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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超 張珍:中國共産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百年創新與發展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1-07-05

内容提要:本文将中國共産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百年創新與發展分為五個階段:新民主主義政策初創和實踐探索階段(1921—1948)、新中國政策确立和曲折發展階段(1949—1977)、撥亂反正政策恢複階段(1978—1990)、新時期政策系統化與法治化階段(1991—2011)、新時代中國化引導創新階段(2012至今),我們将以每一曆史階段的綱領性政策文獻為依據,說明中國共産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與時俱進,又鮮明體現了變與不變的統一、堅持與發展的統一。

關鍵詞:中國共産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百年;創新與發展


中國共産黨的宗教政策“是指中國共産黨和中國政府依據其對待宗教問題的立場、觀點和态度,制定并實施的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準則和具體措施”。中國共産黨的基本宗教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我們黨自1921年成立以來的100年間,始終堅持這一基本政策不動搖。在不同的曆史時期,中國共産黨的宗教政策在貫徹落實上,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又經曆過嚴重挫折,具有正反兩方面的深刻經驗。但是,百年以來,我們黨在總結曆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總是能夠結合新的國内外形勢和黨的中心工作,不斷創新和發展宗教理論與政策,并在新時代形成了系統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與政策。本文将中國共産黨宗教政策的百年創新與發展分為五個階段:新民主主義政策初創和實踐探索階段(1921—1948)、新中國政策确立和曲折發展階段(1949—1977)、撥亂反正政策恢複階段(1978—1990)、新時期政策系統化與法治化階段(1991—2011)、新時代中國化引導創新階段(2012至今),我們将以每一曆史階段的綱領性政策文獻為依據,說明中國共産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與時俱進,又鮮明體現了變與不變的統一、堅持與發展的統一。

一、新民主主義政策初創和實踐探索期: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産黨創造性地将馬克思主義宗教觀運用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中國實際,堅定确立了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原則并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這一原則和制度的主要方面和具體做法。縱觀整個階段,中國共産黨的宗教政策經曆了由建黨初期的萌芽狀态發展至抗戰時期的成熟狀态。1931年,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該文獻成為中國共産黨早期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綱領性文獻,标志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初步創立。《憲法大綱》以根本法的形式宣示了中國共産黨的基本宗教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具體條文中,《憲法大綱》既對建黨初期至國民大革命期間的宗教工作進行政策性總結,又為全面抗戰、解放戰争時期的宗教政策奠定基礎。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十三條規定:“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工農勞苦民衆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為目的,絕對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一切宗教不能得到蘇維埃國家的任何保護和供給費用。一切蘇維埃公民有反宗教宣傳之自由,帝國主義的教會隻有在服從蘇維埃法律時才能許其存在。”第十三條的規定包含了豐富的曆史信息,也引起我國學者高度重視。何虎生認為該條款“包含了宗教政策的四個主要内容:宗教信仰自由原則、政教分離、對宗教的反對與限制和反對外來宗教”,而且“這四個方面概括了近代宗教政策的一般原則,是以後黨制定宗教政策的基礎。”無論如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舊中國,《憲法大綱》作為一個标志,彰顯了中國共産黨的先進性,也表明中國共産黨努力探索馬克思主義宗教觀與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總路線和總政策相結合,基本找到了一條将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中國化的具有時代特色的實踐道路。

曆史地看,毛澤東在1927年發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标志着中國共産黨人第一次自覺運用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具體分析中國的宗教實際。在宗教政策層面,毛澤東初步形成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菩薩是農民立起來的,到了一定時期農民會用他們自己的雙手丢開這些菩薩,無須旁人過早地代庖丢菩薩。共産黨對于這些東西的宣傳政策應當是:‘引而不發,躍如也。’菩薩要農民自己去丢,烈女祠、節孝坊要農民自己去摧毀,别人代庖是不對的”。不僅如此,毛澤東還強調了宗教政策服從服務于黨的中心工作的重要性,“至于家族主義、迷信觀念和不正确的男女關系之破壞,乃是政治鬥争和經濟鬥争勝利以後自然而然的結果。若用過大的力量生硬地勉強地從事這些東西的破壞,那就必被土豪劣紳借為口實,提出‘農民協會不孝祖宗’、‘農民協會欺神滅道’、‘農民協會主張共妻’等反革命宣傳口号,來破壞農民運動”。毛澤東的這些思想在《憲法大綱》中得到具體反映和落實。

