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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長墀:論“存在一個不欺騙的上帝”在笛卡爾哲學中的核心地位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1-12-23

【摘 要】美國笛卡爾研究專家阿爾默格從自然主義出發對笛卡爾《第一哲學沉思集》進行的解讀存在着嚴重誤讀。事實上,倘若仔細分析笛卡爾的文本,就會發現在笛卡爾的整個沉思中貫穿着“存在一個不欺騙的上帝”的假設。這個假設不僅是理解“我思”和“我思”對象的關鍵,而且為我們提供了一條關于解決數學和科學研究對象的本體論地位問題的形而上學路徑。笛卡爾關于物質世界的三條自然法則也是建立在上帝創造了世界上所有事物的假設之上的,而且他正是基于這一根本假設推出了三大自然法則。事實上,笛卡爾的形而上學的上帝是典型的本體-神學論的上帝,是出于他的哲學與科學思想的需要而設想的上帝。

【關鍵詞】我思 上帝 自然法則 本體神學


許多學者認為,在笛卡爾《第一哲學沉思集》中,“我思”是其哲學的阿基米德之點,似乎“我思”的存在并不依賴于上帝,而上帝在笛卡爾哲學中僅僅被用于證明世界的存在。如果仔細分析《第一哲學沉思集》,我們會發現這是一種似是而非的理解。事實上,對笛卡爾而言,“我思”是其哲學思考的出發點,但不是其哲學的根基,“我思”與世界的存在都依賴于上帝。

本文将首先讨論當代哲學關于笛卡爾哲學的一種嚴重誤讀:約瑟夫·阿爾默格(Joseph Almog)認為在笛卡爾哲學中“我思”是核心内容,對上帝存在的論證與對太陽的論證一樣,是基于一種認知上的因果關系。第二部分将讨論為什麼“存在一個不欺騙的上帝”對于笛卡爾哲學體系是關鍵性的,以及笛卡爾關于上帝存在的論證所預設的視域(關于真理的标準)實際上超出了當代自然主義的理論框架。在第三部分,筆者将依據笛卡爾早期著作《論世界或光》和後期著作《哲學原理》論證阿爾默格對自然的理解與笛卡爾完全不同。笛卡爾關于世界和自然法則的理論是建立在“上帝創造和維持世界上的所有物質體”這一前提之下的。文章最終得出,笛卡爾的形而上學思想是一種典型的本體——神學思想,本體論和神學在他的哲學中是不可分的。

一、“我思”、太陽和上帝

約瑟夫·阿爾默格在《我思?:笛卡爾與思考世界》一書中認為,笛卡爾哲學中存在一個關于人的悖論:“我思”作為宇宙現象是一個難以理解的悖論。他說:“在自然界中,作為自然的一部分和一個片段而且屬于自然的人,如何可能唯有他是思考的存在者?”阿爾默格之所以用這樣拗口的句子來界定人,是為了特别強調人“在自然界之中”: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屬于自然界的,沒有任何部分是超出自然界的。他認為,如果沒有人,自然界就是“沒有思想的宇宙”。對于阿爾默格來說,這就是“笛卡爾的思想-人悖論”。他的問題有幾個假設:第一,人僅僅是屬于自然界的,而自然界如果沒有人這個存在者,就是無思想的;第二,人是自然界中這樣一種存在者,與其他存在者相比,唯有人可以思考,其他存在都是純粹的物質存在。在本來沒有思想或思維的自然界中,為何人可以思考呢?這就是他所談到的關于人的悖論。這一悖論之中還存在一個關于思想本質的假設,那就是,人的思想與其他物質存在相似,是一種宇宙現象,可它看起來又與宇宙中的其他存在者格格不入。阿爾默格說:“人在本質上(1)在自然之中思考而且(2)思考的對象是自然(超出自然沒有任何存在而且在自然之外沒有可以思考的東西)。”正是基于這樣一種自然主義假設,他問道:“如何可能,在這個否則就絕對是被剝奪了思想的宇宙之中,存在着思想的行為?”在笛卡爾的哲學中,真的存在阿爾默格所說的悖論(思想本來不屬于宇宙而宇宙之中卻恰恰存在思想的行為)嗎?本文認為,這個悖論是基于自然主義假設而産生的,而非出自對笛卡爾哲學文本的嚴格解讀。

阿爾默格認為,笛卡爾在反對認識論中的反映論思想之後,提出了認知的因果關系理論,這是理解笛卡爾思想的關鍵。“太陽在自然界中通過動因的中介傳送能量(光子)來加熱石頭,促進植物的光合作用,給貓的毛撓癢,曬黑人的皮膚,沖擊思想者的大腦。”正是這樣,太陽進入了思想家的心智(mind)。“呈現在我的心智之中(或者同理,我的大腦之中)就是太陽通過這種動因過程與我的心智聯系起來,這是一個從太陽傳遞信息到我的大腦和心智之中的過程。太陽對石頭、植物和貓施加影響。但是它也對人類大腦施加影響,并由此影響相關聯的人類心智。”根據阿爾默格的解釋,笛卡爾關于認知發生過程的一個簡單的理論是,我之所以頭腦(物質的大腦與心智是一回事)中有關于某物的觀念或認知對象,那是因為外界事物通過因果關系(動因)作用于我。我思想什麼,就有什麼存在,否則,我就不會思想這個東西。

