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華 :中國共産黨領導制度的倫理正當性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1-08-31
【摘要】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這種優勢不但被治國理政的偉大成就所證明,也為制度内生的倫理正當性所證成。倫理正當性于政黨制度而言,既包含了制度設計的道德合理性,是一種“制度善”,也體現為制度實施的政治合法性,是一種“制度好”。中國共産黨領導制度主要有全面領導、集體領導、多黨合作等,在倫理正當性層面,全面領導體現了中國共産黨的責任倫理,集體領導體現了中國共産黨的決策倫理,多黨合作體現了中國共産黨的合作倫理。
【關健詞】中國共産黨;領導制度;倫理正當性;多黨合作;政治協商
“正當性”(legitimacy)在人文社會科學中是一個十分複雜的概念,所涉學科、主題與類型衆多。為了論述的方便,本文對“正當性”取道德哲學中倫理判斷意義上的“合道德性”與政治制度中規範判斷意義的“合法性”。倫理判斷是一種道德證成,而規範判斷則是一種結果取舍及評價,二者統合而稱之為“倫理正當性”(Ethical legitimacy)。中國共産黨領導制度的倫理正當性,是指這種制度既包含了制度設計的道德合理性,符合社會理想與倫理精神,是一種“制度善”;也體現為制度實施的政治合法性,形成了現有政黨制度中特定的價值判斷與倫理原則,是一種“制度好”。“制度善”與“制度好”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形成有機統一的倫理正當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産黨領導。”這一基本共識的形成,一方面得益于中國共産黨成立以來特别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治國理政的偉大成就,進而在經驗層面被證明;另一方面是源于這一制度本身的倫理正當性而在理性層面被證成。對于前者人們叙述較多,而對于後者則缺少應有的關注,因為所謂制度優勢一定是來源于“制度善”本身。中國共産黨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黨的領導制度體系”概念,這不僅意味着黨的領導制度的豐富性,更重要的是要善于抓住黨的領導制度的關鍵點。黨的領導制度,如果從執政黨的内部與外部關系而言,可分為内部領導制度和外部領導制度,前者注重内聚力,後者注重外聯力。中國共産黨的内部領導制度主要有民主集中制度、黨的代表大會制度、黨的委員會制度、請示報告制度等;而其外部領導制度主要有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綜合而攝其要義,中國共産黨領導制度主要有全面領導制度、集體領導制度、多黨合作制度、政治協商制度。這些制度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實踐中充分彰顯了倫理正當性。同樣,這種倫理正當性也是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大制度優勢的根本原因。
一、“全面領導”内涵責任擔當
“政黨制度”(party system)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于政黨各項制度的總和,是政黨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形成的并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确的制度體系。所以,有學者認為與其用“政黨制度”,不如用“政黨體制”,并認為以後者取代前者更符合其原意。不過,我們認為,政黨制度較之于政黨體制更強調形成的過程性、集中性、固定性和獨特性,而政黨體制則強調形成的建構性、豐富性和變動性,所以讨論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置于政黨制度視角要确切一些。如果說當代政治就是政黨政治,那麼政黨制度無疑就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如果我們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分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那麼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制度是屬于根本制度範疇,具有統領地位,其他一切制度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和健全的。我們推動各項制度建設、推動各項事業發展、改進各方面的工作,都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自覺貫徹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要求。這就是黨的領導制度中的全面領導要求,内涵了深刻的責任擔當,彰顯了責任倫理精神。中國共産黨自成立之日起,就把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複興作為自己的神聖使命,特别是成為執政黨之後,就是通過全面領導來實現全面負責,成為一個負責任的大黨。
(一)全面領導意味着全面擔責
