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江進:差别原則與平等的訴求——柯亨對羅爾斯的批判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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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根據柯亨的理解,羅爾斯的差别原則把不平等看成是對富人的一種激勵,但這種激勵論證與羅爾斯一直強調的共同體精神是相沖突的。柯亨的解讀不僅難以有文本上的支持,而且也誤解了羅爾斯差别原則的本質與功能。差别原則既不需要以激勵為基礎,也不會容許過大的不平等。同時,就追求平等這一點而言,柯亨并沒有比羅爾斯走得更遠。
關鍵詞:
柯亨 羅爾斯 差别原則 共同體
分配正義是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研究的核心問題,羅爾斯因其提出的差别原則而久負盛名。柯亨作為一名論戰型的哲學家,他在《拯救正義與平等》一書中對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展開了較為全面的批判,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批評羅爾斯的差别原則是一種激勵論證,并指出這種激勵論證與羅爾斯一貫重視的共同體精神相沖突。本文将嘗試論證柯亨的解讀誤解了羅爾斯差别原則的本質與功能,差别原則既不需要以激勵為基礎,也不會容許過大的不平等。同時,就追求平等這一點而言,柯亨并沒有比羅爾斯走得更遠。
一、差别原則與激勵論證
衆所周知,羅爾斯提出了著名的正義兩原則,其實它包含的是三個原則,按優先順序排列分别為:基本自由原則、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和差别原則。差别原則強調任何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分配必須考慮到所有人的利益,特别是最不利者也要從中獲益。柯亨指出,差别原則強調不平等對于讓弱勢者過得更好是必要的,如何理解這種不平等的必要性實際上可以導緻對差别原則的兩種解讀,而且這兩種解讀在羅爾斯的著作中似乎都能找到根據。柯亨區分了針對差别原則的嚴格解讀(strict reading)與松散解讀(lax reading)。所謂嚴格解讀,它強調這種必要性與人的選擇意圖無關,這表現在羅爾斯對貧窮者的尊嚴的博愛的看法中,強調無論有才能者還是不利者,大家都生活在一個共同體之内,互敬互愛。松散解讀與有才能者的意圖有關,那些有能力的生産者是自私自利的市場最大化利益的追求者,他們強調這些不平等的收益是對自己的一種激勵,如果沒有這些激勵,他們可能就不會努力工作,而最終受到傷害的會是那些最不利者。柯亨對嚴格解讀并沒有什麼批評,重點是攻擊松散解讀,即激勵論證。在柯亨看來,羅爾斯從激勵的角度來辯護不平等将導緻諸多問題,其中最根本的一點是激勵論證會違背共同體精神。
如果根據嚴格解讀來看待羅爾斯的差别原則,我們就完全能夠理解,為什麼羅爾斯強調把有才能者和不利者放在同一個共同體内來看待,為什麼他時刻堅持關于尊嚴、平等、博愛和完全實現人的道德本性這些理想。但是,激勵論證完全放棄了這些理想,它把有才能者當成是追逐私利者,他們自私冷酷、缺乏愛心,眼睛隻盯着那些高額回報,這與羅爾斯所強調的人的道德本性難以兼容。因此,在柯亨看來,羅爾斯的體系中存在着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關系,“一種是讨價還價式的社會關系觀念,一種是共同體的社會關系觀念”。差别原則本應體現共同體的精神,但當有才能者認為,隻有依據激勵才能發揮自己的積極性,才能去做有益于不利者的事情時,共同體也就蕩然無存了。
