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頁  >  學術研究  >  學術成果  >  正文

李建華丨想象:由“是”到“應該”的心理機制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5-03-28

【摘 要】近代哲學以來,“主客二分”構成了所謂科學認識的前提,如何實現從“是”到“應該”或從“事實”到“價值”再到“規範”的過渡就成了無法逃避的難題之一。解決這一難題有兩種方式:邏輯的和實踐的。從“是”到“應該”靠邏輯證明(推導)是無法實現的,因為無數的“是”推出來的僅為“是”的集合;當然,實踐活動或許可以實現主客觀統一,但它也隻能證明“是”為“真”而不是“應該”。“應該”不是存在論意義的“實存”,而是價值論層面的“想象”,即在想象世界中最好的或比較好的東西才是“應該”的,換言之,“應該”是“理想狀态”。所以打通“是”到“應該”的橋梁還有第三種方式,即想象。想象是人主動參與和主觀介入客觀的具體化或可能性方法,也是全部社會規範建立的心理前提。不過,從“應該”“價值”到“規範”的路徑更加複雜,即所有的“應該”未必都會轉變為現實的“規範”。這不是人的想象力欠缺的問題,而是與社會普遍化的利益需要相關。

【關鍵詞】想象;休谟問題;事實;價值;規範;理想


/__local/D/B0/E0/0A71F1B2AF20F361101DFF0AB46_95216C1C_8AD0.jpg

作者簡介:李建華,beat365体育官网、BEAT365唯一官网應用倫理學研究中心教授,哲學博士。研究方向:倫理學基礎理論、道德心理學、政治哲學、中國傳統倫理思想等。

文章來源:《哲學分析》2025年第1期


哲學作為一種認識世界的特殊智慧,始終和人的自我存在以及如何認識自身糾纏在一起。從“認識你自己”到“主客二分”再到所謂的“三個世界”,無不體現了這種糾纏的迷惑與祛惑。事實上,自從我們把世界分為主觀與客觀兩個維度,就自信能用科學思維與方法準确地把握客觀世界及其規律,并能論證其所謂的客觀性和确定性。而當我們真正進入這種把握與論證的時候便驚訝地發現,人自身根本無法與這個“客觀世界”所區隔;相反,人自身也深陷其中。并且,人不但把肉身的存在置于客觀世界,而且也把道德、審美等主觀價值帶入其中。于是,一些哲學家認為對此完全可以作簡單化,認為道德、審美等這些複雜的價值現象完全可以用幾何學或數學那樣公式化,通過這些可以量化或直觀的方式來論證其确定性和客觀性。但另一些哲學家則認為,對于道德之類的價值問題,“科學是無能為力的,因為科學隻能告訴我們‘是什麼’的問題,不能告訴我們‘應該怎樣’的問題”,休谟就是這種主張的倡導者之一,并形成了所謂的“休谟問題”。事實上,邏輯證明的方式無法打通“是”與“應該”的橋梁,而實踐活動——主體參與和主觀介入則提供了由“是”到“真”的驚險跨越的可能性,但卻在過渡至“應該”時遭遇挫折。有鑒于此,新的方案嘗試必須建立在實踐的基礎上,通過考察人的特質,“想象”概念似乎給了我們一個可供選擇的思路,我們通過“想象”機制真正打破“是”與“應該”之間的壁壘,并進一步衍生出“價值”與“規範”。


