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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磊:“實用入侵”的困境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23-06-27

【摘 要】“實用入侵”(PE)是當今認識論領域的一個熱門話題,與之相關的争論大都圍繞這個問題展開:到底是什麼因素決定了信念的合理性地位?智識主義者認為,信念的合理性隻依賴于與真理相關的認知因素;而實踐派則認為,信念的合理性至少部分地依賴與真理無關的實踐因素。通過對實踐派用以支持PE的案例和原則的考察可以看到,實踐派從根本上面臨着一種悖論式的困境:一方面,如果他們想保有PE的解釋力,那麼這種解釋隻對合理的行動有效,并未沖擊到信念的合理性地位;另一方面,如果他們想從根本上刻畫信念合理性的實質條件,那麼,PE便會失去應有的解釋力,甚至會帶來一些非常詭異的結果。因此,PE并未從根本上沖擊到信念的合理性地位。

【關鍵詞】 實用入侵;信念的合理性;智識主義;實踐派;

作者簡介:潘磊,哲學博士,beat365体育官网副教授,主要從事英美哲學研究。

文章來源:《BEAT365唯一官网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75(04)


古語有雲:“君子有所為而有所不為”,理性的人應當在行動上有所取舍。與君子行為類似,理性的認識主體也應該“有所信而有所不信”。那麼我們到底應該相信什麼?或者,到底是什麼因素決定了信念的合理性?根據認識論學界的主流看法,一個信念是合理的,僅當它在認知上得到辯護。基于對認知辯護(epistemic justification)的不同刻畫,學者們提出了各式各樣的信念合理性原則,典型的當屬内在主義陣營的證據主義原則,與之針鋒相對的則是外在主義陣營的可靠性原則。

盡管兩大陣營理論旨趣迥異,但都認為這些原則的規範效力最終都來自真理,也就是說,用以刻畫信念合理性的因素能夠确保真理或者接近真理。在這種意義上,隻有與真理相關的因素(認知因素)才能決定信念的合理性。持這種立場的人通常被稱為智識主義者(intellectualist),他們大都秉持這樣的信念合理性原則:“信念的合理性隻依賴于那些與真理相關的因素;或者,隻有認知因素才能決定信念的合理性。”

近年來,該原則受到猛烈批評。根據一些學者(下稱“實踐派”)的看法,信念的合理性至少部分地依賴與真理無關的實踐因素。實踐派援引一些有名的案例及原則來支持他們的看法,試圖挑戰智識主義的信念合理性原則。由此引發了關于“實用入侵”(pragmatic encroachment,PE)的激烈争論。支持者認為,PE享有一些直覺上的支持,并且得到一些原則的支撐,因而對智識主義構成了實質挑戰。但在筆者看來,實踐派面臨一種悖論式的困境:一方面,如果他們認為實踐因素構成信念合理性的實質性條件,那麼,對該條件的刻畫在解釋力上便會大打折扣,甚至會帶來一些非常詭異的結果;另一方面,如果他們想保留實踐因素在大多數案例中的解釋力,那麼,筆者将借助現有的理論資源,表明實踐因素并不構成信念合理性的實質性條件,因而PE的挑戰并不具有根本性。


一、“實用入侵”及其支持性論證

在考察支持PE的論證之前,首先要說明的是:在考察PE時,我們真正關心的問題是什麼?這裡有兩種可能:(1)合理信念的歸屬是否依賴于一些與真理無關的實踐因素;(2)一個認識主體持有的信念要成為合理的信念,是否依賴實踐因素。對以上兩個問題的肯定回答似乎都可以支持PE,但這兩個問題存在根本差異。問題(1)涉及的是:例如,當一個人(作為歸屬者)斷言“另外一個人(作為主體)的信念是合理的”(記為“語句S”)時候,其斷言是否依賴實踐因素。這是一個語言層面的問題。在這方面,我們首要關心的是語句S表達的語義内容是什麼。問題(2)則不然,它牽涉主體持有的信念能夠成為合理信念的實質條件。這是一個一階層面的認識論問題,并不涉及關于合理信念的言說。本文隻關心問題2,主要出于以下考慮:如果隻是停留在語言層面讨論,那麼,對那些看似支持PE的案例,我們完全可以接受某種版本的語境主義的解釋,而不必放棄智識主義的立場。

