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格拉底、柏拉圖與孔子的“親親互隐”及家庭倫常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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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孔子明确主張"親親互隐",但它本身即包含有"親親互谏"之義。"親親互隐"有一定範圍,在公共事務領域,孔子又主張"不隐于親"。"親親互隐"不是不要公義是非。孔子隻是不鼓勵因私人領域中的問題,親人間相互告發,而主張以宗教倫理精神,通過感化來協調家庭、社會關系。蘇格拉底和柏拉圖也非常重視家庭倫常,尤其強調孝敬父母。在柏拉圖所構建的新神觀念體系中,敬畏神靈即要求孝敬父母,"孝敬父母"是神為人類制定的最為普遍的律法。在此整體思想框架中,蘇格拉底非難遊叙弗倫"子告父罪"就是題中應有之義。孔子與蘇格拉底、柏拉圖的思想都重視家庭倫常和孝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都認同"親親互隐"的價值觀念。
關鍵詞: 蘇格拉底 柏拉圖 孔子 家庭倫常 孝道 親親互隐
Abstract:Confucius has the notion of mutual concealment of wrong do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but concealment implys mutual admonition of wrong do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as well. Futhermore, Confucius doesnt think that family members should conceal their wrong doing mutually in the public affairs. Confucius doesnt encourge family members to accuse mutually in the private sphere, but thinks that family and community should be regulated in harmony by the spirit of religious ethics. Socrates and Plato alsoattach importance to family ethics andfilial piety. In their own notion of holiness, to showpiety to gods demands to show filial piety and to respect for ones parents, which is a univeral law that gods had established for the human being. In the context of the whole thought of Socrates and Plato, it is easy to understand that Socrates criticizes and refutesEuthyphro to accuse his father of murder. Confucius and