政黨作為社會集團中有着共同政治意識并以取得政治權力為首要目的的政治組織,要想獲得政治合法性必然存在一個由組織目标轉化為公共目标的問題,因為政治權力屬于整體國家和社會。任何政黨對“公共性”的強調,往往是通過在國家治理過程中全面關注社會生活實現的。就此而言,黨的全面領導就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與增進,其道德合理性就源于此。政黨作為一個特殊組織(或群體),特别看重組織外部關系,因為“在外部的非群體對群體的态度,是通過自己的實踐把群體看成一個有機體”。領導權在實踐場域必須在外部形成多元複合性,才能構成一個統一體,這種組織外“伸展”就是全面領導,否則就無所謂執政,執政黨必須通過全面執政來實現領導。中國共産黨全面領導地位的确立、全面領導能力的提升、全面領導路徑的選擇既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在革命、建設和改革的不同時期,中國共産黨對自身職能和發展目标進行了艱辛探索,豐富了黨對全面領導的認識和理解。中國共産黨的全面領導首先是從對革命軍隊的領導開始的。1927年,“三灣改編”确立了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1942年,中共中央通過了《關于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系的決定》,其中強調,黨應該領導一切其他組織,如軍隊、政府與民衆團體。1943年,毛澤東發表《關于領導方法的若幹問題》,将黨的全面領導問題更加具體化。黨的全面領導的制度架構、運行模式得到了進一步完善。新中國成立後,1962年,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指出:“工、農、商、學、兵、政、黨這七個方面,黨是領導一切的。黨要領導工業、農業、商業、文化教育、軍隊和政府。”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面臨着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黨的全面領導的極端重要性日漸凸顯。1981年,鄧小平在談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時指出:“在中國這樣的大國要把幾億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統一起來建設社會主義……沒有這樣一個黨的統一領導,是不可能設想的,那就隻會四分五裂,一事無成。我們人民的團結,社會的安定,民主的發展,國家的統一,都要靠黨的領導。”2000年,江澤民在十五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再次明确:“工農兵學商,黨是領導一切的。當今中國的事情辦得怎麼樣,關鍵取決于我們黨。”2012年,胡錦濤在黨的十八大上再次強調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改革開放40多年的實踐也證明,全面領導可以有效克服國家權威碎片化的傾向,有利于提高執政黨的治理能力、動員力和組織力,同時也有利于黨的領導接受全面檢驗與廣泛監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中國共産黨面臨更加繁重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更加複雜的國家治理難題、更加嚴峻的執政興國挑戰,黨的全面領導被賦予了新的時代内涵與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将治國理政和管黨治黨有機統一,強調“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強調“黨的領導必須是全面的、系統的、整體的,必須體現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态文明建設和國防軍隊、祖國統一、外交工作、黨的建設等各方面”。黨的全面領導的理念更加先進,黨的全面領導的内容更加科學,黨的全面領導的組織更加嚴密,推動黨和國家各項事業取得了曆史性成就。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到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以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統領“四個偉大”,再到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産黨的全面系統性思維和超強的全面治理能力,體現了一個負責任大黨的擔當精神。
(二)全面領導意味着全程負責
責任可以分為三個基本向度:“從集體責任到個體責任;從外部責任到内部責任即心理責任;從向後看的責任(對過去負責、過失)到向前看的責任(對将來負責、職責)。”向後看的責任是指對過去事情的反思責任,對過失或成功有責任反省、總結,作為當下或後世的借鑒。向前看的責任是着眼于長遠、遵循事物發展規律和趨勢,對未來負起的責任。向前的責任就是對未來負責。人與動物的最大區别是人有自我意識,即能意識到自己“有意識”和“在意識”。人的自我反思就是對思想的“思想”,能從自身的行為軌迹中發現自己的失誤與不足,這就是對“向後看負責”的思維機制。人類“向前看”的思維機制來源于人立足當下而對未來的“想象”,這種想象是需要通過科學預測機制來實現的。任何政黨不但有空間方位問題,也有時間站位問題。時間站位就是如何立足當下,承接好曆史與未來的問題,這種承接就是一種負責任的倫理連接,尊重曆史又對未來負責,讓今天經得起曆史的檢驗,讓未來成為光輝的曆史。中國共産黨自成立至今,始終抱着對曆史負責、對現實負責、對未來負責的倫理态度,把民族複興與人民幸福作為自身的奮鬥目标,充滿強烈的曆史意識、自信意識和危機意識。