《憲法大綱》規定,“帝國主義的教會隻有在服從蘇維埃法律時才能許其存在”。當代學者不能簡單将其理解為“反對外來宗教”。我們應該知道,在當時的中國,帝國主義通過不平等條約擁有的“治外法權”,就包含了大量的宗教特權,《憲法大綱》對這些特權的廢除具有超出宗教本身的重大曆史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源頭。至于《憲法大綱》第二條規定:“蘇維埃政權是屬于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衆的,在蘇維埃政權下,所有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衆都有權選派代表掌握政權的管理,隻有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資本家,富農,僧侶及一切剝削人的人,和反革命的分子,是沒有選舉代表參加政權和政治上自由的權利的。”我們也應該結合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具體實際具體分析。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指出:“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别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因此,反對神權的鬥争具有鮮明的反對封建政教合一的性質,在西方社會,這一任務往往通過資産階級革命完成。當然,将宗教教職人員簡單等同于“剝削人的人”的具體做法肯定不完全符合社會現實,在具體執行中會産生鬥争擴大化的負面影響。正因為如此,到了長征、全面抗戰和解放戰争時期,因為黨的統一戰線理論和實踐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選舉權的範圍不斷擴大,宗教職業者不再被排除在外。

總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為标志,中國共産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處于基本原則的初創期和政策執行的探索期。

二、新中國政策确立和曲折發展階段: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與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49年9月21日,宗教界愛國人士正式代表7人、候補代表1人參與新政協會議的召開,共同制定具有臨時憲法性質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為黨和國家的基本宗教政策;至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再次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新中國成立至1956年,是黨的宗教政策确立與落實期;1957年至1977年,受“左”的幹擾和“Wen Ge”的破壞,黨的宗教政策遭受嚴重挫折。

《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這是繼《憲法大綱》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以國家根本大法形式的再一次确立,且此權利為每一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所享有。毛澤東在1952年進一步提出“共産黨對宗教采取保護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這種教的或信别種教的,一律加以保護,尊重其信仰,今天對宗教采取保護政策,将來也仍然采取保護政策”,指明了黨對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與保護,為新中國建立初期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持有懷疑、觀望态度的宗教界人士提供理論保障與法律依據。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強調“根據憲法草案的規定,我們的國家将如同過去一樣切實地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之後正式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八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将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一項獨立的條文以最高法形式予以确立,使其成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此外,憲法第八十六條指出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權利不以是否信仰宗教為标準。何虎生指出,這兩部代表性法律文獻都充分體現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新中國最為核心的宗教政策。龔學增認為《共同綱領》第五條“把中共的一貫主張和已在解放區付諸實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明确規定為新中國的一項基本政策”。可見,中國共産黨以國家最高法形式确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及信教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從根本上得到了切實保障。

《共同綱領》第五十三條提到“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被明确提出,并作為指導理論運用于黨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教治理中。1950年11月8日,以鄧小平、賀龍、劉伯承名義發布的進軍西藏布告中明确規定:“我人民解放軍入藏部隊,為保障西藏人民信仰自由,尊重西藏人民之風俗習慣”。周恩來在《關于宗問題的講話》指出“對回教、喇嘛教要尊重其民族信仰,任何不尊重都會引起誤會”。不言而喻,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創新性完善與發展豐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理論内涵。