Socrates-Plato both think highly of family ethics and filial piety, and in a sense, bothapprove the notion of mutual concealment of wrong don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Keywords:Socrates, Plato, Confucius, filial piety, mutual concealment of wrong do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我們曾根據蘇格拉底非難遊叙弗倫控告老父的資料,認為蘇格拉底與我國孔子在“親親互隐”的問題上有一緻性,指出“親屬容隐”恰好是具有人類性的、符合人性、人道,因而是最具有普遍性的觀念,并建議借鑒古今中外的法律智慧修改現行相關法律條文,允許親人容隐拒證。[1]有人反駁我等觀點,說蘇格拉底不是“非難”而是“贊同甚至鼓勵”遊氏告父,從而斷定蘇格拉底與孔子在“親親互隐”上不可能有一緻性。筆者此文拟從蘇格拉底和柏拉圖思想的内在發展理路,具體而言就是從柏拉圖的早、中、晚期的相關著述出發,進一步确證蘇格拉底和柏拉圖不僅在“親親互隐”上與孔子有一緻性,而且也與儒家一樣非常重視家庭倫常和孝道。
一
孔子明确提出“親親互隐”的觀念,《論語•子路》載: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隐,子為父隐。——直在其中矣。”
由于近年來關于“親親互隐”的争論,對此段的解釋已經夠多了,筆者在此簡要說明幾點:其一,所謂“攘”,邢昺疏:“有因而盜曰攘,言因羊來入己家,父即取之。”可見,“攘羊”不是主動偷羊,“其父攘羊”與盜竊的違法行為還是有些距離。其二,孔子所說的“隐”,并不是一些人所理解的包庇和窩藏,而是不稱揚親人的過失,知而不言,是消極的不作為,轉化為法律層面就是“親屬作證豁免權”。[2]因此,孔子提倡“子為父隐”也并非什麼違法行為。其三,從倫理的角度講,孔子不認同直躬告發其父,而提倡“父子互隐”,是為了呵護父子間的自然親情。儒家認為,父子關系具有絕對性和必然性,父子相親愛乃天理人情,父子相互告發則是一種變态。要之,孔子并不鼓勵攘羊(當然更不是如有的論者所說,孔子公然鼓勵偷盜),甚至也不鼓勵“互隐”,隻是如果發生了此類事情,不主張、不鼓勵父子相互告發。
孔子雖明确提出“親親互隐”的觀念,但并不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親親互隐”。《左傳》昭公十四年記載了這樣一件事:作為法官的叔魚因受賄而鬻獄,其兄叔向認為叔魚“貪以敗官”,根據《夏書》所載臯陶之刑,其罪當殺。孔子對叔向的評價是:“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隐于親。”相對于“父攘子證”,關于此事,我們同樣有三點需要說明:其一,叔魚作為法官,自己貪污受賄,影響司法公正,是明确的司法腐敗。其二,叔向作為公職人員,對其弟叔魚的腐敗行為并不“互隐”,而是據實數罪并依法論罪。其三,從政治的角度講,孔子十分稱贊叔向的行為,并明确提出“治國制刑,不隐于親”。孔子也肯定周公殺管叔、放蔡叔,這也是屬于公共事務。
《禮記•檀弓上》對“齊家”與“治國”中的“隐”“犯”問題如此規定:
事親有隐而無犯……事君有犯而無隐……事師無犯無隐……
