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會議費管理實施細則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4-12-25
(教育部,2014年9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财政部《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财行〔2013〕286号,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教育部所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部屬高校和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所有納入部門預算的資金都應執行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會議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或者承辦三類會議,會議的審批程序、參會人數、會期和會議費定額标準按照《辦法》執行。三類會議應經各單位最高決策機構批準後召開。對于承辦的三類會議,應有委托方提供經批準的會議計劃。
第五條 四類會議是指除一、二、三類會議費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讨會、座談會、評審會、答辯會、論證會、招投标會、論壇、招聘會、宣講會等。
對于集中會審工作,是對事先已進行布置、業已編制完成的報表及數據,集中在某個地點,統一進行技術性、重複性、程式化審核,不列支會議費,不需編寫會議計劃,在相應經費中安排場地租賃費、交通食宿費等。
對于各單位開展的常規工作性會議,如科研項目評審、本科教學評估、教學名師獎評審、學科建設評估等,開支标準不得突破《辦法》中規定的會議費綜合定額标準,會議天數和人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從嚴确定。
鑒于四類會議管理的複雜性,對于年初尚未列入計劃、又必須召開的,按照本單位會議管理制度所規定的審批程序,按月集中追加會議計劃。
第六條 對于人民團體、學會、協會根據章程、協議召開的會員大會、換屆會議、理事會等,參會人數和會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電視電話會議也是會議的一部分,各單位應編制會議計劃,費用開支标準按與電信部門的協議價格結算,不按照《辦法》規定的會議費綜合定額标準結算,參會人數不受限制,但會場要從嚴控制,節約支出。
第八條 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定點飯店召開。有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出席、且經過教育部外事部門批準在五星級定點飯店召開的會議,可以報銷會議費。
第三章 會議費報銷
第九條 對确因工作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可以在差旅費中報銷。
第十條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标準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标準以内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不安排住宿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住宿費後的定額标準執行,住宿費不能調劑使用;不安排就餐的會議,綜合定額按照扣除夥食費後的定額标準執行,夥食費不能調劑使用。
第十二條 對未納入定點範圍、價格低于會議費綜合定額标準的本單位内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等,優先作為會議場所。
第十三條 對于全部使用财政撥款舉辦的會議,不得再向參會人員收取費用,嚴禁轉嫁攤派會議費。對于使用多種資金渠道舉辦的會議,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各單位可以适當向參會人員收取會議費,收取的标準不能超過綜合定額标準,收取的費用列“其他收入”科目。
第十四條 會議舉辦者根據需要,向邀請參會專家發放的咨詢費、講課費和會務工作人員勞務費,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代辦會議的,會議費在規定标準内報銷。
第四章會議費公示和報告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按照《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會議審批、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 各單位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将有關材料上報教育部,由教育部彙總後報财政部。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辦法》有明确規定的,從其規定。各單位可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制定符合本單位情況的會議管理制度,明确職能分工,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協調配合,保證會議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負責解釋,報财政部備案執行。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