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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波:如何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兼答李主斌并與張繼成商榷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1-09-14

【摘要】 真之符合論有兩種形态,即基于對象的符合論和基于事實的符合論。李主斌對“事實”概念的辯護以及對筆者質疑事實概念的反駁,沒有很強的說服力。在基于事實的符合論框架下,為了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通常引入“否定事實”,但仔細分析後可以發現,後者是以下三個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事物的正面狀态、認知主體的預期、推論,故其至多是一種推論性“存在”,沒有獨立的本體論地位。設定“否定事實”已經面臨很多诘難,如本體論膨脹、随附性、不可感知性、缺乏因果力。對這些诘難已經提出了很多反駁,如二難論證,自我挫敗論證,“否定事實”的四個作用——構成作用、因果作用、制造機遇的作用和使真作用,但這些反駁完全可以被再次合理地反駁掉。

【關健詞】真之符合論;對象;事實;肯定命題;否定命題;否定事實


考慮如下幾個命題,按目前通行做法,把它們置于一對尖括号内,記為P1—P9:

P1<獨角獸不存在>

P2<這個房間裡有河馬>

P3<馮友蘭是中國哲學家>

P4<馮友蘭不是中國哲學家>

P5<馮友蘭與維特根斯坦交談過>

P6<并非馮友蘭不是中國哲學家>

P7<并非馮友蘭與尼采交談過>

P8<并非所有中國人都是哲學家>

P9<并非馮友蘭既是中國哲學家又是日本哲學家>

其中,P2、P3 和P5 是肯定命題,P1、P4、P6—P9都是否定命題。在P1和P4中,否定詞“不”内嵌于該句子中間;而在P6—P9中,否定詞“并非”前置于相應的句子。如果僅就P3和P6而言,這兩個命題表達相同的意思;但如果前置否定詞所跟随的句子中帶有量詞,或者所跟随的句子是一個複合句,那麼,前置否定詞與内嵌否定詞就有很大區别。例如,與P8表達相同意思的,并不是<所有中國人都不是哲學家>,而是<有些中國人不是哲學家>;與P9表達相同意思的,并不是<馮友蘭既不是中國哲學家也不是日本哲學家>,而是<馮友蘭或者不是中國哲學家或者不是日本哲學家>。為了避免把問題及其相關讨論複雜化,本文在下面不再考慮對複合句和量化句的否定,而隻考慮對原子句(隻涉及個體的性質和個體之間的關系)的否定,在這種情形下,“并非a是F”和“a不是F”是等效的。

在上面九個命題中,前兩個命題是存在性命題,斷定某物存在或不存在;後面幾個命題或者斷定某物具有某種性質,或者斷定幾個事物之間具有某種關系。根據常識或文獻記載,我們可以斷定:P1、P3和P5—P9是真的,而P2和P4是假的。由此産生一些哲學問題:如何說明這些命題的真或假,更具體地說,如何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這牽涉到世界中是否有“否定事實”或“否定性存在”的問題。這是一個很棘手的哲學問題,被稱為“否定之謎”(維特根斯坦說:“它是否定之謎,事情不是這樣的,然而我們卻能說出事情不是什麼樣的。”,近百年來特别是當代哲學中圍繞它産生了激烈争論,新近還成為一個研究熱點。本文試圖回答這樣的問題,其核心觀點是:為了說明上面這些命題的真或假,我們不需要承認世界中有所謂的“事實”,更别提所謂的“否定事實”了。

本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回應李主斌對我的觀點及論證提出的質疑,包含前兩節:一、真理符合論的兩種形态;二、答複李主斌的質疑。第二部分讨論本文主題:如何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包含後兩節:三、“否定事實”的生成之道;四、關于“否定事實”的诘難、反駁與再反駁。這兩部分是相互關聯的,因為第二部分也依賴于第一部分的讨論,并且第一部分也涉及有關“否定事實”的争論。

一、真理符合論的兩種形态

“事實”“否定事實”的設定都與真理符合論有關。對符合論最古老的表述來自亞裡士多德:“說是者為非,非者為是,是假的;說是者為是,非者為非,是真的。”為了避免中文翻譯所帶來的意義損耗和扭曲,把羅斯(David Ross)的經典英文譯文抄錄如下:“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not, 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is false; while 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not, is true.”這被叫作“亞裡士多德的真定義”。

請注意,在亞裡士多德的真定義中,涉及兩種東西:一是所說的對象“是者”(what is)和“非者”(what is not)。按我的理解,它們是現實世界中的個體對象,借用阿姆斯特朗的術語,是具有許多性質和相互之間發生許多關系的“厚對象”(thick objects),相當于我們日常直觀中的物理對象;而不是抽象掉一切性質和關系、僅僅作為這些性質和關系的基底和依托的“薄對象”(thin objects),相當于亞裡士多德十範疇中的“實體”。二是關于那些對象所說的東西:“它是怎樣的”(it is)和“它不是怎樣的”(it is not)。“真”“假”就在于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因而是關系性概念。後來把這種關系叫作“符合”或“對應”(correspondence)。被如此解讀的亞裡士多德真定義是真理符合論的古典形式。

用現代術語來說,真理符合論必定是某種形式的表征論(representationalism):真預設了表征,表征預設了語言、世界和心靈。

說得再詳細一點兒,心靈(即認知主體)使用語言(主要是語句即命題,下文不再區分這兩者)去表征(描述、刻畫)世界中的“某物”(something),如果該命題所說的正是“某物”如其所是或如其所不是,則它是真的,否則是假的。對這裡提到的“某物”有兩種不同的解讀:一是前面所說到的“厚對象”,首先是處于物理時空的物理個體,當然還可以有其他對象,由此産生基于對象的符合論;二是所謂的“事實”,即某個個體具有某種性質,或多個個體處于某種關系之中,由此産生基于事實的符合論。

(一)基于對象的符合論

在亞裡士多德的真定義中,“所說的對象”是事物及其屬性和關系,或事物處于什麼樣的狀态中,用英語表示,how things are(事物是怎樣的),the way things are(事物所是的方式),thing are in the certain way(事物處于某種情形中)。請注意,這裡的重點是“事物”——關于這些事物(concerning these things),我們說它們是怎樣的:具有某種性質,或相互之間有某種關系。一個語句的真就在于該語句所說到的事物确如該語句所說的那樣:thing(s) which a sentence talks about is/are as the sentence says。