根據上面的理論,阿爾默格如此重新闡釋上帝存在的證明:我思考上帝(太陽等);如果我思考上帝(太陽等),那麼,上帝(太陽等)就存在;因此,上帝(太陽等)存在。如果用笛卡爾關于觀念的對象性存在和實際存在的區分來說,關于上帝存在的論證就是這樣的:“如果他在我的心智中,具有存在的第二樣态,他簡單地就存在,有存在的第一樣态。我認為,這就是笛卡爾的全部論證。”

阿爾默格認為,笛卡爾關于太陽的存在和屬性的認知與關于上帝的存在和屬性的認知是一類的。換言之,我們理解了關于太陽的認知如何發生,就理解了關于上帝存在的認知過程。阿爾默格強調,他關注的不是我們能否證明上帝或其他事物(比如太陽)的存在,而是理解思想的本質特性。

即使粗看《第一哲學沉思集》,我們也能知道,笛卡爾關于太陽的例子不是用來說明認知如何可能,而是用來論證真正的知識不是來源于感官經驗,而且,所謂的冷熱等都不是真正的知識。對于笛卡爾來說,上帝存在與否,以及上帝是不是欺騙者或最完美的存在,不僅是理解“我思”的關鍵(存在及其屬性和功能),而且是關于有形體的本質屬性的本體論存在的保障。笛卡爾的自然界與阿爾默格不是同一個意思;笛卡爾說,“關于有形自然的整體”“是純粹數學研究的問題”,是關于普遍本質和屬性的領域,而阿爾默格所說的自然界恰恰是被笛卡爾在第一沉思中作為與感官經驗聯系的對象而懸置起來的。還有,笛卡爾并不認為作為“我思”主體的人屬于阿爾默格的自然界或者僅僅是自然的産物,也不認為“我思”的對象是阿爾默格的自然,更不認為隻有人類是可以思考的,上帝或其他具有理性能力者都可以思考。

《我思?:笛卡爾與思考世界》第四章的标題是“思考上帝(和作為整體的自然界)”。根據阿爾默格的絕對的自然主義假設,他不得不把上帝等同于作為整體的自然界來看待。阿爾默格說,“當我思考(和很快知道)上帝(或者自然作為整體)存在的時候,我僅僅是通過和依賴于對宇宙結構的接觸而思考和知道這個的。當我思考和知道‘2+2=4’的時候,僅僅是因為這個事實(它自身是延展性的宇宙的最一般普遍特征的産物)撞擊我。”這一論斷與笛卡爾的文本存在着明顯的矛盾。在第三沉思中,笛卡爾明确說,上帝的觀念是内置于“我”的,是上帝在創造“我”的時候放到“我”的心智中的。觀念和心智都不是自然的産物或自然的一部分,它們沒有任何物質性,也沒有延展性。而延展性的最一般特征也不是自然界或物質世界本身具有的。第二沉思關于蠟塊的例子充分說明,關于自然的最一般特征與感性經驗沒有任何關系,它們是心智認知的直接對象。在第五沉思中笛卡爾說,關于這些普遍的特征,即純粹數學研究的對象,“當我首先發現它們的時候,好像我不是發現新的東西,而是記起我很久以前就知道的;或者,好像是第一次注意到在我之中一直都存在的事物”。

對于笛卡爾來說,不僅上帝,“我思”與“我思”的主要對象都不是阿爾默格所說的自然的一部分。笛卡爾關于存在的形而上學假設要比阿爾默格所說的自然存在(natural being)更廣。從笛卡爾到阿爾默格,我們對于存在的理解越來越狹隘,思想的視野不是拓寬了,而是變成了一條縫隙:把存在僅僅理解為存在的一種樣态,即自然物的存在。

二、上帝作為“我思”及其對象的本體論存在的保障

在笛卡爾哲學中,不存在阿爾默格所說的思想-人的悖論。這裡先列舉幾個笛卡爾哲學的根本主張,下面再詳細論證。(1)即使自然界不存在,“我思”也存在;(2)“我思”的本質内容之一,理性或理解力,是上帝賦予的禮物,它保障了認知的正确性;(3)“我思”的另外一個本質内容,意志力,也是上帝賦予的禮物,而且與上帝的意志在本質上無異,雖然受制于理解力和能力等,但本質上是無限的;(4)認知中的判斷依賴于意志力而非任何自然的東西。笛卡爾的一個根本主張是,“我思”的認知的正确性和認知對象的本體論存在皆依賴于一個不欺騙的上帝。