為了批評激勵論證,柯亨還提出了辯護性共同體(justificatory community)的概念,它強調任何一個政策的論證必須通過人際檢驗,即一方為政策提出的辯護性理由要能得到另一方的認肯。在激勵論證所指向的情境中,有才能的富裕者向窮人說,富人應該得到作為激勵的高額回報,如果沒有這些激勵,富人就可能不會那麼努力工作,甚至會進行罷工,如此一來,窮人的日子就會更糟糕。在柯亨看來,由富人向窮人說出激勵論證,這類似于一種警告,即便不是一種脅迫性的警告,但它給人的感覺也非常不舒服。其實,在很多時候,國家向富人提高稅收,富人收入相對減少了一些,但他們依然過得不錯,窮人卻能得到更大的改善,而現在的激勵論證更類似于富人在宣稱他們不願意去做那些有益于窮人的事情,即使去做了,其目的也并非是為了窮人,而是為了自己的私利。另外,從富人的角度來看,激勵論證給窮人提供了一個去接受不平等的理由,然而,從窮人的角度來看,他們也有适當的理由來拒絕富人的辯護策略,這并不是非理性的。窮人可以選擇不合作以對富人們的激勵理由表達一種憤怒,這是一種理性反應,畢竟窮人除了關心自己的收入外,他們也會關心自尊,以及拒絕與自己認為不公平的事情進行合作。由此可見,富人所依賴的激勵論證根本通不過人際檢驗。富人與窮人本應屬于同一個共同體,然而,當富人提出需要激勵時,這表明富人與窮人的關系與共同體的精神是不相符的,激勵論證預設了他們之間缺乏共同體。
生活在一個真正共同體内的人,貧富差距不應過大,否則共同體也會産生分裂,出現隔閡與對立。柯亨對于激勵論證的一個擔憂就在于它為不平等辯護,擴大貧富差距是這一論證的邏輯後果,因為它會認可以下情況:隻要不利者有所改善,有才能者得更多就是合理的,至于他們之間的差距有多大不是關心的重點。正因為這一點,柯亨認為,羅爾斯是一位優先論者(prioritarians),他并不關心平等本身,而是将改善最不利者的狀況放在優先位置上。羅爾斯的差别原則作為優先論,“嚴格地說,并不肯定平等本身,而是堅持使最不利者的狀況盡可能得到改善的政策”。然而,在柯亨看來,無論什麼時候,作為追求正義的平等主義者都應當警惕貧富之間的差距,他在闡述國際領域的正義追求時還明确強調過這一點:“當總體财富持續增加時,在世界範圍内,身處社會底層的人的狀況會得到改善,即便他們與富裕群體之間的差距并沒有縮小,甚至有所擴大。當這樣的改善發生時(對于許多弱勢群體而言,這樣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已經發生),在平等主義者看來,正義依然不能放棄對平等的要求。”由此我們也不難推想出,在國内情境中,柯亨對激勵論證的不滿就在于羅爾斯放棄了對平等的追求,而為不平等展開辯護,最終将會是共同體的消解。
簡單來說,柯亨認為,差别原則意味着認同不平等,而不平等将會與共同體精神發生沖突,這種沖突體現了兩方面,以激勵為基礎的不平等會破壞共同體,同時過大的不平等也會破壞共同體。下面,我們将站在羅爾斯的立場上力圖證明,差别原則允許的不平等不需要以激勵為基礎,差别原則也不會導緻過大的不平等。
二、不平等的辯護理由
根據柯亨的看法,關于經濟上的不平等通常有兩種辯護模式,即規範性辯護與事實性辯護。規範性辯護支持經濟上的不平等,因為這符合正義。事實性辯護則認為,經濟上的不平等是否符合正義可以避而不談,但這種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最常見的一種事實性辯護就是把自私看成是人類本性,強調不平等就是由這一罪惡本性所決定的。柯亨認為,羅爾斯對不平等的辯護是一種事實性辯護,不平等的激勵是必要的,這種必要性是基于人性的缺陷,那些有才能者隻有當他們能夠獲得更多報酬時,他們才會生産出更多的産品。然而,柯亨把激勵或自私作為不平等的辯護理由,這很明顯是對羅爾斯的誤讀。