一、解決“休谟問題”的基本思路

針對“是”與“應該”的思想問題,首先應該追溯到英國哲學家休谟。休谟在哲學上對“事實”與“價值”進行了區分,并對倫理學産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人性論》中,休谟提出道德命題的聯系詞不是科學命題中的“是”與“不是”,而是“應該”與“不應該”,休谟認為自己發現的這個法則“會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體系”。盡管休谟自己沒有正面明确回答自己所提出的問題,但所提出的問題非常深刻而明确,也就是從“是”中不能推出“應該”。後來休谟又在《道德原理探究》中從三個方面試圖作了論證:一是道德認識不同于科學認識,科學和道德反映兩種不同的關系;二是道德命題和事實命題判斷的角度不同,事實命題的出發點是客體,道德命題的出發點則是價值判斷;三是道德判斷與事實判斷依靠的力量不同,道德判斷依靠情感,事實判斷依靠理性。如果我們不要把自身的思維陷入認識論與價值論的不可逾越性,那麼,“休谟問題”從嚴格意義上講并非就是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問題。因為事物本身的真實存在與其描述存在一定的差距,“休谟問題”實質上是指事實命題與價值命題的關系問題,屬于邏輯學的範疇,因為事實命題一般以“is”為系詞,而價值命題一般以“ought”為系詞,故稱休谟問題為“實然與應然”的問題比較恰當。盡管如此,休谟關于“事實與價值”的區分,不但深刻揭示了人類認識在邏輯上的難度,而且更加突出了價值問題在倫理學理論中的地位,揭示了倫理學作為價值學科的獨特性質,開啟了追求有益性“價值倫理學”的先河,但也給後人留下一個難題,即如何從“是”過渡到“應該”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目前主要有兩種思路,一是邏輯證明的思路,二是實踐證明的思路。

邏輯推導(證明)的思路一般會分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是認為由價值關系的“是”可以推導出價值關系的“應該”;二是認為由事實命題可以推導出價值命題。首先,由價值關系的“是”推出價值關系的“應該”,往往是轉換了“人與客觀事物”的關系,即把“人對客觀事物的關系”轉換成了“客觀事物對人的關系”,前者是事實關系,強調人應該客觀、真實在認識和描述客觀對象,而後者是價值關系,強調客觀對象對人的意義。這樣,就把事實關系的“是”所反映的“客觀事物”的狀态,轉換成了價值關系的“是”所反映的“客觀事物對于人的價值”的狀态。這樣,“客觀事物對于人的價值”就成了基于是否能滿足人的需要的“客觀事物”的再現。但是,由價值關系的“是”可以通過函數公式推導出價值關系的“應該”,隻不過“是”作為自變量是描述的結果,而“應該”則是因變量,是計算衡量的結果。換而言之,當事物以确定性的和清晰的狀态呈現時,就可以用“是”來描述;而當事物以多值性、概率性呈現時,就可以用具有優先性、大概率、相似性狀态确定為“應該”。換言之,由衆多的“是”所組成的函數并取其極大值或最大值就是“應該”。這種功利主義式的計量性思路,從一般性而言似乎打通了“是”與“應該”,但它的困境主要有兩點:其一,這種函數公式化推導看似客觀,實際關鍵的中介在于“人”這個不可言說的主體,人的需要機制是否真如功利主義所言,能被衡量或計算為具體的數值,一直存在争議;其二是現實的解釋力不足,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着“物以稀為貴”的現象,很多時候概率小的乃至不存在的才是“應該”的,比如政治哲學家對建立“烏托邦”的執着;反之,概率大的容易得到,缺乏“應該”的必要性。

接下來進入第二個方面,即如何從“事實命題”推導出“價值命題”呢?首先是由事實命題可以推導出價值概念,然後再由價值概念推導出價值命題,其推導過程同上述推導大體相似。同樣是把事實命題視為事實關系的描述,而事實關系就是客觀事物之間客觀存在的相互聯系,但當人的認識介入之後,所有事實關系就變得特殊起來,人類主體意識與客觀事物之間會發生奇妙的相互作用,這種相互作用的結果就是主體意識中的客觀事物與“本原性”的客觀事物存在了差異,由此産生維持和促進人類主體有序化進程的價值,對這種特殊事實關系的描述方式就是價值概念,然後再由價值概念推導出價值命題,因為價值命題是由衆多事實命題按照主體的有序化進程為規則所組成的函數并取其極大值或最大值。這種思路隻不過是把“事實”與“價值”本身“命題”化了而已。而實際上從“是”推出來的還是無數的“是”的“集合”,根本不是“應該”,哪怕是事實關系也隻是事實本身,與人類主體不在一個空間,特别是當事實沒有進入人的認知領域的時候。通過這兩個方面,從邏輯上似乎實現了由事實判斷到價值判斷再到規範性判斷的過渡。但這也有其緻命的弱點,剛剛也有所提及,即邏輯的證明把人類生活主體的内容本身置于邏輯之外,好像與人的欲望、情感等無關,但卻又借用這些需要機制來架起“是”與“應該”之間的橋梁,難以有徹底的說服力。其實,邏輯的證明隻能呈現證明的邏輯,其中的推理本身并不能成為“應該”的理由和信念。

