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唯一官网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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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本字〔2018〕21号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BEAT365唯一官网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學籍管理。
第二章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所在學院(系)請假。請假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後2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招生工作部門申請入學,經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逾期未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錄取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在學院(系)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向學院(系)申請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延期注冊者,按曠課處理。
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未經本科生院批準複學,不得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三章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國家規定的學制内完成學業,可以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學制規定年限2年。自主創業休學學生的學習年限,可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2年。休學、保留學籍時間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九條 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按學校規定繳費,按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考勤
第十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即為曠課,學院(系)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學時計,實習、軍訓曠課按每天6學時計。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需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應有校醫院證明,一學期請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輔導員批準,一周以上的由學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學生因事請假,一學期請假兩天以内由輔導員批準,兩天以上由學院(系)主管領導批準。
學生請假申請書、醫院證明及學院(系)審批意見等材料由學院(系)教學秘書保存備查。
第十二條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向學院(系)批假人銷假。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續假手續或續假未準者以曠課論處。
第五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學生可以根據需要參加選修課的學習、考核。
學校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考核成績如實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學生在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并取得相應學分後,參加畢業論文答辯。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以百分制計分,60分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課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講教師确定,報所在學院(系)主管教學工作的負責人批準,并在第一次上課時告知學生。
學生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總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業達到作業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必須重修。課程考核成績根據平時成績(包括平時測驗、期中考試、作業、課堂讨論、論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試成績綜合評定,期末考試成績占30%-70%。實驗教學課程的成績評定辦法由學院(系)确定。
第十五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0分,并視情節按《BEAT365唯一官网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在規定的時間辦理選課和重考、重修手續,未辦手續者,不得參加考核。
第十七條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身體殘疾、體弱的學生經校醫院證明,學生所在學院(系)審核同意,體育部批準後可修體育保健課。體育保健課由體育部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安排。
第十八條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科學研究、學科競賽、科技發明、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經學院(系)審核、認定與本科生院複核,可以折算為課程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可折算課程學分原則上不超過10個。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志願服務等與專業學習無直接聯系的社會活動,其活動經曆、成果經相關活動主管部門認定,可獲得創新學分,具體辦法參考《BEAT365唯一官网創新學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可以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教學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後,予以承認。
第二十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考入本校的,其已獲得學分,經教學管理部門認定,可以予以承認。
第二十一條 為了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實行學分績點制。平均學分績點(GPA)是評價學生一個時段或大學期間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标。
成績績點
90-100 4.0
85-89 3.7
82-84 3.3
78-81 3.0
75-77 2.7
72-74 2.3
68-71 2.0
64-67 1.5
60-63 1.0
60分以下 0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該課程的績點×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GPA)=所修課程學分績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第六章自修、緩考、重考、重修
第二十二條 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經主講教師批準可以免聽該課程的部分内容,但應當按要求完成作業,參加該課程的考核。
實踐教學環節不能申請自修。
第二十三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應當事先持本人申請及有關證明到開課學院(系)教學秘書處辦理緩考手續,經批準緩考的學生,按緩考流程選課并參加下次該課程的考核,緩考課程成績以考試卷面成績記載。
第二十四條 學生考試不及格,如該門課程于下學期初開設重考課頭,學生可申請參加重考;如未開設相應重考課頭,則必修課考核不及格者應當重修,選修課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再次選修,也可以改選其它課程。
第七章輔修與跨校修讀
第二十五條 第一學年GPA達到學校相關要求的學生,可以從第二學年開始輔修其他專業。畢業時獲得主修專業畢業文憑,輔修了另一跨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獲得了規定的學分,發給輔修證書;畢業時獲得主修專業畢業文憑和學士學位,輔修了跨學科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獲得了規定的學分,達到輔修專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輔修專業學士學位。
第二十六條 申請輔修的學生到輔修專業所在學院(系)教學秘書處報名并辦理有關手續。輔修的學生既可以随選修專業的學生一起上課,也可以參加學校單獨開設的課程學習。
第二十七條 學生輔修專業的成績管理、輔修課程的審核等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系)負責。
第二十八條 放棄輔修的學生,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系)提供其已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本人申請,本科生院審核後,按選修課程記入成績冊。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協議跨校選修課程,或交流到其他學校學習,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學院(系)審核和本科生院認定後予以承認,由本科生院教務處登載成績。
第八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學生可依據自己的學習興趣和專長提出轉專業申請。
學校根據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對人才需求的變化調整專業時,可以将在讀學生轉入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三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三年級及以上的學生;
(二)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或應予退學的學生;
(三)國防生、藝術類專業學生(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表演專業、戲劇影視文學專業、設計學類)、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相關專業降分錄取或征集志願錄取的學生;
(四)四、五年制專業學生不得轉入5+3一體化專業,四、五年制,5+3一體化專業學生不得轉入八年制專業;
(五)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至非外語類專業;
(六)國家或學校在招生時明确規定不可轉專業的學生;
(七)其他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