鄭玄注:“事親以恩為制,事君以義為制,事師以恩義之間為制。”在政治公共領域與事務中,以“義”為原則,在家庭私人領域與事務中,注重恩情的培育、護持。這表明孔子所說的“親親互隐”是有界限的,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一味要求“親親互隐”。其實,這個界限,儒家有經典表達,即“門内之治恩掩義,門外之治義斷恩”(《禮記•喪服四制》)。我們提醒讀者注意這個表述的嚴謹之處:“恩掩義”表示以“恩”為主導原則但并不完全排斥“義”的原則,“義斷恩”則表示以“義”為原則而摒棄“恩”的原則。
孔子提倡“子為父隐”,認為兒子不應向外人或官府稱揚或告發父親的過失,那麼,這是否意味着孔子認為兒子應該完全不顧父親之是非對錯呢?非也。清儒孫希旦《禮記集解》疏“事親有隐而無犯”雲:“幾谏謂之隐,直谏謂之犯。” 幾谏就是委婉規勸的意思。據此則“隐”亦有微谏之義。其實,孫希旦的解釋源于《論語•裡仁》:“子曰:‘事父母幾谏。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不怨。’”這是說,父母有過錯,做子女的要和顔悅色地規勸,如父母不從,仍嚴肅、恭敬、婉轉地再勸。“不違”,是不違背社會的規範,即堅持原則,對父母也不能遷就,但又不違子女對父母之禮,故不能太強硬,避免反目成仇。等到父母心情好時,再委婉勸谏。假如父母還不接受,做子女的雖心中憂愁,沒有怨恨。《禮記•内則》對此有詳細描述:
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說(悅)則複谏;不說(悅),與其得罪于鄉黨州闾,甯孰谏。
反複微谏無效,最後不得已時,也可對父母犯顔直谏。可見,孔子所謂的“子為父隐”并不否認兒子有持義勸谏父親過錯的義務,毋甯說持義谏親是孔子思想中的題中應有之義。這就否證了孔子“親親互隐”不顧公義是非的說法。
其實,儒家“孝”的觀念中包含了不能陷親人于不仁不義的内涵。“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禦,子告之曰:‘孟孫問孝于我,我對曰,無違。’ 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論語•為政》)這裡以“無違”來解釋“孝”。不違背什麼呢?不違背禮。注意,不是不違背父母的一切意願。據《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古人凡背禮者謂之違”。所以,愛父母,孝順父母,不是一切都聽父母的,不是滿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聽從父母的話、滿足父母意願時,以社會公認的尺度、法則、規矩、規範來辦事。如果父母讓子女做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子女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于不仁不義。父母活着的時候,做子女的在禮的規範下,盡心竭力地服侍他們;父母死了,做子女的在禮的規範下,來安葬、祭祀他們。這是“孝”的本意。
至此,我們可以總結出孔子“親親互隐”的三個特征:第一,“親親互隐”之“隐”是隐默之義,是知而不言的不作為性,而非窩藏、包庇之義。第二,“親親互隐”有其界限,即隻限于家庭成員的所作所為沒有逾越社會公認的規範、原則;第三,“親親互隐”是不對外人或官府稱揚或告發其親的過失,但“隐”亦要求家庭成員之間以公義來相互教育、幫助、規勸、批評。[3]
二