在20世紀初期之前,在哲學中,基于對象的符合論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甚至在整個20世紀,在邏輯語義學(模型論)中,在定義形式系統内公式的真值條件時,所訴諸的也是這種基于對象的符合論,“事實”概念在其中不起任何作用,甚至找不到它的蹤影。在塔斯基的語義真理論中,一方面是某個形式語言,另一方面是對象的無窮序列,開語句被對象序列中的某個或某些對象所滿足,閉語句是零元(即不含自由變項的)開語句,因此閉語句的真是開語句的滿足的特例,它們被對象序列中的任意對象所滿足,也被任意對象序列所滿足。經典邏輯(即一階邏輯)和模态邏輯的語義學都是塔斯基型的語義學,所有語義概念如“指稱”“謂述”“滿足”“真”“假”都是根據形式語言和該語言外的模型(個體域加解釋函數)來定義的,其中完全沒有提到事實概念:個體常項指稱個體域中的特定個體,個體變項通過指派而确定為個體域中的個體,謂詞被解釋為個體域中個體或個體有序組的集合,不含自由變元的閉語句通過模型獲得真值,含自由變元的開語句通過指派獲得真值,邏輯真理就是在任意賦值(模型加指派)下都為真的公式。甚至羅素在《真和假的本性》(1910年)一文中所提出的關于判斷的多元關系理論,也是基于對象的符合論。根據該理論,“每個判斷都是心靈與幾個對象(其中之一是關系)的關系,當該關系把幾個對象中的一個與其他對象關聯起來時,該判斷是真的,否則它是假的”。

(二)基于事實的符合論

大概在20世紀早期,由摩爾、羅素引入“事實”概念去說明語句或命題的真假,再加上維特根斯坦的《邏輯哲學論》和維也納學派的邏輯實證主義的加持,這種做法開始在哲學中流行開來,并占據主導地位。這相當于引入“事實”(fact)這個名詞來稱呼“how things are”“the way things are”和“things are in the certain way”。羅素指出:“當我談到一個‘事實’時,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個簡單事物,而是指某個事物有某種性質或某些事物有某種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事實決不是簡單的,而總是有兩個或更多的成分。”有了“事實”概念之後,真理符合論就變成:一個語句或命題是真的,當且僅當它符合一個事實。羅素早期所持的關于判斷的二元關系理論和中期所持的邏輯原子主義都是基于事實的符合論。近些年來,有人開始為某些形式理論構造基于事實的語義學。

近二三十年來勃興的使真者理論有一個核心論題,即“使真者最大主義”:每一個真理都有一個使真者;對于每一個真理而言,在外部世界中都存在某些東西使得它為真。

該原則中的“使真關系”是單向的,不對稱:命題的真值依賴于世界(中的某物),是世界(中的某物)使得命題為真或為假,而不是命題的真或假使得世界(中的某物)是或不是如此這般。這體現了使真者理論的實在論立場。使真者理論仍然是符合論的:一個命題為真,是因為(in virtue of)外部世界中“某物”使得它為真。關于這個“某物”,不同的使真論者有不同的解釋:事實(fact)、事态(state of affair)、情形(situation)、狀态(state)、特普(trope),等等。它們大都是事實或事實的類似物。至少主流的使真者理論,例如阿姆斯特朗的,是基于事實的符合論。

我在近幾年發表了多篇論文,對基于事實概念的符合論提出了系統性批評,并闡發了“沒有事實概念的新符合論”,它也是一種基于對象的符合論。我的偏好當然基于嚴肅認真的思考和仔細的論證,同時也基于如下考慮:為了核實關于CB的某些說法的真實性,我們是直接去搜尋CB,還是去搜尋那些所謂的“事實”?我們的搜尋策略是對象優先還是“事實”優先?我的回答是:對象優先。

二、答複李主斌的異議

作為使真者理論的信奉者,李主斌主要從使真者理論的角度提出對我的觀點及論證的質疑。我的回應按以下三個問題來進行:首先從與命題的關系方面嚴格澄清使真者理論的“事實”概念;然後看設定這一概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後看如何給出“事實”的同一性條件。

(一)命題與事實的關系問題

根據主流的使真者理論,如阿姆斯特朗的理論,事實是世界中存在的實體(entity),是使得命題為真或為假的東西,命題的真奠基于(ground in)事實,但事實的存在并不依賴于相應命題的真。使真者理論明确主張,使真關系是單向的,不對稱。這就要求對“事實”給出獨立于“命題”的刻畫和說明,而目前的情況是:對“事實”概念的通行說明大都依賴或借助于“命題”概念。李主斌寫道:

根據法恩(Kit Fine),事實可以分為命題性的和世間的(worldly)。在命題性事實概念下,事實在某種意義上是導源于真命題的,是通過在真命題前添加事實構造算子而得到的。持有此事實概念的,有摩爾(G.E.Moore)和塞爾(J.Searle)等。如摩爾認為,事實就是命題對真性質的擁有,事實即是命題的真理。依據世間性的事實概念,事實是世界的構成部分,由個體、屬性作為組成部分組合而成。羅素、阿姆斯特朗都持有這種事實概念。

我對“事實”概念的質疑,首先針對命題性事實概念,認為它不能在刻畫命題的真假時起實質性作用。先按照“命題”的模樣量身定制出相應的“事實”,即通過給命題that snow is white加一前綴,得到the fact that snow is white,然後說,前者符合或對應于後者,前者為真是因為後者:It is true that snow is white if and only if it is a fact that snow is white(“雪是白的”是真的當且僅當雪是白的是一個事實)。這種說法有意思嗎?其中沒有循環說明的嫌疑嗎?正是因為“事實”概念與“命題”概念的緊密關聯,強調某個說法是事實,與強調該說法是真的,幾乎就是一回事,也正因如此,才導緻有人提出“真理同一論”:真命題的内容等同于事實;真命題為真不是因為某個另外存在的事實,而是因為它本身就是事實。我曾對這種同一論提出簡短的批評:

我們通常認為,真是一種關系屬性,涉及詞語與世界之間的關聯和對照。如果把真命題看作語言項,既然事實等于真命題,兩者一起都變成了語言項,“真”于是成為兩個語言項之間的關系。如果把真命題也解釋成世界中的東西,如所謂的“羅素式命題”(Russellian propositions),既然事實等于真命題,兩者一起變成了世界項,“真”于是成為兩個世界項之間的關系。這都使得“真”不再成為一個涉及詞語與世界之間關系的概念,嚴重背離了我們關于“真”的符合論直觀。