在《第一哲學沉思集》的第一和第二沉思中,笛卡爾懷疑的目的是尋求知識的确定性,懷疑的依據是真理的标準,即凡是清楚和明白的都是确定的、真的。這是他進行懷疑的前提。懷疑的實施者是自然之光,即理性。凡是可以被懷疑的都放到一邊,不能作為真的知識接受下來。他首先懷疑的是通過感官得來的知識,包括物理學、天文學、醫學等,研究的對象是複合存在者。其次,他懷疑了關于普遍屬性或對象的幾何學、算術學以及其他相關的學科。對于前者的懷疑容易理解,對于數學等知識的懷疑的主要依據是什麼呢?笛卡爾在沉思中提出了一個關于數學、幾何學等知識的對象的本體論問題:雖然我們有幾何學等知識,它們在理論上是真的,但是,有一點我們不能夠肯定,幾何學等知識是不是有一個與它們相對應的實在領域存在呢?“2 + 2 = 4”在命題上的真假與在本體論上有沒有與之對應的實際存在(actual being)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因此,他懷疑,假如上帝欺騙我,或者更準确地說,有一個惡魔欺騙我,使我認為數學、幾何學等知識是真的,但是,事實上根本沒有一個與之對應的實在的領域。因此,僅僅在直觀中清楚明白,不足以構成關于知識的真理問題的标準。這是《第一哲學沉思集》與笛卡爾早期關于方法論的著作的一個根本區分:僅僅依靠直觀中的自明性原則無法解決真理的對象性的本體論問題。在第一沉思的末尾,當他讨論欺騙與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是矛盾的,以及惡魔可能會欺騙“我”的時候,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而是與他的整個哲學,特别是關于觀念的三個組成部分的劃分密切相關的。

在第二沉思的開始,笛卡爾強調他尋找的是阿基米德之點。他不僅把自然界懸置起來,而且把普遍的對象(比如廣延性等)也懸置起來。“我說服自己,在世界上絕對沒有任何東西,沒有天空,沒有地球,沒有心智,沒有身體。這是不是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我也不存在呢?”接下來的論證是,我思,我懷疑,證明“我思”是存在的,“我”是存在的。“我思”或“我”的具體含義是什麼,需要進一步的分析。但需要強調的是,這個“我”或“我思”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這個“我”是“思想之物”,是一個思考的存在者。即使整個自然界不存在,“我”也是存在的,思想是“我”的本質部分。“我”的樣态有多種,“懷疑、理解和意願都是我在從事這些活動,這個事實如此自明,我看不出有其他方法能夠使之更加清楚”。盡管想象的對象可以不存在,但是,想象本身是“我思”的一部分,這是不可懷疑的;同理,盡管我的感覺對象都不存在,我的感覺是我自己的。想象和感覺也是“我思”的構成部分。太陽也許不存在,但是,這并不影響我對太陽的感知。這與阿爾默格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笛卡爾在第二沉思中借助蠟塊的例子試圖說明,我們對于蠟塊(物質體)的本質上的把握,既不是通過視覺或觸覺,也不是通過想象,而是“純粹的心智上的審視”,即一種心智上的理解和直觀。笛卡爾說,“我現在知道,甚至物質體在嚴格意義上不是被感知或想象力看到的,而是僅僅被理智(intellect)看到的,而且,這種認知不是來自被觸摸或看到,而是來自被理解”,這樣的例子說明,我對于我的心智有更加明白的理解。如前所述,對于笛卡爾而言,幾何學等研究的對象是心智能夠直接理解和把握的,它們是獨立于任何感官的認知或想象的。對于這些普遍的對象,“我用我的心智的眼睛完全清楚地看到”。因此,在笛卡爾看來,心智和心智對象都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物體的普遍屬性不能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被理解。這與20世紀現象學家胡塞爾批判自然主義和心理主義的觀點高度一緻。

這裡有一個關鍵問題:如果阿基米德之點是“我思”,而心智的對象又是純粹數學研究的問題,我們是不是對于“我思”和這些普遍對象在本體論上有了清楚的把握?答案是否定的。要理解“我思”和數學等研究的普遍對象在本體論上的地位,我們需要理解上帝存在的問題。

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笛卡爾對于觀念的理解。一個觀念有三個組成部分。作為我的心智的内在構成部分的觀念,它的存在與我的心智是一體的、不可分的。而觀念的意義或含義的存在是對象性(objective)或指代性(representative)存在,它不是我的心智的内在組成部分,但也不是觀念要真正指代的實在對象(形式存在,即formal being,或實際存在,即actual being)。因此,這裡涉及關于存在的三種意義的區分(這是與當代自然主義根本不同的地方)。我有一個觀念,那麼肯定有一個對象性或指代性存在,但我不知道是否有一個實在對象與這個指代性存在相對應。比如,獨角獸或者方的圓,就不能說有形式存在或實際存在,它們僅僅是我心智的産物。同樣,數學家所思考的“2 + 2 = 4”或“兩點之間直線最短”等知識都是指代性存在,這樣的存在既不是數學家心智的内在部分,也不等于形式存在或實際存在,它們也不在阿爾默格所說的自然界或宇宙之中。如何知道有與之對應的形式存在,單純思考“我思”的問題是無法解決的,這與上帝存在的問題緊密相關。這裡,我們已經看到,笛卡爾關于存在的概念比阿爾默格所說的自然界或宇宙要廣。笛卡爾說,關于來自我之外的事物的觀念,主要問題是,“我認為它們與這些事物相似的理由是什麼呢”?按照阿爾默格所講的動因因果關系,我們永遠無法知道我們的知識是否與外在于知識的對象相一緻,所以,阿爾默格認為笛卡爾的認知因果論必然導緻不可知論。但是,笛卡爾不是一個不可知論者。對此笛卡爾提出的解決方案就是上帝的存在。