其實,在羅爾斯的思想體系裡,他從來沒有把人看成是自私的。羅爾斯所理解的人不僅是理性的(rational),同時也是通情達理的(reasonable),他們不會為了一己之私利而不顧及他人的利益,那些有才能者更不會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去脅迫不利者。羅爾斯一直強調差别原則包含了互惠性(reciprocity),而不是互利性(mutual advantage),這也表明他從不認為,社會合作體系中的各方會把對方單純作為手段來對待。羅爾斯甚至說,隻要社會踐行差别原則,那麼這個社會将會是一個博愛的社會,社會成員的行事方式與動機就類似于家庭中的家庭成員對待彼此一般,“差别原則看來正相應于博愛的一種自然意義,即相應于這樣一個觀念:如果不是有助于狀況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較大的利益。家庭在其理想觀念中是一個拒絕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總額之原則的地方。一個家庭的成員通常隻希望在能促進家庭其他人的利益時獲利。那麼按照差别原則行動正好也産生這一結果。那些處境較好者願意隻在一種促進較不利者利益的結構中占有他們的較大利益。”
另外,如果柯亨的解讀是對的,那麼激勵(incentive)就會是羅爾斯正義理論中的一個核心詞彙,然而,羅爾斯相關重要著作的索引中都沒有出現激勵一詞。另外,在解讀激勵論證時,柯亨所使用的文本根據主要來源于《正義論》和《作為公平的正義》,但他自己的解讀還是遠多于羅爾斯的直接文本支撐。柯亨運用《正義論》作為文本根據時,還至少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柯亨所使用的是羅爾斯《正義論》1971年的初版,然而,連柯亨自己在注釋中都承認,羅爾斯在初版中能夠支撐激勵論證的一些說法在1999年的修訂版中都删掉了。第二,柯亨引用了1971年版本中的一句話,貌似為激勵論證的直接證據,“生活在原初狀态中的人應當承認(為激勵所要求的)不平等的正義性。事實上,如果他不這麼做的話就是目光短淺。”括号中“為激勵所要求的”這幾個字具有直接的說服力,然而,《正義論》初版中并沒有括号裡的這些字,柯亨如此引用非常具有誤導性。第三,柯亨在解讀羅爾斯的文本時也有意混淆了激勵與鼓勵(encourage)。鼓勵某人去做某事很明顯不同于激勵某人做某事,激勵預設了行動者的自私本性,把追求高額回報作為了行為動機,然而,鼓勵并不需要對人性做出如此預設,例如,政府鼓勵那些具有共同體精神的有才能者更加努力地為大家工作。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羅爾斯确實有兩次明确使用了激勵一詞,分别出現在第18節和第22節,所表達的核心意思差不多。在第18節中,羅爾斯指出:“更有利者需要更大的回報,使其能夠支付長期接受培訓與教育的費用,也能以此體現一些職責的特殊地位,從而鼓勵人們去履行這些職責,也可以作為激勵而發生作用”;第22節也有類似的一句話:“這些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對于現代國家中工業經濟運行是必要的,或者是非常高效的。這些不平等(正如已經提到的)可支付培訓和教育的費用,也可作為激勵而發生作用,或其它諸如此類的功能”。從這兩句話中,我們不難看出,即使羅爾斯認為不平等會作為激勵發生作用,但他從沒有斷定激勵是不平等的唯一作用,有才能者獲得較多有時是為了支付一些費用,有時則是為了反映特定職業的重要性與特殊性。