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全面領導繼承與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工作,從國家戰略資源的高度重視傳統文化,使之成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标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的根本力量。習近平總書記告誡全黨“要講清楚每個國家和民族的曆史傳統、文化積澱、基本國情不同,其發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講清楚中華文化積澱着中華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發展壯大的豐厚滋養;講清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是中華民族的突出優勢,是我們最深厚的文化軟實力;講清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植根于中華文化沃土、反映中國人民意願、适應中國和時代發展進步要求,有着深厚曆史淵源和廣泛現實基礎”。面向未來,中國共産黨向全世界莊嚴承諾,要敬畏自然、珍愛地球,樹立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理念,尊崇、順應、保護自然生态,加強氣候變化、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領域交流合作,共享經驗、共迎挑戰,不斷開拓生産發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為我們的子孫後代留下藍天碧海、綠水青山。
(三)全面領導意味着從嚴問責
主動擔責與有錯追責是政黨責任倫理的一體兩面。主動擔責意味着政黨作為一種組織(集合體)忠實履行自己的使命與承諾,是一種責任的主動态;而有錯追責(問責)則是對工作過失的責任承擔,是一種責任的被動态。當然這種主動與被動的區分隻具有相對意義,因為當因過失而造成工作失誤時主動承擔責任,并加以改正和彌補,就轉變為一種責任的主動态。追責與問責是責任倫理的底線思維,也是“保底思維”,确保黨領導的事業不受重大損失。中國共産黨為了實現全面領導,十分重視從嚴治黨,制定了一系列黨内法規來落實領導責任,主要有“一個章程”“兩個準則”“兩個意見”“七條紀律”“十六個條例”(注:“一個章程”就是《中國共産黨章程》;“兩個準則”就是《中國共産黨廉潔自律準則》《關于新形勢下黨内政治生活若幹準則》;“兩個意見”就是《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七條紀律”就是指黨的政治紀律、經濟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十六個條例”就是《關于切實改進工作作風的十六條規定》。)。涉及責任追究的主要法規有:《中國共産黨章程》中“黨的紀律”部分、《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衆的八項規定》《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事項規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黨政幹部考核工作條例》等。這些黨内法規構成了完備的問責體系,為确保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壓實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供了制度保障,實現了“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工作目标。
二、“集體領導”彰顯政治權威
“集體領導”制度就是中國共産黨的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它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它是“既打通執政黨自身治理又打通執政黨領導國家與社會并推進國家與社會治理的主軸制度”。民主集中制在《中國共産黨章程》“總綱”與“黨的組織制度”乃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總綱”中有明确規定,可綜合為六項基本内容:(1)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2)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産生;(3)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産生的中央委員會;(4)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衆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5)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6)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民主集中制也可具體化為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程序性原則,由此而使“民主與集中構成了一個縱橫的協調與治理結構,它們之間相互支撐、互動互補”。這些都是中國共産黨長期政治實踐的結果和領導經驗的結晶。