笛卡爾認為,存在不可能來自虛無,實體的存在比屬性的存在要多,整體的存在比部分的存在要多。第三沉思中關于上帝存在的論證主要依賴這樣一條公理:“依據自然之光,顯而易見的是,在動因和整體原因中的實在性至少等于這個原因的結果中的實在性。”對于笛卡爾來說,這條公理不是假設而是在直觀中被給予的。造成一個觀念的指代性存在的原因不能少于這個觀念的指代性存在,而一個觀念性的指代性存在或者是由另外的觀念引起的,或者是由實在對象引起的。根據這個公理,笛卡爾認為,我心智中有一個關于上帝的觀念,上帝是最高的存在,是永恒的、無限的、無所不知的、無所不能的,是所有存在者(除了他自己)的創造者。我是如何獲得這麼一個觀念的呢?它會不會是我自己産生或創造的呢?笛卡爾論證道,我是一個有限的實體,作為有限的實體,我不可能是關于無限實體的觀念産生的原因,必然有一個無限的實體是這個觀念的原因。這裡,除了上面關于存在的因果關系的公理之外,另一個非常重要的範疇也是這個論證的關鍵——我的有限性。我為什麼是有限的呢?我對于确定性的追求,我的懷疑、欲望等,都表明我不是完美的,我缺乏某種東西。但是,這些特征本身還不足以使我意識到自己是有限的。一個高考狀元進了北京大學或清華大學之後,才發現自己原來也不是那麼優秀,因為與别人相比,他看到了自己的不足。自己的有限性是在對比之中才顯現出來的。笛卡爾認為,上帝的無限性存在與我的有限性存在是在對比中被直觀到的:我之所以因為懷疑而意識到自己的不足或不完美,那是因為我有一個無限的觀念,這個無限的觀念使得我看到自己的缺點,而且,我對無限性的理解先于我對有限性的理解;也就是說,我不是從否定自己得出無限性觀念的,而是在無限性觀念的反照下,才意識到了自己的有限性。笛卡爾說:“論證的全部力量在于此:我認識到,如果上帝實際上不存在,對我來說擁有這樣一個特性而存在是不可能的,即在我之中有上帝的觀念。‘上帝’這個詞指的是這麼一個存在者,關于他的觀念在我之中,也就是說,他是所有完美性的擁有者,而我不能夠把握,但是,他能夠以某種方式到達我的思想。他沒有任何意義上的瑕疵。這一點很清楚地表明,他不能夠是一個欺騙者,因為,自然之光告訴我們,所有的欺騙和蒙騙都依賴于某種瑕疵。”我對自己的有限性的認知是與對上帝的觀念分不開的;我首先認識到的不是自己的存在,而是上帝的存在。笛卡爾說,我自己不是上帝,因為如果我是上帝,我就不會懷疑,不會有需求或者缺乏任何東西。上帝的觀念不是來自我自己。“實際上,不奇怪的是,上帝在創造我的時候,把這個觀念放到我之中。”對笛卡爾來說,上帝是創世者,而不是(如阿爾默格所認為的那樣)自然界的整體。笛卡爾在第三沉思的最後把上帝比喻成巨大的光芒,而自己的自然理性之光則是“暗淡之光”,人的理解力不是唯一的理解力,也不是無限的理解力。阿爾默格把人看作唯一具有思想的存在者,這完全背離了笛卡爾的思想。

與人的有限性直接相關的問題是,人的理性的有限性是不是犯錯誤的根源?笛卡爾認為,錯誤的發生就在于判斷,而判斷涉及人的兩種能力——理性和意志。盡管人的理性是渺小的,它不是錯誤的根源:“由于我的理解力來自上帝,我所理解的所有事情,毫無疑問,我理解的是正确的,任何錯誤在這裡都不會發生。”上帝不會欺騙人,他不會賦予人容易犯錯誤的理解力。同時,笛卡爾認為,人的意志(選擇的自由)在本質上和在嚴格的意義上,與上帝的意志沒有區别,這主要是因為意志力就是簡單地去做或者不做的能力,“它僅僅在于這個事實,當理智提出某種東西需要肯定或否定,需要去做或避免的時候,我們的傾向就是這樣的,我們不感到自己被任何外力所決定”。由于意志力來自上帝,就其自身而言,也不可能是錯誤的根源,因為它自身是完美的。那麼,錯誤的根源在哪裡?“很簡單,它必須是這樣的:意志的範圍比理智的範圍廣大;不把意志局限在同樣的範圍,我把它的運用擴展到我不理解的事情上。由于意志在這種情況下采取的是不關心的态度,它很容易從什麼是真的和善的上移開,這就是我的錯誤和罪的根源。”當意志力超出了理解力的範圍時,無論它是肯定還是否定,都容易出錯。笛卡爾對真理和錯誤産生機制的解釋也依賴于一個不欺騙的上帝。

