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宗教研究】翟志宏、陳慧明:洛克論信念合理性的倫理之維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9-09-12
摘 要:
信念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靠的認識論根據,是洛克宗教哲學所緻力探究的最為重要的内容之一。洛克在闡釋人類知識的起源和範圍的基礎上,對信念形成的心理機制及其認知特性進行了分析。他認為,與擁有可靠證據的知識不同,信念,特别是宗教信念,表現出的是一種贊同,但這種贊同不是建基于其内容的證據可靠,而是源自于對信念提出者的信任。在洛克看來,這種因信任而表達的贊同,不可能是知識,充其量是一種具有可能性的“猜測或想象”。因此,信念必須受到理性的管控和引導,在證據基礎上進行檢驗和評估。這是作為理性動物的人類不可舍棄的道義責任。洛克通過證據原則和評價原則等對信念的規範以及由此提出的倫理責任之要求,在現代思想史中産生了廣泛的影響——雖然既有贊成也有對其證據主義原則提出批評和修正,但洛克的看法無疑是現當代學者們探究信念認知合理性問題的最富有啟發意義的思想源泉。
關鍵詞:
信念;知識;倫理責任;
在西方曆史中,哲學和宗教之間圍繞着一系列重大的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展開了長期激烈的争論。宗教信念(信仰)的持有是否具有合理的根據以及道義上值得尊重的理由,即體現出了這些争論的一個較為突出的方面。作為這一問題的發問者,哲學首先感興趣的是什麼是真正的知識和必然性真理,并在探究和界定這種知識的過程中,對包括宗教信念在内的所有它認為是不确定和不可靠的觀念與意見的認知合理性,提出了全面的質疑。當代美國宗教哲學家普蘭丁格把這些質疑概述為事實性反駁和規範性反駁,認為規範性反駁在現代西方思想處境中更具影響力。确實,在公共的層面上,如何說明自身信念的合理根據及其持有者的倫理責任,宗教面臨着來自于哲學的強有力的挑戰。17世紀的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年)強調了理性在建構信念合理性意義中的地位與作用,認為宗教信念(命題)如果不能滿足可靠的知識要求和确定的證據原則,那麼就必須受到理性的規範和引導,使之成為在思想上是負責任的以及在道義上是值得尊重的。
一、知識與信念區分的哲學基礎
在洛克的思想進程中,通過理性的規範與引導從而踐行宗教信念在認知上的倫理責任,源自于他對知識的起源和範圍以及信念的根據與可靠程度的思考。作為一位生活在現代早期的哲學家,洛克的思想體現了時代的需要,知識論成為他探究最多的哲學問題之一。這種探究不僅成就了洛克的一般哲學認識論理論,而且也展現出了他對宗教信念之認識論地位的獨特看法,從而構成了當代學者稱之為洛克認識論問題的兩個密切相關的核心内容:什麼是人類知識的範圍以及當缺乏知識時如何管控我們的信念(贊同)。這些内容揭示了洛克哲學認識論思想的兩個相互遞進的層面,首先說明的是何謂知識的确定性及其範圍,進而以此為标準,對宗教信念的合理性根據與知識可能性程度進行考察與評估。
洛克認為,真正的知識來自于人們對觀念間關系的認識,來自于心靈對觀念間一緻(agreement)或不一緻(disagreement)關系的知覺;正是這種明确的心靈知覺,構成了可靠性知識形成的認識論基礎。由于洛克反對“天賦觀念”說,認為心靈原初是一張白紙(white paper) ,它後來所擁有的所有觀念(ideas) ——簡單觀念以及在簡單觀念基礎上構成的複合觀念——都來自于經驗,來自于心靈對外部對象的感知以及心靈對自身心理活動的反省。因此,在洛克關于知識起源的考察中,真正的知識不僅有着明确的心理認知基礎,也有着相應的感知經驗論根源。