李主斌也曾撰文論證,真理同一論不可接受。我還要加一句:參照命題概念制作出來的事實概念也不可接受。但他本人所使用的“事實”概念基本上導源于命題概念:“所謂原子事實,就是由不包含邏輯聯結詞、量詞的表達式所描述的事實。就此而言,‘CB正在寫作’就是原子事實。”

我先前一再重申,命題性事實概念難以說明如下問題:究竟是先有事實、用命題去描述事實,還是先有命題、根據命題去尋找事實?命題和事實兩者之中,誰先誰後?誰依賴誰?誰說明誰?誰定義誰?我還引用蒯因的說法:在定義命題的真假時,事實概念是多餘的,我們其實不必說:“雪是白的”為真當且僅當雪是白的是一個事實,或“雪是白的”為假當且僅當雪是白的不是一個事實,而可以直接說:“雪是白的”為真當且僅當雪是白的,或“雪是白的”為假當且僅當雪不是白的,即現實世界的雪确實具有或不具有白性。

我認為,能夠起使真者作用的應該是“世間性的”事實概念:事實是世界的構成部分,由個體、屬性作為組成部分組合而成。但問題是,作為世界構成項的“事實”,卻非常難以說清楚。我對這種事實概念的诘難主要包括三點:其一,會導緻本體論膨脹,如金嶽霖所言,僅僅在一個個體身上就潛藏着無窮多的“事實”;假若還承認“否定事實”的話,更會使這個世界中充滿了各種莫名其妙的本體論怪物。考慮CB不是一頭長有十顆大綠牙的大白象,若承認它是作為世界構成項的否定事實,其中的各構成部分也應該是世界中的項,難道世界中有“長有十顆大綠牙的大白象”?這嚴重背離了大多數哲學家所秉持的“奧卡姆剃刀”:除非必要,勿增實體。其二,無法為這種事實提出同一性标準:在什麼時候,我們能夠說兩個“事實”是相同的還是不同的?一個事實的邊界條件在哪裡?沒有人能夠說得清楚,那些自以為說清楚的人最終都依據于“命題”概念,由命題的不同去厘清事實的不同。如前所述,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其三,假如确有“事實”的話,事實是連成一片的,它本身無所謂簡單和複雜、原子和複合(附帶說明:我對這一點的論證并不依賴所謂的“彈弓論證”,盡管我提到了它;我更多地訴諸直覺論證,如通過“CB正在寫作”這樣的例子);我們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命題的模樣對連成一片的事實作切割、提取、撕扯,才得到我們通常所說的“簡單事實”“原子事實”“複合事實”等等,後面這種“事實”概念總是潛藏着命題的影子,帶有很濃的主體認知色彩,無法作為真理符合論的基礎性概念。

李主斌談到,在闡釋“事實”和“真假”概念時,避免任何形式的循環是一個過分的要求,即使在塔斯基語義學中也存在某種形式的循環,如根據“滿足”去定義“真”,而開語句的“滿足”就是開語句的“真”。我承認,這種說法是正确的。實際上,塔斯基的真概念基于另外三個語義概念之上:指稱、謂述和滿足,而塔斯基語義學并沒有對後三者給出适當的說明。當代的邏輯語義學采取了如下改進措施:抛棄塔斯基語義學的“滿足”概念,而求助于“指派”概念(模型M + 指派ρ = 賦值σ)直接定義原子開語句的真:形如 F(t1,…,tn) 的公式在賦值 σ 下為真,當且僅當,t1,…,tn 表示的個體域中那 n個個體确實有 F 表示的那種 n 元關系,即<σ(t1),…,σ(tn)>Pσ(F)。法恩曾與人合作,于1984年發表《沒有滿足的真》一文。

(二) “事實”概念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問題

李主斌談到,“事實”概念在西方哲學中直到20世紀初才出場,此後在真理符合論中扮演主要角色。這是由于如下三個原因:(1)獨立的關系概念突破了亞裡士多德主謂式邏輯的框架,這是引入作為實體的“事實”概念的邏輯和形而上學的基礎;(2)事實概念作為布拉德雷倒退的終結者;(3)事實作為命題的使真者。這也是他本人對在真理符合論中引入事實概念的證成。我将論證,這三種說法都不成立。

先看第一點。亞裡士多德提出著名的“十範疇”,通常把後者分為兩組:“實體”和“屬性”。實體(特别是第一實體)在句子隻能做主詞,屬性在句子中隻能做謂詞,于是派生出亞裡士多德的主謂式邏輯,即關于直言命題及其推理關系的理論。一切命題都是主謂式命題,或者至少可以化歸于主謂式命題,這個教條在很長時期内一直被西方邏輯學家和哲學家所信奉,就連萊布尼茨和康德也不例外,如康德根據主謂式命題去定義“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早期的符合論表述也大緻基于這種主謂式命題。到19世紀後半期,弗雷格從各方面推廣數學中的函數概念,區分了性質和關系,性質是隻能填充一個個體詞的謂詞,關系則是需要填充多個個體詞的謂詞,再引入量詞和重疊量化,由此創立了現代意義上的數理邏輯。确實,獨立的“關系”概念的發現和引入,在現代邏輯和哲學發展史上都是一個重要事件,但它必然要導緻引入作為世界中實體的“事實”概念嗎?此後的真理符合論就隻能采取基于事實的符合論嗎?大謬不然也!隻簡單提及這樣的證據就足夠了:20世紀的幾種主流語義學理論,如塔斯基的語義學、一階語義學、模态語義學,以及我本人新近提出的“沒有事實概念的新符合論”,都同時容納了性質命題和關系命題,同時給出這兩種命題的真值條件,也同時處理它們之間的推理關系,但其中有“事實”概念的蹤影嗎?完全沒有!