(一)支持PE的案例

在當前關于PE的讨論中,“銀行案例”多次被提及,也被認為是最有名的支持PE的案例:

低風險情形:一個周五下午,漢納和妻子驅車回家。他們打算在中途路過銀行時順便将薪水存入活期賬戶。盡管這件事對他們而言無足輕重,因為他們并沒有迫在眉睫的賬單需要支付,但當驅車路過銀行時,他們注意到裡面已排起長隊(周五下午通常都是如此)。事實上,立即将薪水存入他們的活期賬戶這件事,對他們而言并不十分重要,意識到這一點,漢納對妻子說:“我知道這家銀行明天上午照常營業,因為兩個禮拜前的周六上午我就在這家銀行辦理業務。所以,我們可以明天上午來存錢。”

高風險情形:一個周五下午,漢納和妻子驅車回家。他們打算在中途路過銀行時順便将薪水存入活期賬戶。由于他們有一個迫在眉睫的賬單需要支付,并且他們賬戶裡的餘額已所剩無幾,所以在周六之前将錢存入賬戶對他們而言事關重大。漢納清楚地記得,兩個禮拜前的周六上午他就在這家銀行辦理過業務。但是當他提議明天上午再來存錢時,妻子卻提醒他,銀行老是更改營業時間,而且此事事關重大,馬虎不得。這時候,漢納說道:“我想你是對的。我并不知道這家銀行明天上午照常營業。”

令命題P為“這家銀行周六上午照常營業”。直覺上我們認為漢納在低風險情形下知道P,在高風險情形下不知道P。由于知識蘊含合理的信念,所以我們直覺上會認為,漢納關于P的信念在低風險情形下是合理的,在高風險情形下則不然。然而,漢納在兩種情形下擁有的認知因素(即“相信P為真的記憶證據”)是相同的,按照智識主義的信念合理性原則,信念P的認知地位在兩種情形下也應該是一樣的:要麼都是合理的,要麼都不合理。如此,智識主義者似乎無法解釋人們為什麼會在兩種情形下擁有不同的直覺。相較而言,實踐派承襲了實用主義哲學傳統的實踐優先論題,能夠輕松化解此難題。在他們看來,既然兩種情形下的證據相同,相關信念在合理性方面的差異,隻能訴諸實踐差異加以解釋。這個案例中實踐因素的差異主要體現為風險的不同:前一情形下,即便命題P為假,也不會給漢納造成巨大的實踐損失;後一情形則不然,若其為假,漢納将蒙受巨大的實踐損失,例如其房産将被銀行收回等。

此類案例旨在表明,即便給定與證據相關的全部事實,也不能唯一地決定一種合理的信念态度。因此,信念的合理性并非唯一地依賴于證據,而是部分地依賴于實踐因素。由此可以看出,風險評估等實踐因素正“驚人地”沖擊着信念的合理地位。

方便讨論起見,我們暫且将上述論證稱為“AB論證”(Argument from'Bank Case'):

(1)信念的合理性隻依賴于那些與真理相關的認知因素;

(2)與命題P相關的認知因素一旦給定,也就唯一地決定了一種合理的命題态度;

(3)相關的認知因素已經給定,且不存在跨情形的差異;

(4)但主體的命題态度卻存在跨情形的差異,并且在直覺上似乎都是合理的;

因此,(5)信念的合理性并非唯一地依賴于認知因素。

所以,(6)智識主義的信念合理性原則是錯的。

當然,也許有人會認為,此類案例不過是支持PE的特例而已。實踐派不過是通過一些細節設計,巧妙地操控了人們的直覺判斷。除非他們能提出一些原則性的說明,否則我們就有理由懷疑,這些案例是否真的具有實質的殺傷力。為了消除上述疑慮,實踐派的确提供了一些直覺上高度合理的原則,以支持他們的結論。