由此可見,以形式證明形式的邏輯推理,根本無法從生活層面解決從“實然”過渡到“應然”的問題,于是人們想通過生活實踐本身來證明。因為實踐是一種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活動,不但通過人的主體能動性正确認識客觀,正确把握事實,而且可以通過一定的工具改變客觀,以滿足主體自身的欲望和需求。在實踐中可以形成客觀事實與主觀價值之間的雙向“回流”。然而,我們雖然可以通過實踐活動來證明主觀符合客觀,但得到的結果也許隻是“真”,而不是“應該”。因為“應該”具有某種“價值偏好”,“真”的結果不一定就是“好”的結果,更談不上是“應該”的結果,“事與願違”是常有的事。所以,我們也很難直接按照實踐的結果斷定就是“應該”。盡管如此,我們也應當承認,實踐可以連接并溝通好事實與價值,從事實判斷推導出價值判斷,“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任何社會實踐都具有具體的、曆史内容與特點”。即便采取價值直覺式的判斷與推理、嘗試式的實踐探索、自覺而科學的實踐指導等多種方式,但這些方式也隻能印證主觀認識(認知)是否與客觀一緻的問題,即便能導出價值判斷,也無法說明就是“應該”,因為“價值”有正負之分,“應該”本身也是因人而異的。

其實,“是”與“應該”本質上是一種從屬于人的心理活動,無論是邏輯的證明還是實踐的證明,它們都需要“人”這一中介來完成概念之間的轉換和說明。當實踐的證明能夠在邏輯證明基礎上更進一步,做好“是”與“真”之間的銜接之後,我們應當重新聚焦在“人”身上,尋找一個合理的機制,使“真”過渡到“價值”,從而真正彌合“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鴻溝。從心理學上來講,“是”是一種心理肯定,“應該”是一種心理期待,從肯定到期待需要人的“想象”機制,由此就形成了不同于前兩者的心理想象的進路。“應該”是想象的結果,是一種理想狀态,是目前不“存在”但想象會“很好”的存在,這就是“應該”。“應該”有兩個規定性:想象中的“好”與目前尚未“實現”。實現了的理想那叫“現實”“事實”,就是“是”。人類正是通過想象,不斷從“是”走向“應該”再變成新的“是”,再趨向更好的“應該”,這是人類向往美好生活的價值梯度,由此形成人類的不斷進步與發展。


二、想象是主觀介入的特殊方式

當我們試圖從哲學上思考“實然”與“應然”的關系,思考如何打通“是”與“應該”之間的橋梁的時候,本身就是一種主體參與和主觀介入的活動。因為我們是在思想世界裡構想多種可能,盡可能描述清楚思想的想象,而不是在物理實驗室觀察對象變化的結果,然後來提交數據證明其預想是否正确。所以,僅僅在認知層面通過“主體參與”和“主觀介入”來打通“是”與“應該”,本身已經是一件非常主體性和主觀性的事情了。參與也罷,介入也罷,都是一種想象,抑或想象的思維活動,這也是人類獨特的思維活動。

想象是人的高級認知活動,為主觀介入提供了前提。人類認知過程需要有感覺、知覺、記憶、思維和想象等心理形式,其中想象可以明顯地體現出人所獨有的活動性質,也是人與動物的區别之一。“人類勞動與動物本能行為的根本區别在于借助于想象力産生預期結果的表象。”動物活動基本上是出于本能的适應性活動,它隻能在自身“存在”的範圍内而存在,因為它們在身體上無法借助于勞動工具超越自身,更沒有想象能力在心理上超越自身。但是人可以借助于想象超越自身存在的局限,實現從此情境向彼情境的跨越。由于人類特有的認知能力,人在勞動之前就可以通過想象力獲得行為結果的表象,這個表象就是“事實”的雛形,而且産生勞動中間産品的表象。因此,“想象指導着人在活動過程中的方向——造成勞動最終或中間産品的心理模型,從而也有助于使這種産品在實物上得到體現”。心理模型是主觀介入的有效成果,為主觀客觀化創造了條件,為“事實”的形成提供了前提。