再考慮第二點:事實作為布拉德雷倒退的終結者。顯然,命題包含不同的構成成分,但不是這些成分的簡單排列組合,而是以某種方式相互關聯而形成的統一體。以“蘇格拉底愛柏拉圖”為例,其中蘇格拉底、柏拉圖都是獨立的事項(item),假如“愛”也是獨立的關系項,那就需要另外的項(比如說C)把它們關聯在一起;假如C又是獨立的關系項,那就需要另外的D再把它們關聯在一起,由此開始“布拉德雷倒退”。為了終結這種倒退,羅素的策略是:區分“關聯着的關系”(the relating relation)和“該關系本身”(the relation itself)。在“蘇格拉底愛柏拉圖”中,起關聯作用的“愛”是發生在蘇格拉底和柏拉圖之間的那種特殊的“愛”的關系,但該關系也可以發生在别的個體之間,因而具有某種普遍性。這種“關聯着的關系”相當于當代哲學中所說的“特普”(trope),旨在強調體現在特殊性中的那種普遍性。據李主斌說,這種起關聯作用的關系把該命題中分立的各項連接成一個統一體,由此得到蘇格拉底愛柏拉圖這個事實,并且後者可以作為倒退的終止者。至于為什麼能夠如此,或許由于篇幅的關系,李主斌沒有多說。但我不同意這種說法,曾構造一個關于事實的倒退歸謬論證,它類似于關于命題統一體的倒退論證:

一般認為,為了說明命題的真,我們需要設定作為本體論存在物的“事實”概念。所謂“事實”,是指一個對象具有某種性質,或多個對象具有某種關系;這就是說,事實裡面包含不同的構成成分,而事實又被認為是世界中真實存在的事項(entity 或 chunk)。如此構成的事實顯然是一個複合體。以最簡單的事實 the fact that A loves B 為例,至少有三個成分:A,loving,B。那麼,這三者如何形成複合體 <A, loving, B> ?如果“love”是一種獨立的關系,由此也會開始無窮倒退。如果命題和判斷作為複合體說不通,那麼,事實作為複合體也說不通。因此,我們應該抛棄“事實”概念,它不過是為了說明命題之真而弄出的一個特設性實體,在世界中并不存在。

再考慮第三點:事實作為命題的使真者。李主斌轉述了阿姆斯特朗關于需要設定事實作為命題的使真者的論證:

(T1) 所有的偶然真理都有使真者。考慮偶然真理<雪是白的>。

(T2) 雪本身顯然不足以使得< 雪是白的> 為真,因為即使雪存在,它可能不是白的。

(T3) 雪和屬性“是白的”兩者一起也不是<雪是白的> 的使真者,因為即使兩者都存在,雪可能并不例示屬性“是白的”,後者由其他對象,如白雲所例示。

(T4) 因此,<雪是白的> 要是真的,就必須在雪和是白的之外還存在進一步的東西,即雪和是白的實際地關聯起來,這即是事實“雪是白的”。

如李主斌所言,這個論證(其中的T2和T3)依賴于“使真者必然主義”:如果事實F是命題<p>的使真者,則以下情形是必然的:如果F存在則<p> 為真。李主斌在新近發表的一篇文章中論證說:該原則是導緻承認否定事實的根源,其本身并不成立。“當我們說‘<雪是白的>為真’時,完整的表述應該是‘<雪是白的>在現實世界中為真’。為了解釋為什麼該命題在現實世界中為真,實在是真理的本體論基礎這一說法意味着,我們需要去研究現實世界的配置”,而與雪在其他可能世界中可能是什麼樣子無關。我同意這一說法,認為它是深刻的洞見。既然如上說法成立,那麼,李主斌在質疑我的文章中的如下說法就不成立:

……考慮“這個蘋果是紅的”的使真者。這個蘋果(作為一個對象)能否作為它的使真者?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存在這樣的可能性:這個蘋果存在,但它不是紅的而是青的。這個蘋果與紅色一起能否作為它的使真者?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即使這個蘋果和紅色都存在,這個蘋果可能不例示紅色,後者為(比如說)那面紅旗所例示。因此,“這個蘋果是紅的”要為真,除了這個蘋果和紅色存在以外,還需要這兩者實際地關聯起來,而這即是事實“這個蘋果是紅色的”。

我的回應是:我們研究“這個蘋果是紅的”在現實世界中是否為真,與該蘋果在其他可能世界中可能是什麼樣子有什麼關系?!顯然,我在用李主斌自己的話去回答他對我的質疑: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當然,我在前面已經提到過,不需要用“事實”作為命題的使真者,隻要使用有諸多性質和關系的“厚對象”即可。在本文後面,在回答“如何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這一問題時,我将具體展示如何做到這一點。

再次強調指出:設定“事實”作為世界中實體的根源就是語言與世界的同構說,在我看來,後者是一種虛構。并非每個語言單位都對應于世界中的事項,例如語言單位有音素、音節、語素、詞、短語、句子、句群、理論,其中很多成分如音素、音節、語素、句群和理論,在世界中都找不到對應項,為什麼一定要為句子或命題在世界中找到它們專有的對應項?為了說明句子或命題的真而設定“事實”概念是一種特設性做法,也是一種方便、取巧和偷懶的辦法。如我一再論證過的,由此将在本體論和認識論上産生很多難以接受的後果。當代主流的形式語義學理論,如一階邏輯語義學、可能世界語義學,完全不提事實概念,卻工作良好,為什麼要在哲學中多此一舉地引入一個在形式語義學中完全無用的“事實”概念?!

(三)事實的同一性條件問題

我先前曾論證過:至少在原則上,給出物理個體及其性質和關系的同一性條件是可能的,我還嘗試性地給出了這樣的同一性條件;但對于如何給出“事實”的同一性條件,我連可能的辦法都構想不出來。但李主斌回答說,可以給出,他還真的給出了:

無論在何種事實概念下,事實的同一性條件都是清楚的:在命題性概念下,事實f1和f2是同一個事實,當且僅當它們所導源的命題是同一個命題。因此,CB正在寫作與CB坐在電腦前是不同的事實,因為它們所導源的命題是不同的命題。在世間的事實概念下,事實f1和f2是同一的,當且僅當它們的構成部分相同,并且構成部分組合在一起的方式相同。因此,CB正在寫作與CB坐在電腦前是不同的事實,因為前者由CB和屬性正在寫作作為組成部分構成,後者則由<CB,電腦>和關系“坐在……前”作為組成部分構成。就此而言,無論在何種事實概念下,“CB正在寫作”與“CB坐在電腦前”所描述的事實都不是一個事實。

李主斌馬上補充說,當然,這兩種事實概念都有很多問題和麻煩。我上面已經對它們提出嚴重質疑,特别是不能接受命題性事實概念,當然也就不能接受依附于此概念的同一性條件。對于上面給出的世間性事實概念的同一性條件,我隻問一個問題:“事實”作為世界中的構成項,作為擺放在我們面前的存在物,“A在B的左邊”和“B在A的右邊”應該無法區分,是同一個事實;但按照上述同一性條件,盡管它們有完全相同的構成要素即A和B,卻有不同的配置方式,因而應該算作不同的事實。但問題是:這種配置方式的區别究竟是來自于世界,還是來自于我們的語言表述?能夠脫離語言表述講清楚這種區别嗎?!