(二)支持PE的原則

除了上述做法之外,實踐派還會援引一些原則來支持PE,這些原則主要體現在知識或合理的信念與行動的緊密關聯之中。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會根據一個人是否知道一件事來評價其相應的行動,例如,對明知故犯行為的譴責;而行動者本人也往往會援引自己的知識或合理的信念,替相關的行動辯護,例如,無知者無罪這種說辭。這些做法背後潛藏着這樣一條原則:“如果一個人持有一個合理的信念P,那麼,他(她)能夠将其視為相關行動的辯護理由。”

這意味着,與P相關的行動的合理性構成信念合理性的必要條件。有了這條原則,實踐派便可以論證說,一個人的行動是否合理,顯然依賴于一些實踐因素,因而也會對相關信念的合理性産生影響。

簡單回顧一下“銀行案例”,我們便可明白實踐派的核心想法。在這個例子中,漢納面臨的情形其實是一副典型的實踐推理情形:他需要做一番簡單的實踐推理,從而依據恰當的理由作出行動選擇——驅車回家還是駐足于此排隊等候。無論他作出哪種選擇,都取決于這家銀行周六是否照常營業。因而,其選擇的行動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也就依賴于他在實踐上所做的風險評估:例如,倘若這家銀行周六不營業,會給他帶來難以估量的實踐損失。在這種意義上,風險的高低的确會影響到他所選擇的行動是否合理。我們甚至可以認為,随着風險的提升,合理行動的标準也相應地得到了提升;而行動合理性标準的提升會沖擊到信念的認知地位。當然,要達到這個結果,實踐派至少需要如下形式的論證。

“RA論證”(Rationality-Action Argument):

(1)一個人的行動選擇依賴于某個命題P,在這種情形下,他(她)将P視為其行動的理由在認識論的意義上是恰當的,當且僅當:他(她)合理地相信P;

(2)将P視為行動的理由在認識論的意義上是否恰當,依賴于與P的真假相關的實踐處境;

因此,(3)一個人是否合理地相信P,依賴于與P的真假相關的實踐處境。

這樣一來,實踐派便得到了他們想要的結果。


二、抵禦“實用入侵”

綜上可見,實踐派可借助兩種形式的論證支持PE。那麼,要想抵禦這場入侵,我們首先就來評估這兩個論證。

(一)對“AB論證”的評估

“AB論證”旨在表明:智識主義者無法根據純粹的認知因素成功地解釋人們在兩種情形下相沖突的直覺。既然如此,他們所秉持的信念合理性原則也就存在嚴重缺陷。應對此挑戰,智識主義者可從如下幾方面着手。

首先,智識主義者可以反問對手:“人們在兩種情形下相沖突的直覺”到底是一種什麼樣的直覺?假定張三是一個知識論的愛好者,在讀完與“銀行案例”相關的文字後說:“是的,漢納在第一種情形下相信‘這家銀行周六照常營業’是合理的,而在第二種情形下則不然。”如果這就是實踐派想要的結果,智識主義者可以立即展開反擊:“我們真正關心的問題是‘什麼因素決定了漢納本人所持有信念是否合理’,而非‘某個人說漢納的信念是否合理’。前者屬于認識論範疇,後者則屬于語言範疇。”