想象是一種創造性的心理活動,可以産生心理上的“實存”。人的創造性活動是一個複雜的心理過程,而其最初結果通過想象形成一個勞動(工作)前的“存在”。這種存在不但表現在構成勞動成果的形象上,而且還可在具體情境并不明确的條件下拟定活動程序,使想象中的存在成為心理可能。因為想象可以把衆多感覺的“雜多”整理成一個完整的形象,并進行加工創新,而不是對感覺事實的簡單分辨。“在創造性思維過程中,則需要能擺脫對事實邏輯分析的能力,以便把思維各個組成部分合成新的映象系統。”這種映象系統就是心理上的“事實存在”,即心理事實。心理事實得以産生,是因為人的想象心理結構中存在兩種超前系統,一個是組織起來的形象(表象)系統,另一個是組織起來的概念系統,前者以具體形象和鮮明的表象得以呈現,後者則是通過運用間接概括認識世界的概念而生成,二者相加就是想象力。人類正是通過這種想象力實現了創造性活動的完成,産生許多“事實奇迹”,甚至想象中的事實又遠遠超出了想象本身,成為“意想不到”的事實。可見,所謂客觀存在的“事實”往往與想象無關,僅僅是直觀之果,是“是什麼”的簡單判斷,沒有進入“為什麼”和“該如何”。所以,隻要人的想象力存在,隻要承認創造性是人類活動的獨特性,那麼“實然”與“應然”之間就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鴻溝,因為“想象那些并不存在的事物的能力是我們人類最突出的智能”,我們現實中存在的事物無一不是曾經想象的結果。

想象是一種指向理想的活動,可以超越“是”而走向“應該”。理想是相對于現實而言的,就其心理實質而言就是超越現實而追求更加美好生活的想象。人正是通過理想達成對“現存”的超越而指向“應該”。所謂“休谟法則”即從事實判斷推導不出價值判斷,其最大失誤在于忽略了想象這一特殊心理機制,而使“事實”停留于“現存”無法進入理想狀态,也就無法産生“應該”。如“這是一本書”“這是一本好書”“這是一本應該讀的書”在想象空間是可以“直通”的,甚至是一緻的。其實,在人的思維世界中,如果有所謂純客觀的“事實”,那因為僅僅是直觀,而沒有“主觀介入”。所謂主觀介入就是人“需要什麼”,或“有何求”,隻有實現了的需要,才是現實,才是“事實”,還沒有“實現的需要”僅為“好的想象”,不是“事實”。“想象中的事實”是一切“美好生活”的前提,也是“應該”的基礎。我們為何可以把“虛拟”也可以看成“事實”,因為“虛拟”就是想象的結果。人類學家特别注重關系的密度,這種密度容易被想象成“事實”。之所以會形成關系的高密度,是因為所有這些關系的共同之處,“在于它們往往既無限豐富,同時又無限延展。”延展的結果在想象空間就是“無限美好”,當然就是“值得的”“應該的”。

當然,在想象中,我們不能忽視一種解釋性工作的存在,在這種工作中存在兩個彼此關聯的重要因素。“一是作為一種知識形式的想象性認同過程”,如果在一種支配關系中,從屬者實際上承擔了被理解的所謂事實真相,如某個餐廳的後廚出了纰漏,老闆立馬會認定老廚師不會出問題,肯定是新來的搞砸了;二是關于同情的認同模式,也就是亞當·斯密在《道德情操論》中提到的“同情疲勞”(compassionfatigue)。在正常情況下,人類比較傾向于想象性地認同自己的同伴,并且自發地體會他們的悲傷。但如果僅僅是旁觀者,甚至是高高在上者,就體會不到他人的悲傷,因為對悲傷的同情與悲傷本身是不同的,同情隻是悲傷的一種想象,但也不能因此認為悲傷的想象就不是悲傷。從心理機制上講,認同與同情都不可避免地帶有某種傾向性,從而産生巨大的想象空間。想象空間越大,離“事實”就越遠,離“應該”就越近,這就是人類總是喜歡按照自己理想中的“應該”去設計、謀劃現實生活的重要原因之一。這種謀劃一旦實現就會産生三種“事實”:跟想象的一樣、超出了原來的想象、離想象還有距離。所以,“想象活動是一種變幻莫測的活動,它是一種注定要造就出人的思想對象的妖術,是要造就出人所渴求的東西的;正是以這樣的一種方式,人才可能得到這種東西”。因為想象自身有兩個固有特征:意象與近似觀察的現象,這兩個特征構成了“事實”的“雛形”。