在第五沉思中,笛卡爾對比了數學知識的自明性與上帝存在的自明性。在結尾處,笛卡爾對這一章的标題給出了明确的解釋,标題中的“物質存在的本質”就是指“純粹數學的研究對象”。笛卡爾說:“我們必須承認,我的本性是這樣的,隻要我非常清楚明白地看到某物,我不能不相信它就是真的。”笛卡爾關于真理的這種信念貫穿着整個沉思。基于這種真理的标準,笛卡爾對比了數學上的觀念(知識)和關于上帝的觀念。在幾何學上,三角形的三個角之和與兩個直角相加的度數相等,我不得不相信它是真的。同樣,“确定的是,關于上帝的觀念,或者一個最完美的存在者,我發現這個觀念在我之中就如關于任何形體或數字的觀念在我之中一樣肯定。而且,我的理解是,他總是存在是屬于他的本性的,這一點與我在論證某種屬性屬于任何形體或數字時使用的例子至少同樣地清楚和明白”。也就是說,上帝的存在與數學真理至少具有相等的确定性。那麼,數學的真理與上帝的真理之間的區别在哪裡?任何數學真理本身不包含數學對象必然具有實際存在的特征,也就是說,我們思考的僅僅是數學的對象性或指代性存在,而不是形式存在或實際存在。但是,關于上帝的知識或觀念,“有什麼比這個事實更加自明,最高的存在者是存在的,或者說,上帝,僅僅對于他而言,本質包含了存在,他是存在的”。此處笛卡爾把存在作為一種完滿性來理解:如果上帝是最完滿的存在者,而他不存在的話,這是自相矛盾的。但是,其他任何一個事物可以僅僅具有對象性或指代性存在,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思考它們的普遍本質而不涉及它們的實際存在,這是不矛盾的。在笛卡爾整個哲學中貫穿着這樣的基本立場:知識的獲得僅僅依賴兩種途徑,直觀和演繹,而演繹必須最終以直觀為基礎。這裡關于上帝存在的證明的一個關鍵步驟不是演繹而是直觀,他認為沒有任何東西比上帝的完滿性中包含着存在更加自明了。我們可以說,在知識上有兩種自明性,一種是對數學知識的直觀認知所具有的自明性,一種是對上帝的認知的自明性。兩者的區别在于:數學知識與我的本質特性具有和諧性、一緻性,而關于上帝的認知的自明性至少和數學真理的确定性是一樣的(更準确地說,比數學真理的自明性強烈得多,因為比起上帝的巨大光芒,人的有限理性之光就成了暗淡的了)。如果用當代法國現象學家讓—呂克·馬裡翁(Jean-Luc Marion)的術語來解釋笛卡爾的觀點,上帝之光對于人的有限的理性之光就是溢滿性現象。笛卡爾關于上帝存在的論證是一種直觀的論證,而不是邏輯上的演繹,因為演繹是依賴于直觀的。如果試圖用邏輯證明來重構笛卡爾關于上帝存在的證明,那是從根本上誤解了笛卡爾關于知識自明性的觀點。

在第六沉思裡,笛卡爾回答了第三沉思提出的問題:我為何會相信我的觀念與觀念之外的事物是相似的呢?我的心智作為精神性存在,它顯然不像有形體事物一樣具有廣延性等特征,我僅僅包含有形體或廣延性實體的對象性或指代性存在,但是這些實體或屬性不是我的内在組成部分。我如何知道我關于它們的對象性存在與它們的實際存在是一緻或相似的呢?笛卡爾認為,根據心智的精神性存在和有形體或廣延性實體之間的本質區别,我不可能是幾何學或數學等研究的對象的産生者,必然在我之外有産生這些對象性或指代性存在(數學知識)的實體性存在。“由于上帝不是一個欺騙者,非常清楚的是,他沒有直接從他自己把這些觀念傳遞給我,也沒有通過其他包含這些觀念的被造物間接地傳遞給我。……他沒有賦予我任何能力來認知這些觀念的這樣的來源;相反,他使得我強烈地相信它們是被有形體事物産生的。因此,如果這些觀念不是來自有形體事物,我沒有任何理由不相信上帝就是一個欺騙者。由此推論,有形體事物是存在的。”笛卡爾明确說,不是僅僅因為我思考太陽而太陽存在,而是因為,上帝雖然沒有賦予我認知數學真理的來源的能力,但是他賦予我這樣一個特性,即相信關于有形體的知識或觀念來自我之外的存在者。并非如阿爾默格所說,我僅僅因為動因的因果關系而确定有形體的存在,而是上帝賦予了我這樣一個強烈的信念。笛卡爾馬上解釋道,他說的有形體存在不是指我們感官認知中的有形體存在,而是在純粹數學研究中所清楚明白看到的普遍屬性的存在,即一般性的存在。因此,在數學研究中,對于類似“2 + 2 = 4”或“三角形三個角之和等于兩個直角相加”的知識,我們不僅認為它們是真的,而且相信有與之對應的實際存在,這種信念不是一種因果關系告訴我們的,而是上帝賦予我們的。上帝不是一個欺騙者,對于我們知識的本體論地位是至關重要的。

