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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館須知】書刊賠償辦法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3-03-06

1.所借圖書如有損壞或遺失時,可購同版本或該書新版本賠償。賠償的圖書必須完好、無污損。挂失前後的逾期,按圖書借閱規則的有關條款處理。

2.遺失或損壞圖書在購不到同版本或該書新版本時 , 按下列規定賠償:

1)中文圖書

1990年後出版的:按原價×5倍+20元(圖書加工費);

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按原價×15倍+20元(圖書加工費);

2)外文圖書(原版)

1990年後出版的:按原價×10倍+20元(圖書加工費);

1989年(含)前出版的:按原價(無價格的圖書按40元計)×20倍+20元(圖書加工費);

贈書:40元×10倍+20元(圖書加工費);

3)遺失或損壞多卷集整部圖書中的1冊,而不能單冊零購者,按整部圖書總價格賠償,如賠償總金額少于單冊賠償辦法所規定的金額,按單冊賠償辦法所規定的金額收取。

3.丢失期刊賠償标準

1)中文期刊:當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賠款。合訂本期刊如有複本,按出版時間計算,參照中文圖書的賠款倍率計賠,另加收裝訂費20元。合訂本期刊如無複本,除按上述辦法計算外,再加倍賠款。

2)外文期刊:區别不同情況,按下列倍率賠款:

1990年以後出版的外文期刊,按原價的10倍賠款; 1989年(含)以前出版的外文期刊,先按現比價計算原價後,再按10倍賠款。

4.所借書刊如有圈點塗劃、污損,一般圖書每面賠償1元,圖表類每面賠償2元。凡故意拆散、剪裁、撕頁者,按原書刊價格的10倍賠償。

5.已賠償的書刊若在賠款後三個月内找回,并完整無損,歸還後讀者可持原始票據辦理退款手續。超過三個月不予退款。

6.凡屬偷竊行為者,按所竊書刊原價格的10倍處罰。不足50元,按50元處罰。對偷竊珍貴圖書者加倍處罰。

7.對損壞或偷竊圖書者,除需照章賠償外,另酌情給予通報批評、停止借閱權限,或上報學校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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