其實,隻要我們生活的世界還需要市場存在,那麼有些工作注定意味着高工資,這完全是由市場規律所決定的,跟人的主觀意願沒有關系。因此,即便我們承認社會中存在着不平等,我們也不認為這種不平等必定是為激勵所要求,比如,一個社會為了生産更有效率,讓那些有才能者占有相對多一點的資源,但這并不是為了激勵那些有才能者努力工作,而隻是合理地配置資源讓生産更有成效,不平等完全可以在另一種不同的基礎上得以辯護。例如,醫生的工資通常會高于園丁的工資,因為成為一名醫生所需要的天賦更為稀缺,培養醫生所需要的費用也更為昂貴,很明顯,“如果經濟資源要在市場中得到合理配置的話,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醫生的工資要能反映他們的費用與稀缺性,即便醫生本人可能特别願意免費為大家工作”。因此,市場是一回事,市場中的主體怎麼想又是一回事,并不是說隻要存在不平等,它就是為了對那些有才能者構成激勵發揮作用,有時反映的是市場中的稀缺性以及相關信息,至少我們從羅爾斯上面的兩句話中也能讀出這一點。如果這種理解是對的,那麼這可能為不平等提供了另一種事實性的辯護,它不依賴于人的罪惡本性,而是依賴于市場運行的客觀規律。市場之所以要按照這種方式來配置資源,當然主要是出于生産效率的考量,社會仿照這種方式才能生産出更多的産品用于分配,所有人的生活才會比較富足。
無論是以自私還是以市場規律作為事實性辯護的根據,差别原則畢竟還是認可了收入不平等的存在,這總容易給激勵動機的解釋留有餘地。隻要存在不平等,人們很容易反向猜測動機,如果結果是徹底平等的,那麼就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然而,曆史已經證明,實行平均分配通常會導緻共同貧困,生産無效率。但有沒有另外一種可能性,它既讓生産有效率,又能保證平均分配,這也是柯亨反駁羅爾斯的一個着力點。柯亨在對羅爾斯的帕累托論證展開批評時指出,帕累托論證的第一部分是從平等開始的,如果一貫堅持這一原則為什麼會走向了不平等,這種不平等難以得到辯護。假設A和B兩個人,最初的分配狀态是平等的,即(5,5),帕累托改進後的狀态可能是(6,9)或(7,8),按照羅爾斯的理論,應該選擇(7,8),柯亨認為,還有一種狀态(7.5,7.5)也是值得期待的。實際上,對于羅爾斯來講,他應該不否認差别原則支持平均分配的可能性,因為他明确指出,“差别原則在下面的意義上就是一個帶有強烈平等主義色彩的觀念:除非有一種改善兩個人狀況的分配,否則一種平等的分配就更可取”。隻不過,羅爾斯為了論證方便,假定了平均是一種無效率狀态,如果偏離平等有帕累托改進,這應該得到肯定。但能否保證帕累托改進,又能實行平均分配呢?羅爾斯沒有直接處理過這一問題,但從他一貫的政治哲學立場來看,他應該會否認這種可能性。這種分配方式預設了需要一個全能的分配機構,它不僅需要對原初的生産資料予以分配,将生産資料給予那些有才能者,而且它還需要分配最終的勞動成果,需要對每個人的才能與偏好具有全面的了解。這樣的國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欲的,它代表了一種典型的權威模式與家長主義,而且曆史也已經證明這種中央計劃模式終将失敗。
柯亨雖然以此來責難羅爾斯,但他自己同樣不能應付這一問題。作為馬克思主義者,柯亨認為社會主義理想是最好的,但是難以設計出一種能夠實現這一理想的機制,他自己所能夠構想出來的最佳方案是市場社會主義。按照社會主義的理想,我們應該倡議使用市場來決定生産什麼和如何進行生産,但不使用市場來決定報酬的分配,也就是說,保留市場的配置功能,保留它在信息生産和處理上的優點,同時消除它對分配結果的影響。但是在柯亨看來,由于“我們現在并不知道如何賦予集體所有制和平等以現實的意義”,因此目前的方案隻能是市場社會主義,它介于社會主義理想與市場資本主義之間,但它對于實現社會主義的政治前景有幫助。