孔子明确提出“親親互隐”的觀念,而蘇格拉底和柏拉圖則并不那麼明确,因此,筆者想用更多的篇幅來讨論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親親互隐”和家庭倫常觀念。蘇格拉底雖然沒有直接提出“親親互隐”的觀念,但我們卻可以根據蘇格拉底關于“子告父”這種行為的态度,來推斷他是否認同“親親互隐”。
柏拉圖的早期對話《遊叙弗倫篇》即提供了這樣一個例子。該篇對話的開場白告訴我們:蘇格拉底被指控“創立新神,不信老神” 而被雅典法庭傳訊,蘇格拉底在前往法庭準備為自己申辯的途上碰到了同樣前往法庭控告父親的遊叙弗倫。遊叙弗倫家中的一名雇工殺死了一名奴隸,遊父把他捆綁起來扔在溝裡,并派人向雅典神職人員詢問如何處置,不料使者返回之前,那名雇工已不幸逝世。遊氏為此控告父親殺人,并且認為這是對神的虔敬。遊氏親屬(包括遊父)則認為“兒子控告父親是不虔敬的”。[4]由于遊氏自命精通宗教,懂得神意,而蘇格拉底被指控的罪名之一即與宗教有關,因此,蘇格拉底欲拜遊氏為師,學習關于宗教和虔敬的知識,以便回應針對他的指控。于是,兩人開始了一場關于虔敬的讨論。我們必須銘記的是,像許多“蘇格拉底式對話”那樣,蘇格拉底經常通過他那著名的“反諷”和“诘問”,使得那些自以為是的專家陷入自相矛盾的窘況,迫使或勸谏他們放棄自己先前的錯誤觀念以及據此而行的荒唐行為。遊叙弗倫即自命為宗教專家,自以為懂得何為神意,何為虔敬,這也是他控告父親的理由。蘇格拉底則駁斥了其虔敬觀念的自相矛盾,并告誡他說:“如果你對什麼是虔敬,什麼是不虔敬沒有真知灼見,那麼你為了一名雇工而去告你年邁的父親殺人是不可思議的。”[5]蘇格拉底的态度十分明确,如果遊氏對虔敬沒有真知灼見,那麼他就不可以控告老父。
遊氏對虔敬究竟有無真知灼見呢?其實,整篇對話從頭至尾都充分表明遊氏對虔敬的認知極為淺薄,他對虔敬的理解兜來兜去離不開令神滿意。[6]他把虔敬看作是與諸神做買賣,在祈禱和獻祭中懂得如何讨好諸神;作為回報,諸神則賜福予他。[7]他之所以選擇告父殺人(而不是先告那名雇工殺人),就是為了讨好神,因為神亦有弑父行為。而且,蘇格拉底三番五次駁斥了其虔敬觀念的自相矛盾,也足以表明遊氏對虔敬并沒有真知灼見。因此,根據蘇格拉底的思想,遊氏控告老父就是“不可思議的”。[8]這其實與蘇格拉底的著名命題“美德即知識”是相通的,遊氏沒有關于虔敬的确切知識,當然就不可能具有虔敬的美德了,其告父當然也就不可能是虔敬的了。
不止如此,我們甚至可以肯定,蘇格拉底對遊氏告父的忤逆行為非常反感,認為告父本身就是不虔敬,就是一種罪惡。遊氏告父殺人,其根據是希臘神話中所描寫的神的“弑父”行徑。但蘇格拉底對這些神話“表示厭惡”,“聽了覺得很難接受”。[9]這其實暗示了蘇格拉底同樣厭惡和不能接受遊氏的告父行為,也表明他對希臘傳統神話關于“弑父”這樣的惡劣行徑大肆渲染的不滿。在柏拉圖的中期對話《理想國》中,蘇格拉底譴責了荷馬、赫西俄德等詩人把諸神描寫得醜陋不堪、甚為惡劣的詩歌作品。蘇格拉底認為這樣不利于兒童和青年的教育,因此他欲對傳統神話進行理性的改造,使之有利于道德風氣的培養,引領人們向善。在這個意義上講,蘇格拉底确實是在“創立新神”,其實質則是對希臘傳統神話做道德淨化的工作。關于虔敬和孝道,蘇格拉底如此說道:
為了使我們的護衛者敬神明,孝父母,重視彼此朋友間的友誼,有些故事應當從小就講給他們聽,有些故事就不應該講給他們聽。”[10]
遊氏告父所依據的“弑父”神話就在禁止之列:
最荒唐莫過于把最偉大的神描寫得醜陋不堪。如赫西俄德描述的烏拉諾斯的行為,以及克羅諾斯(按:烏拉諾斯之子)對他的報複行為,還有描述克羅諾斯的所作所為和他的兒子對他的行為,這些故事都屬此類。即使這些事是真的,我認為也不應該随便講給天真單純的年輕人聽。[11]
