全預算所産生的份額);但也可以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确定(如一方因其生存權或發展權而有資格獲得的排放量)。對于污染者付費原則而言,使你成為污染者的原因嚴格來說根本不在于你排放污染物,而在于你排放得太多。因此,污染者付費原則并不把補救責任簡單地歸咎于因果影響自身,而是歸咎于超出公平份額的因果影響。

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基本原理似乎是,對問題的不公正影響促成了補救問題的特殊責任。這裡的不公正并不蘊含道德責任:各方因超出其公平份額而對氣候問題産生不公正影響,但并不必然受到指責,他們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這樣做的。為了論證的需要,我假設,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将不公正影響确認為補救責任的根據是正确的。我要探讨的問題是,過度排放是否是不公正地影響氣候問題的唯一方式。

污染者付費原則的許多支持者似乎認為情況确實如此。因此,有些人在曆史排放記錄中要确認極不尋常的不公正形式。例如,當你不僅不知道,而且似乎也不可能知道你的公平份額是多少時,追溯性地應用排放預算的公平分攤原則,會産生超過公平份額排放的不公正。而避免采用這種曆史方法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并不試圖找出造成問題的其他不公正影響者,而是轉向受益者付費原則或有能力者付費原則來分攤那些無法分攤給污染者的剩餘責任。

在我看來,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基本原理為我們提供了另一種确定氣候責任的方法。與其隻關注溫室氣體排放問題,為何不同時考察世界上許多其他的不公正現象,并考慮它們可能對氣候問題的影響呢?在某些情況下,這種方法會讓我們回到被視為污染者的個人或集體,他們對溫室氣體濃度增加有不公正的因果影響。在某些情況下,這會導緻我們将補救責任分攤給不公正地造成了氣候問題、但是沒有導緻溫室氣體濃度增加的人。


四、氣候變化是哪類問題?

污染者付費原則基于基本的道德原則,即“造成問題者應該付費”。要确定污染者付費原則是否符合這一道德原則,我們需要了解氣候變化是哪類問題。

人為引起的氣候變化是由人類活動造成的一個物理過程。認識到這一物理過程構成某種道德問題,注意到它會導緻許多有價值的事物面臨重大損害的風險就足矣。在考慮氣候變化為何産生這種風險時,人們——至少對許多人來說——首先想到的可能是由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增加而導緻氣候災害的頻率和強度增加:海平面上升、風暴、洪水、幹旱和野火等災害。然而,氣候風險并不單單是這些災害。正如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所說,“氣候變化并不是風險自身;相反,氣候變化和相關危害與系統不斷演變的脆弱性和暴露程度相互作用,由此決定風險水平的變化”。

也就是說,有價值的東西——比如社區、物種或生态系統——要面臨氣候危害的風險,就需要受到另外兩個驅動因素的影響。首先,它需要暴露在氣候危害之下,即它所處的環境可能會受到氣候災害的不利影響。其次,一個實體要處于風險之中,還必須具有脆弱性,這意味着它有受氣候災害“不利影響的傾向”,包括“對傷害的敏感性或易受影響特性以及缺乏應對和适應的能力”。如果一個社區沒有這種傾向——例如,有較多的财富——那麼暴露在氣候災害下就不會使其面臨風險,它可以利用資源在其他地方獲取食物或建造防洪設施。

脆弱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資源,不能避免氣候危害的不利影響。這種遭受不利影響的傾向是由社會經濟因素導緻的,如邊緣化、生态系統退化、暴力沖突、發展受限、貧困、治理挑戰以及難以獲得基本的服務和資源。社會内部和社會之間的脆弱程度各不相同。在全球層面,熱點脆弱性地區包括“西非、中非和東非、南亞、中美洲和南美洲、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北極”。在社會内部,在性别、種族和收入等方面已經處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往往更加脆弱。脆弱性的差異使氣候變化成為一個重大的全球正義問題;在這個問題上,氣候危害的風險極不均衡,加劇了現有的不平等。

總之,當一個社區面臨氣候危害的風險時,它受到三個因素的影響:它所在的環境是暴露于氣候風險之下的,并且是脆弱的。暴露、氣候風險和脆弱等因素共同作用,使氣候變化成為嚴重的道德問題,許多有價值的東西面臨着巨大的(但極不均衡且不公平的)損害風險。如果氣候責任源于對問題的不公正影響,那麼責任的承擔方将不僅是污染者,還有那些不公正地增加脆弱性和暴露度的人。


五、對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響

如果人為因素通過提高脆弱性和暴露度也能影響氣候問題,那麼還有誰會承擔基于影響的補救責任呢?