在市場社會主義中,雖然不存在資本家階級,工人是公司的真正主人,但是由工人所有的公司還是會以市場競争的方式彼此競争,或者與消費者競争,這種市場競争還是會導緻赢家與輸家之間的不平等,這從社會主義的标準來看,依然是一種不公正。由此可見,如果說市場社會主義是柯亨目前所能構想出來的最佳方案,那麼這也就意味着他不得不接受存在不平等這一事實,他的方案跟羅爾斯比起來似乎也沒有強多少。當然,柯亨可以退一步說,他雖然和羅爾斯一樣都承認了不平等的合理性,但他們在到底有多麼不平等這一問題上出現不同,相比他的方案,羅爾斯的差别原則會認可較大的不平等。下面,我們将進一步論證,差别原則不會導緻過大的貧富差距。
三、差别原則與不平等的限度
差别原則是否會導緻貧富差距過大的問題涉及對差别原則的功能如何定位。在柯亨的理解裡,差别原則似乎是要把貧富差距合理化,或者證明重大不平等的正當性,而實際上,在羅爾斯的體系裡,差别原則恰恰是要限制不平等,是為了盡量縮小貧富差距。對于差别原則的理解不能脫離羅爾斯關于其它兩個原則,特别是機會公平平等原則的論述,否則我們就很容易認為,隻要不利者利益有所增加,有才能者得再多都是合理的,這種理解很明顯違背了羅爾斯的基本立場。事實上,羅爾斯的正義原則表達了一種強烈的追求平等的趨向,“遵守這三個原則的社會可能會确保人們享受更多的平等,甚至比我們今天看到的周圍許多國家都要平等——哪怕是最平等的社會福利國家”。
羅爾斯的第一個原則看上去是關于政治自由的原則,但實際上這一原則也具有分配的意義,因為人們所享受的政治與法律上的自由不是完全形式化,它同樣需要物質性的東西作為保障。我們都知道,經濟上的不平等通常會侵害真正的政治平等,相比窮人,富人總是占據着更大的話語權,更能夠表達自己的聲音。關于第一正義原則對平等的意義,有學者已經明确地指出:“第一原則對經濟不平等構成了限制,這種限制甚至比差異原則所産生的限制還要嚴格。如果确實如此,那麼隻要所産生的不平等與政治自由的平等價值不相容,那麼即便這種不平等能夠有利于最弱勢者,它也是不正義的。”關于處理社會與經濟的不平等問題,羅爾斯實際上提及的是兩個原則,即機會公平平等原則與差别原則,前者優先于後者,這兩個原則結合在一起,他稱之為“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 equality)。機會公平平等原則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自由主義原則,它要求某些職位必須向所有人都公平開放,否則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覺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對待。如果說一部分人壟斷某些社會機會,其他人反而能夠獲利,這也并不能為壟斷提供辯護,這些被排斥在社會機會之外的人依舊有理由抱怨,抱怨的理由“不僅是因為他們得不到職位的某些外在獎賞例如财富和特權,而且是因為他們被禁止體驗因熱情機敏地履行某些社會義務而産生的自我實現感。他們因此被剝奪了一種重要形式的人類善”。我們要注意,機會公平平等原則不同于形式公平。形式公平要求各種職位形式上向所有能夠和願意去努力争取它們的人開放,但由于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的作用,每個人并不具備相同的能力去争取地位。例如,面對一個文盲,我們說某個要求較高文化知識的職位對他是開放的,這無疑是對文盲的嘲諷。機會公平平等原則就是要修正這種形式意義上的公平,使所有人都有公平機會追求某些社會地位,社會應該對那些具有同樣才幹和能力的人提供教育、培訓等等,糾正社會不公正,以免他們的抱負會受到社會出身的影響。