蘇格拉底如此反感這些“弑父”神話,為了教育孩子孝敬父母,他甚至要把渲染這些神話的詩人驅趕出“理想國”。而且,蘇格拉底認為,即使這些神話是真的,也不能講。其實,蘇格拉底道德淨化傳統神話的工作,後世的一些西方宗教學家也在努力這樣做,但儒家的經典诠釋卻不需要。[12]當然,西方“為神靈諱”與儒家的“為尊者(賢者)諱”的“隐惡揚善”又有點按近。“隐惡揚善”說到底是為了教化。恐怕這已越出了那些現代“直躬”們的理解力了。
緊接着上文,蘇格拉底對類似遊氏模仿神靈行大逆不道的觀念提出了警戒:
一個年輕人不應該聽了故事得到這樣一種想法:對一個大逆不道,甚至想盡方法來嚴懲犯了錯的父親的人也不要大驚小怪,因為他不過是仿效了最偉大的頭号天神的做法而已。[13]
蘇格拉底言下之意十分明确,即便是對于犯了錯的父親,兒子欲懲罰父親的行為也是反常的,是殊為可怪的,也應給予高度警戒。有人引用阿裡斯托芬的喜劇,說在蘇格拉底的時代,兒子說爸爸精神錯亂,兒子監禁父親,打父親的屁股,以及父子相訟等等,都被視為生活中的正常現象,沒有什麼大逆不道,隻是調侃的笑料而已,所以順應當時社會發展趨勢的蘇格拉底對遊氏告父不會感到吃驚,而是鼓勵和贊賞。[14]此人舍近求遠,放着蘇格拉底本人的話不引,卻挖苦心思“建構”所謂“蘇格拉底贊賞子告父罪的背景知識”,且引喜劇家言以為論據;殊不知在《申辯篇》中,蘇格拉底不點名(所謂“第一批誣陷者”、“其中有一位喜劇作家”)地批評了阿裡斯托芬等人喜歡造謠中傷,傳播謊言,其所言“沒有一個字是真話”。[15]以蘇格拉底所批評的對象來論證蘇格拉底的精神,這豈非南轅北轍?事實上,正是阿裡斯托芬的喜劇作品誤導了雅典人,使得他們誤認為蘇格拉底的教學法引發了那些家庭反常現象的出現。蘇格拉底把阿裡斯托芬刻畫他的喜劇作品以及受此作品影響的人們視為“最危險的誣陷者”。[16]蘇格拉底的申辯則試圖澄清他并沒有不信神靈,并沒有腐蝕青年,并沒有教導青年侮辱或輕視他們的父母。
蘇格拉底的申辯如此,色諾芬為蘇格拉底的申辯亦複如是。在《回憶蘇格拉底》中,色諾芬為蘇格拉底辯護道:“指控者接着又說,‘但蘇格拉底不僅使他的門人輕視他們的父母,同時他也使他們輕看别的親屬……。’但蘇格拉底說這些話,并不是要他的門人把自己的父親活活地埋葬掉,……而是要向他們證明,凡是無意識的東西就是無價值的。”[17]這位先生為論證自己的觀點,在前引文中武斷地認定指控者和色諾芬“雙方所說的都是事實”。把蘇格拉底的指控者之言判為事實,此人竟然自作主張地替蘇格拉底認可了“腐蝕青年”的罪名!如此根本地誤讀蘇格拉底,蘇格拉底死不瞑目!其實,在《回憶蘇格拉底》的第二卷第二章中,色諾芬用了整章的篇幅來記述蘇格拉底是如何循循善誘教導他的兒子應尊重其母親。蘇格拉底認為,不敬父母的人就是忘恩負義的人,也是不義之人,法律對他們會處以重罰,且不讓其擔任國家公職,因為不尊重父母的人不可能很虔敬地為國家獻祭,也不會光榮而公正地盡他的其他責任。[18]這與儒家(也是我們一直在論證)的一個觀點不謀而合,即:家庭私德是培養社會和國家公德的起點。對父母、兄長、老師都不孝不敬不義的人,他能公正地對待“路人”麼?儒家和蘇格拉底對此都明确地給予了否定。
在柏拉圖的最後著作《法篇》中,同樣談到了家庭倫常與孝道。為便于分析,筆者這裡列舉幾條柏拉圖關于傷害親屬的立法(序号為筆者所加):
(1)如果父母在盛怒下用鞭笞或其他方式殺死了兒子或女兒,……流放期則為整整三年。
(2)如果一個人可以死好幾次,那麼把這些殺父母的忤逆者判處無數次死刑是完全公正的。一個人的生命有時會受到來自父母的威脅,但沒有法律會允許在這種獨特的情況下殺人,即殺死生育他的父母,哪怕是自衛也不行。法律給他的指令是必須忍受最壞的待遇,而不是去殺死父母。