其次,更重要的是,即便這裡誠如實踐派所想,的确是一個語言層面的問題,那麼,智識主義者完全可以解釋實踐派眼中所謂的沖突的直覺。衆所周知,在當代知識論領域,語境主義作為一種關于知識歸屬句的語義理論而受到廣泛關注,其核心想法是:“某個人S知道一個命題P”這樣的句子本身并不具有明确的語義内容,它表達的命題是什麼,取決于這句話在什麼語境下被說出。這樣做的一個顯著優勢在于:它可以很好地解釋一些與知識有關的直覺上的沖突。例如,關于外部世界知識的懷疑論者認為,我們并不擁有關于外部世界的知識,這顯然與我們的直覺相悖。而根據語境主義的看法,懷疑主義的結論與我們的直覺隻是表面上沖突,可以恰當地解掉(explaining away)。一旦我們意識到“知道”一詞的語義内容具有語境敏感性,便會發現:懷疑主義者和其對手在各自的語境下其實都是對的,雙方所持有的“知識”直覺之間的沖突,并非實質的沖突。從這個角度看,智識主義者完全有理由認為,“銀行案例”事實上并不唯一地支持PE,語境主義或許才是更好的替代性解釋。

上述考慮表明:在設計一些案例時,如果實踐派不能明确地刻畫出他們想要的直覺,那麼完全有可能存在更好的替代性解釋。這在一定程度上足以表明“AB論證”的一些缺陷。但這不意味着我們非得接受語境主義的解釋策略。事實上,筆者并不認為這場争論本質上是語言層面的争論。既然如此,實踐派就有必要提出某種實質性的條件來說明信念的認知地位。對它的考察将我們引向對第二類論證的評估。不過,在此之前,有必要指出“AB論證”裡一個有争議的假定。

當實踐派設計諸如“銀行案例”等此類例子時,都假定了一點:主體持有的認知因素不存在跨情形的差異,正如“AB論證”的前提(3)表明的那樣。但這個前提高度可疑。表面上看,漢納在兩種情形下持有的證據是相同的,它們均來自其良好的記憶:他清楚地記得自己在不久前的某個周六在這家銀行辦理過業務。但是,進一步的分析或許可以表明,證據表面上的相同其實有嚴重的誤導性。情況可能是這樣的:在第一種情形下,漢納的确是基于一組初始的記憶證據(E1)而相信這家銀行周六照常營業;但在第二種情形下,由于意識到高風險的存在,促使他反思(E1)的可靠性。那麼,問題來了:漢納關于初始證據(E1)的反思算不算一種所謂的高階證據(higher-order evidence)?如果算的話,兩種情形下的證據也就存在根本的差異,所以,漢納在兩種情形下所持有的信念在認知地位上的差異并不奇怪,最終不過還是由于證據的不同造成的。

當然,實踐派可能會對此提出反駁:即便承認關于(E1)的反思性考量可以作為高階證據起作用,也無法挽救智識主義的立場,因為在第一種情形下,我們稱之為證據的東西其實也已經包含了某種反思性考量,隻不過這種考量不那麼凸顯而已。所以,引入高階證據來說明證據存在跨情形的差異,于事無補。可是這樣一來,我們到底該在何種程度上理解風險這一關鍵的實踐因素所産生的影響呢?假定我們接受實踐派的反駁,那麼,一種合理的解釋似乎是這樣的:一旦意識到潛在的巨大風險,主體對初始證據的反思性考量就會變得緊迫起來;而這種考量在對應的低風險情形下并不緊要。這樣的話,實踐派眼中的風險意識所起的作用就十分有限。它不過類似于某種助推器,推動着證據對信念的合理性地位施加影響,在最根本的層次上,證據依然是決定性的。

所以,實踐派最好将證據限定為初始的一階證據。我們暫且接受這種限定,并且認為證據相同的情形原則上是可以刻畫出來的。即便如此,實踐派還是要面臨另外一個更加棘手的問題:在認知因素占據壓倒性地位的情形下,他們真的能對其置若罔聞,用實踐因素取代認知因素來解釋相關信念的認知地位嗎?對這個問題的考察有賴于我們對第二類論證的評估。