立足于新中國基本國情及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中國基督教、天主教等宗教團體進行革新運動以适應社會主義新中國,宗教界人士積極投身反帝愛國運動。1950年5月,周恩來在同我國基督教界人士吳耀宗等人的座談會中指出要割斷與帝國主義的聯系,肅清帝國主義在中國的影響,“讓宗教還它個宗教的本來面目”。1954年,中共中央發布由李維漢主持形成的《關于過去幾年内黨在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的主要經驗總結》的文件,首次提出中國宗教具有長期性、群衆性、民族性、國際性、複雜性的特點之後,李維漢又多次論述“宗教五性”論,形成“五性說”。“五性說”是中國特色宗教理論政策初步形成的一個标志,是黨在宗教政策上的創新性成就。在宗教五性說的指導下,黨在宗教問題的處理上采取謹慎态度,毛澤東于1957年2月在《正确處理人民矛盾》中指出隻能用民主、讨論、批評、說服教育的方式去處理宗教矛盾,而“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滅宗教,不能強制人們不信教,不能強制人們放棄唯心主義,也不能強制人們相信馬克思主義”。毛澤東對于宗教問題處理的四個方法及四個不能為黨在社會主義建設初期處理宗教問題提供方法指導,充分體現黨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理論在這一時期的創新性發展。

1957年之後的十年,在“左傾”思想的幹擾下,中國共産黨宗教工作方向發生偏移,宗教政策處于動搖狀态。“Wen Ge”十年期間,宗教工作更是遭受嚴重挫折。在此低谷期間,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擱淺于實踐,但是,在立法上仍然保持了連續性,1975年《憲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中明确規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某種層面也反映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為中國共産黨最基本宗教政策的穩定性。

這一階段宗教政策的創新和發展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中國共産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以《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條文形式被确立,即使在宗教工作曲折期也保持了法律層面的連續性。第二,對宗教“五性”的科學認識,宗教“五性”說反映了新中國的宗教國情,是黨和國家處理我國宗教問題的現實出發點。第三,對宗教界的統一戰線和對少數民族宗教信仰的特殊尊重。

三、撥亂反正政策恢複階段:1982年《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

從1957年至1977年,我國的宗教和宗教工作遭遇嚴重挫折,蒙受巨大損失,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破壞。1979年10月15日,鄧小平在會見英國知名人士代表團時指出,“我們建國以來曆來實行宗教信仰自由,當然,我們也進行無神論的宣傳。馬克思主義者認為,像宗教這樣的問題不是用行政方法能解決的。‘四人幫’破壞了我們一貫的宗教政策,我們現在開始恢複老的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涉及民族政策,特别是我們中國,要實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須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改革開放伊始,我國的宗教工作進入撥亂反正的過程,共産黨關于宗教問題的理論、路線、方針和政策得以恢複發展。

中共中央系統總結了建國以來宗教工作正反兩方面的曆史經驗,立足于社會主義條件下宗教的長期性,于1982年印發了《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即19号文件),此文件是對以毛澤東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的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全面恢複與發展,是對以鄧小平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宗教工作的系統總結,是改革開放恢複期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的完整闡明。

中央19号文件用十二個部分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黨的宗教工作進行了反思和總結,主要内容涉及宗教的基本涵義、我國宗教的現狀特點、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中國宗教研究的馬克思主義方向等多個方面。

首先,19号文件明确地指出宗教的概念,從宗教構成的内在要素和外在形态來認識宗教的本質和特征,更加全面地界定了宗教的豐富内涵。19号文件特别強調了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存在的長期性,宗教長期存在的原因在于宗教意識的相對獨立性、社會生産力的不發達、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不完善、某些嚴重的天災ren huo、一定範圍的階級鬥争和複雜的國際環境等方面,因此,“在人類曆史上,宗教終究是要消亡的,但是隻有經過社會主義、共産主義的長期發展,在一切客觀條件具備的時候,才會消亡。”這是對“wen Ge”期間踐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情況的否定和糾正,為恢複、發展和完善黨的宗教工作提供了前提條件,從理論和政策上指明了正确處理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方向。