李主斌認為,我的新符合論在本體論上是慷慨的,承認許多相互異質的東西的存在:物理個體、性質和關系、自然種類、時空、因果關系與規律、數與集合、人造物品、社會實在(制度性事實)、文化構造物等等,但這種慷慨唯獨沒有給予事實,而對後者采取了極其嚴苛的态度。“筆者不清楚這樣的本體論立場能否基于一套融貫的原則”,其潛台詞或許是:即使暫且承認不能嚴格給出關于事實的同一性條件,那麼,如何嚴格給出如上所列各項的同一性條件,至少在原則上說明它們是如何存在的?這确實是我有待完成的重要任務。我目前隻能說:以上各項并不是并列的存在物,其中有些是基礎性的,有些則是派生性的;有些是物質性的,有些還是觀念性的,例如作為文化構造物的“孫悟空”。但它們都以物質性存在為基礎,隻不過加入了人的“意向性因素”,在很多時候是社會集體意向。即使“孫悟空”也是現實的人(吳承恩)利用一些物質手段如筆墨紙張而創造出來的,并且儲存在一些物質性媒介(如書籍、電影、電視劇以及其他數字化載體)中,當然也儲存在人們的觀念和文化記憶中。我先前曾把各種存在物分為三類:實體性存在、依附性存在和觀念性存在。我會沿此方向作進一步的探讨。順便提及,李主斌說我隻承認一個處于物理時空中的世界,這明顯不符合實際情形,因為我還承認有觀念性存在。實際上,我所承諾的本體論是一個以物理世界為基底、加上人類社會集體創制而層層疊加的複合世界。要把這一點說清楚,不是本文能夠完成的,隻能留待将來。就此打住。

對于李主斌的其他質疑,我不再一一答辯。我認為,他對我的觀點和論證的質疑沒有很強的說服力,我沒有感覺到他已經把我逼入死胡同,迫使我不得不修正或改變自己的觀點。

三、“否定事實”的生成之道

由此節開始,專門讨論“否定事實”問題。為什麼在真理論中引入“否定事實”?大緻有兩條途徑:一條是很多哲學家實際采取的;另一條來自于我本人的分析。

(一)為了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而引入“否定事實”

在這方面,羅素是典型代表。他先後提出兩個理論,即早期的判斷二元關系理論和中後期的邏輯原子主義,其中都設定了“否定事實”。

在判斷的二元關系理論中,羅素認為,判斷必定有一個正在判斷的認知主體,此外還有兩個特征:一是它們有内容,即作為判斷之對象的客觀命題(objective proposition,目前通稱“Russellian proposition[羅素式命題]”),後者的構成成分直接就是外部世界的個體以及這些個體的性質或關系。請注意,這種“命題”實際上就是現實世界中對象及其性質和關系的某種排列組合。以“鄭州在北京和武漢之間”為例,若用“z”“b”“w”分别表示鄭州、北京、武漢,該“命題”可以表示為:<z, b, w, being between>。判斷就是心靈與這種客觀化命題之間的二元關系。二是它們有真假,由被斷定的客觀命題的真假派生而來。他還認為,要以同樣的方式處理真判斷和假判斷,即它們各自都有其客觀外在的對應物。于是,為了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如“查理一世死在床上”)和否定命題的真(如“查理一世沒有死在床上”),他不得不引入“客觀假”<c, dying, his bed>和“否定事實”<c, not dying on his bed>。但由于查理一世是被造反民衆處死在斷頭台上,外部世界中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曆史事件<c, dying, his bed>。“客觀假”攪得羅素心智不甯,因為常識告訴我們:要是我們的心靈不犯錯的話,就根本不會有假命題和假判斷;還有,既然真判斷和假判斷都有各自的對應物,為什麼一個為真而另一個為假?這會使真與假各自獨立,不能相互解釋,也會使它們的區别難以理喻。他很快放棄了導緻這一結果的判斷二元關系理論,而轉向了判斷的多元關系理論。

在邏輯原子主義時期,羅素信奉語言與世界的同構說,其中命題對應于外部世界中的事實。按此思路,為了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他不得不承認世界中存在否定事實:“我認為,你将會發現,最好還是把否定的事實看作是最終的事實,否則你就會發現,要說出對應于一個命題的是什麼,這是非常困難的。”有人提議,為了說明否定命題的真,我們沒有必要承認有否定事實,隻需要用缺少一個事實來代替。他回應說:“缺少一個事實這本身就是一個否定的事實;不存在像A愛B這樣一個事實,這正是這樣的否定事實。”但設定“否定事實”太反常識和直觀,以緻他在哈佛大學所作的一次相關講演在聽衆中近乎引發一場騷動;他本人的态度也一直猶豫不決,搖擺不定,最後在《人類的知識》(1948年)一書第九章中放棄了“否定事實”的說法。

(二)“否定事實”的生成要素:肯定狀态 + 認知預期 + 推論

張繼成論證說,必須承認有否定事實,其本體論依據是事物的虛無和缺乏狀态,其認識論依據是我們能夠感知到這種虛無和缺乏。

我們把個體事物與其從産生到消滅這個時空區域内的關系叫作該個體事物的存在(實存、存有);而将個體事物與其自身産生之前和消滅之後這兩個時空區域的關系叫作該個體事物的虛無(非存在)。

……

處于實存狀态下的個體事物與時空區域之間具有以下兩種關系:在場與缺失。

我們将個體事物占據(出現、顯現)特定時空區域叫作該個體事物的在場。我們将處于(實存)持存狀态下的個體事物與它所不占據的空間區域的關系叫作該個體事物在該空間區域的缺失(不在場)。

……

缺失是可以被感知的,感知到了缺失也就感知到了否定性事實。

我不同意上述說法,而大緻同意莫爾納(George Molnar)的如下斷言:“(i)世界就是所存在的一切;(ii)所存在的一切都是肯定的;(iii)某些關于這個世界的否定性斷言是真的;(iv)每一個關于這個世界的真實斷言都有所存在的東西使之為真。(i)—(iv)共同蘊涵着:否定真理必定有肯定的使真者。”不過,莫納通過仔細考察,最後得出如下結論:“我們還沒有關于否定真理的使真者的令人滿意的理論,(i)—(iv)單獨來看都是合情理的,但其四重組合可能很難同時成立。”

我嚴重懷疑,事物的虛無和缺失狀态能夠被我們感知到。實際上,我們隻能感知到事物的正面的或肯定的狀态,再加上我們的認知預期,經過一些推論步驟,才得到所謂的“否定事實”。在我看來,“否定事實”是被建構出來的,是一種推論性“存在”,因而沒有獨立的本體論地位。當我在不同場合講述這一觀點時,聽衆提出了下面的前四個例子表示質疑,我自己再加上第五個例子。通過對這些例子的分析,我将進一步闡述和論證我的觀點。

