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唯一官网本科教學責任事故認定及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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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教字[2003]209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科教學管理工作,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規範各項教學活動,全面提高本科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學活動。
第二章 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
第三條 教學責任事故是指與本科教學活動有關的人員和部門,在教學活動中,因故意或過失對學校本科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造成消極後果的行為和事件。
第四條 根據教學責任事故發生的情節和産生的後果,分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和重大教學責任事故。
第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認定為一般教學責任事故:
一、教學管理類
1.教學管理人員未按時制定好教學計劃、做好教學進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2.因管理和協調不力,造成教室、實驗室、考場等使用發生沖突,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3.未能将教學活動的調整、變動等情況,及時通知給教師和學生,造成教學秩序混亂;
4.不按要求組織訂購、漏訂、誤訂教材或未及時采購,導緻開課一周學生到書率不足90%。
二、教學類
1.上課、監考等無故遲到、早退5至10分鐘;
2.在上課或其他教學活動中使用手機接打電話;
3.未經批準擅自變更上課時間或上課地點;
4.擅離教學崗位,緻使教學、監考等教學活動中斷5至10分鐘;
5.未經批準私自更換教材,或私自為學生組織、推銷教材;
6.無故未完成預定教學計劃;
7.劃定重點考試範圍或向學生暗示考試内容;
8.未完成規定的教學工作量且不服從教學工作分配與安排;
9.監考不嚴,對學生作弊不及時制止、處理;
10.監考人員漏收學生考卷或遺失學生考卷,或閱卷教師丢失學生考卷,造成學生考試成績缺失;
11.無故不按時上報學生考試成績時間超過一周;
12.不按要求批改學生作業、上習題課、輔導答疑、指導實驗、實習工作;
13.在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進行體罰或使用侮辱性語言;
14.在指導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過程中,不按要求指導或因工作不負責,導緻學生不能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或教學質量低;
15.因準備不充分,緻使實驗課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按時完成超過10分鐘。
三、後勤保障類
1.因管理不善,導緻教學儀器設備損壞、丢失等情況,影響正常教學活動;
2.因管理維護不當,造成多媒體教學設備等無法正常使用超過10分鐘;
3.教室、實驗室内黑闆、實驗台、桌椅、水電設施等損壞,報修後兩個工作日仍未予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4.教室、實驗室等誤時開門5分鐘以上。
第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認定為重大教學責任事故:
一、教學管理類
1.教學管理人員未按時制定好教學計劃、做好教學進程等工作安排,造成教學秩序混亂且後果嚴重;
2.因管理和協調不到位,造成教室、實驗室、考場等使用發生沖突且後果嚴重;
3.未能将教學活動的調整、變動等情況及時通知給教師和學生,造成教學秩序混亂且後果嚴重;
4.教學管理人員丢失學生原始成績;
5.在考試安排中漏排班級、考試課程,嚴重影響考試的正常秩序;
6. 教學管理人員故意出具與事實嚴重不符的學曆、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等材料。
二、教學類
1.在教學活動中散布違背黨的路線和方針、違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教書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穢内容,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2.上課、監考等無故遲到、早退10分鐘以上;
3.擅離教學崗位,緻使教學、監考等教學活動中斷10分鐘以上;
4. 未經正常批準程序,擅自停課、調課、缺課、請人代課等,導緻教學秩序混亂,教學質量嚴重降低;
5.洩露考試内容;
6.考試命題、試卷制作錯誤未能事先發現,造成考試延誤、中斷或失效;
7.不按評分标準閱卷,擅自提高或壓低學生考試成績,或計分嚴重失誤而損害學生權益;
8.慫恿、幫助學生作弊;
9.在指導實驗、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過程中,縱容、默許學生僞造數據,抄襲他人成果,支持學生弄虛作假。
三、後勤保障類
1.按計劃應完成的教室、實驗室等裝、維修未及時完成,造成教學活動無法進行;
2.對報修的教學儀器設備不及時修理,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導緻教學秩序混亂。
第七條 其他導緻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教學進程和教學質量等消極後果的行為和事件,視其情節輕重,定為相應等級的教學責任事故。
第八條 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程序
1.教務部對全校本科教學活動進行檢查和監控,及時發現和處理教學責任事故,并接受對教學責任事故的舉報;
2.教務部統一制定《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表》;
3.教學責任事故發生後由責任人所在學院(部門)進行核實,由責任人填寫《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表》;
4.一般教學責任事故由責任人所在學院(部門)組織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表》在事故發生後的三個工作日内報教務部;
5.重大教學責任事故由教務部組織認定,并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長核定;
6.教學責任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應及時主動向教務部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盡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7.《教學責任事故認定表》中應明确列出責任人,不得以部門或集體代替,并附上有關當事人、責任人或知情人的書面報告材料。
第三章 教學責任事故的處理
第九條 一般教學責任事故的處理
1.由教務部主管負責人簽發《教學責任事故處理通知書》;
2.對責任人在全校通報批評,并扣發三個月的崗位津貼;
3.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隻能定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條 重大教學責任事故的處理
1.由學校教學主管校長簽發《教學責任事故處理通知書》;
2.對責任人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按《BEAT365唯一官网職工紀律處分暫行條例》(2001)85号第四章相關條款處理;
3.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一年内累計發生三次一般教學責任事故,第三次按重大教學責任事故處理,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調離工作崗位;一年内累計發生兩次重大教學責任事故,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實行解聘,由主管校長簽發《崗位解聘通知書》。
第十二條 一年内發生二次及以上重大教學責任事故的學院、部門,其主管負責人當年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在全校通報批評。
第十三條 凡發生教學責任事故不按規定上報或隐瞞不報的學院(部門),一經查出将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在全校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教學責任事故處理通知書》、《崗位解聘通知書》一式五份,教務部、人事部、财務部、責任人所在學院(部門)、責任人各一份。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若責任人對教學責任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有異議,可在接到《教學責任事故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内,向負責認定及處理的有關部門申請複議,逾期視為無異議。若對複議結果不服的,按學校有關申訴程序申訴。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相關教學責任事故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