(3)有一種正義在監視着血親仇殺,我們剛才講過的内容無非就是要遵循這種公正的法律,它規定犯有這種罪行的人一定會受到同等的對待。如果有人殺害了他的父親,那麼終有一天他自己也會受到同樣對待,在他的子女手中喪命;如果有人殺害了他的母親,那麼他在經曆了死後的審判以後會在來世變成一名女子,會被他所生的子女殺死。……這樣一來,由于恐懼這種來自上蒼的複仇,人們就不會動手殺人,但總有一些可悲的惡人會殘忍地蓄意殺害父母、兄弟或子女,我們凡間的立法者要針對這種情況制定法規。[19]
顯然,這與《遊叙弗倫篇》中委婉批評遊氏告父,《理想國》中強烈譴責“弑父”神話,以及色諾芬所載蘇格拉底認為法律應對不敬父母之人處以重罰的思想一脈相承。法國學者卡斯代爾•布舒奇曾總結了柏拉圖《法篇》中的種種罪名,共計115種,其中涉及家庭倫常的至少有3種:
[80]為父的無法盡到父親的作用。
[81]兒女不能中悅自己的父母,甚至在父母看來品行不正。
[82]對犯下[81]之罪者不揭發。[20]
關于布舒奇所概括的三種罪,柏拉圖原文如下:
我希望所有人都能聽從我們當前的勸告,孝敬父母。如果還有人對此置若罔聞,那麼下述法規就是針對他們的。在我們的國家裡,如果有人怠慢他的父母,沒有精心滿足父母的願望,而對自己的子女和對自己的照顧超過對父母的照料,那麼知情者都可以到三位年長的執法官和三位負責贍養事務的婦女那裡去告他。……知情不報都會被視為懦夫,也要受到懲罰。[21]
顯然,柏拉圖對家庭倫常非常重視,很類似儒家“父慈子孝”和“父父,子子”的觀念(參上文[81]、[82])。正是對家庭倫常的重視,柏拉圖才把它納入立法的範圍内,意在禁止親屬間的互相傷害。如果不幸而有傷害,則子女殺害父母的罪刑遠遠大于父母殺害子女的罪刑(此與漢至清代的有的法律條文相類似);子女受到父母不公正的虐待,也唯有忍受(此與儒家“父母怒,不說(悅)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22]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所有這些都表明柏拉圖明顯地傾向于維護父母的權威。
可見,所謂蘇格拉底和柏拉圖不重視家庭倫常及孝道純屬臆想,目的無非就是為了批判儒家的孝道而虛構一個參照系統。我們的意思是,儒家孝道(包括蘇格拉底和柏拉圖的相關思想)不是不可以批判,但為了批判傳統文化而不惜歪曲西方文化,從而導緻雙重誤讀經典,這是對學術的不敬,是對學者職業的不忠。
三
有人認為,蘇格拉底在申辯時不以親情來博得法官的最大同情以及拒絕别人以其兒子的悲慘境遇來勸說他越獄,表明蘇格拉底對家庭義務漠然視之。此說隻具有部分真理性質,因為:其一,蘇格拉底從事哲學活動和公共談論,一向較少關注自家事務,但這并不等于他的學說不重視家庭倫常,如前所述,他也反複教導人們(包括他的兒子)要孝敬父母;其二,我們不妨換個角度思考,假如被法律不公正判處死刑的不是蘇格拉底本人,而是他的家人尤其是他的父親,他是否能讓他“從容就義”?我們當然不能以自己的立場來替蘇格拉底回答“是”或“否”,此僅提出問題以供讀者深思。而且,從更深層的意義上講,“蘇格拉底之死”是一個哲學事件,蘇格拉底表面上服從的是雅典法律,實質則是服從自己的哲學原則,為自己的哲學信念而死。這一原則和信念就是:沒有人自願為惡,人即使受到惡待亦不能為惡,以惡報惡并不正當。顯然,在蘇格拉底看來,通過“越獄”這種非正當的、惡的手段并不能實現最終的正義。總之,隻看到蘇格拉底服從法律而漠視家庭義務未免膚淺。誠然,蘇格拉底認為“守法和正義是同一回事”,但他緊接着就把“敬畏神”和“孝敬父母”視為最重要的兩條法律,它們是神明為人類制定的最普遍的律法。[23]