首先,請記住,我隻是假設那些對氣候問題施加不公正影響的人将承擔氣候責任。脆弱性和暴露的許多影響是合理的:例如,在不知道海平面上升可能性的情況下,社區決定在海岸建造家園,或因沒有其他生計選項而破壞當地生态系統。将補救責任分攤給無辜影響者,并不會完全導緻對受害者的指責(因為補救責任并不意味着指責),但會加重并非因自身過錯而面臨氣候危害的風險者的負擔。

正如污染者付費原則必須輔以公平排放份額的論述一樣,我們也需要一個公正的背景理論,以區分對脆弱性和暴露的公正和不公正影響。不同的背景理論對不公正的評估會有所不同,例如,全球平等主義者診斷出不公正的情況,而全球充足主義者可能就不會。我在此不為某一特定的正義理論辯護,對導緻脆弱性或暴露的不公正是否應被理解為交互性、制度性或結構性的問題,也不表明立場。相反,我試圖确認在大量的全球正義理論中都應被視為不公正的情況。

最明顯的情況是,違反消極的不幹涉義務會加劇脆弱性。例子可能包括:暴力沖突、公司腐敗行為導緻的生态系統退化;不當的政治幹預造成的治理挑戰;強加不公平經濟關系而造成的貧困。違反普遍接受的供給或保護的積極義務也會增加脆弱性。這裡包括的情況有:社區自己的政府因腐敗或疏忽未能提供重要的資源或服務;其他政府或國際組織未能履行減少全球貧困的責任。此外,拒絕糾正先前的不公正影響也會加劇脆弱性。例如,當現在各方拒絕支付他們所欠的物質賠償(如戰争或殖民主義)時,也可能對氣候問題造成不公正的影響,因為那些應得賠償的人被剝奪了他們有資格獲得的資源,因此更容易受到進一步的(氣候和其他)傷害。

歸根結底,在氣候方面面臨的大多數脆弱性情況中,不公正可能是一個促成因素,因為在我們的世界中,邊緣化、生态系統退化、沖突、治理挑戰和貧困等加劇脆弱性的因素往往是不法行為或疏忽的産物。暴露的情況則不然,因為将有價值的事物置于危險環境中的決定往往是出于好意或不可避免。盡管如此,在某些情況下,暴露是由不公正造成的:例如,當因土地被掠奪、被迫流離失所、被迫定居或不公正的行動限制而被迫進入或陷入暴露的環境時。暴露也可能是政府疏忽造成的(例如,允許開發商在洪泛平原上建造和出售房屋);或者未能履行國際保護的義務(例如,對暴露地點的難民負有的義務)。

還有一個問題是:當我們試圖确定源于不公正的脆弱性和暴露所産生的補救責任時,應該追溯到多久以前?如前所述,造成當今脆弱性的一個重要因素是“殖民主義及其遺留問題”。還有一些情況是,由于殖民國家的曆史性因素,一些社區最終被安置在暴露的地方。我在其他地方論證過,在當今的脆弱性和暴露一定程度上是未糾正的曆史不公正的産物時,與曆史不公正行為有關的當代各方應承擔相應的氣候責任。


六、氣候責任的複雜局面

在上一節中,我強調了氣候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響應該獲得廣泛認可,并指出這些影響的制造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緩解、适應和補償等措施。暫且不讨論履行這些責任的具體要求是什麼,但要注意,我們應該采納污染者付費原則的一些支持者所捍衛的觀點:不公正影響者如果本身處于不利地位,那麼其補救責任就應該是有限的。同時,我并不否認污染(或利益、能力)也是氣候責任的重要來源。我的觀點是,如果将不公正影響僅僅等同于過度排放,那就過分簡化了氣候責任問題。