其次,19号文件全面概括了我國宗教的曆史發展和中國共産黨建國以來宗教工作的曲折曆程,指出了我國存在多種宗教的現實,以及我國主要宗教因曆史、地域和民族上的差異呈現出複雜的情況。文件特别強調:“解放以後,經過社會經濟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我國宗教的狀況已經起了根本的變化,宗教問題上的矛盾已經主要是屬于人民内部的矛盾;但是宗教問題仍将在一定範圍内長期存在,有一定的群衆性,在許多地方同民族問題交織在一起,還受到某些階級鬥争和國際複雜因素的影響。”因此,我們必須反對兩種錯誤傾向,一是誇大宗教問題的嚴重性和複雜性,張皇失措;二是忽視宗教問題的存在和複雜性,掉以輕心,聽之任之。正如鄧小平指出:“對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熱,否則同社會主義、同人民的利益相違背。”

第三,19号文件恢複并發展了中國共産黨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政策,是一直要貫徹執行到将來宗教自然消亡的時候為止的政策”。這一思想深化了黨對宗教存在發展的認識,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因此在1982年憲法中得到進一步明确和細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教的公民和不信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礎上,政教分離,争取、團結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建立統一戰線,抵制境外宗教滲透這些宗教政策在中國共産黨處理現實宗教問題的過程中被再次發展應用。19号文件同時強調,“黨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對我國公民來說的,并不适用于共産黨員。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應當是有神論者。”鄧小平對此指出,“我們有自己的信念,我們希望永遠保持社會主義制度,我們正在用這樣的信念教育我們的後代。”

第四,19号文件專門強調了中國的宗教研究的馬克思主義本色和方向。首先,中國共産黨必須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對宗教問題進行科學研究,這是黨的理論工作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用馬克思主義哲學批判唯心論(包括有神論),向人民群衆特别是廣大青少年進行辯證唯物論和曆史唯物論的科學世界觀(包括無神論)的教育,加強有關自然現象、社會進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兇禍福的科學文化知識的宣傳,是黨在宣傳戰線上的重要任務之一”。第二,文件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我國的宗教理論研究隊伍建設問題。“建設一支用馬克思主義武裝起來的宗教理論研究工作隊伍,努力辦好用馬克思主義研究宗教問題的研究機構和大學的有關專業,是黨的理論隊伍建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第三,19号文件還特别指出,理論工作者公開發表文章不要違背宗教政策,不要傷害信教群衆的宗教感情。19号文件提倡,學術界要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要尊重學術界對于馬克思主義的宗教理論的研究和宣傳活動。

19号文件具有裡程碑式的重要意義,它“是中國宗教政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的奠基石,既是新時期宗教政策的新起點,也是新時期宗教理論的新創造”。19号文件“形成了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政策的完整體系,标志着中國化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基本形成”。不容忽視的是,19号文件對建立馬克思主義宗教理論研究機構和隊伍的強調是極富遠見和預見性的。

四、新時期政策系統化與法治化階段:2001年《論宗教問題》

2001年12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江澤民同志發表重要講話,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論宗教問題》一文,在該文獻中,江澤民全面提出了作為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四句話”:“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并對每句話的主要内涵作了新的概括、闡述和發展。該文獻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是對馬克思主義宗教觀的重要豐富和發展,是新時期指導宗教工作的綱領性文獻。黨的宗教工作方針“四句話”的形成标志着我國宗教政策進入系統化與法治化階段。

第一,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直是我國的基本宗教政策,在新的形勢下,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與外延也得到了進一步明确的界定。宗教信仰自由一方面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和法律的保護;另一方面宗教外在表現為宗教儀式、宗教集會等社會活動的形式必定要受到法律的規範和約束。江澤民在《論宗教問題》中提到,“全面正确地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個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堅持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