毛澤東在1962年就明确提出,“沒有民主,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因為大家意見分歧,沒有統一的認識,集中制就建設不起來”,“黨委的領導,是集體領導,不是第一書記個人獨斷”。鄧小平認為,社會主義制度是一種新型的制度,沒有現成的模式可以“硬套”,而“我們實行的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民主集中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不可分的組成部分”。隻有堅持民主基礎上的集體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才有制度保障,才能“集中全黨智慧,保證黨的決策的正确和有效實施,增強黨的紀律和戰鬥力,使我們的事業順利進行”。并且,通過民主集中制,不但可以集中黨内集體智慧,還可“以黨内民主帶動人民民主”,集中民意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要求中央政治局首先成為執行民主集中制的典範,特别是要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因為“保證全黨令行禁止,是黨和國家前途命運所系,是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這是“黨的政治建設的首要任務”,是“一個成熟的馬克思主義政黨的重大建黨原則”。集體領導是中國共産黨的制度創新,其核心要義是由“領導集體”對黨和國家事務進行“集體領導”,其特征就是“整體性”,“它代表‘多個機構’,而不是‘一個機構’;體現‘集體智慧’,而不是‘個人智慧’;實行‘集體決策’,而不是‘個人決策’”,旨在突出組織整體負責,而非一個人說了算。中國共産黨的集體領導,源于戰争時期,特别是1927年蔣介石發動“四一二”反革命政變之後,中國共産黨和革命事業遭遇重大挫折,中國共産黨重新建立了中央領導機構,新的黨章對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總書記的職責有了明确規定。1928年,中共在莫斯科召開六大,選舉出首屆正式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黨章明确規定,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決議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由中央書記處5大書記負責,這種工作機制一直保持到1949年新中國成立。集體領導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後。黨的八屆一中全會選舉毛澤東、劉少奇、周恩來、朱德、陳雲、鄧小平為中央政治局常委,構成了新中國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正如鄧小平所說:“我們黨的曆史上,真正形成成熟的領導,是從毛劉周朱這一代開始的。”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了黨中央隻設總書記,不設主席、副主席,同時規定總書記是政治局常委會成員之一,負責召集政治局常委會與政治局會議,主持中央書記處工作,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集體領導制。1992年改革開放轉型後形成集體領導與領導核心相結合的“政治局常委制”。集體領導制度的特點就是“集體制”,既克服了純粹民主的“票數計算”效應,也克服了政治決策中的“個人專權”效應,彰顯了政黨組織的政治權威,确保了重大決策中中國共産黨的集體性政治權威,成為适應中國國情的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程序化相一緻的制度,彰顯了實質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的倫理正當性。
(一)集體領導彰顯了政黨的“公共意識”
政黨本身就是在某種“一緻同意”的特定原則基礎上結合起來的,其目的就是通過共同努力來實現共同利益,促進國家的發展與繁榮。所以,任何政黨的政權權威是集體性或整體性的,其組建原則與目的宗旨都是源于“公共意識”而非“個人願望”。特别是發展中國家的政黨肩負着民族獨立、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使命,這也是現代政黨與傳統“家族”式領導組織的區别。中國共産黨就是一個為人民謀利益的政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群衆的利益,而非某一階層、集團、地方甚至個人的利益。無論是作為利益表達還是利益統合的政黨功能的實現,始終離不開“集思廣益”,始終離不開集體領導,始終離不開集體智慧。同時,政黨對公共利益的“代表”不是對“被代表”利益生硬集合,而是二者有機的結合,形成利益共同體,其基礎隻能是“公共意識”。因為“如果一個共同體在成為共同體時不能感受到個體的需要是共同的,不能把自己投身到朝着它産生的共同目标進行共同整體化的内部統一之中,那麼,無論是共同的需要,還是共同的實踐,或是共同的目标,都不能确定這個共同體”。沒有基于公共性的共同體利益,任何政黨組織都将失去活動或存在的理由。
(二)集體領導彰顯了政黨的“權威意向”