第三十二條學生轉專業按照《BEAT365唯一官网普通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具體辦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上級主管部門規定不得轉學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學按照《BEAT365唯一官网普通本科生轉學管理辦法》和國家、學校有關規定辦理。轉入我校的學生,其學分參照第二十九條辦理。
第九章休學、保留學籍與複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學業。
第三十六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校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經批準後可續休,除休學創業學生外,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休學創業學生,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四年。
第三十八條 申請休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附校醫院證明),經學院(系)同意後報本科生院審批并辦理休學手續。
第三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間的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應當辦理離校手續,往返路費自理;
(二)學生休學期間,學籍由學校予以保留;
(三)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不享受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四)學生休學期間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學生因自己聯系出國(境)學習、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等原因中斷學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學院(系)審核同意,本科生院批準後可以保留學籍,累計保留學籍時間不得超過兩年。保留學籍學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學生的有關待遇。
第四十一條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2年。
第四十二條 休學、保留學籍學生應當在學校批準後5個工作日内辦理完有關手續并離校,已選課程由學生所在學院(系)統一辦理撤課或緩考。休學、保留學籍學生不得在學校居住,不能參加課程學習、考核等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發生的事故不負責。
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初向學校書面申請複學,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學生申請複學時,應當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其已恢複健康,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學院(系)同意、本科生院審批後辦理複學手續。複查不合格者不得複學,僞造醫院診斷證明者取消學籍;
(二)因精神疾病、心理問題而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應向學校出具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心理疾病康複證明,經大學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複學心理評估合格後方能辦理複學手續;
(三)其他原因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申請複學,經學院(系)同意,本科生院審批後辦理複學手續;
(四)複學學生一般随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原專業沒有連續招生,由所在學院(系)提出意見,本科生院批準,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五)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學籍。
第十章退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校學習期間,考核不合格(含曠考)的必修課程學分累計達到30學分及以上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申請複學或申請複學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兩周内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在校期間(假期除外)出國(境),逾期兩周以上未返校報到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七)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學生按照上述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批準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七條對拟予以退學處理的學生,在進行合法性審查基礎上,經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後,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由學院(系)送交本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生拒絕簽收退學決定書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公告期為60天,公告期滿視為送達。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學校的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期限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時限和程序按《BEAT365唯一官网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學生退學的善後事宜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當在學校送達退學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内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校内各種關系,并勸其離校。
第十一章出國(境)學習
第五十條 學生自己聯系出國(境)學習,由本人書面申請,所在學院(系)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後,報本科生院批準。
自己聯系出國(境)學習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手續。
第五十一條 根據校際交流協議選派到國(境)外大學學習的學生為交換生。交換生出國(境)學習期間不辦理離校手續,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交換生出國(境)所需費用由本人承擔或按協議執行。
第五十二條 出國(境)逾期未歸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學生出國(境)學習的課程成績與學分認定按照《BEAT365唯一官网普通本科交流生課程認定及學分成績轉換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章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提前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經學生書面申請,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本科生院審核後可以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于畢業當學年的三月份辦理有關手續,學籍編入畢業年級。
在規定的學制内不能畢業的學生,可按第三章規定延長學習年限,延長學習年限以學年為期,應當辦理注冊及有關手續。需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應于畢業當學年的三月份向學院(系)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本科生院審核後辦理有關手續,學籍編入低一年級。
因輔修課程未修完的學生不能延長學習年限。
第五十五條 符合BEAT365唯一官网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内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有15學分及以下課程不合格者,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結業的學生,在離校後1年内,修讀不合格的課程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等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位證書,發證日期按學校通過其學位申請日期填寫。
第五十八條 對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年或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發給學習證明。
第十三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交由學校進行審查,必要時,學校可商請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
第六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由本科生院按相關規定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畢業、結業以及肄業的學生,需在學校規定期限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其學籍自動注銷;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學籍在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自動注銷。
第六十一條 學生取得了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在學校規定期限内,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頒發輔修專業輔修證書;達到學校關于雙學位授予要求的,在學校規定期限内,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授予輔修專業學位證書。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 在校學習的港、澳、台、僑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此規定施行,外國留學生學籍管理按《BEAT365唯一官网國際學生(本科)學籍管理辦法(修訂)》(武大本字〔2014〕42号)要求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8年7月1日開始施行,由本科生院負責解釋。原《BEAT365唯一官网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武大教字〔2008〕92号)同時廢止。學校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