(二)對“RA論證”的評估

該論證盡管依賴一條直覺上高度合理的原則,但從前提到結論的推論還是顯得過于匆忙。為什麼這樣說?因為實踐派混淆了以下兩個問題:(1)一個人是否擁有一條合理的信念;(2)一個人是否按照一條合理的信念去行動。根據實踐派的看法,一條合理的信念就是主體能夠據之而施以合理行動的信念,所以,凡是影響到行動合理性的實踐因素勢必會對信念的合理性造成影響。但這裡需格外小心。影響前者的實踐因素到底是對信念産生影響,還是隻對主體關于某個命題的信度(credence)産生影響?這個區别是必要的,因為一個人關于某一命題的信度直接決定了他(她)是否按照該信念去行動。這樣的話,實踐因素隻不過會對信度造成影響,不會沖擊到信念本身的合理性地位。這意味着:一個人完全有可能持有一個合理的信念,而不必按照該信念去行動。因此,上述兩個問題盡管聯系緊密,但未必就是實踐派預想的那種聯系。接下來,筆者将結合傑克遜(Elizabeth Jackson)新近提出的一種二元論策略論證這一點。

首先,區分信念和信度。通常認為,“相信一件事”其實是在表達一種态度:認為情況的确如此。傳統認識論的讨論延續了這種慣常看法,認為信念就是一種命題态度:相信一個命題就是接受其為真。不過,這些都是在一種相當粗糙的意義上使用“相信”一詞的,忽略了這種态度背後的程度差異。所以,通常又被稱為“整全信念”(outright belief)或曰“絕對信念”(categorical belief)。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種用法。例如,與相信“明天不會下雨”相比,我顯然更相信“所有單身漢都是未婚的成年男子”。這種“更相信”的态度具有明顯的程度關切,類似于日常的信心态度(attitude of confidence)。為了與前述意義上的信念區分開,這種态度一般被稱為信度。如傑克遜所言:“信度在諸多方面都高度類似于常見的信心态度(attitude of confidence)。”

在傑克遜看來,該區分具有特定的本體論意義。細言之,根據她的看法,信念和信度不可相互還原,“是兩類根本不同的描述或表征世界的态度”。因此,“針對同一個命題p,一個人可以同時持有信念p和信度p”。在這種意義上,二者具有獨立的本體論地位。

其次,結合實踐推理的兩個基本目标,論證上述區分的必要性。既然二者在本體論上不可相互還原,那麼,“行動者(agent)應該在何種情況下依賴于信念[而行動];何種情況下依賴于信度[而行動]”呢?傑克遜對此的回答是:視行動者所處的實踐推理情形而定。而行動者在進行實踐推理時,有兩個基本目标:一是效率,二是精确。信念和信度是實現這兩個目标的必備手段,各自扮演着獨特角色,缺一不可。信念的作用是簡化推理,容忍細微錯誤的發生;信度的作用是精化推理,行動者需要盡可能排除出錯的可能。

再者,指出與該區分緊密相關的兩個問題:(1)一個人“持有一個信念”在什麼情形下才是得到辯護的(或合理的);(2)一個人“以該信念為基礎進行推理”在什麼情形下才是得到辯護的。前者屬于認識論問題;後者則屬于實踐問題,二者從根本上不同。

針對問題(1),她堅持智識主義的回答,即:僅當一個人基于總體的支持性證據而相信一個命題時,他(或她)才能合理地持有該信念。但是,這并不意味着“以該信念為基礎進行推理”就是合理的。也就是說,盡管一個人可以合理地持有一個信念,但是他(或她)以之為基礎進行推理是否得到辯護,則取決于具體的實踐推理情形。一言以蔽之,一個人“依賴一個信念而推理”(relying on a belief in reasoning)是否恰當,與其是否合理地持有該信念無關。基于此,傑克遜說道:“除非一個人的證據處境(evidence situ‐ation)發生改變,否則,與此人是否應該相信p相關的事實便不會發生改變;‘有辯護地[合理地]持有一個信念’并不會随着風險的變化而變化。不過,風險卻是決定一個人是否應該依賴該信念進行推理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後,訴諸信念與信度的本體二分,提出兩種根本不同的實踐推理模式:信念推理(belief-reasoning)和信度推理(credence-reasoning)。在她看來,我們到底應該使用哪種推理模式,的确取決于與風險評估等相關的實踐因素。在具體的實踐推理情形中,不同的實踐需求、對實踐目标的不同考慮、對風險所做的不同評估等因素,決定了我們在該情形下應該選擇的推理模式。如其所言:“在低風險情形下依賴信念、在高風險情形下依賴信度,一個人在推理中所依賴的心智狀态影響了此人應該如何行動。