我描述的因果圖景有幾個重要影響。首先,它使我們能夠将承擔基于影響的氣候責任主體擴大到可被判定為過度排放(或砍伐森林)的人群之外。其次,它強調許多當事方将通過不止一種因果途徑獲得基于影響的氣候責任:例如,許多國家和公司對氣候問題有着不公正的影響,不僅通過污染、還通過各種形式的幹預或疏忽加劇了氣候的脆弱性。這很重要,因為它不僅凸顯了污染者責任的嚴重性,還指出了由脆弱性和暴露引起的責任與排放所産生的責任在本質上的差異。

正如許多關于氣候正義的哲學讨論所認識到的那樣,由于物理氣候變化源于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的整體增加,因此在一方的排放與任何特定的氣候危害之間不可能建立直接的因果聯系。那些不公正地增加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的人似乎因此而負有一種責任。這種責任在某種意義上是特殊的責任,因為它源自他們的行為;但在另一種意義上是普遍的責任,因為它不是指向任何特定受影響方的責任。從廣義上講,這是一種有助于解決氣候問題的責任,而不是指向任何特定個體的責任。不公正地加劇脆弱性和暴露産生的責任有時也是普遍的,例如,當行動者不是不公正地加劇任何人的貧困、而是加劇全球貧困的整體問題時。因此,這種補救責任與污染者付費原則所承認的責任,兩者性質不同。此外,相對于過度排放産生的責任而言,其中一些補救責任可能更容易通過侵權訴訟來強制執行。

對無法證明氣候災害是人為因素造成的情況,這種因果圖景還提供了一種方法來确定基于影響的補救責任。有時人們認為,當自然氣候事件造成損害或威脅時,補救責任必須基于能力而非影響。但本文的論述表明,即使在這些情況下,也可能有一些當事方因為加劇了對自然氣候災害的脆弱性或暴露,從而承擔補救責任。

接下來讨論受益者付費原則,這一原則試圖将補救責任分攤給那些不公正地從對氣候問題的影響中獲益的各方,使其中一方獲益的不公正性可能是它源于不公正的活動,或者源于這種獲益是過度的(即該方從相關活動中獲益太多,而其他人獲益太少)。受益者付費原則通常也被理解為把影響看作在于“涉及溫室氣體排放的活動”。然而,如果影響氣候問題的不隻是排放這一種方式,那麼也會有更多方式從這些影響中不公正地獲益。因此,受益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也應該認為,擁有補救責任的是那些從對脆弱性和暴露的影響中不公正地獲益的人。

總之,一旦認識到氣候變化作為道德問題有其因果複雜性,我們就不太可能精确地劃分氣候責任。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認為,隻要溫室氣體排放可以根據一個共同的衡量标準進行量化,就有可能在污染者之間按其超額排放的比例來分攤成本。這一目标早該受到質疑,因為不同的當事方超出其公平份額的合理理由可能有多有少。一旦我們認識到各方影響問題的方式不隻是排放,就更不可能對成本進行精确的劃分了,因為目前尚不清楚可以用什麼标準來比較大氣溫室氣體的不公正影響者與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響者的補救責任。

鑒于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緊迫性,有些人可能不歡迎這個結論。但無論喜歡與否,氣候變化确實是一個因果關系高度複雜的道德問題,在衆多不公正的影響者之間很難确定如何分攤補救責任。由于氣候變化的緊迫性,我們可能沒有時間徹底解決責任分配問題。因此,使用有能力者付費原則來分攤補救責任顯得更實用。這種方法更容易實施,因為富有的人與對氣候問題産生不公正影響(或從影響中不公正獲益)的人之間可能存在大量重疊。在能力與不公正影響不一緻的情況下,至少将補救責任分攤給富人将會減輕而不是加劇全球不平等。

