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關系與道德律令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05-09-05
道德是一個關系範疇,在這種關系中,雙方都應當是主體,在主體與非主體之間是不存在道德的。某些關系如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在人類中心主義者看來,是主體與非主體之間的關系,從道德的本義上說,不能說人與動物之間存在道德關系;在這種情況下,人與動物的關系之所以被賦予道德性質,被看作一種道德關系,根本的原因是,或是認為在這種關系背後隐藏着人與人的一種利益關系,或者認為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一個人是如何對待動物的,他也可能如何地對待人,從這一點說,人與動物 的關系和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對應的,人對動物的态度是人對人的态度的一個具像,因此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歸根到底是一種以動物為中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此,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充其量隻是一種準道德關系;或者是将動物拟人化了,使動物 以人的面目出現,這樣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就以一種貌似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出現,就象童話故事中所說所寫的那樣,這時人與動物之間的關系就是一種拟人化的道德關系,并不是真正的道德關系。真正的道關系是道德主體之間的關系。當然,如果要把動物、植物、微生物甚至思想、觀念都當作主體,那麼它們之間的關系也都是道德關系了。但是,我們發現,那些主張動物是主體的人,在談論道德關系時,隻是在談論人與動物之間的道德關系,而閉口不談動物們之間的道德關系,好像動物之間是不存在道道德關系似的。既然動物 之間不存在道德關系,而隻在人與動物之間才存在道德關系,那麼,離開了人這個道德主體,就不應當存在道德關系了;也就是說,當且僅當在某種關系中,至少有一方是人的時候,道德關系才存在,這也就是象動物權利保護協會在主張動物權利時所持的一個基本假定了。從這個基本假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隻有人才是完全的主體,而其它所有的東西都不是完全的主體。不完全的主體,在道德關系中,處于完全被動的地位,實際上也就是以物的形式出現,而被當作物就是沒有把它當作主體,至少是沒有把它當作具有人格尊嚴的主體。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與它的關系如果不與其他任何人有關系,也就很難對這個人提出道德上的要求。對一個人對待一個不是完全主體的人或事物的行為提出道德要求,就是因為這個不是完全主體的人或事物與另外的下一個是完全主體的人發生了關系,于是,這個不是完全主體的人或事物在這一道德要求中,就充當了中介的角色,它本身并不是道德主體。在所有的道德關系中,都有中介存在。在道德關系中,主體之間的中介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主體,還可以是思想、言語、行為。這些中介,并不構成道德的本質特征。構成道德本質特征的,是道德的主體。根據道德主體,可 以将道德關系分為三類:一、自反的道德關系,二、對稱的道德關系,三、傳遞的道德關系。适用于每類道德關系的道德律令是不同的。 一道德關系是一種雙主體關系,但這并不意味着道德關系必須而且隻能存在于至少兩個實際的主體之間。道德關系中的兩個主體是可以重合的。當一個道德關系中的兩個主體是重合的時候,這和道德關系就是主體對自身的一種關系。我将這種道德關系稱為自反的道德關系。在自反的道德關系中,道德反映的是道德主體對自我的審視、評價和對自我價值的實現。在這種道德關系中,所有行為都是指向自身的,針對行為的道德律令是由自己頒布給自己且由自己執行的。因此這種道德律令是是嚴格自律的。在這種自律的道德律令中,自我是最根本的,自我價值、自尊和自我實現是主體的最高目的。因此,在自反的道德關系中,存在這樣的一條道德律令:你須要這樣行為,做到無論在什麼時候,都始終隻把自己當作目的,總不把自己當作工具。這條道德律令的核心是自我尊嚴和自我實現,其通俗說法就是善待自己。從通俗觀點來看,自娛自樂是合乎道德的,而自虐、自殺則是不合乎道德的。但從自我尊嚴的觀點來看,為了保護尊嚴,自殺也是可取的。不能把這條道德律令稱作自我中心主義。因為自我中心主義,是指在人際關系中對他人、對自我的一種态度,是人際關系中的一種價值本位的确定,是指以自我滿足程度為準來建構人際關系的一種方法論和價值觀。