如果說,對公共利益的維護表明了政黨存在的政治性,那麼,政黨政治權力的範圍和使用方式則體現的是政治權威的正當性。這一層面上的正當性包含了政黨具有領導的權力和其他人(組織)有服從領導的義務,構成現實的政黨權力關系。問題在于權威層面的正當性是否能證成其他組織或個人有“服從政黨領導”的義務?也許政黨的“集體式”領導是最有效的方式,因為它可以避免因個人“有限理性”而出現決策失誤。在崇尚理性的現代社會,權威關系正當性受到質疑的程度,并不亞于權力關系的正當性。但集體領導并不是個體理性的結果,相反是集體理性的聚合。消除權威關系中正當性的質疑,需要的是集體理性,因為集體理性于政治決策中在機率上優于個體理性,可以增強政治可靠性和可信任度。中國共産黨領導制度的核心要義在于确認黨的最高權威,确認黨中央統一領導的權力,維護好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使“權威—服從”關系得到有效遵從。當然,權威可以區分為理論的權威與實踐的權威。理論的權威是意向(信念)性的,隻有實踐的權威才是行為的根據。
(三)集體領導彰顯了政黨的“行動意志”
政黨權威是一種特别的實踐權威,不僅有賴于政黨自身的主張,更依賴于自己的行動,即“不看你說得如何,而是看你如何做”。這就說明政黨權威是有條件的,并非具有天然的正當性,而是需要正确的政治主張及其具體實踐。實現理論權威與實踐權威的統一,這就需要政黨行動的意志力和執行力。所以,以執行力為核心,集中領導,集中一切力量辦大事,使中國共産黨的集體領導制度發揮了獨特的優勢。中國共産黨作為執政黨,一方面“需要按照人類社會公權力行使的一般原理,将為人民服務的公共權力有效地約束與監督起來”;另一方面要把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通過積極履職的方式,通過有效的國家治理,通過提升人民群衆的幸福感、獲得感來證明自身的合法性。從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成立新中國,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再到向着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目标奮勇前進,這個艱辛的曆程,無不證明了中國共産黨集體意志的強大。并且“這麼大一個國家,責任非常重,工作非常艱巨”,千萬不能有“一勞永逸,可以歇歇腳的思想。隻有堅定不移、堅忍不拔、堅持不懈,才能無愧于時代、不負人民”。
三、“多黨合作”體現協作精神
如何處理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系是政黨倫理的重要問題,也是審視政黨制度倫理正當性的重要标識。一般而論,近代以降,政黨政治成為世界政治的主導或主流。盡管在辛亥革命後中國才出現真正意義上的政黨組織,但在世界以民主為核心的現代政黨政治的大背景下,中國政治也不可避免地走上了政黨政治的道路。“政黨作為現代性過程中的産物,是公民表達、維護與實現自身正當權益的一種制度安排。”既然每個政黨組織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政黨之間的競争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由誰來執掌國家政權這個問題上,競争尤為激烈。但是,由于中國發展道路的特殊性,西方政黨體制并不适合中國,中國共産黨自成立之日起,為實現自身的理想目标,創造性地實行“合作”體制。事實上,按照孫中山的設想,他所領導的中華民國要按照西方國家模式,實行多黨制,但北洋軍閥使多黨民主政治的幻想徹底破滅。隻有中國共産黨自成立始就對中國革命道路進行了新的思考,由舊民主主義革命過渡到新民主主義革命。這種革命是新的、由無産階級領導的、以在第一階段上建立新民主主義的社會和建立各個革命階級聯合專政的國家為目的的革命。“聯合專政”的提出為後來的“多黨合作”打下了基礎,并在具體實踐中取得了成功。如,第一次國共合作實現了民族民主革命統一戰線的形成,第二次國共合作促進了全民族團結抗戰。抗戰勝利後,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九三學社、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等相繼成立,加上原有的中國民主同盟、中國緻公黨,積極響應中國共産黨成立民主聯合政府,建設獨立、自由、民主的新中國的主張,放棄對國民黨的幻想,放棄“中間路線”,反對内戰,從而形成了共産黨領導、民主黨派與共産黨親密合作的基本格局。人民政協的産生标志着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的形成,這種制度規定“共産黨與民主黨派之間不是相互競争的關系,而是合作協商的關系,這是現代商談倫理在政黨制度中的有效運用。
(一)多黨合作首先體現的是現代合作精神
自工業社會以來,社會“占主導地位的行為模式是競争”,其結果往往導緻一種對抗性的局面。競争文化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政治文化和政黨制度的設計與運行,因為如果對抗性的社會策略是變更的唯一途徑,那麼政黨自然是這種變更的主體,自然會與其他黨派形成競争性的關系。競争文化在政治生活的常态是,“一個健康的民主程序需要諸多政治力量的震蕩沖突和衆多利益的開放性的矛盾鬥争,一旦缺少這些,它就會輕易地被不可談判的道德價值與本質主義的身價認同之間的敵對狀況所取代”。如果我們認定,“一切黨派政治體系的核心都是政治利益觀”,并且把自身利益作為最佳評估标準,黨派利益就是相異或沖突的。但是,如果黨派政治利益的獲得方式不隻有“零和博弈”,還有“正和博弈”,那麼,黨派合作就成為可能,尤其在各黨派具有共同利益目标的時候,合作就成為必然。中國共産黨與各民主黨派從中華民族的救亡圖存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再到建設強大的現代化國家,在根本利益上是一緻的,從而奠定了合作的堅實基礎。
(二)多黨合作充分體現了政治參與的價值