雖然洛克相信知識的來源與心靈在感知和反省經驗基礎上産生的觀念密不可分,但并非所有在這樣的基礎上形成的觀念都能夠被稱之為知識;知識還有着更多的構成機制與評判原則。洛克把這樣的機制與原則歸結為心靈對觀念間關系的知覺,即當心靈或者以直接的方式直覺到兩個觀念間的聯系,或者以論證的方式認識到兩個觀念間的聯系,或者以感覺的方式感知到某一對象的存在——隻有當在這些認知過程中某種明确清楚的知覺發生時,知識才随之産生。由這些機制所形成的認識雖然在認知的清晰性上各不相同,但都是一些可以被稱之為“知識”的東西,具有真正的知識性質。也就是說,洛克把真正可靠的知識界定為“直覺的知識”“論證的知識”和“感覺的知識”,它們是心靈以不同的清晰程度對觀念間一緻或不一緻關系的知覺。當然,心靈也會對觀念間關系産生更多的看法,隻是這些看法如果缺乏清晰明确的把握和知覺,則會被洛克排除在知識的範圍之外,成為不具有可靠根據的“猜測或想象”。
那麼,宗教信念是處在知識的範圍之内呢或僅僅是一種“猜測與想象”?洛克認為,宗教信念(信仰)在思想特征上表現出的是一種“贊同” (assent) ,而贊同形成的基礎則是出自“信任”,對命題或觀念間關系之提出者的信任;在基督宗教中,通過信仰所表達出的贊同,乃是基于對啟示者上帝的絕對信任。在他看來,這種通過信任而表達出的對命題的無條件贊同,與“理性”通過對運用自然官能——感覺和反省——所獲得的觀念進行推理而實現的對命題或真理的确定性的認可,在認知特性上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說在理性的推理和論證中,通過觀念間恒常的、不變的和明顯的聯系作為證據所證明的觀念間的一緻或不一緻關系,具有确定的真假必然性;那麼僅僅出于信任而表達的贊同,對于觀念間關系的看法所具有的隻是一種可能性。也就是說,當人們通過理性的證明而獲得觀念間關系的必然性認識的時候,而以信任的方式所形成的贊同,對觀念間關系的認識隻具有或然性——可能為真,也可能為假。
在嚴格的意義上,隻具有或然性的命題,在真假的取舍上是不能夠為我們提供必然性認識的;它還尚不能成為真正的知識,因為缺乏作為知識所應有的确定性。這也正是洛克在上文分析中所表達出的對信念和知識的不同看法:知識關于觀念間關系的看法是明顯的和确定的,而信念則缺乏觀念間聯系的明顯的和确定的證據。然而人們之所以會在信念中仍然表達出一種堅定的贊同,在洛克看來,究其根本,無非是人們在尚不具有充分證據的狀态下即認可或接納某個命題為真。當代美國學者沃爾特斯托夫(Nicholas Wolterstorff)把這種看法稱之為洛克區分知識與信念(贊同)不同的正式方式(official way)或正式學說(official doctrine)。在這種區分中,知識和信念(贊同)被看做是兩種根本不同的認識現象:後者是“采納” (taking)某個命題為真,前者則是“明了” (seeing)某個命題為真。“明了”命題為真始終伴随着事實的存在,以事實被心靈直接感知或直接在心靈中的呈現為根據;“采納”命題為真則包含着更多的假設或想象的成分,缺乏事實被心靈直接知覺到的确定性。兩者雖然都是心靈主動采取的看待觀念間關系的方式,但“明了”包含了可靠的客觀基礎,而“采納”卻有着更多的主觀臆斷成分。
