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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度BEAT365唯一官网職工子女保險協議書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3-01-18

甲方:BEAT365唯一官网工會委員會

乙方: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投保乙方的《泰康特需醫療金團體醫療》保險相關事宜,簽訂本協議,條款與本協議相違背的,以本協議為準。

第一條 參保對象

甲方所屬教職工0-17周歲子女為參保人員。

第二條 保險期間

自2012年7月1日零時起至2013年6月30日二十四時止。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險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對本協議下确定的被保險人承擔下述保險責任:

一、 疾病門診醫療責任(被保險人限為3-14周歲子女)

被保險人因疾病在乙方指定的醫院門診治療,對被保險人符合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治療費用200元以上的部分,乙方按50%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年度累計給付門診醫療金以1000元為限。

二、 住院醫療責任(被保險人為0-17周歲子女)

被保險人每次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在乙方指定的醫院住院治療,對被保險人符合武漢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治療費用100元以上部分,乙方按55%-80%累進計算給付保險金,年度累計可報銷2萬元。

醫療費用支出 給付比例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55%

人民币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60%

人民币10001元以上部分 80%

三、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由第三者賠償部分的剩餘部分,按本文規定的比例進行賠付。

第四條 除外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乙方不承擔給付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險人醉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妊娠(含宮外孕)、流産、分娩(含剖宮産);

6.被保險人藥物過敏、醫療事故、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1CD-10)》為準;

7.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

8.被保險人從事下列高風險運動:潛水、跳傘、攀岩、駕駛滑翔機或者滑翔傘、探險、摔跤、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

9.戰争、軍事沖突、暴亂或者武裝叛亂;

10.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11.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2.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者染色體異常。

13.療養、康複治療、美容、矯形、視力矯正手術、牙齒治療、安裝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至的整容手術。

14.武漢市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規定的(含公費和勞保)不予結算的醫療費用或正在執行的自費項目和藥品部分的費用;

15.被保險人在乙方非指定醫院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16.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

17.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

第五條 保險費

年齡 0―2歲 3―14歲15―17歲

保險費 90元 180元 60元

總保險費按照實際投保人數确定。

第六條 服務事項

保險協議的簽訂是乙方履行保險責任和服務承諾的開始,為此做以下幾點說明:

一、組織服務團隊,周五下午2:00-5:00在信息學部工會閱覽室,受理理賠,收集理賠資料。

二、公司針對資料完整、性質明确的理賠,在20個工作日内,轉至被保險人的監護人的工商銀行的帳戶内。

三、每半年提供理賠分析報告,保單結束前兩個月根據全年預計理賠狀況重新協商下一個保單年度的承保條件。

四、理賠資料的要求

由被保險人法定監護人作為申請人,甲方出具證明向乙方申請給付保險金,并按《理賠服務指南》(附件1)要求提供理賠資料。

第七條 附則

一、争議處理

乙方嚴格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保險責任,若乙方未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保險責任,乙方向甲方退還不符合本協議規定的賠付金。

雙方就有關保險事項問題發生争議時,本着友好、互信原則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釋義

1)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不包括猝死)。

2)乙方所稱治療費用包括(門診、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費;手術費;注射費;公費、勞保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報銷藥品藥費;處置費、診療費、檢驗費;輸血、輸氧費;住院、轉院救護車費;重症監護病房床位費用。

3)觀察期:新參保人員健康觀察期為30天,即承保30日内因疾病産生的費用甲方不予報銷。上一保單年度已投保“BEAT365唯一官网教職工子女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本保單年度視同續保。

4)既往病史:指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或應該知道的有關疾病或症狀。

三、本協議所含附件一《泰康特需醫療金團體醫療》、附件二《理賠服務指南》、附件三《武漢市定點醫院名單》視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四、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公章):(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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