對于笛卡爾來說,他(從《指導心智的規則》開始)一貫堅持的包括清楚、明白、自明、不可懷疑等在内的真知識的标準,在《第一哲學沉思集》中增加了一個更堅實的根基:這個标準是建立在上帝是完美的存在者和上帝不是欺騙者的基礎之上的。在第四沉思中,笛卡爾說,人要避免錯誤的發生,隻有将自己的意志限制在理智所能看到的清楚明白的範圍内,不超越這個界限。這種不超越理智的清楚明白範圍的認知不可能犯錯誤,原因是清楚明白的認知無疑是關于某物的認知,而這個某物不可能産生于虛無,上帝必然是它的創造者。由于上帝是“最高完美的”,不可能自相矛盾而成為一個欺騙者,“因此,這個認知無疑是真的”。笛卡爾在第四沉思中特别強調,人的理解力來自上帝,就理解力自身而言,它所看到或認知的對象必然是真的,完美的上帝不可能賦予我不完美的理解力。但理解力在其有限的範圍内所獲得的真知識還需要一個對象上的本體論保障,即上帝不僅賦予了人類正确的理解力,還創造了與理解力相對應的認知對象的實際存在。隻有當理解力中的觀念(對象性存在)與觀念之外的形式存在或實在相一緻的時候,我們的認知才是真理,而這必須以上帝是完美存在者(包含不是欺騙者)為前提。

三、上帝與“新世界”的三個自然法則

阿爾默格不僅誤解了笛卡爾的上帝,而且他關于自然(或世界)的理解也與笛卡爾完全不同。笛卡爾與他同時代的開普勒、伽利略共同奠定了現代自然科學的根基,他們都認為,上帝是按照數學的法則創造這個物質世界的。不僅笛卡爾的形而上學以他關于上帝的觀念為核心,而且他的自然科學理論的根本假設也是與(一位不欺騙的)上帝分不開的。

笛卡爾在他的早期著作《論世界或光》中提出了“一個新世界”的概念,從而奠定了現代自然科學關于自然界的理解。笛卡爾在第六章描述了“一個新世界”的理論:為了使我們的想象有意義,我們可以設想一個确定的空間,由于上帝是全能的,無論我們如何想象這個空間,上帝都會創造足夠的物質來填充這個空間,也就是說,沒有任何的虛空存在。笛卡爾認為,世界上所有物體都是由同樣的物質組成的,而物質在本質上與它所占有的空間是不可分的,沒有空間是沒有物質的(這與康德的空間理論不同)。笛卡爾特别強調,給我們自己的心智活動規定界限要比給上帝的創造活動設限更為理性。他說:“現在,由于我們可以自由地依據我們的想象來設定這個物質,如果我們願意,我們可以賦予它這樣一個特性,對于它沒有任何東西任何人不會最大可能完美地認知。”也就是說,這個新世界完全依據我們人類的心智而被設想,而且上帝一定會按照我們心智的設想來創造它。笛卡爾認為,這個物質的量與它的實體沒有任何區别,就像數字與用數字形容的物體沒有任何區别一樣。在《哲學原理》中,笛卡爾把物質或物體明确定義為具有長、寬、高三個維度特性,強調物質的實體或本質就是廣延性。《哲學原理》第二部分第8條标題就是“量或數字與具有量或數的物體的區分僅僅是概念性的”。他說,在量上或廣延性上減少哪怕是最小的一部分,也不可能不是從那個實體上減少同樣的部分;反過來說,從實體上減少任何部分都與從量或廣延性上減少是一樣的。這種思維方式是在幾何學或數學的空間來理解物質體;與古希臘哲學不同,不考慮物質體本身的種或類的性質,這種變化奠定了近代自然科學的基礎(下面我們要具體論述)。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笛卡爾《哲學原理》第二部分第64條的标題是“在物理學中,我接受或要求的唯一原理就是幾何學和純粹數學的原理;這些原理解釋了所有的自然現象,而且使我們得以給它們提供确定的證明”。不是把幾何學或數學應用到自然科學研究,而是在根本上把量與物質等同起來,兩者之間的同一性才使得數學成為自然科學研究的顯著特征。不是從外部把幾何學和數學強加給物質本身,而是其自身的幾何學和數學的本質特征決定了數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内在聯系。物質自身的數學特征與數學自身的數學屬性使得自然科學研究呈現出數學的特性。用胡塞爾現象學的術語來說,顯現(科學研究活動)與顯現者(物質世界)之間的和諧一緻才使認知成為可能。