例1:那個人缺一隻胳膊。

一位同事說,這似乎是“明顯”看到的東西。我的回答:否!我們看到的隻是他的肢體狀況。在先前的經驗觀察中,我們看到絕大多數人都有兩隻胳膊,于是得出一個歸納概括:正常人都有兩隻胳膊,而他隻有一隻胳膊,故他與正常人相比“缺”一隻胳膊。假如你看到一隻你先前一無所知的動物,那麼,你看到什麼樣子就是什麼樣子,你絕不會産生它“缺”什麼或“多”什麼的判斷。“缺”和“多”是由比較與預期而産生的推斷。

例2:我的手裡沒有200美元。

一位學生搖着他空空如也的手說。我的回答:你沒有感知你手裡沒有200美元。你手裡沒有的東西多着呢:筆,書本,西瓜,飯碗,地球,南極、北極,太陽,月亮,銀河系……難以計數。你之所以說出那句話,與你的心理預期有關,你認為手裡有一些美元比較好,由此導緻你說出那個表面上的“知覺判斷”。沒有先前的心理預期,就不會有那樣的“觀察”和“知覺判斷”。

例3:通過點名确證否定事實的存在。

這是張繼成在我的一次講演中提出來的,點名未得到應答就證明被點名者不在場,這就是一個否定事實。我的回答:之所以要點名,一是人數多,二是不怎麼認識。能夠通過點名确證被點名者在場或不在場嗎?情況有點兒複雜:被點名者當時走神了,心不在焉,沒有聽到,因而沒有應答;他的同伴幫他作弊,代為回答,如此等等。

例4:我不喜歡哲學。

這是一位在校女大學生提出來的,是第一人稱的心智狀态報道。這屬于通常所說的“事實”範疇嗎?一般認為,事實存在于外部世界中,可以依據它們去确定相應命題的真假。但在哲學上,“他心”是否存在?我們如何覺知他人的心智狀态?這是非常大的難題。比較可行的辦法是:觀察他人的外在行為,然後以己之心度人之腹,依靠類比推理去猜測他人所說的話是否為真。因此,其中有觀察、預期、共情、類比、猜測等因素在起作用。

例5:我的汽車油箱裡沒有汽油。

我的回答:其中有認知預期,你沒有直接看到它沒有油。對于氣體學家來說,油箱“不空”,有很多空氣成分;你看到“沒有汽油”,是基于很多先前的預設和預期:它是用來裝汽油的,而它目前是空的;假如你是一個貪官,為了掩人耳目和讓人意想不到,你用它來裝貪污受賄得來的黃金,你可能看到裡面沒有黃金,而不是沒有汽油。因此,“否定事實”是由事物的肯定狀态加認知預期再加推斷得到的,例5不構成反例。

(三)對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的正面說明

根據我的理論,為了說明一個命題的真假,我們隻需要關注如下幾點就夠了:有哪些事物,它們具有或不具有什麼性質,相互之間具有或不具有什麼關系,而無需假定世界中還有所謂的“事實”,更别提“客觀假”或“否定事實”了。那麼,我究竟如何說明本文開頭列舉的那些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即如何給出P1、P2、P4、P6和P7的真值條件呢?具體說明如下:

如前所述,“獨角獸不存在”和“這個房間裡有河馬”這樣的命題是“存在命題”。要确定一個存在命題的真假,我們得先有一個論域(個體域)。“獨角獸不存在”是相對于這個世界而言的,故相應的論域就是“全域”,即這個世界實際存在的所有事物的集合,然後在這個集合中找有沒有獨角獸,若找到了,該命題為假;若沒有找到甚至是不可能找到,則該命題為真。要确定“這個房間裡有河馬”的真假,由于河馬是一種大型動物,我們隻需要搜尋這個房間裡的大型事物,看在其中能否找到河馬。

要确定“馮友蘭沒有與尼采交談過”和“并非馮友蘭與尼采交談過”的真假,有兩種辦法,一種較為直接:查是否有馮友蘭在何時何地與尼采交談過的正面記載,并審查這種記載的可靠性;另一種較為迂回:既然馮友蘭隻活了有限時間,他與之交談過的人也是有窮的,對他們作一個窮盡的列舉,看裡面有沒有尼采。由于一個人在特定時間隻能處在某個特定地方,由此可以推斷出馮友蘭是否與尼采交談過。

主流的邏輯語義學都是這樣做的,且行之有效。可能有人會反诘:在你上面的說明中,實際上都利用了這樣的推斷:現實所有的東西都不是獨角獸,都不是河馬,都不是尼采……而這些就是“否定事實”。所以,你還是沒有擺脫掉“否定事實”。下一節回答這一質疑。

四、關于“否定事實”的诘難、反駁和再反駁

(一)對“否定事實”的主要诘難

1.設定“否定事實”會導緻本體論膨脹

如前所述,為了确保真理的客觀性,使得命題為真為假的“事實”及其構成成分都必須來自于世界,否定事實也是由世界中的對象及其性質和關系構成的。如果再假定任一否定命題都對應于世界中的否定事實,就會導緻我們在本體論上要承諾許多奇怪的對象,從而讓這個世界成為“本體論的貧民窟”(蒯因用語)。看兩個例子:

例1:CB 不是一匹飛馬。

例2:CB 不是長着八個腦袋的天才。

假如承認這兩例都對應于世界中的否定事實,我們在本體論上就必須承認有“飛馬”和“長着八個腦袋的天才”。即使曾經接納否定事實的羅素,也絕不接受這樣的本體論後果。他堅持認為,即使在抽象的理論研究中,也要保持“健全的實在感”,物理學、動物學和曆史學等等不能承認的東西,邏輯學和哲學也不能承認。正是這樣的哲學動機,驅使他創立了著名的摹狀詞理論。

再者,一個事物除了是它自身之外,它不是世界上其他的任何事物;除了它所具有的那些性質之外,它不具有其他的任何性質,也與無窮多的其他事物沒有任何關聯。假如承認有“否定事實”的話,這樣的事實就是無窮多的,如金嶽霖所言,“滔滔者天下皆是”。假如再承認否定事實處在世界中的話,也會導緻本體論膨脹。

這裡面臨一個方法論選擇:我們是用較少的比較說得通的本體論設定去解釋越來越複雜的對象或現象,還是用許多說不清楚的本體論設定去解釋同樣的對象或現象?秉持邏輯簡單性原則的哲學家通常選擇前者,追求直觀合理性的哲學家通常選擇後者。