然而這并不是沃爾特斯托夫對洛克知識和信念關系的唯一看法。他認為在正式學說之外,洛克還提出了一種非正式的學說(unofficial doctrine) ,并對它表現出了明顯的興趣。在這種非正式學說中,洛克表達了信念或贊同作為知識可能性的看法:它們或多或少具有成為知識的确定性特征。也就是說,在這裡,洛克并不把信念或贊同完全看作是無根據的想象,把它們徹底排除在知識的範圍之外;而是傾向于把它們容納進由整個确定性所構成的連續統(continuum)之内。如果說在正式學說中,知識和信念之間有着嚴格的區分;那麼在非正式學說中,它們的區分則是相對的。在沃爾特斯托夫看來,洛克的非正式學說雖然是對他的正式學說的重大修正,然而正是這種試圖建構起一個有關信念的有知識的和有保證的理論,一直對洛克産生着持久的吸引力。無論沃爾特斯托夫關于洛克正式學說和非正式學說的劃分是否合适,但在這些劃分中所表達出的有關知識與信念的不同以及信念是否包含着可靠的認知根據,則确實是洛克宗教哲學所緻力探究的核心内容。
二、理性規範與倫理責任
洛克有關宗教信念認識論根據的讨論,如上文所說,是在其哲學認識論關于知識的起源、範圍和确定性看法的基礎上展開的。作為這一讨論的最為主要的結論之一,洛克在哲學理性和宗教信念之間——在這個問題上洛克坦誠依循着西方傳統的思想路向——劃分出了較為明确的界限。依照這樣的區分,如果說确定性知識是在心靈直接知覺和理性論證的基礎上獲得的,具有可靠的和必然的性質;那麼,宗教信念的持有則不具有或缺乏這些成為确定性知識的充分根據,充其量隻是具有知識的可能性。然而,如果人們依然以毫不懷疑的贊同态度持有這樣的信念,在哲學家們看來乃是不負責任的,無疑會招緻批判和質疑。洛克在分析宗教信念的認知根據與可能性時就表達了這樣的疑問,但同時,洛克并不僅僅是提出了質疑,他還進一步探究了信念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知識的可能性,希望能夠從中找到一些相對積極的答案。這也可能正是沃爾特斯托夫在區分洛克的正式學說和非正式學說時所試圖表達的問題。
當然,就洛克哲學認識論的一般原則來說,任何不具有可靠的或充分證據的命題都不具有合理的知識特征,不能被當作真理來接受。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宗教信念的踐行似乎有着另外的目的,持有信念命題的人們在沒有通過知識證據确定它們是真的時候卻以堅定的贊同态度認可它們。洛克的看法是,無論宗教信念有着什麼樣的目的,它都應該受到理性的管控和指引;因為隻有在理性的管控和指引的作用下,才能夠在信念的持有中真正捍衛真理知識的“原則與基礎”,從而也才能夠真正明确“真理與謬誤”之間的界限。這體現了洛克所強調的我們作為理性動物所應盡的倫理責任。
洛克在這裡的看法是,任何宗教信念,隻有在理性的調節下并以好的理由相信它,才能體現出人之為人的基本職責;因為作為被賦予理性能力的人類存在,隻有竭盡全力、盡其所能地(try one’s best)運用這種夠更好地避免錯誤、獲得真理;即使在這種努力中并不能得到他所期望的真理,但起碼必定能夠獲得好的報償,因為他已盡到了理性受造者應盡的基本責任——洛克相信,凡是盡其所能履行理性責任的人,盡管可能會錯失真理,但絕不可能會錯失對他的獎賞。沃爾特斯托夫雖然抱怨洛克在這裡并沒有清楚地說明人們在贊同和信念中應該“盡其所能”所要實現的目的是什麼,但他認為洛克明确指出了“如果聽任贊同和信念的構成能力不受管控,則就不可能使盡其所能”做得最好;而在贊同和信念的管控中“盡其所能”地發揮理性能力,乃是人們實現其作為理性動物之倫理責任的最好體現。
因此,為了更好地履行人類作為理性動物的基本職責,洛克主張,一方面我們應該相信那些在證據基礎上被證明為真的信念,另一方面要通過理性來管控和引導那些真假尚不确定的或然性信念,考察并評估這些信念的真假可能性及其可信程度。沃爾特斯托夫認為洛克的這些主張包含了若幹種認識論原則,通過這些原則以确保它所要求的“真理責任” (alethic obligations)能夠得以履行。他把洛克的這些原則概括為四個方面,依次對它們進行了評述。