在《論世界或光》中笛卡爾說,他的目的不是要解釋這個實在的世界是什麼,而是要構想一個即使最愚鈍的頭腦都能完全理解的世界,它可以完全按照他想象的樣子被創造出來。“由于我提出的所有東西都可以被清楚地想象,可以肯定的是,即使在舊的世界中沒有任何這樣的東西,然而,上帝可以在新的世界中創造出來。因為,确定的是,他可以創造任何我們想象的東西。”我們今天所理解的自然科學的世界在笛卡爾那裡是一個想象的新世界,這個世界雖然是我們想象的,但上帝完全可以按照我們的想象把它創造出來。在《論世界或光》的第七章,笛卡爾讨論的是“這個新世界的自然法則”。這章一開始,他就說,自然法是上帝賦予的。“自然”就是指物質本身,它具有人賦予它的所有特性,而且,自然服從于一個條件:“上帝持續地維持它的存在,就如他創造它一樣”。這句話不僅是理解笛卡爾在《第一哲學沉思集》中關于“我思”的存在根基的關鍵,也是理解笛卡爾的“自然”概念和自然法則的基礎。物質的一個根本特征就是運動。“從它們被創造的時刻,他使得某些物體開始從一個方向運動,其他物體朝另外的方向,有的快些,有的慢些(或者甚至,如果你願意的話,根本不動);他使得它們從此以後按照一般自然法則繼續運動下去。”上帝創立的自然法則具有如此神奇的手段,它們能夠使自然從完全無序和混亂的狀态演變為一個很完美的世界,“我們在其中不僅能夠看到光,而且能看到所有其他的物質體,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出現在現實世界中”。上帝不僅創造了物質,而且賦予了物質必須遵循的自然法則(物質法則)。笛卡爾假設,物質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的物質體從它們被創造的時刻就具有不同的運動(或運動傾向),它們之間互相在所有方面都是接觸的,沒有任何空隙可言。“依據這個假設必然推出的是,從它們開始運動的時刻,它們也會通過互相碰撞開始變化并使得運動多樣化。因此,如果上帝就如創造它們一樣,随後以同樣的方式保持它們的話,他不把它們保持在同一個狀态。”也就是說,上帝創造了物質并使得它們具有一定的運動方向,這是不變的,但是,物質體之間的碰撞會使它們産生變化,這不是上帝引起的。上帝是“不變的,總是以同樣的方式行動”,變化是物質體自身引起的。依據以上假設,笛卡爾提出了三條自然法則的假設。

第一條法則:“物質體的每個部分總是保持同一個狀态,隻要與其他部分的碰撞沒有使它改變這個狀态。”他解釋說,如果物質體在某個位置靜止,除非其他物質體推動它離開這個位置,它是不會離開的;同樣,它一旦運動起來,它總是保持同樣的運動力量,除非其他物質體阻礙它。《哲學原理》第二部分第37條是這樣表述的:“所有的事物,就它能夠的情況下,總是保持同樣的狀态;因此,一旦運動起來,總是保持運動。”這與伽利略的自由落體運動理論和牛頓的慣性定律表達的思想完全一緻。完全不同于亞裡士多德關于事物自身的潛能決定了其運動的理論,笛卡爾認為,物質體的運動,在沒有其他物質體的影響(碰撞)下,一直保持它被創造時的狀态。根據量與物質的同一性假設,笛卡爾說:“對我而言,除了那種容易思考的幾何學家的線的運動之外,我不熟悉任何其他運動,也就是使物質體從一個位置到另一個位置的運動,持續地占有兩個位置之間所有的空間。”物質體的運動與幾何學上的從點變為線、從線變為面是一樣的。

第二條法則是關于運動傳遞的法則。“當一個物質體推動另一個物質體的時候,除非它自身同時失去同樣的運動,它不可能傳遞給另一個物質體任何運動;除非它自己增加同樣的運動,它不可能減弱另一個物質體的運動。”在《哲學原理》第二部分第40條,他的表述非常相似,給出的解釋是:當一個運動着的物質體在直線上與另一個物質體相撞時,如果它的力量弱于另一個物質體,它的運動方向改變,不失去運動量;但是,如果它的力量大于對方,它會推動對方與它一起運動,失去的運動與對方得到的運動一樣多。笛卡爾強調,盡管我們的感官看不到物質體之間的推動力或阻力,這并不影響這兩條自然法則被嚴格遵循。笛卡爾說:“即使在這個現實世界中,我們的感官所經驗到的所有事物看起來明顯與這兩條法則相違背,借以獲得它們的推理好像是如此強大,我不得不使自己相信,在新的世界中,有責任設定它們。……因為,即使一個人希望任意選擇,在建立一個真理的時候,有什麼更加堅定和堅實的根基能夠超越在上帝之中發現的那種堅定性和不動性呢?因此,是這樣的,這兩條法則很明顯是從這麼一個簡單的事實得來的,即上帝是不動的,而且,總是以同樣的方式行為,他總是産生同樣的效果。因為,假如上帝在他創造的第一時刻給所有的物質賦予了一定量的運動,我們必須要麼承認他總是維持物質中的同樣量的運動,要麼不相信他總是以同樣的方式行為。”