三、“應該”是想象中的“理想價值”

“應該”從何而來?從上述可知,“應該”就是想象中的“理想價值”。從一般意義而言,所謂價值“是指客體的存在、作用以及它們的變化對于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某種适合、接近或一緻。”簡而言之,價值就是萬事萬物對人的意義,就是滿足了人的某種需要,是客觀與主觀的有機統一。人有什麼樣的需要就會有什麼樣的價值,如人有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就會産生物質價值和精神價值。這當然隻是對價值的一種靜态理解,如果從發生性看,價值是源于“需要”(欲望),中經“想象”,終于“應該”的過程,“應該”就是想象中的“理想價值”。

如果我們避開主觀價值論與客觀價值論之争,一個不容争辯的事實是,價值始終與人的需要(欲望)相關,甚至可以說,沒有人的需要也就無所謂價值。“凡是人都有需要或欲望”,這一事實判斷不但說明人作為生物性存在是客觀的,也說明人作為社會性存在的需要也是客觀的。在認識需要問題上的主客二分模式隻能導緻對人的認識發生根本性錯誤,這就是所謂的靈肉分離。如果我們不承認人的需要是一種客觀存在,那麼也就無法理解人本身就是客觀存在這個鐵的事實。因為人和人的需要是一體的,需要無法用主客二分模式來審視,隻能用層次性來劃分,不同層次或類型的需要都是人真實存在的确證,都會在“匮乏”的前提下,在“滿足”的過程中,産生事實的“表征”,形成“理想價值”。表征(representation)是現代心靈哲學和認知科學中的核心概念,理想是具有表征性的心理存在,凡是具有意向性的東西都可稱為表征。意向性是心靈可用其指向、關涉、針對世界中的對象和事态的特征。也就是說,指向性、關涉性或針對性是意向性的特征,凡是能以其自身指向、關涉或針對自身之外的他物的東西,皆具有意向性。意向性會産生兩種可能性後果:一是意向變成了現實,就成為“事實”;二是意向暫時沒有實現,還停留在想象中成為“理想”,相信“應該實現”,這就變成為某種信念。

但是,理想雖然産生于信念,但不同于信念,也不是信仰,而是介于信念與信仰之間的存在。從一般意義上講,信念本身包含了知識、經驗、邏輯等理智成分,它們是理想确定的基礎與前提,它們決定了理想是否科學、可信,是否可能實現,但理想不是這些因素的簡單相加,更不會停留于某一具體的價值選擇,而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綜合、整合與升華。這種升華也不至于達到信仰的層次,理想隻是把信仰對象“同自己的生活道路及其未來成果聯系起來,使之成為一種具體的、具有現實感的形象體系”。從内容上講,理想是信仰中最高價值目标的具體形象,甚至可以将它想象成為一種最美好的現實生活,具有感召力和吸引力;從形式上講,理想是知識、邏輯與情感、欲望、目的的有機統一,具有對美好未來的價值預測力和預見力。從某種意義可以說,理想就是生活形象的“底片”,于過去和現在是“曝光”和“顯影”,于未來是“底本”和“藍圖”。所以,“應該”就是未來的“藍圖”,永遠是理想化的,實現了的理想就是“現實”,就是“事實”,事實化的存在也就沒有“應該”的價值屬性,如日常生活中的“習慣成自然”就無須再進行“應該”式的大力倡導。當然,想象空間的“理想價值”還可以借助于理論思維來實現。因為“理論能夠被事實所摧毀,然而其正确性永遠不能被事實證明。事實能迫使我們放棄某些理論,或者砥砺自己的思維,以便将不可調和者調和起來,但是,它們最終永遠無法确證某一理論的真實性。”如在倫理學理論中,我們通常講的道德規範的有效性,實際上是表明這種規範“值得”被普遍承認并遵守,遵守之後能給遵守者帶來非常多的益處。因為隻有“我們想成為道德的人,道德世界才具有建構的意義”。可見,道德上的“應該”首先基本上是一種想象的價值,這種想象一旦變成現實,就是“合法”或“正當”。