第一個原則是“直接信念原則” (Principle of Immediate Belief) :僅當某種東西對一個人來說是确定的,即當它被人們清楚地認識到或知覺到時,它才是可以被直接相信的。第二個原則是“證據原則” (Principle of Evidence) :人們不應間接地相信某物,除非人們獲得這樣的證據,這種證據的每一項是人們所熟知的并且證據在整體上是令人滿意的。第三個是“評價原則” (Principle of Appraisal) :檢驗人們搜集的證據以便于确定它的論證力量,直到在這個證據基礎上“知覺”或“明确”命題所具有的可能性。第四個是“比例原則”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人們應相對于在滿意證據的基礎上形成的不同可能性,識别命題可信度的不同等級。
應該說,沃爾特斯托夫有關這四種認識論原則的表述,準确地體現了洛克希望在對信念的理性管控和調節中所包含并力争實現的倫理責任。由于宗教信念并不能在理性的基礎上獲得直接可靠的證據,或者說理性能力并不能單單依靠它自身的力量形成有關宗教信念的“直覺知識”,因此在宗教命題中運用“直接信念原則”在洛克看來并不能産生較為積極的結果。也就是說,無論理性如何努力,如果單單在知覺的層面上去發現宗教信念中所包含的可直接相信的确定(證據)知識,即使不是不可能的,至少也是勉為其難的。因此,如果說,在宗教信念中實施“直接信念原則”是對其“真理責任”的過于嚴格的要求的話——因為根據這一原則,幾乎沒有什麼信念命題是證據可靠的,從而都會被排除在洛克意義上的知識之外;那麼在宗教信念的持有過程中要想在滿足倫理要求的條件下獲得一些滿意的結論,積極履行“證據原則”“評價原則”和“比例原則”——沃爾特斯托夫把它們稱之為“間接信念原則”,乃是一種适宜的或合理的做法。
确實,洛克在以理性為基礎對宗教信念命題的劃分中,就充分表達了他關于如何在信念持有中貫徹“間接信念原則”、從而履行“真理責任”的看法。洛克認為,信念命題可以在理性的層面上被分為“合乎理性” (according to reason)的命題、“超理性” (above reason)的命題和“反理性” (contrary to reason)的命題。由于“合乎理性”的命題遵循着理性的原則并能通過理性判定其真假,因而是一些借助自然能力的推演即可獲知其真理可能性及其知識可靠性的命題;而“反理性”的命題則是與我們清楚明白的觀念不一緻或相矛盾的命題,或者說它們直接與理性的認識原則相沖突,有悖于理性及其合理性的根據從而可以被判定為假的命題。這兩類命題在以往的宗教信念中都是存在着的。因此,洛克認為,在對這類信念命題的知識論考察以及真理責任的履行中,一以貫之地運用理性原則——諸如沃爾特斯托夫所歸納的“證據原則”“評價原則”和“比例原則”,既是适宜的也是必須的。
然而在宗教信念中,還有一些命題其真假可能性是不可能通過理性從其自然能力中獲得或推演出來的。洛克把這類命題稱之為“超理性”的命題。在他看來,這類命題完全超越了我們的自然能力,人類的自然官能既不能發現它們,也不能判斷它們的真假,它們純粹是以啟示為基礎所建構的信仰,與理性沒有任何的直接關系——理性既不能判定它們為真而成為“合乎理性”的命題,也不能判定它們為假而成為“反理性”的命題。這裡的問題是,如果宗教中存在着這樣的命題,而理性對于判定它們的真假又無能為力,那麼是否就意味着, “證據原則”和“評價原則”等知識論原則對它們來說就毫無任何的意義和價值?實際上洛克并不會形成這種看法,也不認可這種看法。他認為,雖然信仰以啟示為基礎,但由此構成的信念命題不應該也不能夠違反理性的基本原則;而且人們還能夠以某種合理的根據——例如理性原則——即使不能确定信念命題的真假,但起碼可以檢驗并評估決定信仰的啟示是否是真正的啟示。洛克相信,我們的認知活動如果能夠得到理性的檢驗和規範,那麼就可以在信仰的持有中具有合理性并進而能夠消除無根據的狂熱。這是一種不可舍棄的倫理責任。