因此,對笛卡爾來說,物質體總是保持本來所是的運動狀态,而且這個世界物質體運動的動量是守恒的,這些都是依據上帝是不變的而且以同樣的方式創造了這個世界這一根本前提。沒有上帝就沒有這兩條根本自然法則。

第三條法則是關于物質體運動軌迹是圓形或橢圓等曲線的現象。笛卡爾認為,即使物質體的運動沿着某種圓形軌迹,物質體在每個點上,它的運動總是直線的或切線的。“它總是具有直線運動的傾向,它是在一定的約束下才做圓圈運動。”比如,地球繞着太陽運動,但是,地球在每個點上總是具有直線運動的傾向。笛卡爾說:“這條法則與另外兩條法則建立在同樣的基礎上:它完全依賴于上帝通過持續的行為維持每一個事物的存在,結果是,他不是以較早的時刻維持它的存在,而正是在那個時刻他維持它的存在。因此,在所有的運動中,隻有直線運動是完全簡單的,而且具有一種馬上就可以被完全把握的屬性。”物質體在每個時刻做直線運動,這是因為上帝使得它們如此運動。“物質的不同特性使得它們自己的運動變為不規則的和曲線的。”笛卡爾舉例說,上帝是我們人類所有行為的創造者,這是在這些行為的存在是善的意義上說的。但是,我們意志的不同品性會使人類的行為變為惡的。從笛卡爾的觀點看,我們在日常語言中用“直路”和“彎路”比喻行為的善與惡是有一定根據的。

笛卡爾認為,這三條自然法則與數學中的真理都是最确定和最自明的,是上帝自己告訴我們的,“他用數字、重量和尺度來安排所有的事物”。“這些真理的知識對于我們靈魂來說如此自然,當我們清楚地把握它們的時候,我們不得不判斷它們是不可錯的,同時,也不能懷疑,即使上帝創造了很多世界,他們[這些自然法則]也如同在這個世界裡一樣,在每一個世界中都是真的。”因此,我們“能夠對這個新世界中産生的任何事物都擁有一種先天的證明”。對笛卡爾來說,關于世界的自然法則與數學真理是一樣的,對它們的認知不是來自科學實驗,而是一種先天的知識。數學和科學之間的内在聯系是因為上帝從根本上規定了物質的量的關系,或者量的物質特征。

最後,笛卡爾特别強調,自然的三大法則的适用有兩個前提:第一,上帝在這個新世界中不用任何奇迹;第二,理性的靈魂不會以任何方式幹擾自然秩序。這兩點限定更能說明笛卡爾不把物質世界本身看作獨立的或永恒存在的,因為即使在上帝創造這個物質世界之後,仍然有可能按照上帝或某種精神性存在的意志來改變它。離開上帝來思考自然界,或者在自然界範圍之内思考上帝(如阿爾默格所做的),都與笛卡爾的哲學是根本異趣的。

結 語

本文的主要結論是,約瑟夫·阿爾默格對于笛卡爾哲學中的上帝和世界概念的解讀都不準确,甚至是一種根本的誤讀。我們看到,上帝作為第一因,在笛卡爾的哲學和科學思想中是為笛卡爾的理論服務的,是一種根本的假設:上帝的存在不僅是“我思”的保障,也是數學和科學真理的保障。上帝作為最高的存在者是所有其他被造物的根基,他是最高因,也是自因。在笛卡爾的形而上學思想中,本體論(關于存在者的理論)和神學是不可分的兩個構成部分。笛卡爾的哲學給我們提供了一種很典型的本體-神學的形而上學思想。在第三沉思前四個自然段,笛卡爾在回顧第一和第二沉思的同時試圖說明,上帝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是他哲學理論的内在要求,否則,他除了可以簡單肯定“我思”之外,其他什麼都無從知曉。存在一個不欺騙的上帝既是笛卡爾哲學形而上學的理論要求,也是他的自然科學理論的最終根基。因此,笛卡爾的哲學印證了海德格爾對于傳統哲學的本體—神學論斷,“神性能夠進入哲學,隻有當哲學,出于自身的原因和依賴自身的特性,需要神性并決定神性如何進入哲學”。海德格爾強調,我們隻有理解了哲學自身,才能夠理解神性或上帝如何進入哲學,才能夠理解哲學家的上帝的含義。哲學家的上帝不是宗教的上帝(宗教的上帝不是用來回答人的理論問題的)。哲學家的上帝是一種偶像,是人的理性投射的結果。

作者簡介:郝長墀,beat365体育官网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現象學、當代法國哲學、政治哲學、比較哲學

文章來源:《哲學動态》2021年第11期”笛卡爾哲學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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