就價值規範性而言,人的行為大體有三種評價狀态:失當、正當、應當(應該),也是道德評價的三種标準:惡、不善不惡、善。正當的行為是基于權利和義務統一性的行為,也就是做自己該做的分内之事,如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等等,屬于不善不惡,不需要表揚,也不應批評;失當的行為就是沒有盡自己該盡的責任與義務,相反還損害他人或社會的利益,是惡的行為,需要譴責;應當的行為不但盡了自己的責任和義務,還為社會或他人盡了自己義務範圍以外的責任,這是善良的行為,值得倡導。如過去我們進行道德評價時總是把“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行為納入譴責對象,其實,掃門前雪就是正當;既自掃門前雪,又管他人瓦上霜是應當;既不自掃門前雪,又不管他人瓦上霜,是失當。應當(應該)才是一種更高層次的善,它的實現有一定的困難,有時甚至需要作出自我犧牲。就是因為大多數人難以做到,所以社會需要大力倡導并給予重獎。“應該”的往往是理想性的,它指向的是未來,還沒有變為普遍化事實。盡管普遍化的正當“事實”不再是“應該”,但是具有正當性價值,也是使其行為合法化和合理化的理由。總之,當我們說“應該”的時候,就是一種“應然”狀态,是人們自認為“值得”去追求的狀态。人類社會總是以“應該”去引導人的行為,從而實現“更加美好”的生活,把“應然”轉化為“實然”,在“實然”的基礎上産生新的“應然”,讓世界永遠充滿理想和希望。


四、“應該”無法直接就是“規範”

當我們試圖通過想象打通“是”與“應該”之後,有必須簡單讨論一下“應該”與規範的關系問題,因為人們往往習慣于認為“應該的”就是“規範”性的,但二者之間仍然存在着一些細微的差異。“應該”體現了一種理想性的價值追求,也就很容易被轉換為一種現實的行為規範。換言之,現實的行為“規範”要以“應該”為價值前提,并且這種規範是倡導性的而非禁止性的。美國社會學家米爾斯在《社會學的想象力》中認為,當我們想要探知置身于這個社會、特定時期的個體存在與品質,對于社會維度和曆史維度有何意義的時候,運用社會學的想象力是非常必要的,“因為所謂想象力,就是有能力從一種視角轉換到另一種視角”。也就是說,想要從社會意義和曆史價值的角度認識規範對于個體的意義,或社會規範何以生成,社會想象力是重要因素。但是想象畢竟是想象,想象的“應該”是價值意義上的美好、善良,而“規範”是現實生活意義的“應該”,即側重“應該”的實際有效性。無效的“規範”哪怕頂級的“應該”,也隻能是“美好的想象”。所以,不是所有的“應該”都要成為現實的“規範”,社會規範的生成遵循的是現實的社會生活邏輯,而“應該”價值是在想象空間中生成的,完全是遵循心理的邏輯。特别是在現代性文化的背景下,人們普遍認為,個人主體通過選擇來表達欲望,是其應有之義,由此得出“個人欲望的就是合理的”結論。殊不知,“人們的選擇和欲望的表達與其說是個人主體的應有之義,不如說是受制于某種超越個體的影響因素,這種影響因素在現代性文化産生之前就存在。”如果我們保持一定的社會秩序而約束人的一些行為,僅僅是“拿事實說話”,那麼,這種約束充其量隻是說明某種“正确性”,并非規範性的證明。并且,“如果隻是經事實為各種規範規定的模式,這事實就是交互主體地被視作有效的,那就不存在有效的規範”。也就是說,僅僅是事實判斷不足以引發人的行為規範動機,隻有經由人的想象機制,在面對事實判斷時産生複雜的情感網絡,這些情感對應着基于事實判斷所作出的價值判斷,它本身具有一種力量性,即誘導或激發人們作出趨向于“應該”的規範性行為,才能引導人們走向更高的道德境界,也是“應該”到“規範”的動機解釋。因此,基于“價值”的“應該”僅僅是“規範”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規範”的形成是“應該”之“價值”不斷“優勝劣汰”的過程。