而這條道德律令卻是針對自身的,它确定了對自己的一種應有的态度,反映了主體對自身的一種義務。這種義務建立在主體對自己目的的清醒認識這一基礎之上。所以,既不能把它與心理的自我中心主義等同,也不能把它與行為的自我中心主義等同。 但是,主體并不是能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依照這條道德律令來對待自己的。因為個人不可能是孤立存在的,他(她)總受着其他個人、社會群體(乃至政府)的影響。個人也可能使自己異化,如追名逐利,本想通過名利來體現自己價值,結果反使自己成了名利的工具。這既可歸困于主體對自己目的認識的偏差,也可歸因于社會對主體的影響,造成主體對世俗的認同或主體對社會的屈從,兩者相比較,後者的力量要大些,造成主體異化的根本原因不在主體自身,而在主體處在其中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環境。主體要解決自身的異化問題,就必須突破自身的限制,從狹小的自反關系中走出來,進入真正的雙主體關系中。 二 真正的雙主體道德關系是存在于兩個獨立的道德主體之間的。這種道德關系是雙向的,也就是說,如果甲方與乙方之間存在着道德關系,乙方與甲方之間也必然存在着道德關系 ,這種道德關系是對稱的,稱之為對稱的道德關系。如果說在自反的道德關系中,由于主體是同一的其中發生的價值活動表現為自我審視、自我評價和自我實現的話;那麼在由兩個實際存在的道德主體構成的道德關系中,存在的是兩個主體 的互動,每一方都在審視對方、評價對方,以此決定自己的态度和行為,并且對對方的活動和态度進行進一步的評價,并以此來決定下一步的行動。 在這種雙向的審視和評價中,兩個評價所依據的标準可能也可能不是同一的。評價的标準,可分為形式的标準和實質的标準兩種。形式的标準是分析的标準,它注重的是用來作為 評價标準的形式;實質的标準是綜合的标準,它注重的是用來作為評價标準的形式。對評價而言,實質際标準要比形式标準重得多。如果雙方評價所依據的形式标準是不同的,這沒什麼,至多說明雙方思考問題的角度和方式、或者雙方的信念信仰有些差異,而其内容可能有不少重合之處,甚至大部分重合。如果雙方評價所依據的形式标準是相同的,但由于給以不同的解釋,其實質标準卻是不同的。所以,對評價來說,形式标準是外在的,實質标準才是根本的。 一般情況下,道德關系中雙方很難有共同的實質性評價标準的。縱使具有共同的實質性評價标準,也會有有所不同的形式性評價标準。在這種情況下 ,整合便自然而然地發生了,齊一性原則在這裡笪得到充分的體現。由于整合是以同一性假設和齊一性假設為前提的,它強調相同而盡量地壓抑、減少差異。因此,越是傳統的社會,整合就被強調。更為經常的情況是,雙方具有不同的實質性評價标準。在這種情形之下,契合的要求便被提出來了。契合的最好方式是對話,通過交往理性的作用,雙方找到一個共同的框架,這個框架是雙方充分地闡明自己目的和意願,考慮到雙方要求的共同點和差異,尋求妥協,采取求同存異的辦法所達成的一種約定或契約。在其中,差異得到恰當的規定和限制之後,便被充分地肯定,甚至被刻意地強調。經過一段時間,一旦雙方發現或覺得某些差異應當被規定和限制而沒有給予規定和限制或者沒有給予恰當的規定和限制,修改框架的要求便被提出來,對話理性再次 被提升,新的契合便又開始了。由于契合是以差異性假設和協同性原則為前提的,它是因差異才相同的,是在肯定差異的正當性的前提下才相同的。因此,越是現代和開放的社會,契合越被強調。整合性社會往往呈現為一種同質的一元社會,發展緩慢,缺少活力,重大的社會變化往往是暴發式。契合性社會多呈現為異質多元社會,充滿活力,發展穩健,其變化多表現為系統之要素被漸次替代的滾動的網絡式進化。但無論是整合還是契合,最後都表現為一種秩序。秩序是道德主體的目的結構,它是通過主體的理性的互動形成。 作為實踐理性的道德本身就是一種秩序。道德關系作為一種秩序關系,個人的理性在其中具有重大的作用,但隻有在自反的道德關系中,個人的理性才可能占有完全的主宰地位;而在對稱的道德關系中,占主宰地位的理性不是個人理性,而是交往理性。如果這種道德關系不是一種的關系,那麼,它就是由交往理性通過整合和契合而形成的。由于在對稱的道德關系中,道德律令必須是可以傳達的,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在對稱的道德關系中,道德律令必須是可以普遍化的。道德律令可普遍化的條件是:1,在道德律令面前兩個主體的意志是平等的;2,雙方都有理解它的理性能力以及實踐它的行為能力;3,它是雙方退過對話由交往理性形成的,因而雙方均願意遵照它來規定自己的行為。因此,适用于道德關系的道德律令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或用康德式的語言來表達,就是 :1,你必須這樣行為,做到無論是對你還是對他,你始終把人當作目的,總不隻把它當作工具;2,不論做什麼,總應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準則永遠同時能夠成為一條普遍的立法原理。這是個體理性轉化為交往理性的必要條叙利件。 