三、“真理責任”的當代取向
以理性為視角對宗教信念三種命題的劃分,在洛克那裡既體現了知識論追求中的證據主義原則,也包含着人類作為理性動物應履行的倫理主義義務。依據這樣的原則和義務,如果信念命題的真假能夠為理性清楚地知覺或推演,在令人滿意的證據基礎上被判定,那麼就應該義無反顧地認可它們或者是真的,如“合乎理性”的命題——或者是假的,如“反理性”的命題。由于信念命題在大多時候僅僅呈現的是一種或然性——洛克把信念歸結為一種在真假尚不确定的狀态下即以贊同的态度表達認可的思想傾向, 因此,為了消除這種或然性的不确定狀态,形成可靠的認識,人們應該以合乎理性的方式規範思想(心靈) ,在形成判斷之前考察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證據,即要在依據證據“認可或否定命題之前,檢驗所有可能性的證據,看看它們在多大程度上如何形成對一個或然性命題的支持或反對;并且要在整體上進行适當的權衡考量,相應于可能性在此方面或彼方面具有更大根據的優勢,以或多或少确定的贊同,拒斥或接納這個命題”。
由于信念命題的真假在大多時候是不能為心靈直接認知和确定的,它們更多呈現出一種缺乏直接證據保證的或然性狀态;因此洛克認為,在信念問題上,如果我們要以理性的方式推進思想進程,就必須考察所有有利和不利的證據,衡量和評估證據的支持優勢與程度,提出了被沃爾特斯托夫稱為“間接信念原則”的“證據原則”“評價原則”和“比例原則”。這些原則是為了在信念活動中确保理性的規範和指導地位、最大限度地使“真理責任”得以履行而提出的。它們要求,人們應該首先在令人滿意的證據基礎上确保信念命題的可靠性,如果某一命題缺乏這樣的證據或其現有證據不具有令人滿意的可靠特征,那麼就必須依據其他可靠的證據對其真假可能性進行評估,并在對現有證據的數量、連貫性、支持證據和反對證據間的比例等諸多因素全面考量的基礎上,賦予命題以相應的可信等級。
洛克在證據基礎上對宗教信念的規範以及由此提出的思想責任要求,被當代學者們視為經典證據主義的典型形式。實際上,從哲學認識論的觀念出發對宗教信念的認知意義進行規範和評估,在西方曆史中不乏其人。從古希臘時期到中世紀,始終有不少哲學家和神學家對這樣的思維路向和規範原則着迷。例如13世紀的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年)不僅運用亞裡士多德等古希臘哲學家的思想原則和邏輯方法對“上帝存在”等神學命題進行理性化論證,而且還自覺地以“哲學家”的身份來架構其思想責任與基本任務。當然,這并不是阿奎那思想焦點的全部,雖然突出但也僅僅是其龐大理論體系中的一個方面。隻是當洛克在現代早期對信念的證據問題重新表述以後,這種看法才在更大範圍内産生了廣泛的影響,一直到最近, “可能是最為現代的西方知識分子,都是沿着洛克的路線在思考理性、責任和宗教信念間的關系”。
當然,對洛克證據主義思想作出積極回應的西方學者并不都秉持相同的立場。19世紀的英國哲學家克利福德(W. K. Clifford, 1845-1879年)可說是認同洛克思想路線的典型代表。他在“信仰的倫理學”一文中對信念與個人、他人和社會的作用與意義進行了細緻的分析與闡述,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證據主義思想,認為“相信任何沒有充分根據的東西,無論在何時何地對何人都是錯誤的”。以證據為基礎對包括信念命題在内的所有命題的認識論意義進行考察與評估,為19世紀中期以來的實證主義運動推進到了不同的思想領域之中,特别是在20世紀上半葉的邏輯實證主義(邏輯經驗主義)學派中達至鼎盛,形成了影響深廣的思想潮流。