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4-12-25
(教育部,2014年9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财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财行〔2013〕531号,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教育部所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适用于部屬高校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所有納入部門預算的資金都應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四條 各單位出差人員級别與《辦法》中不能完全對應的,按照以下原則報銷。
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包含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長期聘用人員,按專業級别執行以下标準:院士和相當于院士的人員,出差可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教授等正高級職稱人員及崗位工資在五級(含五級)以上其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出差可坐火車軟席(軟座、軟卧)、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其餘人員出差乘坐火車硬席(硬座和硬卧)、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對于乘坐夕發朝至的全列軟席火車,乘坐普通軟席時,不受出差人員級别限制。
管理崗位人員,包含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長期聘用人員,按照《辦法》中規定的級别報銷。實行職員制改革的單位,被聘到二級以上的人員,按照《辦法》中“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差旅費标準執行;被聘為三、四級的人員,按照《辦法》中“司局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差旅費标準執行;其他職級人員,按照《辦法》中“其餘人員”差旅費标準執行。
對既在管理崗位、又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可以按照“就高”原則報銷。
學生參與教學科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可以按照《辦法》中“其餘人員”差旅費标準執行;學生實習實踐、社會調研活動所發生的差旅費,由各單位制定管理辦法,但報銷标準不得超過《辦法》中“其餘人員”差旅費标準。
第五條 出差期間,由其他單位負擔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的,不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購買機票,執行财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的《關于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财庫〔2014〕33号)的規定。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七條 《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除第五條外,以下情況,按照《辦法》中級别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标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一)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讨會、評審會、座談會等,憑邀請方負擔住宿費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标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二)高校與其他單位開展教學科研合作,對方單位提供住宿的,憑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标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三)高校師生開展野外調研、社會調查、考古挖掘、環境監測、氣象觀測、地質調查、工地勘察、學生實習、海洋科學考察等工作,住在帳篷、農戶、船舶、廠礦、科研基地、考察站、監測站、農場、林場、學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費或不能取得住宿費發票的,由師生提供住宿情況說明并依據有關憑據,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标準發放夥食補助費和市内交通費。
第八條 住宿費在規定标準範圍内,據實報銷,按人均标準實行上限控制。
第九條 對于參加其他單位舉辦的會議和培訓,舉辦方統一安排住宿且費用自理的,憑舉辦方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條 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包幹使用,按自然天數包幹發放,發放時,出差人員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單位繳納夥食費的憑據。
第十一條 對于參加會議和培訓,舉辦方承擔夥食費用的,發放在途期間的夥食補助費;舉辦方不承擔夥食費用的,憑有效證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數發放夥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安排就餐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夥食費,對于應交未交夥食費而引起的責任,由出差人員自行承擔。
第五章 市内交通費
第十三條 市内交通費包幹使用,發放時,出差人員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單位繳納市内交通費的票據。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對于應交未交相關費用而引起的責任,由出差人員自行承擔。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條 根據規定,火車交通意外險由強制保險變為自願保險,乘坐火車或者輪船的,允許購買交通意外險。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報一份交通意外險,多買費用自付。單位可以統一購買交通意外險。
第十六條 對于在偏遠、邊境地區開展考察、調研和測試監測工作,受地理環境和當地條件限制,必須要自駕車或者租車前往的,各單位應制定審批和報銷制度,報銷的汽油費和過橋過路費原則上控制在城市間交通費最低标準内。對于由于自駕車或者租車所引起的安全等問題,由各單位和出差人員承擔。
第十七條 對于出差任務結束後,探親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級别對應的出差返程和探親返程最低費用标準報銷。
第十八條 邀請專家開會或者參加調研,按規定報銷受邀人員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咨詢費或勞務費,但不得同時發放夥食補助費及市内交通費。
第十九條 對參加其他單位舉辦的會議、培訓,各單位應制定審批制度,經審批後,憑會議、培訓通知和确定的收費标準據實報銷會議費、培訓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辦法》有明确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單位可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制定符合本單位情況的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教育部負責解釋,報财政部備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