第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我們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主要标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新時期我國的宗教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标志着我國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進入了新階段,标志着宗教政策開始全面法治化。另一方面,宗教立法的逐步完善為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提供了依據;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符合宗教團體的切身利益,也是黨和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體現。

第三,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199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一次正式提出“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之後經過幾次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和座談,“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得到了論證,其基本内涵被全面概括為:“包括信教群衆在内的廣大人民群衆的根本利益的一緻性,我國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進步,是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的兩個基礎。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不是要求宗教界和信教群衆放棄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們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共産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他們從事的宗教活動要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體利益;支持他們努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支持他們與各族人民一道反對一切利用總價進行危害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的非法活動,為民族團結、社會發展和祖國統一多作貢獻。”

第四,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曆來是黨和國家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進入新世紀新時期,獨立自主自辦原則開始成為宗教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在2004年《宗教事務條例》的第一章第四條就明确表明:“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20世紀90年代,國際形勢在冷戰結束後出現了變化,宗教問題逐漸成為引發社會矛盾和國際沖突的重要因素;而且随着中國的改革開放,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宗教滲透的問題日益突出。在這樣的環境下,我國更要“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堅決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一方面,這有利于黨和國家更好地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另一方面,這一原則對抵禦境外宗教滲透、反對民族分裂和宗教幹涉、維護我國國家安全具有深遠意義。

另外,針對九一一事件發生後的國際局勢變化,我們黨及時強調了防範和打擊“三股勢力”及邪教組織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江澤民在《論宗教問題》中指出:“我們必須保持高度警覺,加強防範,及時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和邪教組織的分裂、破壞活動,特别要防範和打擊‘東突’恐怖主義勢力”。邪教不是宗教,但是,我們對邪教危害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對各種蠱惑人心、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危害社會安定團結的邪教,一定要嚴加防範,一露頭就打,絕不能讓它們生成和蔓延開來”。

江澤民的《論宗教問題》這一重要文獻集中反映了中共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的宗教理論政策觀點,以世界眼光、全局意識進一步強調了宗教問題的重要性,創新了宗教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處于新世紀新階段的重要時期,黨和國家的宗教工作和宗教政策在其指導下,獲得了更全面豐富的發展、創新和完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對宗教理論與政策的創新發展還包括:胡錦濤同志提出宗教關系是社會政治生活領域涉及國家全局的五大社會關系(政黨關系、民族關系、宗教關系、階層關系、海内外同胞關系)之一;李瑞環同志提出的“四個維護”: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2004年,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的頒布,标志國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務進入新階段。此外,農村宗教工作在這一階段得到重視和加強,開始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宗教事務管理網絡,以及建立鄉(鎮)、村兩級宗教工作責任制。 

五、新時代中國化引導創新階段:2016年《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全面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2016年4月,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習近平發表以《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全面提高新形勢下宗教工作水平》為題的重要講話,該文獻“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戰略高度,科學分析了宗教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明确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深刻闡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标志着我們黨對宗教問題和宗教工作的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是指導我們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綱領性文獻”。

新時代黨的宗教工作的政策底色和關鍵因素就是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習近平指出,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是根本方向,宗教中國化是正确途徑。在新時代,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關鍵所在就是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引領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衆,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用團結進步、和平寬容等觀念引導廣大信教群衆,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義、禮儀制度的同時,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對教規教義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2017年十九大報告進一步将“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的理論地位提升為宗教工作指導思想的第二句話。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是我們黨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宗教觀,尊重宗教發展規律,汲取曆史經驗和教訓,在應對國際國内宗教領域的新形勢新問題新變化的背景下,科學總結、全面實施和長期堅持的宗教工作的指南針和路線圖。張志剛認為,堅持宗教中國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最新創見、最大亮點”,此論斷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提供了堅實的思想基礎與正确的理論導向。蒲長春認為堅持宗教中國化的提出“有鮮明的問題意識,将本土化、民族化和現代化、時代化的内涵相融通,賦予‘中國化’新的意義和内涵。”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也是針對宗教領域出現的“逆中國化”、“去中國化”、“極端化”等亂象的治本之策。