2.“否定事實”随附于“肯定事實”之上

前文已經對這一點作出相當充分的論證。這裡隻補充一點,這也可以從否定命題的真值條件看出來:

~A=1當且僅當A=0,~A=0當且僅當A=1。

通常先定義出原子公式的真值,複合公式(包括~A)的真值由原子公式的真值遞歸定義出來。也就是說,~A的真值是從A的真值派生出來的。或許正因如此,維特根斯坦才說:“命題‘p’和‘~p’具有相反的意義,但是和它們相對應的是同一個實在。”

3.“否定事實”很難甚至不能被直接或間接感知到

我們能夠感知到事物的正面的或肯定的狀态:它們看起來是什麼樣子,具有什麼性質或相互之間有什麼關系,但我們如何直接或間接地感知“CB不是長着八個腦袋的天才”和“這個房間裡沒有河馬”?我們能夠與CB這個人有感官接觸,積聚關于他的感覺經驗知識,但“長着八個腦袋的天才”純屬子虛烏有,在世界中根本不存在,當然就不可能有關于“它”的感覺經驗。盡管河馬在這個世界上真實存在着,但在這個房間裡,我們感知不到河馬,所感知的東西都不是河馬。或許可以作反事實構想:假如這個房間裡有河馬,那麼,我們就會看到……但我們沒有看到……所以,這個房間裡沒有河馬。這是一個否定後件式推理,在邏輯上有效。這也反證了我先前的觀點:“否定事實”是從事物的肯定狀态加認知預期推論出來的。還有,“這個房間裡沒有河馬”和“這個房間裡沒有獅子”這兩個命題,在感覺經驗證據上有區别嗎?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區别?誰能夠說清楚?當然,宇宙中的黑洞、物質的微觀粒子也不能被直接感知到,但我們可以通過精密儀器去間接感知它們,至少可以捕捉到它們的因果效應。我同意金嶽霖的論斷:“完全沒有官覺上根據的,我們不能叫作事實。”但這一點不是判決性論據,我們無法斷定不能感覺的東西就不存在,自然數就是它的反例。

4.“否定事實”沒有因果效力

莫爾納表述了“埃利亞原則”(the Eleatic principle):所存在的東西必須有因果效力, “若沒有起作用的效力,就沒有因果性”。他還區分了“原因”的兩種意義:“運行的原因”(causally operative)和“解釋的原因”(causally explanatory),并據此論證:缺席(absences)、遺漏(omissions)、缺乏(lacks)、虛空(voids)等“否定事實”都沒有因果效力,因而都不存在。下面我根據自己的理解來闡述。通常認為,因果關系有如下特征:時間上的先後相繼,空間上的相互鄰近,以及恒常伴随等。顯然,隻有處于物理時空中的對象才具有這種因果力,“A引起B”(A causes B)意味着:“A和B所涉及的對象具有某種因果力。”這裡說到的是“原因”的首要含義,即“運行的原因”或“自然的原因”。在日常語言中,“原因”還常常在“理由”的意義上使用,即“解釋的原因”,相當于推理或論證中的“前提”“條件”或“論據”。例如,我們常說,“張三考試分數不達标導緻他沒有被北京大學錄取”,“油箱無油導緻汽車停駛”,“缺乏空氣導緻他窒息而亡”,等等,這些表面上的“原因”A其實都是“理由”,與其“後果”B的關系其實是蘊涵關系:A→B。選擇什麼樣的“理由”,既取決于實際的因果關系,也取決于我們的解釋意圖及相關背景知識,有很大的主觀性。所謂“否定事實”,最多隻在“理由”的意義上可以作為“原因”,卻不能在自然的意義上作為“原因”。

(二)對诘難“否定事實”的反駁和再反駁

1.二難反駁及其回應

我先前曾對張繼成關于“否定事實”的觀點及其論證提出質疑,據轉告,他在與人私下交流時談到,我始終沒有回答他的以下論證(扼要轉述):

拒斥否定事實的客觀存在必将陷入自相矛盾的二難境地。例如,“我們生活的這個物理世界不存在否定性事實”是一個标準的否定性存在命題,這個命題的真假取決于該命題是否與事實相符合。若該命題為真,它的真隻能歸因于這個世界中不存在否定事實,而這本身就是一個否定事實;若該命題為假,也隻能歸因于這個世界中存在着相應的否定事實。因此,無論如何,我們都不得不承認:這個世界中存在否定事實。

我用如下兩點來反駁這個“二難”論證:

其一,該論證奠基于一個虛假的預設,即羅素和維特根斯坦等所主張的語言與世界同構說,特别是命題的真假必定對應于世界中相應的事實:真命題對應于肯定事實,假命題對應于否定事實。但我先前一再論證過,這個預設是假的,至少可以被挑戰。在此不贅。

其二,“事實性斷言”分為不同的層級:關于這個世界内部的事實性斷言,以及關于這個世界整體的事實性斷言。用現代邏輯的術語,這兩種斷言屬于不同層次:“對象語言”和“元語言”,“内定理”和“元定理”。如所周知,元定理的真實性和正确性不能靠内定理來證明,就像二值邏輯所基于的矛盾律的正确性不能靠命題邏輯的定理“~(p∧~p)”或謂詞邏輯的定理“~x(Fx∧~Fx)”來證明一樣。矛盾律是二值邏輯的假設,命題對應于事實是某些哲學理論的假設,後面這個假設導緻一系列嚴重的理論困難,根據溯因推理,由其後果不可接受可以推知該假設不可接受。

2.自我挫敗反駁及其回應

這個反駁的要義是,拒斥否定事實的論證是自我挫敗的,因為它們大都采取這樣的形式:考慮“CB正在北京大學”和“CB不在哈佛大學”這兩個命題,如果它們都對應于相應的事實,權且把第一個所對應的叫作“肯定事實”p,把第二個所對應的叫作“否定事實”q,我們可以從p推出q,因為p與~q不相容,或者p與~q不相同(“不相同”最終還得依據“不相容”來解釋)。因此,否定事實至多是一種推論性存在,沒有獨立的本體論地位(參看本文第三節的第(二)(三)兩小節)。但反駁者說,“p與~q不相容”或“p與~q不相同”本身就是否定事實,因此,那些論證最終都依據否定事實去拒斥否定事實,否定事實并沒有被消解,這樣的論證是自我挫敗的。