換句話說,認識到氣候問題的因果複雜性,可以為采用有能力者付費原則的方法提供一種新的實用主義證成。而認識到脆弱性和暴露的重要性,也使我們有理由嘗試修改有能力者付費原則的方法,使其至少能夠容納一些特殊的責任關系,這些關系是一方不公正地加劇另一方的脆弱性或暴露時産生的。這種關注對于原則和實踐都是重要的,有助于防止不公正地加劇脆弱性和暴露。


七、對這種論述的挑戰

在本節中,我将考慮三個潛在的挑戰。首先,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可能認為,将關注限于過度排放者是合理的,因為溫室氣體是導緻氣候危害的主要因素,而脆弱性和暴露應被視為背景條件。例如,幾家公司向一個社區的供水系統傾倒有毒廢物,社區的位置(暴露)和缺乏替代水源(脆弱性)确實對造成污染有因果影響,但主要原因還是有毒廢物傾倒,其他因素應被視為背景條件。

然而,情況并不總是那麼簡單。人為因素的存在會極大地影響我們判斷何為因果因素、何為背景條件。試想,由于種族主義的分區法律,這個社區不得不靠近這些有毒公司,或者由于政府的忽視,他們缺乏替代水源。那麼,這個社區的暴露和脆弱性就不應被視為一種固定的、自然的或正常的背景條件:它是人類不公正的行為引發的。讓公司對該社區遭受的損害負全部責任,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人為因素能動性通過其他途徑不公正地加劇了他們的困境,這也應産生補救義務的事實。

在氣候變化問題上,将脆弱性和暴露僅視為背景條件是有問題的,因為它們與長期的溫室氣體排放緊密相關。二氧化碳極長的留存時間意味着當前的氣候變化是曆史上排放的累積結果。對脆弱性和暴露的許多影響出現在這段時間内,那麼這些影響為什麼更應該被視為背景條件,而不是在某些情況下早于它們的排放呢?為什麼要把脆弱性和暴露作為背景條件,據此來決定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未來溫室氣體的排放,而不是把已在變化的氣候作為背景條件,據此來做出影響脆弱性和暴露的決定?這三個因素都是可幹預的,未來氣候危害的程度不僅取決于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還取決于社會經濟發展如何提高或降低脆弱性和暴露。

第二種反駁認為我誤解了污染者付費原則。當我在讨論如何确定某項危害(人為的氣候變化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的補救責任時,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試圖僅根據排放引起的危害比例确定責任,并排除任何其他的因果影響。我對此的回應是,我們能否确定一個可以單獨歸因于污染者的氣候危害比例是可疑的。氣候危害是由氣候變化誘發的災害與脆弱性和暴露的相互作用共同造成的,很難看出它們如何能夠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要求的這種方式進行分解。

假設一個社區受到洪水影響,造成了價值60的損失。如果降水模式沒有因人為的氣候變化而加劇,那麼損失隻有10。如果該社區沒有因為不公正而變得更脆弱,那麼損失是20。這表明人為的氣候變化與脆弱性的相互作用會産生放大效應,造成的危害大于各部分危害的加總。那麼,我們能将多大比例的危害單獨歸咎于污染者呢?

在這種情況下,損害不是直接相加的。污染者付費原則采用了一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即影響者應該按照他們對損害的因果影響比例來承擔補救責任:例如,根據其超額排放的比例。然而,這種方法是否有用并不清楚。首先,我們可能會質疑因果影響是否真的有程度之分。其次,我們可能會質疑,一方對損害的補救責任大小是否真的應由其對危害的因果影響程度來決定。例如,如果雙方對危害的因果影響相同,但一方的行為比另一方更不公正,那麼他們的補救責任應該相同嗎?再次,即使因果影響确實有程度之分,也不清楚我們是否能在氣候危害的情況下獲得确定它們所需的信息。

現實世界的氣候危害通常要比上述想象的例子更複雜,因為它們将涉及更多形式的不公正影響、不易衡量的危害,以及任何相關反事實場景下危害程度的不确定性。如果污染者付費原則的支持者真的希望确定可單獨歸咎于過度排放者的那部分危害的責任,那麼他們需要解釋如何确定危害的程度。在缺乏解釋的情況下,我們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多個不公正的影響者之間分攤補救責任,他們共同造成了氣候危害,但并不對這些損害的任何特定部分負責,而且他們各自的因果影響程度很難确定,甚至無法确定。