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不同于西方政黨體制中的各自為政,而是共産黨起領導作用,其他黨派自覺接受共産黨的領導。“共産黨和民主黨派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在政治上不是平起平坐的,而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33]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在多黨合作體制中,不是執政黨聯盟意義上的成員,也不是在野黨或反對黨,就是行使參政權的政黨。參政權(participation)是依法享有自主和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和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其主體既可以是公民個人也可以是公民組織,民主黨派就是作為政黨組織行使參政權。相對于領導權,參與權表面上是被動的,但在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體制中,這種參與權也是一種主動參與。一是因為多黨合作的前提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共同緻力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特别是民主黨派對共産黨有監督權,這更加突出了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主體性和主動性;二是因為在多黨合作的機制中,民主黨派全面參政而不是簡單的民主選舉,要全面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國家領導人選的協商,參與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參與對執政黨的監督。這樣的政治參與,使得民主黨派不是整體利益的“局外人”或“旁觀者”,而是直接的參與者、見證者和監督者,這使執政黨與參政黨在權力行使上同步化、一體化與均衡化,使參政權趨近于執政權,這是世界政黨制度的偉大獨創。
(三)多黨合作的核心機制是協商
協商(deliberation)原本具有“協作的态度”和“進行商議”兩層意思,但自從作為一種政治詞語進入現代政治生活以來,其含義更加寬泛和豐富,其功能與價值被大大豐富和拓展了。有人把協商理解為一種面對面的交流形式,強調理性說服而非操縱與強迫;有人理解為自由平等地參與交流的程序性規範而非具體策略;也有人理解為個體之間的商讨或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多黨合作中的協商應該側重于公共政治生活來理解,體現的是交往理性與商談機制,是一種政治決策中的“求同存異”智慧,是平衡民主與最優決策的統一,是過程與結果的統一。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對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舉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制度。政治協商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内容和組織形式,也是統一戰線的形式之一。可見,在多元社會背景下,協商是必不可少的“呼喚政治共同體和普遍共識的主張”,不僅僅是一種理念,更是制度設計。盡管協商無法根治“多元社會病”,也無法徹底改變現行民主制中的“唯票數”弊端,但它确實可以通過平衡,通過廣泛的公民參與,在利益高度分化時促成公共政治生活的良善局面,盡可能地避免來自獨家權力與金錢左右政治決策的風險。當然,要真正有效實現多黨合作離不開包容。包容在政治生活中的體現就是政治包容。政治包容是在多種政治主體之間為了共同的目的,以一種政治主體為主導,包容其他相近或相異思想的政治主體,以民主協商和平等對話的方式達成政治共識的政治實踐活動。我國的政黨格局是“共産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産黨執政、多黨派參政”。這種“核心一元性”(共産黨領導和共産黨執政)與“結構多元性”(多黨合作和多黨參政)相統一的政黨制度,非常有利于發揮強大社會整合力,但同時也需要不斷增強政治包容力。新中國成立70多年來,我國的政黨制度在政黨格局不變的情況下,也根據社會階級、階層變化做出相應調整,不斷增強我國政黨制度的政治包容力,以此來推動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并且我們的做法與西方國家不同,不是采取一些政黨衰亡、一些新黨成立,或一些政黨聯合或分裂等方式實現,而是在政黨格局不變的前提下,采取一種民主黨派的數量不變、名稱不變,但八個參政黨的社會基礎、成員結構、性質和任務随着時代和社會變遷而進行适應性調整,即通過“不變形式變内涵”的方式,增強我國政黨制度的包容力(注:關于我國政黨格局的核心一元性與結構多元性相結合的理論,請參見劉志禮、魏梓桐:《中國新型政黨制度的結構優勢及效能轉化》,載《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20年第6期。)。所以,多黨合作的包容不僅僅是不同政見的包容,而且是合作要素、結構與功能上的包容,民主黨派在合作中不但能促進共産黨的執政事業,也能在這個事業中實現自己的目标和發展自身。
作者簡介:李建華,哲學博士,beat365体育官网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倫理學基礎理論、道德心理學、政治倫理學、中國傳統倫理思想
文章來源:《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