她認為實踐派正确地揭示了這一點,這是他們的一個重要洞見。但同時又指出:“當我們思考PE的案例時會有這樣的直覺:風險能夠對信念的合理性造成影響,但在作出這一判斷時,我們并未清楚地區分‘有辯護地持有一個信念’(justifiedly having a belief)與‘有辯護地應用一個信念進行推理’(justifiedly employing a belief in reasoning)。”這表明,人們之所以會對PE案例作出相互沖突的直覺判斷,根本上還是因為他們犯了一種混淆錯誤,即他們混淆了以下兩種情形:(1)“合理地持有一個信念”得以滿足的情形;(2)“合理地以該信念為基礎進行推理”得以滿足的情形。正是這種混淆讓人們對PE案例作出錯誤的判斷——誤以為“高風險情形”是信念合理性未得到滿足的情形。事實上,它隻是信念推理模式無法恰當運轉的情形。因此,這些成對案例所揭示的直覺沖突,不過是一種表面上的沖突罷了。

至此,傑克遜完成其全部論證。筆者認為,她正确地指出了實踐派所犯的一個混淆錯誤;而正是這個錯誤讓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他們基于實踐因素對信念合理性或知識展開入侵時,将會面臨一種悖論式的困境。


三、實踐派面臨的悖論式困境

來看下面這個情形:

前面與高風險情形所描述的細節并無出入。假定漢納看到銀行門口排起長龍之後決定驅車回家。得知這一情況,妻子與他發生了争吵。

妻問:“你為什麼非得這個時候回家!?”

答曰:“你沒看見隊伍都排到門口了,明天一早趕來又能如何?”

妻愈發不悅,反唇相譏:“你難道不知道這件事(存錢)對我們有多重要嗎?搞不好我們會傾家蕩産的!”

再答曰:“我當然知道這件事的重要性。可是,我還知道‘這家銀行周六照常營業’,上個周六我還在這裡辦理過業務!”

“是的,你是知道。但你能确信這家銀行不會随意變更周末的營業時間嗎?如果不能确信,你這個時候回家就太不負責任了!”妻繼續發難。

夫盡管不悅,但還是冷靜下來,喃喃道:“好吧,聽你的。我再去确認一下!”

經過這般填充之後我們發現,風險因素真正沖擊的是他的行動。也就是說,驅車回家是否是負責任的行為,取決于他所處的實踐情形。當他的妻子責備他不負責任的時候,并非要質疑其信念的認知地位,她隻是想說,在沒有确信這家銀行不會變更周末營業時間的情況下就匆忙地按照具有相應認知地位的信念去行動,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在這裡,“确信”一詞盡管有點模糊,但有一點是清楚的:它表達了對程度的關切。這種關切直接針對行動而非信念,甚至我們可以認為,信念本身并無程度之别。承認這一點無傷大雅,因為這裡的要點不在于争論信念本身,而在于表明如下事實:即便一個人持有一條認知上合理的信念,但是當他(她)決定實施某個行動時,還是會有更多的事情要做。一旦區分開“持有一個合理的信念”與“依賴于該信念而行動”,“RA論證”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便會折損。

當然,實踐派可能會争辯說,經過如此填充之後的高風險情形已經背離了他們的初衷。這樣說顯然欠缺說服力。實踐派在設計該案例時的初衷到底是什麼?很明顯,他們無非是想讓人們最終得出“漢納不知道”的結論,正如原始案例中漢納最終的反應所表明的那樣。這裡,實踐派并沒有提供任何決定性的理由表明,漢納一定會使用“知道/不知道”這樣的語詞來作出最終的反應。既然隻是借助直覺,那麼,筆者完全看不出經過填充之後的情形有任何違反直覺的地方。必須承認,雙方在這裡不過都是想利用對自身有利的直覺來展開論辯,這樣往往會陷入死胡同。所以,我們最好從中跳出來,客觀地評價“銀行案例”。依筆者之見,接下來的考慮雙方應該都能接受。