習近平還深刻總結了新中國、新時期兩個階段宗教工作正反兩個方面的曆史經驗,旗幟鮮明反對在宗教工作領域“放”和“收”的錯誤主張,強調“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習近平用“大禹治水”的故事來說明“導”的内涵,既堅持了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又以中國傳統智慧豐富和發展了新時代宗教治理的思想和方法。俞正聲用“六個深刻理解”系統概括習近平重要講話的主要内容: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宗教工作的本質是群衆工作、我國宗教的社會作用、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Ping。習近平圍繞上述六個方面的全面論述,共同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的四梁八柱。

在新時代,中國共産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創新與發展突出表現在堅持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認識和對待宗教,堅持唯物辯證的思想方法指導制定宗教政策。中國共産黨始終堅持和強調,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發點和落腳點是要最大限度把廣大信教和不信教群衆團結起來;在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下,同宗教界結成統一戰線;善于用群衆工作的思路和辦法開展工作;最大限度發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不斷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團結引導宗教界和廣大信教群衆,增進社會和諧,共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與此同時,中國共産黨從不諱言,共産黨員要做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嚴守黨章規定,堅定理想信念,牢記黨的宗旨,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因此,處理我國宗教關系,必須牢牢把握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強化黨的執政基礎這個根本,必須堅持政教分離,堅持宗教不得幹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實施,堅持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新時代宗教工作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還包括:如何始終保持馬克思主義無神論作為主流意識形态在人民群衆思想中占據主導地位?如何減低宗教信衆增加速度?如何抵禦宗教對群衆的精神誘惑和思想滲透?

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2017年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通過,《條例》将“遏制極端”補充進入我國處理宗教問題的基本原則,形成适應新時代宗教工作需要的二十字原則: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其創新性表現在六個方面:“兩維護”“兩明确”“兩規範”。兩維護,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兩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财産權屬、明确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兩規範,即規範宗教界财務管理、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2016年4月,習近平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指出:“宗教問題始終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必須處理好的重大問題,宗教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關系黨同人民群衆的血肉聯系,關系社會和諧、民族團結,關系國家安全和祖國統一” 。這既是中國共産黨對宗教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認知,更是中國共産黨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百年實踐的深刻總結,極大地深化和拓展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和外延。習近平宗教工作思想是馬克思主義宗教觀中國化的重大成果,開辟了馬克思主義宗教理論新境界,開創了宗教工作新時代。中國共産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進入到全面創新發展的中國化新階段。

結語

1909年,列甯在《論工人政黨對宗教的态度》一文中指出,馬克思主義對待宗教的策略都是從辯證唯物主義中得出來的直接的和必然的結論。馬克思主義在宗教問題上的政治路線是同它的哲學原理有密切關系的。1921年以來的一百年間,中國共産黨以馬克思主義宗教理論為指導,始終堅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動搖,結合我國國情和宗教具體實際,不斷創新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和政策。百年實踐證明,我們黨關于宗教問題的理論和方針政策是正确的。“當今世界正經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關鍵時期”,我們回顧中國共産黨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創新發展的百年曆程,就是要牢固樹立“四個自信”,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适應。最大限度把廣大信教群衆和不信教群衆團結起來,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作者簡介:黃超,哲學博士,beat365体育官网研究員,beat365体育官网副院長,湖北省宗教理論政策研究基地常務副主任,BEAT365唯一官网國際邪教問題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宗教學原理、中世紀哲學、當代中國宗教問題等 張珍:beat365体育官网碩士研究生

文章來源:《科學與無神論》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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