機會公平平等原則主要是要排除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它本身具有再分配的意義,因為所有有才幹和能力的人要站在同一起點上,前提就是占有一定數量的财富與收入。然而,即便一個社會貫徹了機會公平平等原則,它依舊可能存在着巨大的貧富差距,因為它還是允許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賦的自然分布的影響,也就是說,它隻糾正了社會優勢,但沒有糾正天生的優勢。羅爾斯緊接着提出差别原則首先就是要對這種情況做出修正,以避免分配的份額受天資分布情況的影響。但到目前為止,羅爾斯看上去像是一位運氣平等主義者(luck egalitarian),因為在他看來,無論是社會運氣還是自然運氣,讓它們對分配發生影響從道德的觀點來看是任意的,應當盡量予以消除。不過,羅爾斯的差别原則實際上比這走得更遠,它倡導的是一種反應得理論,不僅人們在社會和自然禀賦中的優勢位置是不應得的,甚至運氣平等主義者所認可的選擇與努力也同樣是不應得的。羅爾斯清楚地指出:“甚至努力和嘗試的意願、在通常意義上成為值得獎賞的人的意願都依賴于幸福的家庭和社會環境”,“認為我們應得能夠使我們努力培養我們的能力的優越個性的斷言同樣是成問題的,因為這種個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幸運的家庭和早期生活的環境,而對這些條件我們是沒有任何權利的”。這意味着差别原則具有非常強的再分配意義,據此我們完全可以推想,哪怕有些不利者是由于自身選擇的原因而導緻不利,其他有利者也要承擔這些人自由選擇所産生的負擔,或者即便有些人選擇工作更長的時間從而拿更多的工資,這些額外的收入也不能免于再分配。
不難想象,由機會公平平等原則與差别原則共同規範的社會必定是一個非常平等的社會,這種平等被羅爾斯稱為民主的平等,它力圖避免一部分人占有過多的财富而對他人構成壓迫與支配。這種民主平等的觀念後來在一些學者那裡得到了繼承與發展,有時它也被稱為關系平等主義(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并被闡釋成為運氣平等主義的挑戰者。安德森在《平等的意義何在?》一文中站在民主的平等或關系平等主義的立場對運氣平等主義進行批評,指出運氣平等主義誤解了平等的真實内涵。她認為,運氣平等主義通常會區分選項運氣和原生運氣,其實是把人分為負責的和不負責的、内在優越與低劣的,對那些不負責的人不提供任何幫助,對那些内在低劣的人則提供羞辱性的幫助。相反,民主的平等主要在于保證公民的平等地位,把平等看成是一種社會關系,即便有人出于自己的魯莽而造成了自己的不利,他依舊值得平等的尊重與關懷。平等的社會關系力圖避免有些人占據更大的優勢,從而對那些弱勢者構成壓迫與支配,至于這些優勢是來自于運氣還是選擇,不具有根本意義。由此可見,這種關系平等主義強調社會關系的平等,所有人作為平等的個體生活在一起是一種值得欲求的道德理想,相反,在不平等的、存在等級差異的社會裡,到處都是猜忌、分離和特權,這扭曲了人們對待彼此的态度,損害了人類尊嚴。羅爾斯設計的差别原則不僅要消除來自自然禀賦的偶然影響,也要避免一些人由于努力或選擇而占有過多的财富,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證所有人的自由平等地位,構建平等和諧的社會關系。