第三,有人可能會質疑我的說法,認為即使對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響可以作為某些氣候責任的基礎,但這隻适用于賠償或适應責任,而不适用于減緩責任。那些不公正地增加了一個社區的暴露度或脆弱性的人有責任幫助該社區适應氣候變化,因為适應本質上是減少不公正地增加暴露度和脆弱性的一種手段。然而,不太清楚的是,為什麼那些不公正地增加脆弱性和暴露度的人,會因此承擔起支持減少排放或從大氣中清除溫室氣體的責任。畢竟,是污染者不公正地增加了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那麼這個責任難道不應該隻落在他們身上嗎?

盡管如此,我們可以說,對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響可以作為承擔減緩成本的補救責任的基礎,這是因為它們使社區和其他有價值的事物應對全球變暖的能力降低。然而,如果脆弱性和暴露是無辜的現象,那麼就隻有污染者不公正地制造了減緩需求,而在我們的世界中,這種需求也是由那些不公正地增加了脆弱性和暴露度的人制造的,那麼他們應承擔提供減緩措施的一些負擔,這是公平的。

假設一個國際組織不公正地使某社區暴露在有毒廢物傾倒的風險和脆弱性中。在社區可能受到傷害的情況下,該組織與傾倒廢物的公司有共同責任提供賠償。雖然從一開始就防止這種危害的發生更可取,但認為該組織在這方面也有基于影響的責任似乎是合理的。這意味着該組織應提供資源幫助社區提高适應能力,以減輕危害(例如,提供替代水源)。但是,如果适應措施不可行或不足,那麼該組織應努力防止發生傾倒行為。

同樣,如果一方不公正地加劇了社區的脆弱性或暴露,從而增加了面臨氣候危害的風險,該方就應當通過支持減少這些風險的措施來補救。也許在大多數情況下,減緩氣候變化并不是當事方履行責任的有效方式,因為減緩氣候變化需要全球層面的共同努力。但原則上,對脆弱性和暴露的不公正影響可以作為促進減緩責任的基礎。推動減緩措施可以是履行責任的重要方式,尤其是當這些措施對全球減緩有重大貢獻或對社區至關重要時。

重要的是要認識到,許多高排放方有責任參與并促進減緩,這不僅是因為他們的排放不公正地加劇了氣候危害,還因為不這樣做會加劇其他不公正行為。例如,英國不采取更大力度的減緩措施是不公正的,這不是因為它助長了将傷害到那些恰好受其影響的人們的自然氣候過程,而是因為它助長了将不成比例地傷害那些已經因不公正行為(包括英國自身犯下或促成的不公正)而變得脆弱的社區的自然氣候過程。

在本節中,我回應了三個潛在的質疑。首先,我解釋了為什麼不能将溫室氣體排放單獨作為氣候危害,而将脆弱性和暴露僅作為背景條件。其次,我認為很難捍衛這樣一種立場,即污染者付費原則應被理解為僅根據過度排放造成的氣候危害的比例分攤責任,因為這種危害的程度難以衡量。第三,我強調了不公正地加劇脆弱性和暴露的行為不僅涉及适應和賠償責任,也包括了減緩氣候變化的責任。


八、結 論

根據亨利·蘇(Henry Shue)的說法,“全球變暖具有的基本公平性問題似乎是:考慮到造成全球氣候變暖問題的責任實際上是如何劃分的,并且考慮到産生問題的活動所帶來的利益實際上是如何分配的,解決全球變暖問題的責任又應該如何劃分?”在本文中,我認為,确定補救氣候責任的主流哲學方法未能解釋氣候變化作為道德問題的因果複雜性。造成這一問題的責任不僅落在過度排放者身上,也落在那些加劇脆弱性和暴露程度的人身上。如果說對問題的不公正影響促成了對問題的補救責任,那麼解決氣候問題的責任也将由那些不公正地增加脆弱性和暴露程度的人承擔。這将大大改變我們對氣候問題的性質以及氣候問題的補救責任的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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