細節之争暫且擱置,高風險情形刻畫的其實就是常見的警覺情形:在特定的刺激條件下,人們意識到潛在的危險或可能的錯誤,便會激活特定類型的心理機制;一旦這種機制被激活,人們便會對周遭環境保持高度的警覺,從而謹慎行事。通常情況下,警覺被認為是一個人應該具備的良好素質。但是,它的成本也很高昂:一旦警覺機制活躍起來,就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調動各種可供利用的資源以應對潛在的危險或可能的錯誤。在實踐推理中,這種做法盡管滿足了精确性的要求,但往往會損失效率。而實際的實踐推理情形需要兼顧精确性和效率這兩個目标,前者體現在謹慎的行動之中,後者則體現在合理的信念之中。事實上,考慮到自身具有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我們往往會遵循證據的指引,展現出一種基本的信任:我們相信,那些得到證據支持的信念能夠幫助我們獲得真理,因而是合理的。唯有這樣,認知生活才能高效地展開。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容忍錯誤的發生。這就好比一個粉刷匠用一個巨大的刷子粉刷一面大面積的牆壁一樣,瑕疵在所難免,完全是可容忍的。在這種意義上,低風險情形其實揭示了一種典型的信任情形:漢納相信,基于證據而持有的信念極有可能為真。

實踐派論證說,在兩種情形下,人們會持有相沖突的直覺,而智識主義者無法為此提供有效的說明。但是,有了上述準備,後者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認為,這種所謂的直覺上的沖突其實并不指向信念的合理性地位。理由在于:低風險情形刻畫的是一種基本的信任情形,而對應的高風險情形刻畫的則是常見的警覺情形;至少從字面意義上看,警覺的對立面并非信任,而是輕信。也就是說,警覺并非不信任,而是不輕易地相信。假設張三面臨一次重大的人生抉擇,作為一個對自己的人生負責的人,他當然可以在聽到父母的建議之後,保持足夠的警覺,但這并不意味他不再信任自己的父母。事實上,他對自己的父母保持一貫的信任,隻不過在人生的重大關頭,他需要确認父母的建議是否可以為自己今後的人生道路提供良好的指引。這表明:随着實踐處境的改變,相應的标準也随之發生改變,而這種變化會對相關的行動提出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說,合理行動的認知标準的确發生了改變,但這并不意味着信念合理性的标準也會随之改變。因此,實踐因素沖擊的是行動合理性的标準,并非信念的合理性标準。

綜上我們認為,即使實踐派想要保留PE強大的解釋力,他們也隻是捕捉到了我們關于合理行動的直覺,并未提出一種關于信念合理性的實質說明。當然,實踐派或許心有不甘,堅稱自己能夠刻畫信念合理性的實質條件。按照他們的核心想法,關于該條件的刻畫應該是這樣的:主體S關于命題P的信念是合理的,當且僅當:若P為假,不會給S帶來巨大的實踐損失。方便起見,我們稱之為關于信念合理性的“風險評估條件”。這樣的條件真的能夠說明信念的認知地位嗎?來看一個再正常不過的日常情形:

一大早,我來到辦公室,清楚地看見我的電腦像往常一樣靜靜地“躺在”辦公桌上。我打開電腦,擦掉屏幕上的一層薄灰,準備開始這篇文章的寫作。思路随着歡快的“鍵盤敲擊樂”而慢慢展開……如果願意,你甚至可以認為,眼前的這篇文章一文不值,即便不寫也不會影響到我的職業前途,等等。