邏輯實證主義學派提出了一個嚴格的可證實性标準,依據這一标準,任何表達事實的命題如果在經驗上是可證實的(或可證僞的) ,都是有意義的;反之,不可證實或不可證僞的命題則是無意義的。宗教命題因其缺乏這種經驗上可證實或可驗證的手段與可能性,而被歸在無意義的命題之中。雖然邏輯實證主義在随後對其可證實性标準的含義及其作為意義标準的嚴格性諸方面作了修正,但證據原則在推進這場思想運動的進程中始終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回應洛克立場的現當代學者中,普蘭丁格和沃爾特斯托夫等人代表了一種不同于邏輯實證主義的解讀方式。他們雖然承認洛克是現代證據主義、基礎主義和道義主義的源頭,在由此構成的經典套裝思想運動中占據着重要的地位, 而且沃爾特斯托夫還對洛克的“直接信念原則”和“間接信念原則”及其所包含的“真理責任”作了相當清晰的分類與表述,但他們并不贊同洛克由此所導緻的所有結論,特别是洛克關于道義責任的履行必須建立在嚴格的證據主義之上的立場。普蘭丁格的看法是,由證據主義、基礎主義和道義主義所構成的經典套裝,不僅提出了一個未經辯護的、自身也不能滿足的标準從而在自指上是不融貫的,而且也因其過于嚴格而排斥了衆多有意義的命題。他為此提出了一個A/C (阿奎那/加爾文)模型以及擴展了的A/C模型,希望能夠為宗教信念的合理性及其道義責任,提供一種不同于洛克的、但同樣是有根據的和可以辯護的保證。
沃爾特斯托夫也提出了一個與普蘭丁格傾向基本相同的闡釋思路。他同意洛克在理性管控和證據基礎上,為解決自古希臘以來哲學家們一直耿耿于懷的意見(以及信念)的可靠性問題所提出的方案,既是清晰的,又具有曆史的原創性和非凡的說服力;但他認為,洛克所代表的從笛卡爾和休谟等人延續下來的思想路線,僅僅是構成現代傳統路線或故事的一個方面;除此之外,還有着其他的路線和故事,諸如培根、馬勒伯朗士、斯賓諾莎、萊布尼茨、霍布斯和貝克萊的路線以及黑格爾所代表的路線,它們在現代哲學傳統的構成中同樣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在整體上述說現代傳統故事的不可忽視或不應忽視的部分。特别是黑格爾所闡釋的主體性原則以及精神自由原則,從宗教改革開始,同樣成為了現代性的一個基本原則。雖然沃爾特斯托夫較為看重由笛卡爾和洛克等人所開創的現代性路線,并對他們兩人在其中的開創地位有着不同于流行的看法,但他的基本傾向是,現代性是一個複雜的和新舊雜糅的社會過程與思想過程的結果,任何單一的原則都不可能解釋或掌控這一過程。
應該說,洛克的證據主義原則和倫理責任主張,導緻了不同思想傾向的現代學者們的廣泛回應,既有贊同,也有質疑和挑戰。即使普蘭丁格和沃爾特斯托夫的看法是有道理的,證據主義原則本身存在着理論上的缺陷,現代性也不能化約為一個單一的原則;然而任何思想(包括宗教信念)的持有和認同應該遵守嚴格的道義責任,并在某種合理的根據上履行這種責任,則無疑是對的。洛克在證據基礎上提出的“直接信念原則”和“間接信念原則”雖然在實施的嚴格性上可能面臨着種種困難,或者說即使在一直被譽為倡行證據原則典範的自然科學中,也被當代學者們發現了諸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但它為現代社會來自不同思想領域的人們履行“真理責任”,起碼能夠提供了一個應該或值得為之努力的方向。
作者:翟志宏,beat365体育官网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宗教學、宗教哲學、基督宗教與中世紀哲學;陳慧明,beat365体育官网博士生。
原文載于:《世界宗教研究》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