如果我們前面對羅爾斯差别原則的分析是對的,那麼它不可能是柯亨所認為的優先論。優先論是帕菲特所闡發的一種正義理論,它強調,當一些人生活得越差的時候,給予他們以利益就越重要,這些人的利益之所以應當得到關注,并不是為了減低他們與其他人之間所存在的不平等,而是因為這些人處于較低的絕對水平。優先論與平等主義之間最重要的差别在于,平等主義認為平等是關系性的,它關注每個人的水平與其他人水平之間的比較,而優先論認為,有益于較差者的更大緊迫性不取決于他與另一個人的關系,而取決于他的更低的絕對水平。如果羅爾斯是優先論者,他肯定會認同較大不平等情況的存在。但是,從羅爾斯的差别原則來看,它并不是隻關注最不利者的狀況,它關心是平等本身,即使最不利者已經達到了一定水平的幸福,但隻要他們與有利者之間還存在着較大的不平等,這本身就是壞的。由此可見,羅爾斯的差别原則不會容許過大的不平等,任何社會隻要存在着較大的不平等,那些占有更多資源的有利者必定會對不利者構成社會強制與壓迫,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地位與關系便不可能得以維持。
最後,我們把羅爾斯與柯亨的正義觀做一個簡單的對比考察,看看柯亨是否在縮小不平等的問題上比羅爾斯做得更好?羅爾斯一直秉持關系平等主義立場,而如果說關系平等主義與運氣平等主義是作為對立面出現,那麼柯亨的正義理論就存在着一定的張力,因為他是運氣平等主義的重要人物,同時他又有關系平等主義的傾向。衆所周知,柯亨在經典論文《論平等主義正義的通貨》中明确表達了自己的運氣平等主義立場,他稱之為“可及利益的平等”(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他據此想要強調的是,平等主義者更應該關注的是選擇和運氣之間的差異,而不是偏好與資源之間的差異,那些非自願的奇怪偏好也有理由得到補償。這一立場在後來的《為什麼不需要社會主義呢?》一文中變成了社會主義的機會平等原則,并将其與羅爾斯的機會公平平等原則進行比較。柯亨認為,羅爾斯的機會公平平等原則隻是糾正了社會優勢,但沒有糾正天生的優勢,而社會主義的機會平等原則把源于天賦差異的不平等同樣看成是不正義的,它試圖糾正的是所有非選擇性的劣勢。柯亨的這一原則是典型的運氣平等主義,它不會譴責作為選擇運氣的結果而存在的不平等,最終結果的差異反映的隻能是趣味和選擇的差異。柯亨在這裡專門針對羅爾斯的機會公平平等原則有些不公平,如前所述,羅爾斯的差别原則其實緊接着糾正了來自兩個方面的不平等,一方面是天賦差異帶來的不平等,另一方面是由個人努力與選擇所帶來的不平等。羅爾斯的機會公平平等原則加上差别原則的前一個糾偏功能,它其實就等同于柯亨的社會主義機會平等原則。然而,差别原則的更突出的地方恰恰在于它的後一個糾偏功能,這也使得羅爾斯超越了運氣平等主義,而成為關系平等主義者。
如果柯亨僅僅堅持社會主義機會平等原則,那麼他在追求平等或限制不平等的道路上不會比羅爾斯走得更遠。柯亨也意識到由選擇所帶來的不平等應當受到正義的批判,他最後依賴于共同體原則來對社會主義機會平等原則予以糾正,将不平等加以縮小。柯亨的共同體原則類似于羅爾斯差别原則的後一個糾偏功能,表現出關系平等主義的轉向,嘗試建構富人與窮人的共同體。不過,柯亨确實低估了運氣平等主義與關系平等主義的内在張力,其實當他堅持關系平等主義的時候,他不得不淡化運氣與選擇之間的區分,這也無疑會放棄運氣平等主義的立場。然而,即便都是關系平等主義者,羅爾斯和柯亨在限制不平等的問題上也是不同的。羅爾斯是制度主義者,他的差别原則所針對的是社會基本結構,以制度化的方式來調控人們所占有的财富的差距。柯亨是個體主義者,他的共同體原則隻是在私人層面上運作,它依賴于富人的善心與仁愛,“如果富人也在合理的自我犧牲界限内去做他們能為窮人所做的事情,那麼他們要放棄相當多的金錢,并且共同體也确實會形成,而不平等将會縮小”。我們大概不能否認的一點是,在縮小不平等的問題上,由國家實行全面的平等主義再分配肯定要比期待富人的仁慈可靠得多。
作者:陳江進
文章發表于《山東社會科學》2017年12期,2018年第5期《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