若拿蘇格拉底與儒家對勘,我們會發現他們在處理公事與私事時亦具有某種一緻性。比如:蘇格拉底服從雅典法律從容就義,這恰好符合儒家“門外之治義斷恩”的原則,因為至少從形式上講,蘇格拉底的審判絕不是私人事務而是公共事件——雖然法律對他不公正。儒家同樣反對以親情來妨礙司法公正。類似地,蘇格拉底非難遊叙弗倫“子告父罪”,也很符合儒家“門内之治恩掩義”的原則,因為在古希臘就遊氏父子、遊氏家人與雇工和奴隸的關系而言,都屬家庭私人領域,亞裡斯多德把主奴關系視為家庭關系之一即是明證。[24]
持蘇格拉底“贊同甚至鼓勵”遊叙弗倫“子告父罪”觀點的那位先生認為,蘇格拉底的罪名本身就意味着鼓勵青年擺脫家族血緣紐帶的束縛。我們上面的論述足證此說似是而非。誠如有學者所言:“蘇格拉底不僅對神是虔敬的,而且對城邦政治也是服從的。他對神話的懷疑,并不會導緻像遊叙弗倫那樣離經叛道的行為。反而是他,在維護雅典淳正的社會風氣和道德習俗,堅決地捍衛着‘父為子隐,子為父隐’的人情。”[25]相信如此深刻的對文本的領會,絕不是那些天天叫嚷“弑父”、“斷奶”、“炸毀血緣紐帶”的現代“直躬”和“遊叙弗倫”所能接受和所能理解的。然而,事實就是事實,真理就是真理,事實和真理絕不會為強不知以為知者的狡辯所扭曲。
最後,我們還應當看到,儒家不是寡頭的刑罰主義者。儒家強調的是宗教倫理精神,主張以“德主刑輔”的方法,移易、養育人之性情,使人懂得廉恥,有一定的文化教養,特别是通過感化,通過美俗、善政,來調節家庭、社會關系。“法”與“刑”不是目的。儒家深通“法”背後之“意”,而不是停留在“法”或“刑”之表層。以對天、天道、天德之信仰為背景的禮、樂文化中蘊含有價值(包括正義)。儒家從來就把禮、樂放在刑罰與政令之上,強調禮、樂、刑、政的配合。對于民間親戚故舊之訟,尤其不能簡單處置,這關系到正風俗的問題。明末清初湖北有一位學者胡承諾先生說過如下一段話,對于我們理解中華法系不專恃号令刑辟之效,而重在培養、擴充民之愛心、天性,很有益處,特不憚煩引述如下。胡承諾認為,有司聽訟,判斷親屬案子,尤需謹慎,不可輕忽、随意。他說:“民間親戚故舊之訟,最不可苟且聽之,此風化所由成也。孔子為司寇,父子之訟,不取速決,久系以動其良心。韓延壽為穎川,召郡中長老,人人接以禮意,為陳和睦親愛,銷除怨疚之道。其為馮翊,痛自刻責,以化兄弟之訟田者。陸九淵人倫之訟,剖決既明,使自焚爰書,以厚其俗。皆以動民之天性,而不專恃号令刑辟之效也。蓋民無不畏法者,法之将壞,纰缪居多,如繩之将絕,不能縛物也。有司更加以苟且,是引将絕之繩,縛難系之物,健者放逸莫追,所系縛者,跛躃而已。法所以益壞也,則莫若就其近乎天性者正之。所謂天性者,無過親戚相愛,故舊相恤。今舉相愛相恤之人,而至相訟,是不可苟且聽也。”[26]
可見情法關系的繁複。這不是主張不義,支持腐敗,而是維護人之所以為人之根本,培育天賦予人的本性,進至“親親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如果父子、兄弟、夫婦、親戚故舊間都沒有愛心,相互殺伐,法律又鼓勵告奸(由告親人始),風俗日壞,人間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呢?如文革那樣,還有社會公正、正義可言嗎?緣自人之天性的愛心及其推廣,乃法的基礎,也可以補充法的盲點、纰缪與毀壞。法律是根據人情制定的,“理”是經過洗練的“情”,司法的内容是“說情說理”及判決要“合情合理”。“合情合理,即是好法”,“情理法”包含了最大的公正、公平、正義。[27]
研究孔子、蘇格拉底、柏拉圖,讨論希臘與先秦哲學,西方與中國文化,包括中西倫理、法律等問題,都很複雜,似不能太過簡單、片面啊!