我的回應:上述反駁的有效性依賴于這樣的預設:“有客觀依據”等同于“有一個相應的事實作依據”,也就是命題的真假都對應于相應的事實。但我已經一再反駁了這個預設。我同意如下版本的“使真者最大主義”:任何真理在外部世界中都有使真者。請注意,我删除了有些版本中的限制語“偶然真理”,這樣做是為了貫徹蒯因的主張:我們關于這個世界的一切知識,無論是邏輯、數學和其他必然性的知識,歸根結底,都源自于這個世界和我們對這個世界的認知,都必須在這種關系中得到證成。我不承認任何形式的“例外論”:哲學例外、邏輯例外、數學例外、倫理例外,以及其他的必然知識例外……在我看來,這些都是逃避理智難題的借口或遁詞,不負責任,且站不住腳;所提到的這些事項最多是“特殊”,而不是“例外”。并且,任何真理都有外部世界中的使真者,并不等于說它們都有相應的外在“事實”作為使真者,“事實”特别是“否定事實”概念說不通;我們隻需求助于事物及其性質和關系(以及它們的疊加)就可以說明各種真命題的真,這當然是一個有待完成的艱巨任務。上述反駁還有一個忽略或混淆:即使有“事實性斷言”,它們也分為不同的層級:關于事物狀況的經驗報道,更具概括性和抽象性的命題,最普遍最抽象的命題,例如邏輯、數學和哲學的命題,等等。在我們從“肯定事實”推論“否定事實”的過程中,要利用很多更高層次的命題,例如形而上學原則:一個事物不能同時既存在又不存在,既具有某性質又不具有它;邏輯學原則:相互矛盾的命題不能同時為真;物理學原則:一個事物不能同時既占據某個空間又不占據它,同一空間也不能被兩個不同的事物所同時占據,如此等等。我們最好把這些更高層次的原則看作是某種假設,它們“真實”與否主要看它們的解釋力和預測力,以及這些解釋和預測是否有效:解釋力和預測力很強且被重複證實為有效的,很可能是真的,否則很可能是假的。

3.構成作用反駁及其回應

加戈(Mark Jago)和巴克爾(Stephen Barker)談到了承認否定事實的四個理由:它們具有構成作用、因果作用、制造機遇的作用和使真作用。我在前面已經反駁了否定事實的使真作用,這裡再把“制造機遇的作用”歸于“因果作用”中一并加以回應。

加戈和巴克爾區分了“否定事實”和“被否定的事實”,認為前者不等于後者,否定事實和肯定事實都是這個世界中真實的且并列的存在,還給出了如下理由:(1)否定事實和肯定事實有相同的構成成分,例如“這個湖裡有河馬”和“這個湖裡沒有河馬”,其構成成分都是:這個湖,河馬。(2)區分了“例示”(instantiation)和“反例示”(anti-instantiation)關系。在“這個湖結冰了”(the lake’s being frozen)中,那個湖“例示”了結冰(frozenness)這個性質,而在“這個湖沒有結冰”(the lake’s not being frozen)中,那個湖“反例示”結冰。“例示”和“反例示”不能相互化歸,故否定事實和肯定事實并不相互依賴。(3)空洞(holes)、邊緣(edges)、空隙(gaps)、凹痕(dents)等等,由處于時空中的物體圍繞而成,或由後者所造就,如果後者是物質對象,則前者也是。否定事實非常類似于空洞、邊緣、空隙、凹痕等,故它們也是這個世界中真實的存在。

我的回應:關于理由(1),加戈和巴克爾隻舉出成對的肯定事實和否定事實的例證,而大部分“否定事實”沒有與之對應的“肯定事實”,例如“孫悟空不是長着八個腦袋的人”,“獨角獸不是有十顆大綠牙的大白象”,如何說明肯定事實和否定事實有相同的構成成分?關于理由(2),“反例示”關系與我們的認知預期有關,是我們挑選和推論出來的,而不是擺放在我們眼前的,例如,那個湖不僅反例示了河馬,還反例示了鳄魚、食人鲨、毒蛇、老虎、獅子、太陽、月亮、倫敦城……關于理由(3),由物質性對象造就、影響而成的東西都是物質性的嗎?例如,人的死亡主要是由生理性(物質性)因素所造成的,但人的死亡也是物質性的嗎?!

(4)因果作用反駁及其回應

加戈和巴克爾論證說,否定事實也有因果作用。例如,“鮑勃沒有給花及時澆水導緻了那些花的死亡”。他們改寫了莫爾納所提出的埃利亞原則,并借用他人所提出的“産生性因果”(productive causation)概念,其要素是:(i)一個物理過程,即滿足某些時空連續性條件的原子事實的純粹肯定的集合;(ii) 律則性關系,它們連接進入這個過程的那些事實。否定事實能夠進入這種律則性關系中。例如,為了解釋“同位素 I 在時間 t 有0.6的衰變機遇”,通常會用到如下信息:(a) I 有物理結構 x; (b) 在 T 之後5分鐘内,沒有任何同位素的損毀者或者以超光速撞向 I 的重粒子。其中(b)明顯地且不可消除地提到否定事實,因此,否定事實進入了因果鍊或因果解釋鍊。

我的回應:加戈和巴克爾所談的是事件與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這種關系或者是這些事件所涉及的對象之間的自然因果,可以根據相關對象的因果作用來解釋;或者是因果解釋中的因果,相當于推理和論證中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蘊涵關系,它們至多是對自然發生的因果關系的提取或表述,依賴于很多其他的東西,且易于出錯。

綜上所述,本文的主要觀點是:真之符合論有兩種形态,即基于對象的符合論和基于事實的符合論。李主斌對“事實”概念的辯護以及對筆者質疑事實概念的反駁,沒有很強的說服力。在基于事實的符合論框架下,為了說明肯定命題的假和否定命題的真,通常引入“否定事實”,但仔細分析後可以發現,後者是如下三個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事物的正面狀态、認知主體的預期、推論,故其至多是一種推論性“存在”,沒有獨立的本體論地位。設定“否定事實”已經面臨很多诘難,如本體論膨脹、随附性、不可感知性、缺乏因果力。對這些诘難已經提出了很多反駁,如二難論證,自我挫敗論證,“否定事實”的四個作用——構成作用、因果作用、制造機遇的作用和使真作用,但這些反駁完全可以再次被合理地反駁掉。

作者簡介:陳波,BEAT365唯一官网人文社科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beat365体育官网(IIP)院士,主要從事邏輯哲學、邏輯史和分析哲學研究。

文章來源:《河北學刊》202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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