但是,對稱的道德關系中的秩序體現的隻是兩個道德主體的目的和意志之間應有的關系,它還不足以成為普遍的道德律令。因為這種秩序隻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關系,隻是社會道德關系之網中的一個基本環節。而且,當對稱的道德關系中作為中介的是一個主體的人而不是一個純粹的客體時,在整合和契合過程中起傳遞作用的交往理性,便使道德關系突破了雙主體、對稱式的道德關系,進入到多主體的道德關系。 三 在多主體的道德關系中,在任意兩個主體間作為中介的是另一個或另一些主體,處在兩端的每個主體與作為中個的那個或那些主體間也存在着道德關系。這樣,多主體的道德關系就是一種傳遞的道德關系。在多主體的道德關系中,交往仍起着仍起着傳遞作用,但它不僅傳遞着各個主體的目的和意志,而且傳遞着超越各個主體之目的和意志的、反映着人的本質的類價值。正這種類價值構成了多主體道德關系中道德律令的最高原則。在某種意義上說,構成了一個抽象的、然而又是更為現實的主體。這意味着,在傳遞的道德關系中,構成道德秩序的雙方的,一方是具體的道德主體即個人,另一方是抽象的道德主體即社會。在這種道德關系中,作為中介出現的,既不是具體的人,也不是具體的物,而是交往理性。通過交往理性,個人和社會、個人目的和社會目的聯系起來了。在其中,交往理性通常表現為道德規範。 道德規範是約定俗成的,在其中,個人目的和社會目的都占有一席之地。既不能用個人目的來否定社會目的,也不能用個人目來否定社會目的。在多主體道德關系中,個人目的與社會目的發生沖突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經常的,有時甚至是必然的。如何來處理這種沖突呢?通過行為者對自己頒布道德律令,使個人目的與社會目的在自己的意志中自動地達成一緻,這種自律的辦法固然是很理想的,但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對個人來說,最初的道德律令并不是行為者自己頒布給自己的,而是行為者從前人、從他一降生就處在其中的社會中繼承下來的。個人一出生便落在一個充滿道德律令的社會中,這些律令是他首先必須接受其次才理解的,也許他在理解它們以前就已經把它們内化到自己的行為模式和思維模式中去了,但這無損于道德律令對個人的先在性。達到“由義而行“的境界并不要求一定要知道“義之所出“的。當然,在這種“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況下,個人目的和社會目的的統一是通過整合的方式實現的。在傳統社會中,個人目的與社會目的之間的沖突多采用整合的方式來解決。而且,縱使在現代社會,在個人生活的早期,個人目的與社會目的之間的沖突也采用這種方式來解決。因為整合是以契合為基礎的。按照個體道德的發展規律,個體道德是從權威道德開始經由社團道德發展到原則的道德的。權威的道德是他律的,它的原則是服從,在權威的道德階段, 個人目的與社會目的的統一是以整合方式完成的。在社團的道德階段,道德是契約性的,是一種假言式的道德命令,因為是有條件的,所以有他律性;又因為是自願服從的,因而又有自律性。在社團的道德階段,個人目的與社會目的的統一是通過契合完成的。原則的道德是自律的,它建立在主體對道德的深刻理解和原則在主體的行為方式和思維模式中完全内化之基礎上。在原則的道德階段,個人目的和社會目的的統一是自動完成。從整合到契合,從自律到他律,是個體道德發展的必然。但無論是整合還是契合,是自律還是他律,都是以承認個人目的和社會目的各自的正當性為基礎,并且以二者的協同為歸宿的。就社會目的而言,它無非是一種秩序,這種秩序不僅使個人目的和群體目的各有其所,而且還為個人的正當目的的實現提供一種最基本的條件。沒有社會目的,就不會有個人的正當目的實現之可能;但若沒有個人目的,社會目的也便成了虛無。從理論上講,道德關系中的交往理性并不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犧牲自己的利益以使秩序得以形成和維持,它要求的隻是對雙方主體的目的的合理規定和限制,從而為主體的自由确立一個合理的界限。也就是說,道德是以正當為必要條件,而不是以主體或多或少的犧牲為必要條件。這就是在處理個人目的與社會目的之間的沖突時應當确立的基本原則。于是,在多主體的道德關系中便确立了這樣一條道德律:凡是正當的,都是應當給工予保護的,至少是不應當損壞的。當然,還必須确立這樣一條原則:當雙方的目的均為正當而現有條件下又不能同時給予滿足時,自願犧牲固然是高尚的,但這就不意味着他因此而喪失了要求合予合理補償的權利;而另一方也有給予合理補償的義務。 在不同性質的道德關系中,道德律令的内容和形式是不同的。就它們各自的地位而言,正當原則要優先于互尊的原則,互尊的原則要優先于自尊的原則。在這三個原則中貫穿着這樣一條更為根本的原則:人是目的,人的價值和尊嚴是至高無上的,在任何時候,都必須把人作目的,而不僅意總把它當作工具。這是一切道德的出發點,是道德關系中最根本的原則,即善的原則。所以,抑惡揚善就是在一切道德關系中都應當遵守的道德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