(作者:郭齊勇,430072,beat365体育官网教授;陳喬見,200241,華東師範大學人文學院哲學系博士後)
(原載上海《社會科學》2009年第2期,頁碼為110-117,國内統一刊号為CN31-1112,國際标準刊号為ISSN0257-5833)
[1]參閱郭齊勇編:《儒家倫理争鳴集——以“親親互隐”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編者序,第2頁;郭齊勇:《“親親相隐”、“容隐制”及其對當今法治的啟迪——在北京大學的演講》,載《社會科學論壇》(學術評論卷)2007年8月上半月期;陳喬見:《邏輯、理性與反諷——就< 遊叙弗倫篇>的解讀與鄧曉芒教授商榷》,載《學海》2007年第2期;陳喬見:《誣妄的批判——答鄧曉芒教授》,載《學海》2007年第6期。
[2]參林桂榛:《關于“親親相隐”問題的若幹辨正》,載《哲學動态》2008年第4期。
[3]我們這裡總結的是孔子“親親互隐”的三個特點,此屬于狹義的“親親互隐”。至于廣義的“親親互隐”,例如孟子論舜所涉及之孝道論說,以及後世法制中的容隐條款對主動幫助犯罪的親屬脫逃的行為不予懲罰或減輕懲罰等,不在本文讨論的範圍之内,且我們在舊作中都有詳論。請參郭齊勇編:《儒家倫理争鳴集——以“親親互隐”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郭齊勇:《論道德心性的普遍性----兼評儒家倫理是所謂“血親情理”》,《哲學門》(總第十七輯)第九卷第一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9月;又請參俞榮根、範忠信、吳丹紅、陳壁生的論著。
[4]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頁。
[5]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一卷,第254頁。黑體為引者所加,下仿此。
[6]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一卷,第239、253頁。
[7]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一卷,第251-253。參王太慶譯:《柏拉圖對話集》,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21-22頁。
[8]關于蘇格拉底非難遊叙弗倫告父的論證,詳參陳喬見:《邏輯、理性與反諷——就< 遊叙弗倫篇>的解讀與鄧曉芒教授商榷》,載《學海》2007年第2期;林桂榛:《蘇格拉底對“子告父”表示贊賞嗎?——就柏拉圖< 歐緒弗洛篇>的“虔敬”問題等商榷于鄧曉芒教授》,載《江蘇社會科學》2007年第4期;林桂榛:《“父子相隐”與告親的正義性問題》,載《BEAT365唯一官网學報》(人文科學版),2008年第2期。
[9]王曉朝譯:《柏拉圖對話集》第一卷,第238頁。參王太慶譯:《柏拉圖對話集》,第7頁。
[10]郭斌和、張竹明譯:《理想國》,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82頁。
[11]郭斌和、張竹明譯:《理想國》,第72頁。參《遊叙弗倫篇》6A。
[12]美國學者韓德森(John B.Henderson)指出,《舊約》中的上帝殘暴不堪,逼得《聖經》注釋者常要以“寓言”之說加以掩飾。相形之下,儒學經典以道德為主要考量,在世界各文化中可說獨一無二。因此,除《詩經》外,儒家經師毋需費神處理經典内容失當的問題。詳見李淑珍:《當代美國學界關于中國注疏傳統的研究》,台北中研院:《中國文哲研究通訊》,第九卷第三期,1999年9月。
[13]郭斌和、張竹明譯:《理想國》,第72—73頁。
[14]鄧曉芒:《關于蘇格拉底贊賞“子告父罪”的背景知識》,載《現代哲學》2007年第6期,第107、109頁。
[15]王太慶譯:《柏拉圖對話集》,第25-27頁。
[16]王太慶譯:《柏拉圖對話集》,第26頁。
[17]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第18—19頁。
[18]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第51—55頁。在緊接着的第三章,色諾芬還記載了蘇格拉底如何教導人們應珍視兄弟手足之情。
[19]以上三條分别見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0、630-631、634頁。
[20]卡斯代爾·布舒奇:《< 法義>導讀》,譚立鑄譯,華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頁。
[21]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三卷,第699頁。
[22]《禮記·内則》。
[23]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第166、167頁。
[24]參亞裡斯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10頁。
[25]柏拉圖:《蘇格拉底的申辯》,吳飛譯疏,華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184頁。
[26][清]胡承諾:《繹志》,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第120-121頁。
[27]參霍存福:《“合情合理,即是好法”----謝覺哉“情理法”觀研究》,《社會科學戰線》,2008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