抛開極端懷疑論的情形(與本文讨論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我的确知道面前有台電腦,而且相信這一點也是合理的。最自然也是最合理的解釋莫過于:我看見了它、輕輕擦拭它、用它來寫作。凡此種種均作為證據在起作用。除此之外,似乎并不需要更深刻的哲學上的說明。可是根據“風險評估條件”,我們會得到這樣的解釋:我的信念之所以是合理的,之所以知道面前有台電腦,是因為在最鄰近的面前沒有一台電腦的可能情形下,我不會遭受巨大的實踐損失:大不了不開始新一天的寫作,反正也不會影響我的職業前途。

我相信,大多數人和我一樣都覺得這種解釋過于詭異。實踐考量憑其自身怎麼就能決定信念的認知地位?更詭異的地方還不止于此:我們進一步假定,一次重要的會議即将召開,我已經事先承諾主辦方,拿眼下這篇文章去參會。收稿日已臨近,如果不能按時提交文章,我的學術聲譽會受到不可估量的影響,甚至還可以認為,缺了這篇文章,我無法競争各類學術頭銜等等。根據“風險評估條件”,考慮到這些因素,我再也不能合理地相信或者知道面前有台電腦。

筆者将這種現象稱為信念認知地位的詭異消失。之所以消失得很詭異,根本的原因還是在于:“風險評估條件”完全無視占據壓倒性地位的證據所起的關鍵作用。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

我相信“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并且也知道這一點。我的信念為什麼是合理的?假設我對此提供兩種解釋:(1)我相信“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由于“我穿42碼的鞋子”(我的确穿42碼的鞋子);(2)我相信“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是由于我出色的曆史知識,我無數次地觀看偉大領袖毛主席在北京天安門城樓宣布新中國成立的影像記錄,等等。很明顯,第一種解釋荒唐至極,第二種解釋才合理。兩者的差異就在于:前者提供的理由與“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這個命題的真假完全無關,它并不會對該命題的真帶來任何貢獻;而後者則不然,它可以幫助我獲得真理。

這個例子從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認識論學者的一種根深蒂固的直覺:證據是真理的可靠指南。任何想将這種直覺祛除的嘗試,都将面臨着巨大的解釋負擔,同時也會面臨這樣一種危險:在認知生活中,我們應該相信什麼,完全有可能取決于一些不相幹的因素。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實踐派從根本上面臨一種悖論式的困境:一方面,如果他們想保有PE的解釋力,那麼,這種解釋隻能針對合理的行動而生效,并不會沖擊到信念的認知地位。這樣一來,PE并不構成對信念合理性的一種實質說明。另一方面,如果他們認為PE從根本上刻畫了信念合理性的條件,那麼,對這種條件的刻畫勢必會喪失其應有的解釋力,甚至會帶來一些很詭異的結果。


四、結語

實踐派援引一些案例及原則捍衛PE,試圖摧毀智識主義的信念合理性原則。不過,分析表明:一方面,這些案例存在明顯缺陷,經過恰當解釋之後似乎并不支持PE;另一方面,他們所依賴的原則尚需進一步的澄清和說明。本文在此基礎上指出,實踐派從根本上面臨着一種悖論式的困境,因而難以對智識主義構成實質挑戰。當然,必須承認,實踐派也為認識論的發展提供了洞見:整個認識論的發展也許并非唯一地受求真這個目标的指引,避錯同樣值得嚴肅對待;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都需要在兩者之間做到反思平衡。對犯錯風險的實踐評估使得主體能夠保持高度的警覺,從而謹慎行事。謹慎雖好,但距猥瑣也就咫尺之遙。的确,知識的獲得需要世界的配合,但無論我們如何仔細地審視自己的理由或證據,都無法保證達到預想的結果。由于“特别不幸的命運和自然像繼母般地吝啬”,我們常常做不到心想事成,但這并不意味着我們要躊躇不前,恰恰相反,我們往往需要在認知上冒險,需要保持一種“認知韌勁”(epistemic strength)。在筆者看來,這是一個合格的認識主體必須具備的一種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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