美國社會學家E.A.羅斯在《社會控制》一書中認為,社會倫理規範是人們在相互交往過程中逐漸沉澱為一種有代表性的觀念,不是個人意識的産物。每一種倫理法則必須是在社會大多數人意見一緻的條件下形成的,是各種龐雜見解的一種有機會合。在這種會合過程中,社會規範往往會作為一種先于和高于個體觀念的“預制性”存在。也正是因為規範是“衆意”會合的結果,其起源同風俗和信仰的一樣,同樣是一個優勝劣汰的過程。社會規範的最終形成之所以是優勝劣汰的過程,首先與人類的生存競争及其“應該”的價值觀念有關。人作為一種社會性動物,活着是人類最基本的生存法則,也是人類進化的“第一規範”,而适應這種規範就是最大的“應該”。但是,人類不僅要為滿足生存需要努力“活着”,而且要滿足精神需要有意義地生活,人類自身的淘汰就此開始。特别是随着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個人行為不得不适應群體行為模式,否則就會遭淘汰。這種行為模式往往是以某種“準則”和“規範”的形式出現,都是在通過多種“應該”價值選擇并獲得權威性之後不斷被适應與順應的結果。

對“應該”價值的選擇不但要處理好人與外部環境的關系,而且要考慮“族群内”的競争問題,這樣才能真正了解從生存法則到文化法則的形成的真相。特别是當一些文化法則上升為社會規範時,文化法則的優勝劣汰會重新開始,其可能的結果是,随着社會的發展,人的思想觀念和行為模式發生根本性變化,一些明顯過時的規範起不到調節社會行為的作用,規範失效甚至無效,導緻社會生活失序。由此,在新的社會元素刺激下,人們的心理平衡被打破,于是産生新的生活欲望與需求,心理想象空間不斷擴大,出現新的想象,産生諸多“應該”。當無數“應該”在想象空間經過心理過濾,作出價值選擇之後,會産生新的具有權威性的行為規範,而那些曾經在心底裡認為“應該”的想法,隻能“暫時保存”起來充當未來想象的“原料”。

規範本質上就是一種行為方式的要求,随之普遍化之後就成為一種行為标準。所以,讨論規範性問題,無論是“實踐理性的轉向”,還是“語言學的轉身”都離不開社會生活本身,這是實踐哲學的根本要求。也無論是内在主義的規範性,還是外在主義的規範性,都隻是強調了問題的一面。無論是“反思性”認可,還是“自律性”遵守,都隻是囿于主體自身機理,沒有看到現實社會的動力性因素、秩序性要求和制度性安排。規範原本就是内外相通的,即内在需求與外在約束的統一體,其發生是由欲望到想象再到價值選擇,經過社會生活驗證、進而上升為具有普遍約束性的行為規範的過程。


五、結語

以上分析表明,由“是”到“應該”再到“規範”的演進機制,絕不僅僅是由邏輯和實踐就能夠輕易得到證明的,它同樣依賴于人本身的心理機制。從客觀到主觀的過渡需要一個本身就是主客未分或主客融合的“絕對”分别與兩端對接,人就是這樣一個“絕對”的個體,他利用“想象”這一高級心理活動,在一定程度上統一了所謂的“主客二分”,并通過想象狀态制造出行為的情感動機,由此能夠解釋“應該”到“規範”的合理性。總之,與其說“想象”的心理學進路是作為邏輯推理與實踐活動之外的第三條論證道路,毋甯說它是基于後兩者之上理論推進的一個嘗試,邏輯推理與實踐活動解決了主觀與客觀的對立問題,由“是”到“真”,而“想象”則更進一步,彌合了“是”到“應該”再到“規範”之間的裂隙。不過,想象機制的進路究竟具有多大的情感力量,還需要我們進一步深思。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